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准则下租赁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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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摘要]新准则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文章就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和举例说明,并就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影响作出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处理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会计准则,笔者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八资产价值。

承租人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孰低,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贷: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分析,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里。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分析,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到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三、分析综上所述以及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承租人的长期应付款,即: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即: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加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新租赁准则下的出租人核算科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租赁准则下的出租人核算科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租赁准则下的出租人核算科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涉及到出租人对租户提供使用权,以换取租金支付。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一直备受争议,因为现行会计准则无法提供一种一致和全面的方法来确立并反映租赁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于2019年引入了新的租赁准则,即IFRS 16《租赁》。

该准则的实施导致了出租人在核算租赁合同时面临的一系列新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就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的核算科目进行探讨。

文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将介绍新租赁准则的背景和重要观点,包括该准则的目的和实施背景。

其次,将深入探讨出租人在新租赁准则下的核算要点,重点关注租金收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在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将不再按照传统的租赁分类方式将租赁合同划分为财务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根据租赁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存在租赁,并相应记录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

这一变化将显著影响出租人的财务报告和业务运营。

文章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关于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核算科目的全面理解和分析。

通过对新准则的解释和案例分析,读者将了解到新租赁准则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为出租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相关建议和展望。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新租赁准则的背景和重要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出租人在新租赁准则下的核算要点。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概述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和问题,介绍新租赁准则的背景,以及阐述本文的目的。

通过这一部分,读者将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研究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第二部分为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出租人在新租赁准则下的核算要点。

首先,将介绍新租赁准则的背景,包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背景资料。

然后,将具体阐述在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在核算方面需要注意的要点,如租金收入的确认、租赁资产的计量和披露等。

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业务核算的影响

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业务核算的影响

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业务核算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IFRS16)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IASB)于2024年1月发布、2024年1月起生效的一项准则,用于规范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相较于旧准则(IAS17),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业务核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对其影响的分析:1.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认定:根据新准则,除非租赁合同属于低价值或短期租赁,否则企业需要将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计入财务报表中。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所有租赁合同进行评估和分类,准确计量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金额。

2.现金流量表的变化: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现金流量表中需要将租赁支付分为两部分,即利息支付和本金支付。

这样做将导致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及其构成发生变化,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计算和分析上更加准确。

3.财务比率的变化:由于新准则要求企业将所有租赁负债计入财务报表,企业的财务比率将受到影响。

企业的负债水平将增加,资产负债比例将上升,而利息支付将计入利息支出中,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评估。

4.财务报表披露的增加:新准则要求企业对租赁合同进行更加详细的披露,包括租赁负债的金额、租赁合同的约定条件、租赁期限的影响等。

这将增加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内容,使得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租赁活动的了解更加全面。

5.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变化:根据新准则,企业对于经营租赁合同的处理也将发生变化。

以前,企业通常将经营租赁支付视为经营成本,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而新准则要求企业按照租赁负债的净额进行分摊,将其中的利息计入利息支出,将本金计入本金还款。

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营业利润发生变化。

总的来说,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业务核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准确分类和评估,并计量相应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金额。

同时,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财务比率和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也将发生变化。

企业还需要重新评估经营租赁合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新准则融资租赁承租方核算会计科目

新准则融资租赁承租方核算会计科目

新准则融资租赁承租方核算会计科目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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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税收和会计处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税收和会计处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税收和会计处理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税收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资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界定发生了变化。

根据过去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资产租赁和融资租赁时,往往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和风险责任来进行划分,然后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统一了对资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划分标准,对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做出了明确的区分,从而影响了税务部门对不同类型租赁的税收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税收抵扣政策产生了影响。

根据过去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收抵扣时,通常将租金支出作为税前成本进行抵扣。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对租赁业务的税收抵扣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影响了企业对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跨境税收问题产生了影响。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企业之间的跨境租赁业务也在不断增加。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对跨境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和税收政策产生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了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在进行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时,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和租赁期限作出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包括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因此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对租赁业务的税收和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合理规划和处理租赁业务,以适应新的税收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税务部门和会计部门也需要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作出相应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租赁业务,促进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

