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1)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1)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林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财政厅2021年2月25日附件: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4号)、《贵州省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林发〔2019〕3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纳入《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采取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森林抚育及补植补造等经营措施,通过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增加森林蓄积,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和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的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通过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省属国有林场确定的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专门用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
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是指财政安排的对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的利息补助。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思考与建议王喆【摘要】文章主要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基本情况以及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诠释对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研究,作者结合自身经验对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给出适当的建议。
【期刊名称】《辽宁林业科技》【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61-62)【关键词】林业项目;贴息贷款;政策;建议【作者】王喆【作者单位】辽宁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辽宁沈阳 110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1.1 金融服务基本情况①政策性银行。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这些银行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贷款期限比较长,二是贷款利率不高,通常都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
②商业性银行。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商业性银行主要是中国商业、中国农业、中国建设等银行,还包括新兴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农村合作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这些商业性银行主要给林业项目提供普通的贷款,贷款期限不长,并且贷款利率不稳定。
③农村信用社。
给林业项目提供的主要是短期的贷款,但利率上浮比较高。
1.2 中央财政贴息扶持基本情况现今,中央财政对各种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发放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在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及林业区、沙区的基础上发展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方面的贷款予以贴息;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对国有及集体林场或是苗圃、森林企业、森林公园里进行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等都予以贴息;对单独从事林业资源开发及产品加工的林农以及林业职工个人的项目予以贴息贷款。
1.3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管理基本情况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服务对象逐渐倾向于多元化。
为了满足发展需求,各林业地区都积极研究出符合发展需求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升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管理能力,运用科学的、规范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对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选项、审查、监督、落实等方面进行管理,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合理使用提供保障,也为林业的长久、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为了促进林业发展,支持林业企业和农民经营林业生产,我国财政部制定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财政贴息政策,降低林业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支出,减轻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的贷款负担,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推动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策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林业生产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林业工程、林业产业化项目、林下经济项目等。
对于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的林业生产经营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贴息对象。
1. 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公司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2. 农民经营林业生产,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林木种植、采伐、加工等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
三、贴息标准。
1. 对于符合贴息对象的林业生产经营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财政部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根据项目性质和地区情况确定。
2. 贴息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一半,具体贴息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贴息比例和贴息期限。
3. 审核通过后,林业主管部门将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拨款,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将建立健全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林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的繁荣发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权抵押贷款扶持政策

贷政策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
林权抵押贷款期 间, 因各级人民政府规 长期合 同 ,由公 司对林农 贷款进行担 划调整林地 的属性和用途等原因 , 导致 保, 林农 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充分发挥 抵押林权价值降低 的, 政府和相关权益 省林业投资公司投融资的龙头作用 , 开 人应 给予抵押人 降低林权 价值 部分的 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 、 再担保 的业务。 补偿 , 并优先用 于归还贷款本息。 3 . 建立和完善森林保 险机制。扩大 7 . 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方式。拓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范围, 提高财政 宽林权抵押物 范围 ,以国有林 区和 国 保 费补贴 比例 ,鼓励创新森林保 险产 有林场所有 的林木所有权 或林地 使用
为了深入推进集体林权 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统一保险 、 统
制度改革 , 促进林业产业 的
藏
快速健康发展 ,拓宽林业融 资渠道 , 云南省出台《 关于加 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的 意见》就加快推进林权抵押 , 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大林 权抵 押 贷款 信 . 加
理赔。引入涉林信用保证保险和借款 人意外伤害保险 , 分散借款人和银行 的 风险。 鼓励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金融服务 合作 , 共建信用共同体 , 云南保监局要 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 林 业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 的 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 。
一
4 加大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金融 机构 特别 是 涉农 金融 优化贴息流程 , 加大贴息力度 。对符合 机构 , 要制定对林权抵押贷 贴息政策规定 的林权抵押贷款 , 引导借 款的信贷计 划 , 积极 向总行 款人 申报贴息 , 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争取信贷额度 , 调整优化信 审核后 向省林业厅 申报林 业贷款财政 贷结构 , 加大对林 权抵押贷 贴息项 目。对3 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 0 款的投放力度。 贷款 , 优先纳入省级林业贷款财政贴息 2积极 建 立 多元 化 的林 资金范围给予贴息 , . 各级也要加大对林 业贷款担保制度。 鼓励各类 权抵押贷款的贴息扶持力度 。 担保机 构 开办林 业 贷款 担 5 .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保业务 , 以林权抵 押为主 省级财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 对 要 反 担保措 施 的担 保公 司 林权抵押贷款,按新增量的0 %给予风 . 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5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第二章范围和用途第五条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规程

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规程一、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概述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木材战略储备和林业产业发展。
这一业务旨在发挥金融资本在林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的政策背景和意义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的政策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开展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增加森林资源储备,保障国家木材安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三、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项目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要求;2.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用途证明、信用评级报告等;3.申请途径: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核后,报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审批;4.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审批→贷款发放。
