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可塑性
我国宏观调控目标

我国宏观调控目标
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增长目标: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常以GDP增长率为主要指标,力求实现
较高的经济增长水平。
2. 就业目标:保持就业水平相对稳定,促进居民就业问题的解决。
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面就业。
3. 价格稳定目标:保持物价相对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对经济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货币政策和供给调控等手段,实现物价的相对稳定。
4. 金融稳定目标: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保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5. 收入分配目标: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和稳定,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
通过税收调节、社会保障政策等手段,实现收入的相对平衡。
6. 区域发展均衡目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减少区域发展差距。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这些宏观调控目标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并根据具体时期和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宏观调控知识点

宏观调控知识点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地区通过政府的干预措施,通过调整经济总量、结构和分配,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调节经济波动、促进就业、控制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管理手段。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步介绍宏观调控的相关知识点。
一、宏观调控的背景和目标宏观调控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背景包括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以及经济矛盾的日益突出等。
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包括稳定经济增长、控制通货膨胀、调节经济周期波动、促进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等。
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通过调整政府的支出和税收,影响经济的总需求。
货币政策则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等,影响经济的货币环境和金融市场。
三、宏观调控的周期性和灵活性宏观调控具有周期性和灵活性。
周期性表现为经济总量的波动,经济周期一般包括繁荣期、衰退期和复苏期。
宏观调控需要根据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
而灵活性则表现为宏观调控的可调节性和可适应性,即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调控政策。
四、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影响需要通过经济指标来评估。
常用的经济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通货膨胀率、失业率、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
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层面,还会对社会稳定、民生福祉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产生影响。
五、宏观调控的挑战和应对宏观调控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信息不对称、政策滞后、政策协调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和协调性,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六、宏观调控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加速推动,宏观调控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未来的宏观调控将更加注重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总结起来,宏观调控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标是稳定经济增长、调节经济波动、促进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
什么是宏观调控

什么是宏观调控引言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整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
本文将深入探讨宏观调控的概念、原则、手段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指在宏观经济层面上进行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调整收入分配等目标的经济管理活动。
其核心是通过政府的调控手段来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引导,以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
宏观调控旨在通过调整国家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来影响经济的运行状态,使经济保持适度增长,并避免出现波动和严重的经济危机。
二、宏观调控的原则1. 均衡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首要原则是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保持经济各领域的均衡发展,防范和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状态出现。
2. 稳定性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维持经济的稳定,包括物价的稳定、就业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只有稳定的经济环境才能为其他方面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可持续性原则: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追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调控过程中,必须注重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确保经济发展长期而稳定。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1. 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调整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以达到调节经济影响力的目的。
例如,在经济过热时,政府可以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和提高税收来抑制过度投资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
2. 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等手段来影响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
通过提高或降低货币供应量、调整利率水平等,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消费行为,从而实现对经济的调控。
3. 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通过调整和引导投资行为来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扶持优势产业等方式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
4. 收入分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是指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改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
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

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和控制,以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就业、物价稳定和外汇平衡。
首先,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
经济增长是指国民经济总量的扩大和提高,是实现经济繁荣和国家富强的基础。
通过宏观调控,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来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增加,推动经济增长。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基础设施投资、降低税收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式来刺激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还可以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经济资源和财富。
其次,就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就业是保障人民民生、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宏观调控可以通过稳定经济增长、增加有效投资、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来促进就业。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扩大公共就业、提供职业培训、鼓励创业等方式来增加就业机会。
保持良好的就业市场可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三,物价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物价稳定是指物价水平长期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幅度不大,物价的波动幅度较小。
物价稳定可以保障人民的购买力,促进消费和投资,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控制通货膨胀压力、加强市场监管等方式来维护物价稳定。
最后,外汇平衡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外汇平衡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收支平衡,对外经济交往保持良好的平衡态势。
外汇平衡是国家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调整外贸政策、稳定汇率、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化等方式来促进外汇平衡。
外汇平衡有利于保持国家经济独立性和国际竞争力,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而言之,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就业、物价稳定和外汇平衡。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
通过精准的宏观调控,政府可以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