新会计准则房租分录

新会计准则房租分录

新会计准则房租分录
摘要:
1.新会计准则租赁的基本概念
2.新会计准则下房租的会计处理方法
3.预付账款账户的核算方法
4.房租的摊销方法
5.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影响
正文:
一、新会计准则租赁的基本概念
新会计准则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一种合同约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一条,新租赁准则旨在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二、新会计准则下房租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房租的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预付账款法:如果缴纳的房租为1 年以内,可以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缴纳的房租超过1 年以上,可以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摊销法:对于预付的房租,企业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每月借记“管理费用”或“成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三、预付账款账户的核算方法
“预付账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供货单位预付的款项。


付账款账户下应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的借方。

四、房租的摊销方法
对于预付的房租,企业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每月借记“管理费用”或“成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摊销的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租赁期限进行计算。

五、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影响
新租赁准则有效借鉴国际准则,又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新租赁准则基本趋同。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租赁收入核算科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租赁收入核算科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租赁收入核算科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科目:
1.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因融资租赁业务而产生的应收款项。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2. “租赁收入”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确认的租赁收入。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现值三项合计,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出租人因转让未来经营收益权而享有的收益额等金额,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3.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出租人应按收到的租赁款扣除担保余值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担保余值,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现值三项合计,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以上是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新会计准则租赁类型划分及会计核算方法探讨

新会计准则租赁类型划分及会计核算方法探讨

三 、 结 语
款额现值 ,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 日租赁资产
公 允价值 ;出租 人在 租 赁开始 日的最 低租 赁 收款 额现 值 , 乎相 当十 租 赁开始 日租赁 资 几 产公 允价 值 。( )租赁 资产 性质 特 殊 ,如 果 5 不 作较大 改造 ,只有 承租 人 才能使 用 。经 营 租 赁则是 指 除融 资租 赁 以外 的其 他 租 赁。从 会计 准则关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 资租赁两种方法特点的会计处理方法——双 准来看, 准则涉及租赁划分的条件 比较形式 折 旧法 。 化。虽然 租赁 准则 指南 中特 别 强调 了企 业应 双折 旧法 的特 征 是 在 出租 方 和 承 租方 视 租赁 的经济 实质 而不 是其法 律形 式对 租赁 均对 租 赁 资产计 提 折 旧。 折 旧法 的关 键是 双


合 同 中对 于 租赁 期 的约定 较 短 ( 年 ,甚 35 至 1 ) 因此 预期 租 赁期 限的 确定 有很 大 的 年 , 不确 定 I, 生 会计 核 算 时如果 采 用未 来预 计租 赁期 限 会 产生 比较 大 的 问题 。 双 折 旧法 的 基 本思 路 结 合 了融 资租 赁 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法的特点。 按照双折 旧法 , 租人在 租 赁期 内把 出租 资产 一直 作 出 为 自有 资 产进 行核 算 , 赁期 中既 要反 映 自 租 己的租金 收 益 ,同时计 提 资产 折 旧 , 于承 基 租 人 后续 租赁 期不 确 定这一 因素 , 租赁 资 产 的账面价 值反 映 了预期对 未来 租赁 资产收 回 后 经 济利 益 的控 制 权 。 而 对于 承租 人 而 言 ,租 赁 合 同往 往 采 用年租制 ,也无法准确预计后续的租赁期。 但 是基 于持 续 经营 假设 , 入 资产在 企业 生 租 产 经营过 程 中的重要 基 本上 决定 了企业在 f 生 可预 见 的将来 正常 经营过 程 中会长 时间使 用 该 资产 , 且预 计 期 限使用 往往 明 显长 于普 通 经 营租 赁 的期 限 。 因此把 出租 人 和承 租 人均 把租赁资产纳入表内核算有其合理性 , 同时 传统上利用表外融资对企业的影响也能够反 映 到会 计信 息 中去 。 出租 人 以 自身 的 固定 资 产 出 租 的按 照 经营租赁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 出租资产仍然 作 为 自己的 资产进 行 核算 , 提折 旧,按照 计 租 赁合 同约定 的租 金确 认 收入 , 期计提 的 每 折 旧金额 计入 成 本 。 承 租 人 把 经营 I 入 的 资产 也 视 为 自 生租 身 的 资产 核算 , 照和 出租 方在 租 赁合 同 中 按 约 定 的折 旧方法 计 提折 旧 , 如果 没有 约定 则 按 照 出租 方 的折 旧方法 计提 或 者 自行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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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准则下租赁会计核算
1.未实现融资收益处理的分析及改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用公式表示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是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
程中发生的,其现值等于发生额,因此上面的公式可以变形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公式1)另一方面,根据应用指南的规定:租赁开始日。

