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法律体系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唐朝法律也是当时的重要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唐朝法律规定的刑罚比较严厉。
除了惩罚死刑外,还有各种重刑,如削掉右手、右脚和下跪罪房等。
另外,唐朝也实行“酷刑”,包括关押和韬光养晦等。
这些刑罚表明,唐朝人民是受严格纪律管束的,而且法律在唐朝受到重视,对犯罪者进行严厉惩罚。
其次,唐朝法律非常重视行政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拔将制度。
拔将制度是唐朝的统治理念,即处分官员的人事任免的专制制度。
它的实施可以避免官员的腐败行为,有效地抑制官员的贪污腐化。
此外,唐朝法律也重视婚姻问题的解决。
为了保障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实行了多项法律,如《式子条例》、《唐律》《宋律》和《武制》等。
这些法律使结婚双方都有足够的权利,当他们在婚姻中遇到任何纠纷时,都能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刑罚重,注重纪律,重视婚姻问题。
上述特点反映了唐朝人民对官僚体制的尊重和信仰,也体现了唐朝法律精神的良好与完善。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当时是相当进步与完善的。
尤其是唐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为后世留下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探讨唐朝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一、刑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刑法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唐朝在司法审判程序上做出了许多规范性的改革。
例如,唐高宗时期颁布的《大明宪章》规定了司法审判的程序,明确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唐代还有一些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例如纠纷的调解、鞫举的程序等,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2. 刑罚的减轻与人道主义思想的渗透:唐朝刑法相对于前代有了一定的改进。
在刑罚上,唐朝逐渐减少了对死刑的使用,更倾向于轻刑的运用,注重刑罚的教化效果。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新律》更是规定了许多刑罚减轻的条款,例如减轻钳制等残酷刑罚的使用。
这种减轻刑罚的举措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显示了唐朝法律制度在刑法方面的进步与善意。
3. 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唐朝在审判的过程中注重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
唐律规定了严格的出庭制度,法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审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唐代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例如御史台、翰林院等,使司法实践更加合法化与规范化。
二、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司法的进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人才队伍的建设:唐朝重视司法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官员选拔制度。
唐朝的科举制度使得司法官员能够通过合理的考试制度进入官场,而非由血缘关系或贵族地位决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司法机关的精英化提供了保障,增强了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2. 法律文书的完善与规范:唐朝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范。
例如《刑统》、《册府元龟》等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参考。
同时,唐代的法律文书还注重规范文字形式,以提升司法文件的权威性与可读性。
唐朝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

唐朝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时代,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也成为了历史上的经典之一。
在唐朝时期,中央政府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并建立了完善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为唐朝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唐朝的政治制度唐朝的政治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官僚体系。
中央政府由皇帝、宰相、三省六部和九寺组成,负责领导全国政治和经济事务。
地方政府由州、县等单位组成,负责管理地方行政和军事事务。
官僚体系则是唐朝的核心,负责管理政府各项事务。
在唐朝时期,官僚体系的选拔制度非常严谨、公正,对于官员的选拔和培养非常重视,并且设立了每三年一次的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人才经过实践和培训,最终成为优秀的官员。
同时,唐朝的法制体系也非常完善,特别是宋朝舞文弄墨的考试制度,也在唐朝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二、唐朝的法律体系唐朝是不同于其他历史时期的,它提出了很多前瞻性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法律制度、刑律制度、地方法制、律书和法律文献。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朝廷诏令等,它为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活动提供基本的依据。
刑律制度是唐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等。
地方法制是指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针对不同的地域和民族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
律书是唐朝刑律的重要部分,它是制定刑律的依据,包括砭戮、轨则、斥责等。
法律文献是唐朝的重要法律资料,包括律令、法律纠错和论治法书等。
唐代律令非常重要,是律令制度的典范,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最为丰富、内容最为系统的一部分。
总之,唐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经典之一,其重要性和影响不可忽视。