四、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的还款方式和期限1.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付息等还款方式;2.还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金融机构规定,一般分为短期、中长期贷款,最长不超过15年。
五、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的监管与管理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用于国家储备林建设和产业发展。
金融机构需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检查,确保项目合规、有效运行。
六、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的发展前景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推动下,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未来,金融机构将不断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拓宽贷款渠道,以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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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第五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
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审核、筛选,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凡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需调整林业贷款计划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
调整后的项目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同时,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经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以及重新核实的贷款余额。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申请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国家林业局应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审查核实后再申请贴息资金。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于11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建议拨付贴息资金。
财政部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贴息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
地方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2〕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林业贴息贷款申报指南一、贷款贴息范围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3、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4、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贷款贴息利率及贴息期限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三、贷款申报程序贷款意向经办银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材料逐级上报县财政局县林业局拟申报项目审核同意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拟申报项目审核同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拟申报项目审核同意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拟下达项目审核同意下达项目建设计划贷款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贴息建议申报项目材料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贴息建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贴息建议逐级上报逐级上报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贴息建议下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林业贴息贷款资金申报程序四、贷款申报材料(一)贷款计划申报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资金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建议书,建设总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交;3、项目单位申请计划文件,项目单位计划申请文件报项目单位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直属单位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4、项目计划申请表(见附表);申报表填报事项:(1)借款人全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2)项目规模及内容: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建设内容及规模;(3)自用资金率要大于30%,少于30%的项目原则上不申报;(4)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5)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6)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7)贷款方式一般为抵押贷款方式;(8)企业总资产要大于申请贷款总额。
5、项目单位与贷款银行的初步贷款意向书;6、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省林业厅受理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底。
(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当年一、二、三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当年申报全年的财政贴息资金,第四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下一年度申报贴息资金。
1、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文件;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贷款合同复印件;4、贷款保证复印件;5、贷款进账单复印件;6、利息结息单复印件;7、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文件,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报项目单位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直属单位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林业贴息贷款申报程序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安徽省林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就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项目扶持原则1、坚持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属于“十一五”林业规划重点工程的以及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予以倾斜;3、坚持滚动扶持的原则,项目单位同一贷款项目扶持不超过2次;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申报林业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均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二、项目申报(一)项目申报材料1、林业、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2、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4、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程序1、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前林业贴息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并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2、省林业厅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1)厅基金站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织对各市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剔除有以下情况的贷款项目,形成初审意见。
①不符合林业贴息贷款使用范围;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③项目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完备;④相关经济指标不合规定;⑤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贷款项目。
(2)将初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申报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同意,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3、下达国家林业局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一)申报材料1、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申请报告并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2、新增林业贴息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帐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其它证明文件;3、应贴息林业贷款余额经办金融机构证明。
(二)申报程序1、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财政、林业部门根据当前政策规定,审核、汇总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应贴息资金,逐级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林业厅申报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年度财政贴息。
2、省林业厅按以下程序申报(1)厅基金站负责组织审核各地申报材料,剔除有下列情况的林业贷款项目,形成初审意见。
①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完备;②改变项目用途;③申报材料与金融机构证明材料贷款额不符。
(2)将初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申报意见。
(3)将厅申报意见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4)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会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下达省财政贴息资金。
四、项目计划调整调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规定需报经林业、财政部门的同意;2、上年度已批复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本财政年度内落实的,或是当年已向国家申报但未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