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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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执行”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

”阳光执行”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

民检 察 院 授 予
全 国检 察业 务 专 家

是 在描 述

次 桌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彭 长 健 在 市委 办 公 厅 参加 会 议 期 间 被
市 纪 委 的 人 当 场 带 离会 场 予 以

称 号 ; 他 的 功 劳也 大
主 办和 指 挥 侦

; 当 事人 拒 不 执 行 行 政 裁 决 进 行 强
本 栏主持 : 郭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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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月 黑 风 高的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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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 的 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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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免 让 他


如 果能理 解这 些道 理

条 腐 败 的 不 归路

许 我 们 就 不 会 迷 信 于 学识 与 功 劳


别 迷 信 学识 与 功 劳

重视 人 的 道


选人 的 标 准

不 能只

单纯 看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思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思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思考汇报人:日期:•引言•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权力阳光运行的实践目录•权力阳光运行的挑战与对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深化思考•结论01引言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当前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导致权力滥用、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可以增强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背景与意义目的与任务目的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任务研究如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02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应向公众公开,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效果等。

公开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公开方式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公开程度公开透明参与方式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制定和监督。

参与范围涉及公众利益的领域都应邀请公众参与,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

参与效果对公众参与的结果应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030201监督内容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等进行全面监督。

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

监督主体政府内部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应共同发挥作用。

监督问责03权力阳光运行的实践公开内容全面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涵盖政府决策、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等各个方面,以便公众监督。

创新公开方式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使政务公开更加便捷、直观。

政务公开制度化建立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执法阳光监管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监管方式,它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来促进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执法阳光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方案,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这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以便社会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和评价。

此外,还要建立信息公开的便民服务平台,方便公民查询相关执法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其次,我们将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在执法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形成多元化的执法决策。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执法公正和合法。

再次,我们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执法人员是执法阳光监管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我们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廉洁。

最后,我们将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执法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提高执法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执法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总之,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才能够实现执法阳光监管的目标,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和高效。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一文库()/论文其他/政治法律〔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旗帜鲜明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事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怀疑的空间,更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透明、诚信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俗话说:遮丑丑更丑,不从行为上、制度上践行国家要求,一味的“遮”、“掩”反而会适得其反。

如何真正做到阳光公示,笔者认为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法制观念、制度的学习,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提高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信息公开是为了保证群众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也要主动学习,让廉洁、公正、法制等观念入心入脑,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办事,以至于在信息公开时才敢大大方方、阳光公示。

而不是绞尽脑汁的去盘算自己心中的如意算盘,缩水变样式的公开,愚人更自愚,以为上级不懂、群众不懂,敷衍了事,到时愚的只会是自己。

二是加强宣传。

信息公开的背后是公民权利的提升,是信息自由的伸张,更是全面监督政府的开始。

但是只有公民的有效监督,党政工作人员才会时刻绷紧廉洁、法制这根弦,促进政府工作更公开、透明、公正,才能保护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不踩到纪律的高压线。

因为必须加强廉政、法制观念、制度的宣传,让群众更了解阳光党务政务,积极、主动、多渠道、全方位地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关注地及时回应、做错的及时改正,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不敢腐、不想腐、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

三是加大问责。

不少干部还存在“死脑筋”思想,总认为“高压线”离自己很远,因此作风问题依旧,只有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相关工作的督查以及问责力度,及时通报,以身边事告诫身边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身要正,不正必会倒。

如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事关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大局,责任重大,势在必行。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

确保权力运行收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这个企业是否具有凝聚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干部管理,控制用人风险随着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在技术改造、新建厂房、引进新设备,新项目越来越多,在快速发展的时候,也是企业面临高风险的时候。

如何控制各种风险,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实际上企业所有的风险的背后都是用人的风险。

“人”的风险主要是领导干部的风险,而领导干部的风险首先是“一把手”的风险,这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真理,是被许多企业发展所证明的真理。

用错一个关键人可以坏掉一个单位,跨掉一个班子。

我们用什么人?就是要用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人;要用那些勤政、善政、廉政的人;用那些真正把心放在党的事业上、牵挂广大职工群众的人。

如果说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富、做久,这是我们广大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的话,那么严格要求自已、端正风气、关心职工的生活,让职工不断富裕起来,这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良知所在。

