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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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l、1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普通(电工作业),矿山电机车,矿山绞车,安全员,瓦斯检测,焊接工,爆破员、监炮员、押运员、仓管员,通风工,主通风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电瓶车司机,井下电钳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推土、装载机司机等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前言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3.6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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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标准表生产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人员范围②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运输副总、通风副总、煤矿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6人)“六长”学历: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及副职称: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任职资格总工程师以上职称)条件程师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配备要求必须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及副总工程师人员范围b类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人员条件配备要求人员范围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条件配备要求建设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②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开拓(掘进)副总、通风副总、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4人)同生产矿井同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矿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采煤、掘进、机电、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责人。

学历: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职称: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同生产矿井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至少35人至少29人煤矿从事矿建、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煤矿从事安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量、量、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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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一采两掘)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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