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有关规定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税金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申报纳税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导致产生的罚款。
税金滞纳金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税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由税法、税务机关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滞纳金额的计算标准其中,每日滞纳金额是按照法定日利率加倍计收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滞纳金额的计算是按照实际逾期未缴纳税款金额和滞纳天数来确定的,即具体数值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逾期未缴纳的税款金额越高,滞纳金额也就越高。
二、滞纳时间的计算标准滞纳时间是指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时间。
根据《税收滞纳金计算办法》的规定,滞纳时间计算公式如下:滞纳时间=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天数-法定缴款期限。
滞纳时间的计算是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减去法定缴款期限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天数越多,滞纳时间也就越长。
根据《税收滞纳金计算办法》的规定,滞纳时间的计算标准如下: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按照滞纳金额的0.05%计算;2.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照滞纳金额的0.05%加上0.05%计算;3.逾期六个月以上的,每逾期一个月多加0.05%计算。
总体而言,滞纳金额和滞纳时间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税款逾期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和裁量,以确保税金滞纳金的合理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税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可能会受到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变动。
因此,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避免因滞纳导致的罚款。
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遵守相关税法法规,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款的及时缴纳,以减少滞纳金的发生和支付。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指在税收、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方面,对于未按时缴纳应纳税款或者应缴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设定旨在督促纳税人、缴费人按时足额履行税收和社会保险义务,维护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在税收方面,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一般根据逾期未缴税款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逾期未缴税款×滞纳金比例×逾期天数。
滞纳金比例一般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天数则是指从规定的纳税期限之日起至实际纳税日止的天数。
纳税人在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规定的滞纳金比例和逾期天数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而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一般是根据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来确定。
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滞纳金比例和逾期天数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缴纳将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对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行政处罚方面,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指对于违法行为者未按时缴纳行政处罚款项的,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款的滞纳金一般根据违法行为者逾期未缴纳行政处罚款项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来确定,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与税收和社会保险中的计算方法类似。
总的来说,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一种对于逾期未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款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
它既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也是对于纳税人、缴费人的一种督促和警示。
因此,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纳税、缴费期限,按时足额履行税收和社会保险义务,避免因逾期未缴纳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况。
同时,国家税收、社会保险和行政处罚部门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滞纳金标准,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销售合同中滞纳金的规定

一、概述滞纳金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而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在销售合同中,滞纳金的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销售合同中滞纳金规定的详细说明。
二、滞纳金的适用范围1. 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2. 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3. 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付款。
三、滞纳金的计算方法1. 滞纳金按照每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若干计算;2. 滞纳金的计算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 滞纳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若干。
四、滞纳金的支付方式1. 滞纳金由违约方直接支付给守约方;2. 滞纳金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
五、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 滞纳金与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可以同时适用;2. 滞纳金是违约金的一种,其计算方法可以参照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六、滞纳金的免除条件1. 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以免除滞纳金;2.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可以免除滞纳金。
七、滞纳金的法律效力1. 滞纳金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效力;2.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否则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八、滞纳金的争议解决1. 当事人之间对滞纳金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九、滞纳金的规定示例以下是一个销售合同中滞纳金规定的示例:“第五条滞纳金1.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2. 滞纳金按照每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3. 滞纳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十。
4. 买方支付滞纳金后,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确保销售合同中滞纳金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滞纳金的相关条款。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指在纳税人未按时完成纳税义务而产生的滞纳金金额。
滞纳金是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费用。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的出台,旨在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根据国家税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滞纳金的计算一般是按照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税款金额×滞纳金利率×逾期天数。
滞纳金利率一般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确定的,逾期天数是指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到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的天数。
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纳税人在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进行计算和缴纳。
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款,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滞纳金标准,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滞纳金的具体数额。
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的出台,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纳税人来说,它提醒纳税人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未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况。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便于税务部门开展滞纳金的管理和征收工作。
总之,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出台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未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从而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滞纳金的管理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合同中滞纳金标准规定

合同中滞纳金标准规定甲方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际,双方均清楚遵守合同之重要性及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为确保双方之权益,特订立滞纳金标准规定如下:一、滞纳金计算标准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按期支付应付款项,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标准为逾期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并按逾期天数累积计算。
2.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滞纳金=逾期支付金额×5%×逾期天数。
3. 逾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为:从应付款项到期日次日开始算起,直至乙方完成支付为止。
4. 若逾期天数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
二、滞纳金收取与使用1. 甲方有权在逾期提醒乙方支付的同时收取滞纳金。
2. 乙方支付滞纳金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确认收款,并对收入进行妥善使用。
3. 甲方如有使用滞纳金的行为,应当明示用途,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滞纳金支付方式1. 乙方逾期支付之后,应主动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2. 乙方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滞纳金。
3. 滞纳金应在收到甲方提出的滞纳金支付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四、滞纳金的减免1. 若乙方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并证明逾期款项付款的理由,甲方可以酌情考虑减免滞纳金的数额。
2. 减免滞纳金的数额由甲方单方决定,但应在滞纳金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滞纳金的强制执行1. 如乙方拒绝支付滞纳金或有其他拒绝执行的情况,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2. 甲方在向乙方发出滞纳金支付通知后超过15个工作日不支付的,甲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向乙方追偿。
以上为本合同中滞纳金标准规定,若甲方、乙方另有约定,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本滞纳金标准规定自本合同签订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滞纳金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滞纳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滞纳金的管理,包括滞纳金的计算、收取、使用和监督等。
第三条滞纳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滞纳金收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滞纳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滞纳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章滞纳金的计算与收取第五条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按照日利率计算:滞纳金=逾期本金×日利率×逾期天数;(二)按照年利率计算:滞纳金=逾期本金×年利率×逾期天数÷365;(三)按照其他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第六条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或者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滞纳金的收取方式应当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取:(一)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收取;(二)按照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三)按照其他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九条滞纳金的收取期限应当与逾期还款期限一致。
逾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滞纳金的收取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滞纳金的使用第十一条滞纳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一)弥补因逾期还款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二)弥补因逾期还款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三)弥补因逾期还款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四)其他应当用于弥补损失的用途。
第十二条滞纳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二)合理使用;(三)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滞纳金的使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是怎样的