要做到这些,首先就是要控制好用人的风险,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

我局能够发展到今天,就是我们广大干部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和挑战的结果。

在公有制、私有制经济体制并存的状态下,我们如何经受住市场经济复杂情况的考验;在多种经济体制、多元结构并存和手中的权力越来越管用的情况下如何经受住丰厚物质利益诱惑的考验和挑战。

说透了就是挑战自己。

问题往往都出在内部、出现在自己身上。

第一,要把好选人用人关。

美国阳光下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名词解释:1967年9月13日批准,是一部关于联邦政府机构会议公开的法律。

全法共六条。

主要规定了美国政策的宣告、会议的公开以及学术方面的通报等内容。

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提供情报,同时保护个人的各项权利和政府履行其责任的能力。

按照该法规定,公众有权获得关于联邦政府制作决定过程的最充分的可以使用的情报,还规定抄件和供公众使用,会议的不公开、会议的安排和公告、会议安排的变更和公开、会议的通知和公布,供公众使用的文件的保存等。

此外,还规定了违反本法而采取的司法程序。

该法是美国一部重要的行政法,是行政民主化、公开化的重要体现。

阳光下的政府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条之b)公开的会议(a)就本条而言——(1)术语“机构”指任何机构,如同本编第552条第e款所下的定义,是指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个人成员组成的集合体所领导的机构,并且这些成员的过关数是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由总统任命的,此项机构包括被授权代表该机构行动的分支机构;(2) 术语“会议”是指代表该机构采取行动必须有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个人成员出席进行的审议,并且此项审议决定或者结果造成关于政府机构事务的联合行动或处理,但是它不包括下述第d款或者第e款所规定或允许的审议;(3)术语“成员”是指属于领导该机构的集合体的个人。

(b)除非遵照本条的规定,各成员不得联合进行或处理机构事务。

除遇有下述第c款所规定的情况外,一个机构的每次会议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公开,听任公众观察。

(c)除该机构发觉公众利益另有需要的情况之外,如果某一机构正当地断定如其将它的会议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情况公开或者将此项情报透露,势将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则本条第b款第二句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机构会议的各该部分,并且第d款和第e款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条原来规定的应向公众透露的属于此种会议的任何情报:(1)透露的事项属于:(A)根据一项总统的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明确地批准为了国防或者外交政策的利益应守秘密,并且(乙)在事实上正确地按照此项总统的行政命令作为保密情报的;(2)完全属于机构的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3)透露的事项由法律(除本编第552条之外)明确规定免予透露,但此项法律:(A)必须规定该事项对公众不公开,没有自由斟酌决定之权,或者(B)规定不公开的特定标准或者指出某些特定种类事项不公开;(4)透露事项属于贸易秘密和从某人取得并且具有特许性或者机密性的商业情报或财经情报;(5)牵涉到指控某一人犯罪,或者正式地谴责某一人;(6)透露属于个人性质的情报,因此项透露会构成显然不正当的对个人秘密的侵犯;(7)透露为了执法起见而编制的调查档案,或者如果写出可能载入上述档案的情报,但是禁止透露的范围只限于如果公开此项档案或情报可能:(A)干扰执法程序,(B)剥夺一个人获得公正审理或者公平裁决的权利,(C)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秘密,(D)透露保密来源的本身,以及透露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刑事执法机关所编制的记录中,或者在从事合法的国家安全情报调查工作的机构所编制的档案中,由机密来源供给的机密情报,(E)透露关于调查的技术和程序,或者(F)危害执法人员的生命或身体安全;(8)透露某个负责管理或监督财政机关的机构所准备的,或者代此机构,或者为了供此机构使用而准备的属于或有关检查、活动或情况报告的情报;(9)透露尚未到成熟程度的不可透露的情报,可能发生下述情况——(A)就管理通货、有价证券、商品的机构或者财政机构说来,可能导致:(i)重大的关于通货、有价证券、商品的金融投机;或者(ii)严重地危及某一财政机构的稳定性;或者(B)就某一机构说来,可能严重地阻挠执行已拟定的机构行动。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今天,我要为大家介绍一下阳光政府的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是指政府运行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它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来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服务效能。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阳光政府的四项制度。

首先,阳光政府的第一项制度是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将各类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都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决策和工作情况。

政府应该将重要政策文件、财政支出、行政审批等信息公之于众,让人民群众知道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而监督政府的工作。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能够增加对群众的沟通和互动,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阳光政府的第二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到公正、公平。

