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有关规定

滞纳金有关规定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原则: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如果最终未获批准的,仍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法条和规定释放的信息是: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缴的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这一事件而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当然,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纳税人范围较窄,只针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这一临时性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个别税收政策在新旧转换时衔接不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如果不注意适用的时间界限,也将可能面临税收风险。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这表明,税法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滞纳金问题上作了照顾性处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九、《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近日发出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应补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

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难以征收的成因及对策

隋 栋 张丽娜

三是滞纳时间难以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所以说,税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一定是固定的某一日。如果查获企业偷税每月都有发生,滞纳金的起始时间势必要查日历来得到,并且要注意节假日期间的休假日是否影响纳税期限。如果是前几年的偷税,还要查历年的日历。这样计算的滞纳金,税务稽查人员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最主要的是容易出差错。一旦发生有关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极易使税务部门处于尴尬境地,这导致了一些税务人员不愿专征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应当注意的一些特殊规定

2010-3-22 8:49:00 文章来源: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大中小】【打印】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实践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笔者认为,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质疑的。既然企业所得税适用未按期

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那么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各税种应同样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四、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它税种也同等适用此理。

六、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七、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及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而税收行政罚款则不属于可以申报的破产债权,从这角度来看法律也赋予滞纳金与税款相近的地位。

八、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纳未缴纳税款如何征收滞纳金,重点应明确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九、滞纳金的追缴期限有多长?《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委托报关协议

附件1 代理报关委托书 编号:□□□□□□□□□□□ : 我单位现(A逐票、B长期)委托贵公司代理等通关事宜。(A、填单申报B、辅助查验C、垫缴税款D、办理海关证明联E、审批手册F、核销手册G、申办减免税手续 H、其他)详见《委托报关协议》。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 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的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报关协议 为明确委托报关具体事项和各自责任,双方经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委托方被委托方 主要货物名称*报关单编码No. HS编码□□□□□□□□□□收到单证日期年月日 货物总价 收到单证情况合同□发票□ 进出口日期年月日装箱清单□提(运)单□提单号加工贸易手册□许可证件□贸易方式其他 原产地/货源地报关收费人民币:元 其他要求:承诺说明: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被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报关员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留存、红联:委托方留存)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负责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 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并承 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 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 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其他进 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 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的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 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 或其指定的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他要求”栏)。 赔偿原则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 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 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 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 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

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社保卡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一起和我看看吧! 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一、什么是社保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 日期+1; 下面我们就以一个案例来深刻说明一下: 某用人单位2017年4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2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3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2月份欠缴金额外,

还应缴纳自3月1日起,至4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比如,该员工2月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那么,总共需要缴纳滞纳金为 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据了解,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提醒个体参保人员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一年欠费的补缴手续。3月31日前补缴都不会收取滞纳金,但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个人的国家政策允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种情况: 1、参军服兵役期间; 2、不带薪上学期间; 3、下岗失业领取困难生活补助或失业金期间;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5、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缴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几种情况,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在还没有提醒的系统来告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所以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忘了交社保的时间长了,需要缴纳的滞纳金可能会达到上万元。

解读北京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计算

解读北京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计算 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也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但是计算方法很多人都不明白。下面,51社保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补缴需加收滞纳金?——社保法实施以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什么是养老保险放大系数?——社保法实施以前 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单位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放大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什么情况下补缴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 补缴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不计算滞纳金。 例如:某单位2013年6月要为某职工补缴2005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2000元,如何计算其补缴费用? 正常情况:单位缴费:2000×20%=400元;个人缴费:2000×8%=160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400+160=560元。 加收放大系数:C=2012年社平÷2004年社平=5223÷2362=2.21 单位缴费:2000×2.21×20%=884元; 个人缴费:2000×2.21×8%=353.6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884+353.6=1237.6元。 二者差额:1237.6-560=677.6元。 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详细介绍的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掌握了心里就有数了。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滞报天数 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 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 A 法定申报日期 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 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辅导教材第75-76页,2008年辅导教材第85-86页,2009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C(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4、以上为对教材的解释,并结合课件内容予以讲解,下面对课堂上的例题再作讲解,以解大家的疑惑。 例题: 某装货的飞机于2009年7月4日(星期六)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境,收货人委托的报关行于7月22日向海关报关,次日收到海关已接受申报的回执,问: 1、滞报几天 2、现在改为7月3号进境,问滞报几天 3、假如7月2日运输工具进境,14日向海关申报,15日数据被退回,18日重新申报,当日收到回执,问滞报几天 4、现将3改为15日收到已接受申报回执,18日向海关交单,21日应海关要求改单,23日重新发送数据,问滞报几天