滞纳⾦计算规则及⽅法是怎样的滞纳⾦是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纳税费,所处以的⼀种惩罚。
未按照规定⼀般分为没有在⼀定的期限进⾏交纳,以及具有偷税漏税⾏为发⽣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滞纳⾦计算规则及⽅法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滞纳⾦的计算规则⾃2011年7⽉1⽇起,对⽤⼈单位新发⽣⽋缴的社会保险费,⾃⽋缴之⽇起⾄⽤⼈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根据其⽋缴⾦额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由于我市采⽤当⽉申报,次⽉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缴起始之⽇定为收款⽉的次⽉1⽇。
例如:某⽤⼈单位2011年10⽉10⽇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应为当年8⽉份,则⽋缴的起始之⽇为当年9⽉1⽇,因此⽤⼈单位除补缴7⽉份⽋缴⾦额外,还应缴纳⾃9⽉1⽇起,⾄10⽉9⽇⽌共39天的滞纳⾦。
⽤⼈单位补缴2011年6⽉份之前的基本养⽼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
⼆、⽤⼈单位申报补缴(⼀)⽤⼈单位申报⽉报补缴1.⽤⼈单位整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报补缴。
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报补缴表》⼀式三份,滞纳⾦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动计算,与⽤⼈单位⽉报⽋缴⾦额⼀并收缴。
2.⽤⼈单位申报⽉报补缴时须从最早⽋缴⽉依次补缴。
3.⾃2011年7⽉起,⽤⼈单位⽋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27⽇(每年2⽉份为25⽇)前进⾏⽉报补缴。
超过上述⽇期进⾏上⽉⽉报补缴的,则⽣成⽤⼈单位当⽉⽉报,但不发送财务进⾏银⾏托收。
三、滞纳⾦的性质滞纳⾦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定⽐例的附带征收。
各国法律对滞纳⾦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致,⼤体包括以下⼏种:1.损害赔偿说。
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种公法上的⾦钱给付之债。
滞纳金的最新法律规定

滞纳金的最新法律规定
根据最近的法律规定,滞纳金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款项而产生的迟延费用。
滞纳金的最新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新的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按日计算和按月计算。
按日计算的滞纳金为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乘以逾期的天数,而按月计算的滞纳金为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乘以逾期的月数。
2. 滞纳金的上限: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经济主体的利益,新的法律规定对滞纳金的上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最新规定,滞纳金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2倍。
3. 滞纳金的豁免条件:为了鼓励经济主体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款项,最新法律规定对滞纳金的豁免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经济主体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证明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款项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并且经济主体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并支付应付款项时,可以申请豁免滞纳金。
4. 滞纳金的追索期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滞纳金的追索期限为一年。
即债权人必须在追索期限内提出诉讼要求。
超过追索期限后,债权人将失去追求滞纳金的权利。
总的来说,最新的法律规定对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上限、豁免
条件和追索期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目的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
同时,也加强了对滞纳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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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
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
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
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
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
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原则: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如果最终未获批准的,仍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
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法条和规定释放的信息是: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因此,欠缴的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这一事件而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当然,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纳税人范围较窄,只针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临时性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个别税收政策在新旧转换时衔接不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如果不注意适用的时间界限,也将可能面临税收风险。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这表明,税法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滞纳金问题上作了照顾性处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九、《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近日发出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应补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难以征收的成因及对策隋 栋 张丽娜 三是滞纳时间难以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所以说,税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一定是固定的某一日。
如果查获企业偷税每月都有发生,滞纳金的起始时间势必要查日历来得到,并且要注意节假日期间的休假日是否影响纳税期限。
如果是前几年的偷税,还要查历年的日历。
这样计算的滞纳金,税务稽查人员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最主要的是容易出差错。
一旦发生有关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极易使税务部门处于尴尬境地,这导致了一些税务人员不愿专征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应当注意的一些特殊规定2010-3-22 8:49:00 文章来源: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大中小】【打印】二、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实践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笔者认为,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质疑的。
既然企业所得税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那么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各税种应同样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四、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
同样,应扣未扣其它税种也同等适用此理。
六、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七、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及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