政府应当公布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让群众了解政府执法的规范和程序,增加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政府还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议,如果发现违规执法行为,要及时追究责任。

通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政府能够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执法活动符合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第三,阳光政府的第三项制度是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决策、行动公之于众,让社会各界了解政府的工作进展和效果。

政府可以在官方网站、政务微信等平台上发布政务信息,包括政府的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等。

政府还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务信息进行监督和评议,以促进政府的改革和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政务公开制度,政府能够增加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沟通,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效能。

最后,阳光政府的第四项制度是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将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

政府公职人员应当如实填报财产和收入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一旦发现有人违反廉洁从政的原则,从事贪污腐败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通过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政府能够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廉洁从政和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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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信息的公开
除符合《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的豁免公开举行会议的10种情况以外,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的每次会议,包括其中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公开,听任公众观察。公众根据这项规定取得出席、旁听和观看等观察权。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公开的会议时,应尽量选择适当的房间以便容纳更多的公众。为了方便公众观察,可以散发或张贴公开会议的指导手册,记载机关的主要人员,他们的职务,投票的程序,专门术语的解释,以及该机关根据该法所规定的程序。具体会议是否公开,需由机构成员投票表决确定,表决结果供公众查询;不论会议公开与否,机构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以及该机构负责公众咨询的官员姓名和电话号码;上述情况以及公开与否的变更均应尽早公告,并在《联邦登记》上刊载;对依豁免条款不对外公开的会议,该机构应能向公众提供由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的详细说明书;除非认定讨论或证言含有豁免公开的信息,该机构应使公众能在方便的地方迅速得到关于讨论议程任何一项议题或会议上听取的任何一项证言的会议记录、正式文本或录音磁带。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国内的现代化进程,更有效地处理、协调日益复杂的经济、科技事务,更广泛地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美国公众、民间社团以及经济界要求信息共享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希望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的联邦行政系统,能够而且应该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这种保密与公开的社会矛盾和反差,终于在50年代初期引发了一场由美国新闻界倡导和推动的"知情权"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新闻界先后成立了各种研讨、交流知情权理论和思想的学术社团,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政务信息、公共纪录公开化的调查、报道和宣传活动,这些活动为后来国会两院通过《信息自由法》奠定了坚实的舆论基础。
"知情权"作为一个特指的政法概念,最早是由美联社的一位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23日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来的,他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几年之后,《华盛顿邮报》与《时代先驱》杂志的执行编辑飞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情报自由委员会主席詹姆斯·拉塞尔撰写了一系列颇有影响的论文和评沦,进一步分析了知情权的合法性。他还在《自由还是保密?》一书中对"知情权"的内容作了更加宽泛的解释。拉塞尔认为,知情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公民权利,它至少包含5个方面的权利要求,即"(1)获取信息的权利,(2)免于事前检查的出版权利,(3)免于因出版而遭受未经合法程序的报复的权利,(4)接近传播所必需之设施、资料的权利,以及(5)免受政府或其它公民以法律为借口干扰信息分配、传播的权利。"后来,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在1957年7月通过的一篇关于知情权的原则宣言,也对"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做了类似的阐释。
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
(一)简介
《阳光下的政府法》是一部规定美国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公开举行的法律。依据该法,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该法于1976年9月13日由美国第93届国会参众两院通过,1976年国会修订《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时,将其列为第552b节。
该法适用于所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成员为领导的委员会制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代表该机关行事的分支机构,其中多数委员必须是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认可由总统任命的。该法所指的会议是“领导成员达到最低限度的人数,能够代表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讨论会”。该法“赋予公众取得关于联邦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最充分的可以使用的信息的权利”,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在美国,共有50多个联邦政府机构的会议应依法供公众了解。
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一项抵制情报公开的总统行政命令,是艾森豪威尔于1954年发布的。那时参议院的一个委员会正在调查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与军方的一起纠纷。艾森豪威尔给陆军部长罗伯特·史蒂文斯下达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出席听证会的军职人员不要透露本部门机构之间情报交流的任何具体内容,也不要在听证会上出示与此有关的文件及其复制件。这一命令虽然是针对特定的事件和个别的行政单位下达的,但它很快就被其它行政部门田来作为封锁内部公共信息和记录的依据。
