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共同账户管理制度

共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共同账户管理,维护共同账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共同账户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所有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账户。
第三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管理共同账户。
第四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对共同账户的使用、管理、收支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共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等。
第六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保证账户资金来源合法,不得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共同维护账户的安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均有权参与共同账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的支取、转账等事项。
第九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账户的管理义务,要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如有异议或争议的事项,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
第二章共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第十一条共同账户的开设应当由所有账户所有人共同前往开户银行办理,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十二条共同账户开设时,所有账户所有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共同账户的使用应当由所有账户所有人共同协商决定,不得擅自使用账户资金。
第十四条共同账户的支取应当由所有账户所有人共同同意,且应当提供相应的支取手续和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共同账户的转账应当由所有账户所有人共同协商决定,必须提供相关的银行转账手续。
第十六条共同账户的其他操作事项应当由所有账户所有人共同协商决定。
第三章共同账户的管理第十七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共同账户的管理规则,包括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
第十八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正确性。
第十九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共同账户所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共同账户的注册信息,否则视为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共同账户所有人应当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操作账户。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治理暂行方法目录总则治理机构和职责差不多规定业务处理专门业务处理附则总则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按照《储蓄治理条例》(国务院第107 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银发[1999]17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治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联名账户是指由2 至5 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钞票、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治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治理机构和职责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治理部门,要紧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治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进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治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 电话银行的有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治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治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爱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爱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联名账户管理协议本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署: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希望共同开设并管理一同享有使用权的联名账户,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账户持有人权益1.1 甲方与乙方共同享有联名账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2 甲方与乙方享有账户中资金的平等排他使用权。
1.3 联名账户中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甲方和乙方各自存入的资金,也可以是双方共同存入的资金。
2. 账户管理2.1 甲方与乙方共同负责联名账户的管理和维护。
2.2 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对联名账户进行存取款操作,并有责任及时通知对方相关操作。
2.3 对于联名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转账、账单查询等事宜,甲方与乙方应协商一致,共同决策并遵守。
3. 账户支取约定3.1 甲方与乙方对联名账户中的资金的支取享有同等权利。
3.2 任何一方在超出日常管理资金支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资金支取、账户销户等,应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3.3 联名账户的资金支取操作,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任何一方单独办理的操作无效。
4. 账户变更4.1 甲方或乙方如需变更联名账户的开户信息、授权范围或其他相关事项,应双方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对方。
4.2 联名账户的变更事项需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账户终止5.1 在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联名账户的使用时,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账户的销户手续,并清算账户中的资金。
5.2 联名账户终止后,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账户结余资金归属的问题,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处理。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联名账户终止之日终止。
工行联名账户

联名账户共同管理账户,确保财富安全服务简介联名账户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个以下)个人客户共同开立,存款不受限制,支取须按约定方式办理的本外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
服务特色1、共同管理:通过共同开立账户,满足客户共同管理资金的需求。
2、共同使用:通过约定支取方式,实现对账户资金的合理支配。
3、共同积累:约定账户资金共有方式后,实现对账户资金的共享。
客户对象持有理财金账户的个人客户,例如夫妻、兄弟姐妹以及“合伙”形式的小型企业主等,均适合申请办理联名账户。
操作指南1、开户(1)联名账户申请人需提供全体账户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名账户申请人在本地区已开立的理财金账户前来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账户的申请开立手续。
(2)联名账户申请人需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申请书》,约定相关业务方式,签订《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2、变更:联名账户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和卡密码共同到联名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即可。
3、查询:客户可通过工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账户查询。
4、存款:联名账户所有人凭联名账户卡及密码按照普通存款程序各自办理。
5、取款:办理联名账户取款时,分为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
(1)共同办理方式所有联名账户所有人凭联名账户卡及密码进行取款操作,只能在本地办理。
(2)授权办理方式联名账户被授权人凭联名账户卡及密码,在约定的最高累计支取额度内单独办理取款业务,本异地均可办理。
6、销户:联名账户销户时,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须凭联名账户操作卡及卡密码在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任一网点共同办理。
联名账户销户后,协议自动终止。
温馨提示1、联名账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个以下)个人客户共同开立。
2、联名账户的存款支取须按约定方式办理。
3、联名账户为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
银行个人账户规章制度