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
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通常涉及到经济的多个方面,旨在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就业增长、改善收入分配、提高社会福利等。
这些目标可能在不同的时期和情境下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增长:促进稳健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
通过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等手段,鼓励和引导投资,激发生产活力,推动全国经济的稳健增长。
2.就业:维护和增加就业水平是宏观调控的关键目标之一。
政府通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等手段,促进各个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
3.物价稳定: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的相对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过货币政策、价格监管等手段,防止通货膨胀对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影响。
4.收入分配:追求更加平等的收入分配是宏观调控的社会目标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手段,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减缓贫富差距的扩大。
5.外汇平衡:确保国际收支平衡,防止贸易逆差过大,是宏观调控的国际经济目标。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汇率政策、贸易政策等手段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6.金融稳定: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过监管金融市场、防范金融危机,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7.可持续发展:在宏观调控中,越来越重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包括环境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等。
政府通过绿色经济政策、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手段,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货币政策是如何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

宏观调控主要目标是维持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增长。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体现在能够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规模和结构,达到总量与结构的平衡。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财政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关系,充分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作用,履行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
对此,本文谈几点认识:一要正确认识财政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关系,就必须客观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别。
财政与货币政策是各自独立的政策体系。
其职能范围与作用工具等不同,因而在功能、目标和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1) 功能差异。
其一是明显度不同。
财政政策具有较高的明显度,而货币政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财政预算一收一支,一目了然;银行信用一存一贷,但存款可以派生货币,因而货币发行的合理界限很难掌握。
其二是调控力度不同。
财政政策的调节对象是财政收支,具有“刚性”特征,如税收和税率、财政补贴等,都应保持稳定。
货币政策的调节对象主要是货币发行量,在操作过程中具有可塑性、灵活性。
因此,货币政策较之财政政策的调控力度更大些。
其三是着重点不同。
财政的政策主要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
财政可以通过自己的收支活动,引导货币投向,从而达到优化经济的供求结构、产业结构等目的。
货币政策涉及到货币运动的所有领域,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调控,是一种总量宏观调控政策。
(2) 目标选择差异。
调控总需求和调整产业结构是财政与货币政策面临的共同的政策目标,但在总量政策方面的目标选择上,财政采取长期适度从紧政策,金融则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
财政与金融在结构政策方面的目标选择也有一定的差异。
财政采取压缩一般建设、保证重点建设的政策目标。
金融部门则实行择优扶持,这样易导致信贷资金流向一般建设,加剧一般性建设的膨胀。
(3) 实施差异。
由于财政与货币政策的职能、作用、任务不同,因而各自采取的政策实施起来也不同。
宏观调控的目标