浅析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改革有效途径(嘉兴海关郑波)

试论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改革的有效途径 【内容提要】本文拟借助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现阶段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发展趋势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着手,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阐述进行海关业务改革与整合过程中“流程再造”的必要性,尝试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矛盾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通关作业模式流程再造发展趋势改革整合 【作者简介】郑波男杭州关区嘉兴海关主任科员 自1998年以来,海关总署党组做出了《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勾勒出现代海关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两步走发展战略。随着《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的出台,以通关作业改革为突破口的第一步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海关制度初具规模,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建立在H2000业务系统基础上的通关基本模式与当前海关工作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海关业务改革与整合势在必行。 一、现有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未来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这对矛盾的产生,存在合理性与必然性 (一)通关作业模式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已基本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见成效,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体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原有的体制和模式已显露出种种弊端,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行政机构、经济主体和法制形式,作为国家机器的海关系统也不例外。 (二)矛盾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正是由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矛盾,我们才能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给予解决这个过程取得不断的进步,以实现不断的调整生产关系来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生产力,达到一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 根据自组织理论,发展就是系统进化,从旧的稳定状态跃迁到新的稳定状态。而这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又会被新的矛盾和不平衡来打破,形成一个由若干个非线性、相互关联、开放型环状结构小系统组成的,保持螺旋向上的开放型循环系统。 海关系统自2001年进行通关作业改革以来,仅审单中心的职能就经历两次调整,主要针对其面向海关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方面,通过对不相适应的方面解析以进行改革方向的不断修正,来推动海关业务改革的进程。2000年开始,海关总署陆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估价和质疑程序 操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多部文件,整合原有内容相同、相近的大量文件、规定,走在了海关第二步发展战略的最前列。这些措施促进了海关通关作业模式的改革步伐,推动了海关第二步发展战略的进程。 二、现阶段海关通关模式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表现方式 (一)海关现有通关作业模式与风险管理理念不相适应 作为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的中心部分,风险管理模式的应用在海关系统中得到了大力提倡,风险管理在海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的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来处理和解决海关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当今海关人的共识。这也符合今后海关业务发展的需要。 但是,由于海关风险管理理念引入较晚,发展还不尽完善,存在着对风险管理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风险管理理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项和的公式是Sn=N (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 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N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N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1999年1月19日,则N应取8,如取9就错了,因为1998年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0.0045×48×8(8+1)+0.003×48(8+1)×19=180.14元。如果有人对N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N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对以上欠费户N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二、滞纳金S=KN×0.003×T,即滞纳金S=月管理费(K)×欠费月数(N)×0.003(系数)×月欠费的平均日长度(T)。上式既直观,且运算简便,开票据时,我们能充分保留原始数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2009-07-12 08:35:35) 转载标签:分类:物业法规1、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27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2、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3、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 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需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责任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海关调查,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告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它指定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它要求”拦)。 赔偿原则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委托报关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 协商解决事项变更、中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因签约双方以外的原因产生的问题或报关业务需要修改协议条款,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滞报金与滞纳金计算的一个比较说明