银行个人账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的管理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理财账户等各类个人账户。
第三条个人账户是指个人存款账户或其他交易结算账户,开户人为个人,具有资金存取、转账等交易功能。
第四条账户开立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所需信息,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立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开户人应保证提供给银行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或虚假情况,银行有权立即暂停或取消账户相关业务,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个人账户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存入、取款、转账等交易均以人民币进行,其他货币不作为账户交易结算单位。
第七条个人账户分为活期账户、定期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不同种类,具体开户、使用规则遵循银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有权对个人账户进行监控和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客户有义务配合银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管理第九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平台渠道办理账户开立和管理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和操作规则应遵循银行规定。
第十条客户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妥善保管个人账户及相关信息,不得泄露账户密码、证书等重要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客户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如遇账户密码泄露、丢失等安全问题,应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或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第十三条客户应遵守银行交易规则,不得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洗钱、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银行有权停止相关账户交易,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应按照银行规定的账户使用期限进行存取款操作,不得在账户透支或超期使用情况下继续操作,否则产生的逾期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方达成并签订:甲方: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和乙方均希望联名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联名账户,甲方和乙方均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管理和使用该联名账户:一、账户开立和使用1.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前往金融机构申请开设联名账户,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其他所需文件和信息。
1.2 联名账户的开户名为“甲方姓名+乙方姓名”,账户的存款和取款要求均需双方共同签署。
1.3 联名账户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存取款操作;- 账户余额查看;- 账户资金收支情况查询;- 联名账户相关事务办理等。
1.4 双方可共同决定将联名账户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共同经营的商业活动或家庭支出等。
双方应保证使用账户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共同承担因违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后果。
二、账户资金管理2.1 联名账户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甲方和乙方共同存入或单方存入。
2.2 联名账户的资金取款需经双方共同签署,并且必须遵守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2.3 双方应及时对账户资金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4 双方应共同商议和决定账户资金的使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的投资、支付和消费等。
三、账户变更和解除3.1 如需要变更联名账户的开户名、账户用途或其他账户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并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2 若甲方和乙方决定解除联名账户,双方应共同协商并遵守金融机构的相关流程和规定。
解除联名账户后,甲方和乙方各自应对账户资金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
四、账户风险和纠纷处理4.1 甲方和乙方均应了解联名账户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的损失风险、账户安全风险和借款及担保风险等。
4.2 如因甲方或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联名账户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4.3 如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账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管理-制度】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业务处理 (4)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 (6)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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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业务处理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维护等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维护管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七条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别设立账户交易密码。
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
第十条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
联名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
对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 联名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
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
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相关规定。
第四章业务处理第十四条联名账户开户(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保存。
第十五条联名账户存款(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联名账户取款(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对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特殊情况,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对于申请继承且不知道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联名账户销户(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二)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第十八条增加联名人原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新增联名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重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
第十九条删减联名人由需删减的联名人本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共管账户还需牵头人一同到场办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且不能代办,办理时需核验删减申请人密码,共管账户还要核验牵头人密码。
亲情账户删减联名人时需对被删减联名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联名账户挂失(一)亲情账户联名人只能对本人的亲情卡(包括密码)提出挂失申请;除被挂失的亲情卡外,其他亲情卡可以正常使用。
(二)共管卡的挂失补发由牵头人办理;挂失密码的重置需由被挂失密码的原保管联名人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联名账户密码修改亲情账户联名人可以在网点、自助渠道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共管账户联名人只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共管卡在网点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联名账户查询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或凭卡号)、交易密码到营业网点查询账户资料;亲情帐户联名人还可通过自助渠道、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联名账户冻结和解冻(含部分冻结)对于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银行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及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联名账户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款项的,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建设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且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联名账户换卡联名账户卡因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到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亲情卡换卡时,原联名账户签约关系、密码以及账务等自动转移到新的联名账户上。
非系统自动变更签约的,需重新办理签约。
共管可换卡时,需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损坏的共管卡,申请换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亲情账户联名人均可申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存款证明,银行向任一联名人对某笔资金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以后,其他联名人不能再次对该笔资金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
具体业务处理遵循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证明相关规定。
共管账户不受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第二十六条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本人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
联名账户不支持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亲情账户办理应急处理时比照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龙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建总发〔2001〕159号)的有关规定;共管账户不提供应急取现业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