宏观调控的目标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全面、长期的调控和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经济增长中的各种问题。
以下是宏观调控的几个主要目标:首先,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经济增长通常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对于增加就业、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稳定的经济增长可以保持市场供求的平衡,防止物价过度波动,从而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感。
其次,宏观调控的目标是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经济正面临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阶段。
通过宏观调控,可以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宏观调控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还包括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措施,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同时,通过关注居民收入水平、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改善,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宏观调控的目标还包括保持物价稳定和金融稳定。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都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保持物价的稳定。
此外,宏观调控还要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宏观调控的目标还包括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宏观调控,可以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增长的稳定性,也包括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还包括社会稳定和公平、物价和金融的稳定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
它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手段,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宏观调控工作的开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发展路径。
在这一体制下,宏观调控是实现经济平稳运行和有效发展的重要手段。
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包容性,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合理分配。
首先,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作用是维护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稳定的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经济良性循环的基础,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通过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调整,可以有效应对经济周期波动和外部冲击,保持经济增长的韧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经济合理分配。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共同富裕,宏观调控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引导和调节的作用,推动收入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支出政策等手段,宏观调控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可以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重创新驱动发展和转型升级,而宏观调控可以通过产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等手段,引导资源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同时,宏观调控还可以通过引导企业行为和市场主体的发展方向,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实践。
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宏观调控需要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数据支撑。
在一个复杂多变、庞大而繁杂的经济体系中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有准确可靠的指标和数据支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其次,宏观调控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稳定预期。
在实施宏观调控时,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社会预期的稳定,以免因过度干预而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宏观调控需要科学透明的机制和规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调控政策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和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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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性强于政治性,它不是法律上的国家政治行为,而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它不只是决策行为,也包括执行行为。
法的可诉性是法所必备的基本属性,法理学上的可诉性理论对宏观调控领域中的纠纷寻求司法解决途径,产生了积极影响。
宏观调控法在内的经济法具有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只有强调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才能凸现经济法的可诉性。
我们有必要强化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虽然通过一定的非讼程序可以起到事先控制的作用,可以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趋向于合理性,而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仅是一种事后补救;但是,许多国家还是将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以期修正权力的不良运作。
在宏观调控领域也不例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调控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使其符合宏观调控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精神。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意识到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其中涉及到对宏观调控可诉性问题的探讨。
[①]但是还不深入。
例如,宏观调控行为是不是法律上的国家行为?它究竟是经济性强,还是政治性强?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只是决策行为,而不包括执行行为?决策行为是否就一定不可诉?法理上的可诉性理论将对宏观调控领域中的纠纷解决产生什么影响?在国外,是否存在类似于解决我国宏观调控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案?他们给我们什么启示?宏观调控的可诉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处理好宏观调控违宪审查与传统监督机制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分析“宏观”是与“微观”相对的一个概念,专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生活中总量方面的问题。
这种经济总量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之类的总量,社会商品、服务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货币的供给与需求,国家预算的收入与支出、结余与赤字,对外贸易的出口与进口,外汇收支的顺差,资本的流出与流入之类的总量及其对比关系;以及相应的经济增长率,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率,工资率和就业率,利息率和汇率之类与经济总量及其对比存在相互决定关系的比率等等。
[②]这些总量存在着平衡与不平衡,协调与失调,有序与无序,匹配与排斥等问题。
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存在的合理性,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宗旨就是为宏观调控设置适当的行为规则,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
但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必然要涉及对有关各个体(包括企业)进行某些直接管理,给予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
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任务和措施必须通过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经济活动落实和实现。
所以,有学者指出,国家宏观调控虽然从本质上说是宏观的,但它不能忽视和排斥同宏观调控相关的国家各种微观管理。
[③]当我们使用宏观调控这一概念时,不能以为宏观调控只管宏观,不过问微观。
尽管宏观调控主要是直接作用于经济总量问题,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但是有时也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