滞报金与滞纳金计算的一个比较说明 滞纳金与滞报金的比较: 1、都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书上说的从申报进境之日起,说得很令人迷糊,很容易让人以为是申报进境这一天开始算):滞报金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次日开始、滞纳金是开具税单日的次日开始;都是要先推14天再看第15天是否为节假日,但这第15天的意义却不一样,滞报金的这一天是理论上的“起征日”,而滞纳金的这一天是缴款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并非起征日。 2、都是0.5?征收率; 3、都是50元起征,即如果算出的滞报或滞纳金<50元,则免予收取。 4、都有一个遇到节假日问题,但规定不同,见以下第6点; 5、滞报金是14天的申报期限,而滞纳金是15天的期限; 6、滞报金是无条件扣除前面14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次日起开始扣掉14天-不论第14天是否为节假日),再无条件看起征日即第15天是否是节假日,如是则起征日顺延;而滞纳金是扣除前面的14天有效期限后,再看最后一天有效期即第15天,是否是节假日,而不是看起征日是否为节假日。 7、滞报金是去除小数点后面的金额,只取整数;而滞纳金是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分”; 滞报金和滞纳金的对比 期限from…to 顺延 滞报金进境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14日内第15日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止,起始日和截止日计入起征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海关填发缴纳税款之日起15日内第16日至缴清税款之日止,起始日和截至日计入期末遇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例题1 境内某公司从日本进口电焊机一批,已知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人民币15000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额为人民币30000元,海关于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 该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缴纳税款,应缴的税款滞纳金是: 解答:4月16日+16日=5月2日,即说明5月1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根据政策,期末遇节假日顺延至5月8日,则滞纳2天. 例题2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3月1日(星期二)货物进境,25日申报提货,19日、20日为双休日,滞报天数是:10天 解答:3月1日+15=3月16日3月25日-3月16日+1=10天 例题3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2月4日(星期五)海关填发税款缴纳9日至15日为春节假期,公司2月21日交纳税款滞纳天数是:2天解答:2月4日+16日=2月20日,2月21日-2月20日+1=2天 例题4 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5月9日申报进境,收货人5月15日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于5月27日提交纸质报关单时,发现海关已于5月26日撤销电子数据报送单,遂于5月30日重新向海关申报,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5月31日提交纸质单证。如以上日期均不涉及法定节假日,滞报天数应为:7天 解答:5月9日+15=5月24日5月30日-5月24日+1=7天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海关征税是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重要环节,按时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尽的义务 ,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合法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如果不能如期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 ,就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不仅影响货物通关的效率 , 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探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 ,如何正确理解并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问题,尤其是在对滞 报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上提出作者的思考。 一、关于滞报金的探讨 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海关按规定征收的罚金 ,出口货物不存在滞报的问题 ,也不会征收滞报金。以下关于滞报金的若干问题 分析 ,都是建立在逾期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产生滞报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规定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 14 日内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 报 ;超过 3 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 ,依据海关行政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货物由海关提 取并依法变卖。 1.对于“之日”的理解。这里的“之日”不能理解为当日,应理解为“次日” (第二日)。 举个例子 ,例1: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 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 , 收货人于 2010 年 3 月 23日向浦东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海关当日作出接受。在例 1 中,该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 ,办理进口手续的申报期限为 2010年 3月20日(星期六),而不是 2010年 3 月 19 日。在实际的操作中 ,为了简便 ,我们可以运用“ X+14 ”的方法来确定申报期限 ,“X” 表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运用到例 1 中,用“ 6+14”得出20,即申报期限 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 2.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两次”申报。直转转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货物。由于要办理转关申报和进口申报 ,故可以理解为“两次”申报 ,分别存在关于申报期限的理解。按规定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 14日 内 ,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 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 14日内 ,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举 例 , 例 2: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与 20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从海关浦东口岸进 境 ,2010 年 3 月 19 日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在转关运输承运人按海关规定路线和时间内 ,于 2010 年 3 月 20日(星期六)运抵九江 ,该进口货物收货人于 2010年4月 8日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

中国发明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中国发明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当公司或个人拥有新的技术方案,为了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取得高额的利润回报,通常会选择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后就会受到中国发明与专利的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将自己的技术成果保护起来了。授予专利权后需要每年缴纳年费,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年费,就需要缴纳年费滞纳金。那么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标准是多少 (一)、发明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9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1200

滞纳金和滞报金

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范围 1、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2、起征时间: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3 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滞纳金的其他情况,参见教材276页。 (二)征收标准 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的免予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多选题(07年)下列税费中,不足人民币50元免予征收的是:() A.滞纳金 B.关税 C.增值税 D.消费税答案:ABCD 1、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 2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 3、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 4、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例1、海关于9月10日(周二)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A、9月23日 B、9月24日 C、9月25日 D、9月26日答案:C 2、海关于9月6日(周五)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A、9月20日 B、9月21日 C、9月22日 D、9月23日答案:D 解释:纳税人本应最迟于9月21日缴纳税款,由于9月21日是星期六,缴纳期限

