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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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在当前国内水产养殖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障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水产养殖的品质和质量,水产养殖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下面将从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疾病预防等几个方面介绍水产养殖的管理办法。

1. 养殖环境管理(1)水质管理:保持水质清洁和稳定是水产养殖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保证水质的供给和排放,充分利用先进的水质管理技术,如鱼塘底泥处理、水体氧化等方法。

其次,在水质检测方面,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养殖类别的要求。

(2)装备设施管理:养殖设施和器材的选择和维护关系到水产养殖的顺利进行。

合理选择鱼网、鱼缸、氧气机等设备,做好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并保障养殖过程中的正常运行。

2. 饲养管理(1)合理饲料搭配:不同水产动物的饲料需求不同,通过合理的饲料搭配,可以满足养殖动物的生长和发育需要,并提高养殖效益。

要根据各个生长阶段的饲养需求,综合考虑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比例,科学合理地配制饲料。

(2)饲养密度控制:饲养密度的合理控制是水产养殖的关键。

如果密度过大,会使养殖动物之间的竞争激烈,增加疾病的传播风险;如果密度过小,则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要根据养殖动物的品种特性和实际情况,合理控制饲养密度。

3. 疾病预防与控制(1)疫病监测:在水产养殖中,疾病的监测和预防至关重要。

通过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可能的疫情,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如发现病情,要采取隔离、消毒、药物治疗等措施,避免疾病的扩散。

(2)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于疾病防控和养殖管理至关重要。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使养殖人员了解水产养殖的最新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他们的应对疫病的能力。

4. 环境保护(1)废弃物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水体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可以采用生物处理、泥浆处理等方法进行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2)防汛管理:防汛工作对于水产养殖来说至关重要。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和植物的养殖。

第三条水产养殖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生态、安全的原则,发展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养殖产品安全可靠。

第二章养殖证管理第四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五条养殖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养殖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个人或单位身份证明;(三)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养殖计划和养殖技术方案;(五)养殖水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养殖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养殖证持证人应当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养殖证。

第三章养殖技术规范第七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养殖者应掌握相应的养殖技术,提高养殖效益,降低养殖风险。

第八条养殖者应按照养殖证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过度捕捞和资源破坏。

第九条养殖者应建立健全养殖记录,详细记录养殖生产、药物使用、饲料投喂等情况,以备查验。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使用饲料、药物和其他养殖投入品,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一条养殖者应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监测,确保养殖水体水质达到养殖要求。

发现水质恶化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二条养殖者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养殖生产安全。

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养殖饲料、药物和其他投入品,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保障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生产安全和养殖环境的整洁,在水产品养殖基地内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依法管理水产品养殖基地。

第二条水产品养殖基地是指专门用于水产品养殖的场所,包括养殖水域、养殖设施、养殖用水及相关设备等。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水产养殖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管理规章,维护水产品养殖基地的正常秩序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养殖许可证,并按照养殖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养殖活动。

