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加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入会申请书

加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入会申请书尊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管理层:我谨代表(公司/个人名称),向贵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并希望成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一员。
公司/个人简介(公司/个人名称)是一家/我是一名在(地点)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个人。
我们的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列举几个经营领域)。
通过参与贸易活动,我们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与合作。
加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原因我们希望加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1. 专业性支持:贵委员会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促进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为我们提供贸易政策、市场情报、行业研究等专业支持,帮助我们更好地开拓市场、拓展业务。
专业性支持:贵委员会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促进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为我们提供贸易政策、市场情报、行业研究等专业支持,帮助我们更好地开拓市场、拓展业务。
2. 合作机会:作为贵委员会的会员,我们将有机会参与国内外贸易展览、论坛和推广活动,结识更多业内专业人士,与各方合作伙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并寻找潜在商机。
合作机会:作为贵委员会的会员,我们将有机会参与国内外贸易展览、论坛和推广活动,结识更多业内专业人士,与各方合作伙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并寻找潜在商机。
3. 行业声誉:加入贵委员会将为我们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升公司/个人的声誉和影响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行业声誉:加入贵委员会将为我们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升公司/个人的声誉和影响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4. 政策参与:作为贵委员会的会员,我们将有机会参与和影响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行业发展发表意见并为其做出贡献。
政策参与:作为贵委员会的会员,我们将有机会参与和影响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行业发展发表意见并为其做出贡献。
承诺与期望我们郑重承诺,若获准加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将遵守贵委员会的章程和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为贸易促进与合作做出贡献。
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编号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特此公告。
2015年7 月29日篇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一、业务概述二、办事准备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担保人应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内府办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府办发[201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内江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江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内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委发〔2010〕10号),设立内江市商务局(简称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将原市经委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职责、承担全市物流发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职责、承担民爆产品流通环节行业相关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商务厅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承担商务厅委托的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单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三来一补国营企业行政单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机关单位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一是按行业分类别,大致分为教育、科研、勘察设计、勘探、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农林牧水、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环保、测绘、信息咨询、标准计量、知识产权、进出口商检、城市公用、物资仓储、社会福利、经济监督、机关后勤及其他25个行业类别。
二是按资金的来源进行分类,可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
三是按性质和特点分类,可分为具有非政府公共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图书馆、博物馆、计划生育协会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养老院、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重要的医疗卫生单位、疗养院、考试管理中心等;具有生产经营性和能力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科研院所、广播电视台、报纸、刊物和出版社、城市公用方面的市政管理、房产管理、园林设计等单位。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贸促会调解中心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效率,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直属机构,负责处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调解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保密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第四条调解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受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纠纷调解申请;(二)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三)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四)开展调解宣传和推广工作;(五)其他与调解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调解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调解中心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贸促会主任;(二)贸促会副主任;(三)调解中心主任;(四)调解中心副主任;(五)调解中心秘书长;(六)调解中心聘请的专家、学者等。
第七条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调解员第八条调解中心聘请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
第九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律师、法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熟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十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调解秘密。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
第十二条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调解中心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调解中心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第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中心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公布;(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应改革开放大潮而生——中国国际商会

应改革开放大潮而生——中国国际商会文 | 赵晓笛贸促会着手修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1986年5月3—4日,中国贸促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贸促会开始实行会员制,正式引入商会的组织机制,会领导从原称主任改称会长。
当时的会长贾石提出,中国贸促会要把为会员服务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围绕这一职能的转变,中国贸促会把原办公室会务处升格为会务部,进一步做好联系会员的工作;1987年1月成立信息部,创办《中国贸促报》。
这些措施强化了中国贸促会为会员服务的职能。
可以说,1986年中国贸促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标志着现代意义的中国对外商会雏形出现。
3.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中国贸促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后,贸促会视省市条件成熟的程度,与地方政府合作,陆续建立地方分会;同时与当时的一些行业部委开展合作,筹建行业分会。
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数量快速增加,正式设立对外商会的条件也就趋于成熟。
1988年5月,中国贸促会正式报请国务院审批中国贸促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总商会”名称。
6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贸促会的请示,将名称定为“中国国际商会”。
1988年6月28日,“中国贸促会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行业分会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大会前,中国贸促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贸促会自即日起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名称。
从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成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这标志着中国贸促会正式承担起中国对外商会的职能,也宣告了中国国际商会的设立。
二、加入国际商会(ICC)中国国际商会的设立,有利于以对应的身份与国际商会商会和行业协会,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沟通政企关系、协调企业行为、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各类服务的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政府司宏观调控,企业行微观经营,而商协会则居间发挥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近代中国,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应,也曾经产生过一批行会和商会;但在上个世纪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时代,商协会失去了存在的土壤,随之销声匿迹。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

【习题】下述有关ADR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通过ADR达成的争议解决,对案件双方都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B.ADR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C.ADR与诉讼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D.ADR与仲裁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2.ADR的主要形式 鉴于ADR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做出的解决他们之间 争端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 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 以没有第三者的参与而由争端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 国际经贸争端的实践中,ADR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 的。
六种诉由
关于这条,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赵维田教授称之 为“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
这里规定的“协商”,指的就是用外交手段解决 分歧。这是国际法传统适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第23条表述的则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缔约 方全体“调查”,“提出建议”,并于“适宜时做出 裁决”,这显然属于国际组织常具有的“准司法权”。
4.ADR在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中的应用
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C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 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调解 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仲裁 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E.NEC裁决程序
NEC为新工程合同条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 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 (joint conciliation)。
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 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 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端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 争端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 仲裁,或将争端提交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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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中国贸促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条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为会员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六)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中国贸促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的会员,可成为中国贸促会的会员.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中国贸促会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中国贸促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中国贸促会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中国贸促会的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中国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并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中国贸促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中国贸促会会长,副会长;
(四)聘请特邀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