顺延至9月23日星期一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9月24日(周二)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滞纳天数为1天。 3、海关于9月30日(周一)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关税。 A、10月14日 B、10月15日 C、10月21日 D、10月12日答案:B 解释:缴纳期限中间遇到国庆节,节假日不能从期限中扣除,纳税人最迟于10月15日(周二)缴纳税款。 4、海关于9月17日(周二)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本应最迟于()缴纳税款。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放假,10月8日正常上班。 A、10月2日 B、10月3日 C、10月7日 D、10月8日答案:D 解释:纳税人本应最迟于10月2日缴纳税款。但政府通知临时调整休假时间,缴纳期限应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即10月8日。10月9日是滞报的起始日,缴纳税款的当天为截止日,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如果纳税义务人在10月11号缴纳税款,则共滞报3天。 单选题(06年)海关于2006年4月17日(星期一)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国家调整休息日,5月1日至5月7日为节假日,5月8日正常上班,为避免产生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最迟应缴纳税款的日期是()。 A.4月30日B.5月2日C.5月8日D.5月9日答案:C 解释:纳税人本应最迟于5月2日缴纳税款。但由于国家调整休息日,缴纳期限应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即5月8日。 单选题(08年)境内某公司从日本进口除尘器一批。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40000元。海关于2008年5月23日(星期五)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该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缴纳(注:6月8日为端午节,公休日顺延至6月9日),应征的税款滞纳金为:() A、0元 B、50元 C、100元 D、125元答案:A 解释:先算滞纳的天数。5月23加上15天,是6月7日,缴纳税款的截止日。但截止日6月7日是(周六),缴纳税款的的截止日是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6月8、9日为节假日,第一个工作日是6月10日。最后的缴款期限6月10日,6月10日去缴纳税款不存在滞纳。6月11日为滞纳期的计征起始日,缴纳的当天为滞纳金的计征截止日,起始日和截止日都计入滞报期间。因此6月11、12为滞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 解释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滞报天数 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 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 A 法定申报日期 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 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 (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辅导教材第75-76页,2008年辅导教材第85-86页,2009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C(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4、以上为对教材的解释,并结合课件内容予以讲解,下面对课堂上的例题再作讲解,以解大家的疑惑。 例题: 某装货的飞机于2009年7月4日(星期六)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境,收货人委托的报关行于7月22日向海关报关,次日收到海关已接受申报的回执,问: 1、滞报几天 2、现在改为7月3号进境,问滞报几天 3、假如7月2日运输工具进境,14日向海关申报,15日数据被退回,18日重新申报,当日收到回执,问滞报几天 4、现将3改为15日收到已接受申报回执,18日向海关交单,21日应海关要求改单,23日重新发送数据,问滞报几天

用EXCEL在计算税款滞纳金快捷又准确

用EXCEL在计算税款滞纳金快捷又准确 滞纳金的计算,是广大税务人员需要经常面对的工作。通常的计算方法是:先计算出税款滞纳的天数,再根据税额及日加收率计算滞纳金加收的数额。但对于滞纳时间较长的税款,采用手工计算滞纳天数,计算结果往往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准,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手工计算方式速度缓慢,也不利于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新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实施后,滞纳金的日加收率也由原来的0.2%下调到0.05%,对于4月30日前发生滞纳的税款,在计算滞纳金时还必须分段计算,从而对滞纳金的计算变得更为复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摸索了一种利用EXCEL计算滞纳金的方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EXCEL工作表上,建立如下工作表: 第二步,通过“设置单元格格式”,在“数字”中将B、C栏设置为日期,将D、E、F、G栏设置为“数值”,并对F、G栏保留两位小数,并确认。 第三步,由于滞纳金加收日期一般为开票的当天,因此可选定C2,输入公式=TODAY(),即自动显示开票当天的日期。

第四步,由于2001年4月30日,在转变为数值时,其显示值即为37011。所以,在选定D2时,输入公式=IF(37011-B2<=0,0,37011-B2),即显示按0.2%加收的天数;选定E2,输入公式 =C2-B2-D2,即显示按0.05%加收的天数;选定F2,输入公式=A2×D2×0.2%,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2%加收的滞纳金数额;选定G2,输入公式=A2×E2×0.05%,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05%加收的滞纳金数额;通过拖动,即显示D、E、F、G第3行至第10行的计算结果。选定F11,单击快捷键“∑”,选定范围为F2:F10,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2%应加收的滞纳金总额,通过向后拖动,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05%应加收的滞纳金总额。 第五步,“锁定”(A1:A3)、(A11:C11)、(D1:G11),选定(A2:C10),去除“锁定”,再设置“保护工作表”,待保存后该表即设置完毕。 在实际计算时,只要输入税额、税款限缴日期,则每一笔滞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及若干笔滞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总和可分别按 日加收率0.2%和0.05%自动产生,使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变得既快又准确。

合同滞纳金如何计算

合同滞纳金如何计算 一、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 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 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 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 2021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 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 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 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 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 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缴

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缴 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俗称“离岸价格”。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俗称“到岸价格”。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可以简单的理解为FOB+F=CFR,CFR+I=CIF。 由于离岸价格本身包含着出口关税,用它作完税价格计算关税,就会出现所得关税中含有关税的“税中有税”问题。因此,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

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这一段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包括;如果成交价格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例: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出口生丝一批,离岸价格为550万元。出口税率为100%。纳税人计算关税时,以550万元为完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550×100%=550(万元) 本案例中的纳税人以离岸价格作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额是错误的。 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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