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养殖规模、水体用途,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养殖活动。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章,保障养殖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的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经验,熟悉水产品养殖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做好生产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养殖设施和水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养殖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养殖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对养殖设施、设备和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污染水质,保护水生生物生长环境。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第1章水产养殖基本知识 (4)1.1 水产养殖的定义与分类 (4)1.1.1 按养殖水域分类 (4)1.1.2 按养殖方式分类 (4)1.1.3 按养殖对象分类 (4)1.2 水产养殖的环境要求 (4)1.2.1 水质要求 (4)1.2.2 水源要求 (5)1.2.3 养殖设施要求 (5)1.3 常见养殖品种及特性 (5)1.3.1 鱼类 (5)1.3.2 甲壳类 (5)1.3.3 贝类 (5)1.3.4 藻类 (5)第2章养殖场设计与建设 (5)2.1 养殖场选址与规划 (5)2.1.1 选址原则 (5)2.1.2 选址要求 (6)2.1.3 规划设计 (6)2.2 水源与水质管理 (6)2.2.1 水源选择 (6)2.2.2 水质管理 (6)2.3 养殖设施与设备选择 (7)2.3.1 养殖设施 (7)2.3.2 设备选择 (7)第3章苗种选择与培育 (7)3.1 苗种来源与质量鉴别 (7)3.1.1 苗种来源 (7)3.1.2 苗种质量鉴别 (7)3.2 苗种培育技术 (7)3.2.1 培育环境 (7)3.2.2 投喂技术 (8)3.2.3 日常管理 (8)3.3 苗种运输与投放 (8)3.3.1 苗种运输 (8)3.3.2 苗种投放 (8)第4章饲料与投喂技术 (8)4.1 饲料种类与营养成分 (8)4.1.1 饲料营养成分 (9)4.2 饲料选择与储存 (9)4.2.1 饲料选择 (9)4.2.2 饲料储存 (9)4.3 投喂技术与策略 (9)4.3.1 投喂时间 (9)4.3.2 投喂量 (9)4.3.3 投喂方法 (10)4.3.4 投喂策略 (10)第5章水质调控与管理 (10)5.1 水质检测指标与方法 (10)5.1.1 水质检测指标 (10)5.1.2 检测方法 (10)5.2 水质调控措施 (10)5.2.1 物理调控 (10)5.2.2 化学调控 (11)5.2.3 生物调控 (11)5.3 水质恶化处理办法 (11)5.3.1 加大换水量,降低污染物浓度; (11)5.3.2 增加增氧设备,提高水体溶解氧含量; (11)5.3.3 使用水质改良剂和消毒剂,改善水质环境; (11)5.3.4 调整投喂量和投喂方式,减少养殖生物排泄物; (11)5.3.5 检查养殖设施设备,排除故障,保证养殖系统正常运行; (11)5.3.6 加强养殖管理,规范养殖操作,防止水质恶化。

水产养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养殖基地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产养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效益。

第二章养殖基地基本要求第四条养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养殖场地宽敞、通风、排水良好;3. 养殖设施设备齐全、完好;4. 养殖品种优良、适应性强;5. 养殖环境优美、生态平衡。

第五条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制度;2. 生产管理制度;3. 技术管理制度;4.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 财务管理制度;6. 应急预案制度。

第三章人员管理制度第六条养殖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水产养殖相关专业背景;2. 熟悉水产养殖技术和管理知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八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养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2. 负责养殖生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3. 负责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指导;4. 负责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5. 负责养殖基地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养殖基地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生产计划,包括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周期等。

第十条养殖基地应严格执行养殖技术规程,确保养殖过程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养殖基地应加强水质管理,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第十二条养殖基地应加强饲料管理,合理搭配饲料,确保饲料质量。

第十三条养殖基地应加强病害防治,及时发现和处理病害,防止病害蔓延。

第五章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养殖基地应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养殖基地应推广应用先进的水产养殖技术,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六条养殖基地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管理,提高水产养殖生产效率和质量,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产养殖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根据不同水产养殖品种和生产规模,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确保养殖水体的营养供给和水质环境稳定。

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水产养殖需要。

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实施常规的病害防治,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病害检测,确保病害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理。