唐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为当时的国家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成为后来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重要影响。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健全完善的。
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法律完备、规章严明、宽严相济。
以下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种类、运作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法令发布和法律修订两个环节。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定由皇帝掌握。
皇帝制定法令是唐朝法律制度具有一致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
唐代皇帝通常会发布诏书,传达自己的法令和政策。
此外,皇帝还下发谕旨、颁布决议等,以集中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立场和方案。
这些法令一般是经过周密讨论和审查,并由国子监等机构负责制定。
其次,唐朝法律修订以律令的修改为主。
唐律的修订是以朝廷机构为中心的,主要由律令学家、御史台、刑部、法司等参与,有时还会征求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意见。
修订律令的过程中,常常会从历史上的法令中提取、摘录或者删除内容,以适应现实需要和社会情况的改变。
修订后的律令还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并通知全国各地执行。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种类在唐朝,法律制度主要由律、令、诏和符等组成。
律是刑罚法则,包括《大唐律疏》、《赐氏律疏》等。
律是刑事法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刑法及其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令主要是行政法律,包括《唐律令》、《太宗旧令》等。
令是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依据。
诏是各种政令和法律诏书,包括皇帝下发的各类命令、训诫和政策等。
诏的形式一般是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对特定事物进行文书化的约束。
符是皇帝下发的特殊法律制度,主要用于处理特殊的紧急情况或个别案件。
符的形式多样,如敕、谕、诏等。
三、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法令的发布、贯彻、执行和相互协调等环节。
首先,法令的发布是由皇帝下发相应的法令文件,如律令、诏书等。
这些法令会通过传递、张贴、宣读等方式广泛传播,使全国各地的官员和民众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唐朝法律的特点范文

唐朝法律的特点范文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体系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下面是唐朝法律的特点的一些主要方面:1.官僚体系和地方自治:唐朝采取了高度发达的官僚体系,通过设立各级官职来管理国家事务。
同时,唐朝也重视地方自治,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处理本地事务,并设立官员负责监督和审查。
2.法律统一:唐朝建立了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将各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整合,确保统一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
3.律令体系:唐朝制定了大量的律令,即官方发布的法律条文,包括《律令》、《律令续志》等。
这些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和对应的刑法,以及行政、财政等方面的规定。
4.刑法严苛:唐朝刑法相对严厉,一些罪行会受到重罚,如盗窃、杀人、伤害等。
然而,在刑罚方面,也注重对罪犯身份、动机和情况的综合考量,使刑罚更加公平、合理。
5.民事法律保护:唐朝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重视保护民众的财产权益,对家庭、婚姻、继承等民事事务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唐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以保护人民免受官员的滥用权力。
6.法院体系:唐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院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法院。
中央法院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司法问题进行审理,地方法院则处理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律师、辩护人等角色,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7.法医学的发展:在唐朝,法医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唐代法医对尸体解剖、病理判断和毒物鉴定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了解,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意见。
总的来说,唐朝法律的特点是兼顾中央统一与地方自治,注重刑事和民事的法律保护,实行法律统一和律令体系,刑法刚正严苛但注重综合考量,设立完善的法院体系和法医学发展等。
这些特点反映了唐朝法律体系的高度成熟和进步性。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稳定和完善;而宋朝则进一步深化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唐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以《隋书·刑法志》为基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律以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细致性闻名,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唐律》。
唐律详细规定了各种刑罚,对犯罪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确立了大刑小赦的立法原则。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许多日常事务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买卖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士族和属下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护。
