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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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体系,推进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统筹城乡基础教育发展,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和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差距,加快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美好愿望,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优质均衡基础教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供给总量进一步扩大,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教育公平进一步凸显。

到2030年,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区县(市)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每位适龄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加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保持校园内外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冲击学校,寻衅闹事,侮辱、殴打师生员工,破坏教学设施,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二、严禁非教学实验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未经学校许可,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不准鸣放高音喇叭,严禁在校园内练习机动车驾驶。

三、严禁在高校围墙外侧100米、中小学校正门外侧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影响教学环境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20米范围内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

五、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50米范围内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学校不得在校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违章建筑。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劝告、制止,要求整改。

对拒不整改者,由公安、城管、规划、工商、文化、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模块二 第1讲《幼儿园管理条例》——演示文稿

模块二 第1讲《幼儿园管理条例》——演示文稿
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 妇联、残联等单位: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
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案例:园长的苦恼
某单位附属幼儿园的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不能 很好地遵守劳动纪律,时有迟到、早退、串班聊天 等违章情况的发生。在年底奖金发放时,园长根据 奖罚制度从其年终奖金扣发150元作为处罚,并奖给 出满勤、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李老师,以期起到奖 优罚劣、奖勤罚懒、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陈老 师感到心理很不平衡,认为幼儿园工作量大,放松 一下没什么了不起,况且也没出现什么意外情况, 要求园长退还扣发的奖金。园长认为,既然制定了 规章制度,就该认真贯彻执行,否则会挫伤本园职 工的积极性,拒绝了陈老师的要求。陈老师很愤怒,
如:《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修订) 《岳麓区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
政府负责,幼教事业管理地方化
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 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分级管理,教育部门发挥主管主导作用
• 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 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幼儿园工作规程》
考虑再三,园长觉得自己不能盲从上级领导,应 坚持原则。于是她写了一份材料呈报上级,讲明情 况:如果不能贯彻执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那么自 己就无法胜任园长的工作,况且自己的做法是正确 的。上级领导对此很重视,经反复调查研究,做出 决定:
• 外部管理体制 • 内部管理体制
一、外部管理体制
•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 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 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无证民办幼儿园兴起的原因、危害及解决策略

无证民办幼儿园兴起的原因、危害及解决策略
证反而没有人管 , 办了证管 的部门多, 于是准备先办起来再
说 , 检 查起 来 再 办证 也 不 迟 ,出于 这种 原 因的 有 2位 ,占 等
5 。 %
该文件 出台之前没有与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达成共识, 有 些无证幼儿 园虽然符合 湖南省简易幼儿 园基本条件 ( 试
行) , 在补 办证件尤其是在补办消防检查合格证时无法 但 过关 , 办证件手续只得望而却步。再如 , 育行政部门没 补 教 有强制执法权 ,在取缔无证园时又难 以取得其他部门的支
好 本辖 区 内 的 幼儿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 府 要对 现 存 的部 政
现存私立有证幼儿园虽然为数不少 , 但这些 幼儿 园的办 园经费除了家长缴费 , 基本上没有其他来源 , 以普遍收费 所
较 高 , 将 普 通 家 庭 的 孩子 排 在 了 门外 。 其 是 一 些 小 区配 也 尤
缔成 为 一 大 难题 。
甚微 。 一方面,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缺乏有力的组织和人力保
收 稿 日期 :2 1 —1 —3 00 0 0 作 者简 介 :雷 芳 (9 0 ) 17 一 ,女 ,湖 南常 德 人 ,副研 究
第四 , 幼儿 家庭对学前教育需求 旺盛且 自我保护意识缺 乏。目前大多数家庭拥有 的是独生子女 , 孩子集家庭宠爱和
计 ,我国 目前无证 幼儿园 占到整个园所总数的 5 %以上 。 0
这 些 园所 兴 起 的原 因是多 方面 的 , 危 害 性 不 容 忽视 , 当 共 应
般兴起 的无证幼儿 园没有人力和精力给予有效监控。 另一方
面, 国学前教育的财政投 入严重不足 ,只占整个教育投入 我
尽快予以妥善解决。
只有一个人 负责 。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的教育部门,除北京、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正文:----------------------------------------------------------------------------------------------------------------------------------------------------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批准后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新区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建设必须与建设的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幼儿园、小学建设费用纳入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单位兴建,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必须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后其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配套的中学建设用地,由建设开发单位无偿提供,其建设资金在教育附加收入中安排,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教职工的住宅用地,由建设部门按优惠价提供。

住宅由教育部门自建。

五、旧城改造应配套改扩建好该地区原有中小学、幼儿园。

旧城改造涉及的中小学改扩建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改扩建方案。

名校周边为何房价高

名校周边为何房价高
升 ,从 而 导致 了房价 的抬 升 。
说 ,教育配套成本的最终 承担者还是购 房者。教育配套 成本对房价的影 响可 以 描 述为这样 一个 逐渐 演变 过程 :教育用
比如长沙市新开发 的楼盘 中位于 四大名
校 以及 砂 子 塘 、育 英 、枫 树 山等 重 点 小
0 2 国土资 4 源导刊
还显然是远远不够 的。事实上 ,开发建
设单位永远都不会做亏本 的经营。无论 他们在教育配套建设方面投入的资金缺 口有多大 ,他们都会将这些所投入 的成
本 分 摊 并 转 嫁 到 房 价 里 面 去 。也 就 是
涨。笔者认 为 ,调 控的主要对象应该是
学 校 、医 院 、车站 、码 头 以及 城 市景 观 区周 边楼 市 的价 格 ,其 中对 学 校 周 边 楼
其 中 住 宅 用 地 1 0 3 .4 、 教 育 用 8 2 0 7 m
地 4 6 92 m 含 一 所 2 班 小 学 和 一 1 7 .7 ( 4 所 5 班 中 学 )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用 地 7
1 0 . m。 6632 1

规划 容 积 率 ≤2 ,最 终 成 . 5
市 价 格 的调 控 应 该 放 在 重 点 考 虑 范畴 。
的教育 环境 资 源是 购房 者 考虑 的 首选 因素 ,旺盛 的需求导致 了楼市价格 的攀
升 ;另 一 方 面 与 现 行 的教 育 配 套 设 施 的
投入体制有关 ,教育配套设施用地及建 设成本 的计入导致了挂牌土地地价 的抬
验 收 。在 实 际操 作 过 程 中 ,中学 ( 初 含 中 、高 中 )的用 地 成 本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的用 地 及 建 设 成 本 均 由取 得 本 宗 土 地 使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说明: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第十四章附则附件: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续表3.3.2续表3.3.2续表3.3.22.2 对于用地标准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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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修正本)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

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
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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