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增量调控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背景介绍由于北京市机动车数量过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出行效率以及交通环境,为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环境质量,北京市政府于2011年实施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限制汽车买卖,减少私家车数量,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调控政策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市政府于2013年修订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如下:一、本市小客车数量总量管理1.小客车数量总量调控指标分为新购和增量指标两类。
2.新购指标按年度分配,每年新购指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
市委、市政府确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3.增量指标是指小客车队伍中因报废、转出和出租、报废、违法注销等原因出现的指标,市交通委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后分配。
二、购车限制1.我市对个人购买小客车实行摇号限制。
2.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购买新车,请在《北京市机动车配额管理办法》制度规定限额范围内自设配额。
3.现有车辆增加改、扩建、变更用地和施工项目及相关单位所需要的车辆增加申请,应纳入配额管理。
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单位可参照本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确定机动车配额。
三、转移登记限制1.市民汽车转移登记应在购买半年后方可办理。
2.转移登记限制期结束前,只有已办理合法有效的协议调配、自用或出租(租赁)等业务并已登记的车辆,方可于转移登记限制期届满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3.将北京市外的非京籍号牌机动车、摩托车迁入北京市登记,由公安机关按小客车配额分配增量指标予以办理登记。
四、交通管理类罚款1.对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罚款金额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三部门共同商定。
2.罚款金额范围为每辆车2000元至10万元,这笔款项将划入城市道路交通扩建投资基金。
五、政策实施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版正式实施,限制了机动车数量,缓解了市区交通拥堵问题,保护环境和城市景观,提高市民的出行质量和幸福感。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为单位)的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一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以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
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营房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穗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六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加强交通秩序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普通车增量指标、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
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一、调控指标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考虑市民用车需求等因素,确定了年度小客车新增指标总量。
本着保持稳定的原则,新增指标的分配实行抽签制度。
同时,规定了各类小客车指标使用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未使用指标的处理方式。
二、转籍指标配额对于已落户北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购买二手车的,可申请使用转籍指标。
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社区、养老院等单位指标分配企事业单位、社区、养老院等单位,根据不同的人口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可以申请使用小客车指标。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货车享受免费使用额度规定了小客车指标不包括货车,货车可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申请使用免费使用额度,并在使用额度内享受免费通行的政策。
五、租赁企业指标分配规定了租赁企业指标的分配原则和程序,租赁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社会投放可租赁的小客车。
六、北京市外人员购车指标配额对于在北京市就业、创业、学习的外地人员,规定购买小客车的指标配额和申请条件。
并设立了相关申请程序,以便外地人员购车。
七、小客车指标交易允许企事业单位、社区、养老院等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对小客车指标进行交易。
但要求交易双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且交易必须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八、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了对于未经申请或超出指标使用范围使用小客车的处理办法,包括处以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以及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双重和联合惩戒机制。
九、信息管理和监管明确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并规定了有关数据的统计、存档和报表的要求,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和数据的真实有效。
总之,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更好地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的使用纳入计划调控范围,有效地控制小客车数量的增长,实现交通拥堵缓解、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
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这个城市名称登记汽车已办理或出城,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可以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更新。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索引根据2:4:4的比例分布,并根据以下配置在三个方面:(一)彩票配置电动汽车增量指标为20000;(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个体指数88%,单位指数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津政发〔2019〕31号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国家促进消费要求合理确定。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以10万个为基数,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北京市2024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2024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小客车的数量控制管理,包括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小客车指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跑车、小型普通客车等。
第二章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第四条针对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数量,实行限制和竞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本市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环保要求、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指标。
投放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增量指标。
第六条常规指标予以限制,由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调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可以申请常规指标:(一)无犯罪记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二)取得在本市范围内有效签约的购房、租赁合同,并满足本市有关规定的住房面积要求;(三)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费满一定期限;其他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增量指标通过竞价方式分配。
申请增量指标的车辆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到指定银行或线上支付相应竞价款项,并通过线上平台确认竞价交换增量指标。
第三章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第八条针对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数量,实行朝阳区引入京牌指标和限制条件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引入京牌指标,即将它的传统户口和车辆挂钩,来限制外地车辆在北京市购买二手车。
第十条对二手车买卖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完成,并且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所属区县内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第十一条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范围包括转移登记和跨区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转移登记指车辆所有人变更的登记,包括车辆所有人因灭失、取消经济权益或者其他原因变更的。
第十三条跨区转移登记指车辆所有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的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惩处措施第十四条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投放、未缴纳竞价款项、未登记备案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小汽车的保有量增量实行调控,对小汽车登记实行指标管理。
指标证明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小汽车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政府规定。
小汽车指标应明确可以办理登记的具体车辆或车辆类型,具体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内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分配比例以及分配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政府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实施。
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
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申请小汽车指标时,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申请或取得小汽车指标。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用于办理小汽车登记,不得租赁、抵押、买卖、转让小汽车指标。
第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小汽车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警告;已获得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小汽车指标;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6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5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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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的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申请小汽车指标。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本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人居环境、市场质量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统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九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十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
一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8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编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二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一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指标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更新指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