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

相关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可以得出以下公式: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公式2)对比公式1,发现两个公式减号后面的表述有差异。

由于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租赁分类时要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这个利率会使等式“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成立,将其代入公式1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公式3)
对比公式2和公式3,可看出两个公式是矛盾的,相差一项初始直接费用。

比较准则中的表述和指南中的分录,笔者认为指南中的表述即公式2是正确的,否则按照准则先计
算出未实现融资收益再编制会计分录会导致借贷不平衡的
严重错误,因此建议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确定为: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2.融资租赁资产转出处理的分析及改进
新准则中没有直接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转出做出规定,而应用指南中多次提到: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笔者认为,按照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并不合理,而应该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

[例1]某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设备租赁期4年,每年租金100万,该设备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50万,B
企业担保20万,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20万,担保公司担保5万,租赁公司发生初始费用10万,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万元,账面价值为320万。

本例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为445万元[(100×4+20+20)+51];未担保余值为5万元(50-20-20-5);租赁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值之差为-20万元(300-320),即应确认为损失。

根据应用指南,该租赁公司在租赁开始日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4550000
未担保余值5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30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700000
[例2]将上例中的账面价值改为27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租赁公司的账务处理变成:
借:长期应收款4550000
未担保余值5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3000000
银行存款10013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200000
营业外收入300000
通过举例可以发现,指南中按照公允价值转出融资租赁资产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融资租赁资产在租出以后会有余额(例1的余额为20万元(320-300),例2的余额则为-30万元(270-300)),既然资产已经租出,出租人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也已经转移给承租人,在自己的账面上却还留有余额,显然是不合理的,例2出现了资产贷方余额更显得不合理。

第二,比较两个例题,发现未实现融资收益会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而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当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贷款收取的利息,在金额上主
要受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影响,而不应取决于账面价值的高低。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随着每期租金的收回,出租人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记入租赁收入,而租赁收入与资产转让损益(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损益,从这一角度考虑也不应把账面价值对损益的影响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若按照账面价值结转“融资租赁金融资产”,对例1的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4550000
未担保余值5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32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500000
对例2的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4550000
未担保余值5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27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500000
营业外收入300000
这样的处理,不管账面价值如何变化,资产租出后账面
价值都结为零,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也保持不变,始终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分析及改进
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做了修订。

原准则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前费用,新准则规定为: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

即把初始直接费用记入了“长期应收款”。

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给出了两种选择,既可以在收益中直接确认为费用,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与财务收益配比。

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对于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记入当期;英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出租人在安排租赁时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而我国的新准则实际上是将初始费用资本化了,但对于今后按照什么方法分摊却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不管是采用哪种处理方法,将初始直接费用记入“长期应收款”是不合适的,原因在于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这些费用是已经发生的,但受益期是整个租赁期,更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与能够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有明显差别,不是一项真
实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鉴于以上考虑,建议将准则中初始直接费用的规定修订如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租赁期内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记入当期费用;如果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小,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也可以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记入费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华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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