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签订。
在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二、合同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等。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结算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备案。
3、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程量、提供一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工程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
第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规定,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
(二)公平公正: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协商解决争议。
(三)诚实信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风险可控: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包括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存档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合同履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进度: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确保工程进度。
(二)工程质量: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程造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成本。
(四)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章合同争议解决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争议解决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
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和内容;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合同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要求、工期安排、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
任等关键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方需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并按时支
付工程款项;施工方则需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妥善处理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方可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结算等工作;施工方则应定期向建设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接受建设方的监督检查。
五、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
仍应继续履行。
六、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合同的
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确认后方为有效。
七、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合同签订2.1 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
(2)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质量、进度、投资等要求。
(3)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合作方。
2.2 合同订立(1)合同条款应包括工程概况、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2)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条款。
(3)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履行3.1 工程进度管理(1)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施工。
(2)项目各方应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相统一,防止盲目追求进度。
3.2 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
(2)项目各方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3.3 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项目各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4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1)合同价款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支付凭证应真实、合法。
(2)项目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
4. 合同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
(2)合同变更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4.2 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
(2)合同解除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项。
5. 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1)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
(2)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工程款等。
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等各方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依法办理工程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应当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解除事项,应当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当与合同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清理合同遗留问题。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要求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合同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工程合同谈判、草拟、会签、批准、编号、用印及归档管理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合同的签订范围:招标及非招标建筑安装施工工程、消防及智能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供合同及属于工程管理范围的各种经济协议等。
第3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工程合同主办部门,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执行、实施工作,随时
掌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委员会、行
政管理部、法律事务主管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和减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第4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合同的执行部门,具体代表公司实施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条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合同的谈判原则
第6条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监主持合同谈判工作;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领导
主持合同谈判;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委托
的副总经理主持合同谈判。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参与上述工程合同
的谈判。
合同谈判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和条款,报项目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
研究确定。
第7条工程管理部依据合同谈判确立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局和建委共同监制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材
料/设备采供合同》等制式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拟订或
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8条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承诺及中标通知书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造价、优惠条件、工期、质量标
准、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付款及结算方式等,由工程管理部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负责工程施工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9条非招标零星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选定(施工)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确定的工程内容、工期、质量、材料供应方式、付款、
结算办法等事项,参照《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制式文本,制定零星工程施工合
同统一标准格式,由工程管理部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合同中技术性
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0条规划、勘察、设计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承诺和中标通知书约定的设计内容、深度,优惠条件,设计周期、付款方
式等,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原则和有关部门印制
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
拟订,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
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1条非招标工程设计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选定(设计)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确定的设计内容、深度、成果要求及付款方式、设计周期、服务承诺
等,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原则和有关部门印制的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拟
订,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
会签程序审批。
第12条招标的工程监理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承诺和中标通知书约定的监理内容、深度、优惠条件、付款方式等,按照
有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拟定,
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监理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
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3条非招标工程的监理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选定(监理)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确定的监理内容、深度、成果要求及付款方式、服务承诺等,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拟定,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监理合同
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4条招标的材料/设备采供合同,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承诺及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采购内容、供货时间、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付款和结算
方式,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拟定,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采
供合同中技术性条款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5条自行采购的非招标的各种材料、设备,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选定(采供)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所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再按照材料、设
备采购计划提供的材料、设备名称、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到货周期等
要求,按照《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
程管理部拟定,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采供合同中技术性条款拟订,合同
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6条其他和工程相关的经济协议,按照《选定(相关)中表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参考相关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
管理部拟定,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采供合同中技术性条款拟订,合同初
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四章工程合同签订/变动审批程序
第17条需签订工程/经济类合同的部门,在拟定合同初稿后填制《工程(经济)合同审批流程表》(GCGL-表18),按《工程(经济)合同签订/变动审批流程表》规
定程序审批,编制合同正式文本。
工程(经济)合同签订/变动审批流程表
第18条各部门会签人要结合其管理职能和专业特长、特点,认真负责地对合同中各项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核定人、审定人负责对审查人的意见和建议提
出修改、取舍意见,合同主办部门根据核定人和审定人的意见对合同初稿进行
修改。
主办人负责修改后整理出正式合同文本,报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会签。
合同主管总览后,总经理批准。
第19条对工程(经济)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时,主办部门需填制《工程(经济)合同审批流程表》(GCGL-表18),并附《合同变动说明》按《工程(经济)合同
签订/变动审批流程表》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20条合同变更后按新的合同执行。
合同中止、解除后,主办部门需将双方签字认可的变动资料与合同变动审批流程表一齐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第五章合同的编号/签字/用印/存档/发放程序
第21条行政管理部为合同编号的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合同的类型分类编号。
合同主办部门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的收集、发放、存档、归档。
第22条正式合同文本正本两份,副本根据需要若干份,由乙方先签字盖章。
四份正本必须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以法人委托书为准)亲笔签名,经法
人代表签发的合同方可送行政管理部用印。
第23条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行政管理部保存归档,副本除返还乙方若干份外,其余下发公司各有关部门履行合同条款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24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25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6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经济)合同审批流程表(GCGL-表18)
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
注:会签时必须将合同最终定稿的文本附后,并由拟稿单位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