唐代推行的世袭士族制度使得士族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士族与普通平民的法律差别。
士族的法律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普通百姓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二、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宋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在宋代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制胥革刑”和“二教司法”等重要观念。
其中,“制胥革刑”就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完善,通过加强官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而“二教司法”则是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人民的权益。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宋代的法律著作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撰写上,还注重解释和宣传法律。
通过编写法律评论、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更多的人,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唐律和宋律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原则和内容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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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敕与唐代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唐前期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
其中“律”居首位,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
“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
“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略云:“凡文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日令,三曰格,四日式。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新唐书˙刑法志》也解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在律、令、格、式之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还有皇帝的制敕,但制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
一般说来,制敕只有经过皇帝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检查和删改,确定为“永格”、“常式”,并正式拟为格、式者,才能普遍遵行,否则“不在行用限”。
《唐律疏议》卷三〇“辄引制勒断罪”条云:“诸制勒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
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载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云:“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
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常式者,不得攀引为例。
”一、唐朝主要立法活动及主要法律形式变化纵观唐王朝,重大的立法活动多达数十次,但如果以唐玄宗时代作为唐王朝前后期界限划分的话,可以看出两者立法的偏重点是不尽相同的。
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主要是以下几次:1.武德元年六月至十一月,刘文静等奉敕撰《武德新格》五十三条,颁行。
2.武德元年十一月至武德七年三月,裴寂等奉敕撰《武德律》十二卷、《武德令》三十一卷、《武德式》十四卷,颁行。
3.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正月,房玄龄等奉敕撰《贞观律》十二卷、《贞观令》二十七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三十三卷,颁行。
4.永徽元年至永徽二年闰九月,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永徽律》十二卷、《永徽令》三十卷、《永徽留本司格》十八卷、《永徽散倾天下格》七卷、《永徽式》十四卷,颁行。
5.永徽三年五月至永徽四年十月,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律疏》三十卷,颁行。
6.垂拱元年正月至三月,裴居道等奉敕删定《垂拱律》十二卷、《垂拱令》三十卷、《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垂拱式》二十卷,颁行。
7.神龙元年六月至神龙二年正月,唐休憬等奉敕删定《神龙散倾格》七卷、《神龙式》二十卷,颁行。
8.开元三年正月,卢怀棋等奉敕删定《开元格》十卷,颁行。
9.开元七年三月,宋憬等奉敕删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合》三十卷、《开元后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颁行。
10.开元十九年,裴光庭等奉敕删辑《格后长行敕》六卷,颁行。
11.开元二十二年至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奉敕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开元金》三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颁行。
12.天宝四载,萧炅等奉敕增损格式律令,颁行。
而据史料记载,唐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以下几次:1.《贞元定格后敕》。
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记载。
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十月,尚书省进《贞元定格后敕》30卷,留中不出。
其它有关史籍对此均未记载,故编纂情况不详。
2.《元和格敕》。
唐宪宗元和二年(807)七月敕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蒋、户部郎中熊执易、度支郎中崔光及礼部员外郎韦贯之等删定,至元和五年(810)删定毕,共30卷。
3.《元和格后敕》。
唐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八月,由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人详定,共30卷,奏进。