上述要求所要达到的目的是:①保证对公众开放不公开会议中可以公开的部分。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制作不公开会议的记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公众迅速公开会议中讨论的豁免公开事项以外的信息。首先,行政机关根据豁免条款举行不公开的会议时,所讨论的不一定都是保密事项。除非敏感信息和其他部分密不可分,在删除会议记录中的敏感部分以后,应当对公众公开其余信息;其次,有时行政机关举行不公开的会议,实际讨论的内容不属于豁免公开的事项,会议的记录就应当及时公开;再次,某些具有敏感性的事项,经过时间的推移,会后可能丧失其敏感性,这时,会议的全部记录就应当对公众开放。②便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当公众对行政机关举行不公开会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法官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查看会议情况的原始记录,对该会议不公开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全部记录具有不公开的性质作出判断。
豁免公开举行会议的10个条件是:①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根据总统行政命令明确划定的国防或外交秘密;②会议讨论的问题纯粹属于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和习惯;③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已被法律规定为保密事项;④会议讨论的事项属于贸易秘密,或者是从第三方得到的含有特惠或机密情况的金融、商务与科技信息;⑤会议讨论某人的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正式指控某人;⑥会议讨论的问题属于个人私事,公开后可能不正当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⑦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为执法目的而制作的调查记录;⑧会议公开会暴露金融管理部门为控制或监督金融机构的行政机关而产生的检查报告、工作报告或情况报告中的信息;⑨会议讨论的信息如果过早披露,对货币、证券、商品或金融管理机关而言,会在货币、证券、商品方面引发投机活动或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的稳定;对其他机关而言,会严重地妨碍其执行预定的公务;⑩会议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该机关发出的传票、参加民事诉讼、参加在外国或国际法庭中的诉讼、参加仲裁,或者提出、进行、决定一项正式程序的裁决。
一、《信息自由法》的立法历程
1966年以前,美国公民要想查阅本国政府部门持有的文献、档案等公务资料,可以依据美国1789年制定的"家政法"和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向文献、档案的保存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但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有提出该项申请的"正当理由",否则官方有权拒绝申请者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即便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政府部门仍可以援引"家政法"或"行政程序法"中的限制性条款,以"公众利益的需要"为由拒绝有关信息材料的公开。由于当时美国的制定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就上述情况中的"公众利益"给予更加明晰、具体的界定,也未对上述情况下"民告官"的救济措施作出规定,所以,当时联邦政府部门的官员经常滥用行政职权,动辄以"国家安全"、"政务机密"等含糊、笼统的理由,扣压本应公之于众或向申请人开放的资料和记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接踵而至的"冷战"给美国政府的信息流通政策投下一道道戒惧和防范的阴影,加之战后联邦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迅速蔓延。杜鲁门总统和艾森豪威尔总统都曾多次专门向行政部门下达过扣压公务记录和抵制情报公开的行政令,这种行政特权在1803年的马布瑞诉麦迪逊一案中曾得到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立法历程
作者:宋小卫 编译
来源:新闻与传播研究 1994年第2期
来源日期:2003-4-13
本站发布时间:20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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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它的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申请和诉讼的时效。
(二)主要内容
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关于适用对象的几个基本概念,包括行政机关、会议、机关成员的含义;公开举行会议的要求;豁免公开举行的会议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公开会议的种类和举行不公开会议的程序;宣布举行会议的程序;不公开举行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会议信息的义务;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该法情况的司法审查;诉讼费用;国会的监督;等等。
《信息自由法》是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该法于1967年6月5日由美国总统批准,同年7月6日(美国独立纪念日)施行,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这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机构的活动情况、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作出的决定、颁布的命令以及对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美国公民享有从政府的档案馆、手稿馆、图书馆、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情报所、科研所获得信息,并利用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年代的限制,无论有关信息是保存在档案馆里、文献中心的库房里,还是在政府机构的办公室里。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在社会政治飞经济和科技事务日益复杂化,公众要求信息共享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经过公众,特别是新闻界十多年的努力,于1964年通过的。其后,由于执行过程中发现漏洞,1974年又进行了修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得到了很多判例的补充,现在逐渐趋向完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lnformation Act")是美国于1966年颁布的一项旨在促进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对西方一些国家制定和实施政务公开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将该法的创制经过以及近20年来依据此法判决的主要案例介绍如下:
4.《阳光下的政府法》的诉讼
公民和组织如果认为合议制行政机关的行为与《阳光下的政府法》不符,可以提起两种诉讼:①不服合议制行政机关为执行该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请求法院审查该法规的合法性。②请求法院审查合议制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的行政决定是否违反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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