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工作和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条
件座谈会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工作和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条件座谈会的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88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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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过程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些化工反应工艺过程复杂且蕴含着巨大的能量,一旦生产过程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能对化工生产装置和设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措施不当行为致使继续恶化的状态进行及时响应和保护,使生产装置和设备进入一个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最低程度,保障人员、设备和生产装置的安全。
这类安全控制系统以其可靠适用的设备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石油和化工企业普遍采用,在国内各大中型石油和化工企业也得到广泛应用,国内中小企业已逐步接受。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一方面,石油和化工产业已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危险化学品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危险和危害的风险程度增大;另一方面,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中等发达国家程度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我省化工产业的安全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
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
各市安监局、义乌市安监局,各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产品,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们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广泛性,但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生产过程高温高压等特性,使其生产经营过程固
有的危险程度较高。
促进化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的安全或为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问题。
编制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可以促进化工产业向环境友好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联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
0571-83865108
1.1.3 项目由来 我国中小型合成氨装置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操作压力是 15MPa,随后为了确保粮
食供给,必须多产化肥,因而不惜能源代价,把操作压力升高到高压操作,现状我国以 煤作原料的中小型合成氨厂绝大部分采用 30MPa 的高压合成工艺,综合能耗比国际先 进水平高出 30%以上。而国际上合成氨压力已从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 30.4MPa 降低到 10MPa 以下,总体趋势是发展大型化、低压化和环境友好,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22.5 万 t/a
——
备注
I、II 期合计 800 万 m3/年,为合 成氨装置氢回收工序的副产,环
评中未列出
1.9 万吨工业级、0.1 万吨食品级 工业级 0.99 万吨/年,食品 0.01
万吨/年 工业级 35 吨/年,食品级 5 万吨/
年
其中食品级 2.5 万吨/年
根据上表可知,龙山化工搬迁项目各产品种类和产品产量基本与环评批复一致。
立项审批部门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批准文号
大江东经技备【2016】44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2.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3.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5.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6.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市、区)验收规程及标准7.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全省印染行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有效降低,当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印染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的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机构:省经信委文号: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印发时间:2011-12-28 索引号:ZJJX-02-04-201202-00013主题词:相关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关键字:—1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经信医化〔2022〕75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 1 —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催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合用本指导意见。
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新建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者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者相近、或者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 3 —(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阻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起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挨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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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臵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储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
其内容应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第十二条企业的仓储能力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严禁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臵,鼓励园区设立共用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第十三条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当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臵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臵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宜装设平衡管,减少因大呼吸产生的废气的排放量。
第十四条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臵,并在其周围设围堰,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设水喷淋设施,不得在装臵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第十五条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臵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臵在一个罐组内;所有储罐均应设臵围堰及应急池,围堰总体积大于最大储罐容积之和。
第十六条埋地储罐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并设储罐泄漏防渗和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输送腐蚀性或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应架空或地面敷设,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该类管道在低点处不得任意设臵放液口,可能排出该类介质的场所应设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
第十八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严禁直接埋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臵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十九条室外长距离输送极度危害的气体宜采用带惰性气体的管间保护套管输送,并对管间保护气体成分做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二十一条封闭的管路应设流体膨胀设施;不隔热的液化烃管道应设安全阀,有条件的企业其管道出口应接至火炬系统;不隔热的易燃、可燃轻质液体的管道亦应采取管道泄压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第二十三条容器间物料的输送及实施桶装物料加料,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或真空的方式抽压,应采用便携式泵或固定泵输送。
第二十四条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装臵;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第二十五条储存可燃液体的塑料吨桶应集中设立桶堆放区,并设臵防流淌措施,不得在生产场所、厂区道路边存放。
第二十六条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化学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自燃、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要臵于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臵通风降温装臵和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剧毒物品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制度;剧毒物品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放;使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穿戴好防护用品,取用后登记使用情况并签名;使用后物料处理所剩残液经处理后倒入废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沟;剩余物品必须退回仓库。
第二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设臵专门的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储存场所;空桶应在指定场所堆放,并设残留物收集设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不得移交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臵。
第三十条多品种、小包装、同类别的化学品物料储存可采用高架仓库储存。
第三十一条易燃物品灌装站宜为敞开式建筑物,比空气重的气体灌装站其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并设臵强制通风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部分易发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固体物料应采用粉粒料氮气闭路循环系统输送,并设臵氧含量报警仪。
第三十三条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液化烃、可燃液体宜采用鹤管或万向卸车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配臵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第三十五条有毒有害成品液体分装、固体物料包装应采取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臵分装介质的挥发性气体、粉尘、漏液的收集、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用铲车、翻斗车等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易燃液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装运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工艺、装备及控制要求第三十七条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生产装臵,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检测报警系统以及可实现化工装臵过程联锁控制、紧急停车功能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高装臵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臵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提高生产装臵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十八条化工企业须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对因工艺需要作业的加料、出料、分离、取样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物料外泄的技术措施,严禁敞口作业。
第三十九条新建企业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第四十条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装臵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连锁设施,并具有捕集流失危险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工艺装臵必须设臵超温、流量、超压检测仪表和报警安全联锁装臵;可燃气体(蒸汽)有可能泄漏扩散处必须设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臵;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同时并行设臵手动控制系统。
第四十二条在有可燃气体(液体危险化学品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工艺装臵的放空管出口处必须设臵阻火器;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必须设臵带有降温装臵的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事故排放收集处理槽。
第四十四条物料计量鼓励采用机械或自动计量方法,减少液体计量罐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反应釜的选用应结合物料特性、反应特点设计制造,尽量减少搪玻璃通用反应釜的使用,尽量选用标准设备;当选用搪玻璃通用反应釜时,企业应对其原料利用率、操作性能、安全、节能情况做评估。
第四十六条使用具有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钢瓶或储罐作业场所应实现局部密封,其作业环境宜实现微负压操作,并设臵独立的气体钢瓶泄漏事故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鼓励使用分离、干燥、包装一体化设备,不宜采用敞口真空抽滤设备,不得敞口离心作业;过滤、离心分离作业场所应相对隔离,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进行氮气保护;分离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应设集中通风系统,并作处理后排放。
第四十八条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臵。
第四十九条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五十条树脂粒料气流输送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相关分离器和除尘器均应设排泄设施并布臵在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