宏观调控之所以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个量和微观经济,是因为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足以影响或实质影响宏观经济,对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现宏观经济的不良状态。
因此,宏观调控依存于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没有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宏观调控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而且,依据宏观调控作用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可以大体上划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
所谓直接调控,就是由政府部门去直接组织、确定和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各微观经济主体和各种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来达到对国民经济运行总过程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由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宏观直接调控的特点是,国家不仅完全掌握着宏观经济的决策权,而且还把宏观经济目标加以层层分解和微观化,以行政方式直接管理和干预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
[④]直接调控如调整利率、税率,控制货币、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制定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间接调控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购买的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
概括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宏观调控行为一般是宏观调控主体就某一项宏观调控事务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受益和受害的具有宏观性、概括性的经济管理行为。
有人否认包括计划、金融和财政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将宏观调控权(行为)仅定位为一种抽象的决策权(行为),而与其具体的执行权(行为)相分离;同时将宏观调控行为仅界定为一种国家行为、只能由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行使,进而推导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
[⑤]其结论值得商榷:第一,被割裂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否还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对只处于决策阶段而不与执行相联系的宏观调控行为,难道还有讨论的必要与意义吗?第二,将宏观调控的决策行为与执行行为在所有情况下截然分开,执行行为可诉,而决策行为不可诉,当决策行为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且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将会导致:当具体执行行为由法院判决违法被撤销的同时,该行为据以做出的错误决定只要不被有权机关撤销,在法律上就一律有效,可以继续发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这样的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又有什么意义呢?虽然我们也承认“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但是,“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决策权,不包括执行权”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的宏观调控行为就属于在理论上本不可诉的范畴”[⑥]的说法未必成立。
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
从内容上看,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权和宏观调控执行权。
虽然宏观调控决策权是宏观调控权的核心,但是,不管怎么说,宏观调控行为不只是决策行为。
有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推导出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行为。
但何谓“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和《贯彻意见》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而学界的解释也迥异。
我们认为,“国家行为”一般是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由国际法调整的涉及国家主权的国防、外交等行为。
这与现行立法和一般法理是吻合的。
1999年《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从理论上讲,将国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的主要理由可能是:国家行为具有紧急性,诉诸法院可能造成时间耽搁,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国家行为往往出于政治和策略上的考虑,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所为;国家行为影响的往往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相对人的利益,而是一定地区、一定领域、一定行业多数相对人或全体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宏观调控行为与上述所言的“国家行为”相距甚远,显然不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也不是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所以,不是法律上的“国家行为”,充其量是一种政府行为,精确地说,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当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不可诉范围。
二、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理由诉是当事人在特定诉讼制度指引下,要求审判机关解决其相互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或确认有关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是否成立与存在,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系列程序化活动。
可诉性是指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可以将其诉诸司法的属性,或者说纠纷可以被诉诸司法因而能够通过司法最终解决的属性。
可诉性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只是表明该纠纷可以通过司法解决,并不表明它只能通过司法解决。
可诉范围的直接对象是纠纷,纠纷是围绕权利侵害之争,因而可诉范围实质上是对权利保护范围的一种界定。
什么才是应该保护或者救济的法上的权利?这属于法理学和法哲学领域的问题,是界定可诉范围的基本前提。
在法理上,权利的存在有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
[⑦]可诉范围作为诉讼权的一种体现与折射,也可以参照权利形态的划分分为应有可诉范围、法定可诉范围和现实可诉范围。
应有可诉范围反映的是公民对事物价值的要求和愿望,包括公民认为可以诉诸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一切争端,它与应有权利或者自然权利相对应。
法定可诉范围是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起诉的条件范围,它与法定权利相对应,公民基于法定权利遭受侵犯提起诉讼的范围,即法定可诉范围。
现实可诉范围是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起诉的条件范围的实现状况。
理论上研究的可诉范围实际上是应有可诉范围,这样可以推动法治文明不断进化与发展。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裁判请求权的范围达到反映,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能够进入法院通过司法解决的纠纷范围比较广。
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较少研究可诉范围问题,法律上也不作详细规定,实践中,允许通过判例形成新的权利,允许“潜在的权利人”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原告提出请求,声明被告侵犯他的权利,就足以引发一场官司。
这种以案件事实为其出发点的“事实出发型”诉讼,给可诉范围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例如在美国,除了所谓的政治问题(主要适用传统上属于总统或国会职权的领域如外交、国家安全、战争权力等),几乎都可诉诸法院。
[⑧]甚至有人认为,在美国,不仅对于有关公共政策问题的案件、私人纠纷,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而且“几乎任何一个政治问题或早或晚都将转化为司法问题”。
[⑨]因为“一个政治责任主体,也可以同时是法律责任的主体。
”[⑩]又如在日本,合宪性审查使司法权的范围逐步扩大到立法、行政领域的趋势无法阻挡,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政治化”。
[11]宏观调控主体制定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承担政治责任,但这并不能说违法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性质就只有政治责任。
将违法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笼统地归于政治责任,对于明确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推进依法调控是十分有害的。
我们需要将政治责任法律化。
实际上,通过改革审判程序来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围绕公共诉讼而展开的利益集团的压力活动以及市民运动的活泼化等因素大大促进了“审判政治化”以及“司法性立法”的发展。
[12]宏观调控中的纠纷,包括国家计划、产业政策、经济调节手段的制定、采用和推行中的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
[13]例如,政府定价是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的重要方式,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