参与编修的人员有: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讽、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著作郎王长文、集贤校理元从质、国子博士林宝用等人。
4.《太和格后敕》。
唐文宗太和七年(833)十二月刑部奉敕详定,共50卷,同年颁行。
5. 开成四年,《太和格后敕》五十卷颁行。
6.《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
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四月,刑部侍郎刘等奉敕编修,共60卷,奏行。
其内容是从贞观二年(628)六月二十八日至大中五年(851)四月十三日所颁布的制敕中,选可行用者2 165条1,分为646门,其内容偏重于刑事法规。
7. 大中七年五月,《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颁行。
从以上的史料可以看出,在唐朝前期,除了开元十九年删辑《格后长行敕》六卷之外,其余几次立法对象都是律令格式,而且《格后长行敕》行用时间不长即被取代。
但是唐后期根本没有修订过传统意义上的律令格式,主要的立法对象是格后敕。
格后敕与格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是编录当时的制敕,但编入格的制敕是“取堪久长行用者”2,并经过改写、删辑、加工;而格后敕却只是将大量的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3,制敕在内容上没有进行删减和改动,所以说格后敕只是制敕的编集。
在这个意义上,唐代后期,敕的地位发生重要的变化,已跃居律令格式之前,成为当时法典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唐前期以律令格式作为立法的主要对象,到后期却变成了格后敕,这一不单是立法对象的变化,更反映出唐代的整个法典系统已经变成了以格后敕为中心,也彰显出统治阶层主观上希望加强对整个社会控制的意愿。
至宋代,编敕已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两宋300多年间共颁行了综合性编敕16次,可见唐代法典系统变化之影响深远。
二、唐代的的律与敕律与敕作为唐代前后期法律形式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有相当多的联系。
在唐前期主要是唐律将敕中的某些原则或内容修改吸收进来。
如《武德律》未对死刑的集议作过规定,为了防止产生冤狱,唐太宗认为朝廷大臣应负起此职,于是在贞观元年下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4。
但同时也有皇帝的意旨经修改后写入法律当中。
如《新唐书·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
唐太宗在一次录囚司发现“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并“悯其将死,为之动容”,说:“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
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于是下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具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5。
遵照这一制敕,玄龄等把它们纳进唐律,以致“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者”6。
又如《旧唐书·刑法志》云: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及后《唐律疏议》中便有“立春后不决死刑”之条,只不过更详细说明原来条款的适用范围。
1《旧唐书》与《新唐书》记载为2 865条。
2《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3《唐会要》卷39,中华书局,19984《新唐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5《唐会要》卷39,中华书局,19986《新唐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到唐后期,主体落在了敕的身上,更能体现敕补充律,甚至破律的作用。
如唐律对官吏犯赃并无规定连坐,但制敕却扩大了连坐,规定官吏犯赃要罪及长官,《唐会要》卷四十一载建中元年(780)一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游奏日:“今以后承、簿、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二等。
冀递相管辖,不得为非。
敕旨:依。
天下诸州准此”。
制敕与唐律在刑罚也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的刑罚是“五刑”,制敕却规定了“五刑”以外的刑罚,杖杀就是一。
制敕在用刑上有时重于唐律,有时轻于唐律,有时用行政处分代替唐律规定的刑罚。
唐律《职制律》原本规定,凡官吏超假不按时到任的,“一日答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
可制敕的规定却非然。
《唐会要》卷八二载,贞元二十一年(805)御史奏日:“今请准例三品以上,假满日,正衙见,如有违越,请准乾元元年三月放,每犯夺一月徐。
依奏。
”可见制敕与唐律这种相互影响情况在唐代其实很多。
三、唐后期主要法律形式变化的原因唐后期法律形式变化主要表现为敕地位的提升,个中原因是多方面导致的结果。
首先社会情况在不断变化,每天都有新情况产生,特别安史之乱以后,社会面貌大变,均田制、租庸调制及府兵制等早已崩溃无遗,律令格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法律的修改变更是必然的。
但是应当采取哪种形式呢?对律令格式的重新编订无疑是方法之一,然而当时政局不稳、战乱频仍,统治者是无力大规模从事此项工作的,而且中国传统思想中也认为“祖宗之制”不能随便刊改,唐代也是如此。
在这样的情况下,变更的重任无疑落在了制敕的身上,它具有其他法律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灵活,皇帝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制敕,以应对局势的瞬间变化,而且敕是由皇帝亲自颁示的,这种无上的权威性,也使得敕很轻易地压过律,成为当时社会法律形式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主要形式的改变,长此以往,最终导致的,也有社会思想与风气的变化。
皇帝的话语盖过了任何的法律的声音,与此同时的是皇权的膨胀与相权的衰落,君的九五至尊与臣的俯首帖耳,从上以下,社会中的阶层越发鲜明,阶层间的界限则更难僭越,国人的奴性积重难返,待新时代新观念之来临,此种局面才有所改变。
参考书目:【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97【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后晋】沈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宋】宋祁、欧阳修:《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唐】李林甫:《唐六典》,陈仲夫校注,中华书局,1992【宋】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98【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