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运行流程图
体育行政许可相关依据

体育行政许可相关依据一、举办健身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4号发布)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三、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四、一般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开业前备案依据:《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制定)五、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育总局19号令和1994年国家体育总局(原体委)公布六、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七、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政策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体育行政执法

体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广州市体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第337项、第338项5、《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6、《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 号)第二”7、《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9、《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10、《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1、《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1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1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15、《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选办法》第三条1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17、《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十九条18、《广东省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四”中第(二)项19、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意见》(粤体办[2003]87 号)第“二”20、《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三定规定”文号:穗编字[2001]85号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体育总会法律依据: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2、《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
”备案工作委托书文号:穗体备委字[2006]第01 号(二)广州市羽毛球协会法律依据: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27
•【字号】德政办发〔2023〕4 号
•【施行日期】2023.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有关要求,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22〕9号),结合事项调整情况,修订形成《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
布。
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高标准完成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全面做好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7日附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晋市政办〔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晋城市文化局(晋城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将晋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称调整为晋城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挂晋城市版权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
2.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职责。
3.取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职责。
4.取消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职责。
5.取消体育类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审批职责。
6.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2.将网络经营许可证许可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3.将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4.将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5.将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6.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7.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8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5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2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1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事项)

国家级、省级、市级
竞体司
2
国家体育总局
对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第一类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
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监管部门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名称
类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1
国家体育总局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的监管
运动员等级审批
第二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焦政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全市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
(四)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彩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规章制度和计划。
(六)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