第八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养殖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养殖废水排放,加强水质净化处理,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九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养殖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避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合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和养殖产品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可回溯性。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应对。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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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许可遵循的原则:
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 、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 游通道核发养殖证;也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以 及重要的水产苗种场、传统的捕捞作业渔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应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 用功能的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 定个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陆基
工业化精养
现代化养殖企业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海基
生态型养殖
深水网箱、放流增殖、养鱼工船、人工渔礁
深水网箱
放流增殖
养鱼工船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人工鱼礁
第一节 渔业养殖证管理
养殖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过审核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允许 其占用国有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从事水 产养殖生产活动,以期获得经济利益的法 律证明文件。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不同养殖对象的养殖证
(1)常见品种的养殖证:贻贝、鲢鱼。 (2)法律明令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怀卵亲体和苗种的养殖证。石斑 鱼、河蟹。 (3)法律明令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动物的养殖证 。需要专门的国家重点保护 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二)养殖证的核发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 有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的,需要向 政府申请养殖证,由政府通过核发养殖 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生产;
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通过 承包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发展养殖业。
渔业养殖证是单位或个人使用全民所有 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 凭证。
6.4 16.2 14.4
20%
1970s
66.4 11.0 7.5 15.0
10%
1980s
50.6 16.6 6.6 26.2
0%
1990s
39.7 22.9 5.5 31.9
2000s
年份
29.1 26.9 4.9 39.1
2010s
23.5 27.8 4.0 44.5
海洋捕捞 海水养殖 淡水捕捞 淡水养殖
件的说明(适用于单位申请的情况); ⑦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 殖申请书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 核实,确定标界,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 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3)批准
养殖水域、滩涂跨行政区的,包括毗邻交界地域、 或毗邻交界管辖不明地域、或有争议地域的国有水 域或滩涂,养殖证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经协商后以共同的名义批准发放。对于 因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养殖水域或滩涂,且协 商不成的,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我国从事循环水养殖的企业,现已超过80 家,养殖水体突破70多万立方米,其中,山 东、天津地区海水循环水养殖规模居于国内 领先地位。主养品种以大菱鲆、半滑舌鳎、 石斑鱼、鲑鱼以及河鲀等名贵鱼类为主。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蓝色工业未来发展前景
方案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一)养殖证的种类
1、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的性质,可分为 (1)海水养殖证:指在近岸海域划分一定范
围的水域(包括港湾、滩涂)作为养殖水 域所核发的养殖证。 (2)淡水养殖证:指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 全民所有的内陆淡水水域(江、湖、河、 水库等)划定一定范围或开发国有荒芜、 沼泽地带从事养殖所发放的养殖证。
1、渔业养殖证的申请核发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核 (3)批准 (4)登记 (5)公告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申请书的内容
① 申请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位置; ② 申请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③ 申请使用年限 ④ 申请养殖的种类; ⑤ 申请水域、滩涂采用的养殖方式; ⑥ 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技术条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占总产量的%
海水鱼类工厂化养殖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我国工厂化养殖中,海水养殖所占比例持续增 高,2013年海水工厂化养殖总产量达17.74万吨,约 占我国工厂化养殖总产量的46%。养殖品种已涵盖鱼 类、贝类、海参、对虾等诸多品种,但规模化养殖品 种较少,其中工厂化养殖大菱鲆7.29万吨,约占全国 海水工厂化养殖总产量的41%。
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安排。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4)登记和公告
批准颁发的养殖证,应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造册,颁证的水域、滩涂要作图标 志。
登记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渔业养殖证的批准、发放权限
申请渔业养殖证的生产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 殖证。
• 海水养殖:1739万t
20
• 淡水养殖:2802万t
10
• 淡水捕捞:230万t
0
年 2006年:
100%
海洋捕捞:1245万t
90%
海水养殖:1264万t
80%
70%
60%
海洋捕
淡水捕 淡水养
50%
年代
捞 海水养殖 捞 殖
40%
1950s
60.2
5.5 21.6 14.2
30%
1960s
63.0
第五章水产养殖业管理
渔业养殖证管理 水产养殖苗种管理 水产养殖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池塘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70
2013年
产量(百万t)
60
淡水养殖
淡水捕捞 50
海水养殖
40
远洋渔业
国内海洋捕捞
30
• 总产量:6172万t • 海洋捕捞:1399.6万t ( 1264.4万t+135.2万t)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三)水产养殖证的管理
1、水产养殖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1)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 养殖设施。
构建陆基与海基国产化主导养殖模式;
陆基
海基
工 程 化 池 塘
循 环 水 工 厂
Hale Waihona Puke ( )海养深 洋鱼水 礁牧 工 网 场船箱 鱼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陆基
工业化精养
高密度封闭式循环水节能、节水、节地、减排型养殖
余热、地热、风能、太阳能和纳米技术的利用
循环水系统 电厂余热利用
工程化池塘
工第五厂章化水产养养殖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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