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签订。
在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二、合同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等。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结算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备案。
3、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合同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主体合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承包商与业主或其合法代表签订。
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工程概况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层数等基本信息,并对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计算得出,并在合同中明确。
价格一经确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工期与进度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
承包商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经业主确认。
第六条: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变更与调整工程设计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
任何变更都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
第九条: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承包商应根据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时向业主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违反约定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保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施工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了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争议解决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
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主体
合同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业主(发包方)和承包商(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
二、工程概况
该部分应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
三、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
明确规定合同的总金额,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的支
付条件和比例,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款等。
四、工程进度计划
详细列出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各个阶段的起止时间、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等,并对延误
工期的责任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五、质量要求
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措施、材料设备的合格标准、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变更与索赔
规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因变更导致的成本变动、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同时,
明确索赔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
括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等。
八、争议解决
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并明确争议解决的适用法
律和管辖法院。
九、保险与担保
规定工程所需的保险种类和金额,以及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
十、附则
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附件清单、其他补充协议等。
十一、签字盖章
合同最后应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和单位的公章,以证明合同的正式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行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行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行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履行合同能力,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
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价款。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工程。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行业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行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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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
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篇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附则五合同管理制度总则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①名称和地点。
②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竣工的日期。
④造价。
⑤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取费标准。
⑨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互相协作事宜。
⑾违约责任。
(6)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①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③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④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批准后才能签订。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①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劳动队伍资质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
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④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征得业主同意,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⑤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合同的履行①合同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缕析执行情况台账。
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本、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当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帐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