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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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在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银行业务成为现代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顺畅进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管理机构、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电子设备等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活动。

这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电子支付等。

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机构1. 中央银行的责任中央银行是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机构。

其主要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监督银行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确保其合规运营;- 投资建设安全、高效的电子银行系统,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银行机构的责任银行机构在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时需承担以下责任:- 设立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规程,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建设安全的电子银行系统,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提供便利的电子银行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修订完善防范措施。

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措施1. 身份验证为了防止非法访问和交易,银行机构应采取多种身份验证措施,如密码、数字证书、双因素认证等。

同时,客户也需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凭证,不得泄露或与他人分享。

2. 加密技术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使用加密技术,确保信息不被窃取和篡改。

银行机构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加密算法,并定期更新密钥,保证信息安全。

3. 风险监控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子银行业务的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和风险事件。

对于高风险交易,系统应能主动进行风险提示和限制。

4. 客户教育银行机构需要加强客户教育,提升客户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帮助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避免陷入各类网络诈骗。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第一章ﻫ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资金的安全,完善银行业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电子形势手段或网络通信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活动第四条电子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客户的需求,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服务,以及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服务;(二)向客户提供转账支付、实时回收、信息查询、账户迁移等便民服务;(三)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四)提供特定目的的结算服务,如优惠活动、促销活动、电子发票等;(五)提供客户的网上投资理财服务;(六)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咨询服务;(七)支持以电子金融业务为基础的符合国家及有关规定的银行相关业务。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料资格审查、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机制,认真履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客户行为监督和报告等机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疑转账支付的,应及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电子银行应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实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安全账户交易。

第九条电子银行应当采用多重认证体系,加强访问控制,建立监控系统,测试应用程序漏洞,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子银行应当全面实施系统备份、业务备份及灾备措施,确保客户账户及其资金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职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领域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业务准入、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等,对于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业务准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团队。

同时,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业务规划、风险评估报告、应急处理预案等。

只有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许可,金融机构才能正式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只有具备足够实力和能力的金融机构才能进入电子银行业务领域,从而降低潜在的风险。

风险管理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例如,对于网络安全风险,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先进的加密技术、防火墙等措施,保障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对于操作风险,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内部审计制度,防止人为失误和违规操作;对于市场风险,要加强对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定价管理,合理控制利率、汇率等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隐患。

客户权益保护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重中之重。

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保护、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金融机构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服务方面,要保证电子银行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在收费方面,必须做到收费透明、合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帮助客户做出理性的决策。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背景介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务的发展。

过去,人们只能通过实体银行柜台来办理各种金融业务,现在通过互联网、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也可以轻松完成各种操作。

然而,电子银行业务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有相关的管理规定来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和客户在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时的权益和责任明晰,同时也要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监督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

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业务范围的规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范围,其中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形式的业务。

同时,还对各类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用户权益保护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向用户明确告知相关风险,并确保用户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同时,用户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正确保管个人信息和密码,避免被盗取或滥用。

3. 信息安全管理由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信息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加密、防止网络攻击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还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并进行相应的报告和纠正措施。

4.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业务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资金安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提高电子银行业务水平,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注重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便捷、高效、稳定。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银行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业务的种类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包括:(一)网上银行业务;(二)手机银行业务;(三)自助终端银行业务;(四)其他电子银行业务。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确保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三章电子银行业务的流程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客户登记: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件进行登记。

(二)开通账户: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手续。

(三)客户查询: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四)客户操作: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进行转账、查询、理财等业务操作。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开展较为普及和安全的电子银行业务,不得开展和促销高风险业务,如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等。

第四章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保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窃取或泄露。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修复漏洞,确保系统安全性。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

电子银行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然而,与此同时,电子银行业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网络安全、信息泄露、交易欺诈等。

为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前,应当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战略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评估应当考虑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规模、复杂性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风险控制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策略、内部控制制度、应急预案等。

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三)风险披露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交易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等。

披露应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和评估风险。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一)客户教育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业务。

教育内容应当包括电子银行的安全知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

(二)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银行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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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银行业务(简称“电子银行”)是指本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离柜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小程序、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业务等电子渠道。

第三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凡符合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条件的本行均应受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越权操作、玩忽职守、牟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业务、新产品的申请或报备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相应风险;(三)制订相应业务制度和产品服务协议等法律文本,其中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规定应与本办法相符。

第七条本行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开展产品创新时,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融入产品开发、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一)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二)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三)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四)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五)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详细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消除客户误解;(六)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八条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应向客户提供不间断服务:(一)因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升级等原因,计划暂停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客户,并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做好客户解释工作;(二)因平台上特定业务升级等原因,计划暂停提供该业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工作;(三)因突发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服务暂停或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应参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逐级上报,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九条国家法律或监管要求发生变更,当地监管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平台上产品或服务提出特定要求时,本行应及时研究和落实,并逐级上报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行终止电子银行业务平台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应提前通知客户,必要时应为客户提供过渡服务措施,发布相应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产品与渠道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二)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电子银行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三)编写电子银行相关业务需求,协助信息科技部开展电子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四)受理并审核各部门的电子银行业务需求。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完善电子银行业务客户及产品的柜面操作规程,对有关柜面交易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等;(二)参与相关产品功能设计,提供账户和支付业务支持;(三)参与制订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四)负责电子银行相关业务的异常账务处理;(五)负责客户服务中心与电子银行各产品的衔接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科技部职责:(一)负责根据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系统技术规划;(二)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需求受理、技术开发、测试、上线工作;(三)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网络基础设施、技术安全体系的建设;(四)负责应急管理、运行维护和相关技术支持;(五)负责协助电子银行服务提供商的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电子银行相关产品的全面风险管理;(二)制定反欺诈等技术安全管理策略,及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风险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法律合规部职责:负责电子银行业务合同文本、业务章程、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协议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第四章业务规定第一节业务基本规定第十六条电子银行客户是指通过本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小程序、企业网银、电话银行、短信业务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客户。

注册客户是指通过本行电子渠道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个人和企业客户。

第十七条电子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转账、缴费、账户明细查询、账户密码修改及客户服务等服务功能。

本行将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适时调整各版本电子银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个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时应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应出具中国护照。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三)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十九条企业客户需额外提供企业有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电子银行使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经办人办理,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柜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二节客户注册和注销管理第二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客户,均可申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

本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一条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办理,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办理,经办人办理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前,应与客户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业务办理规则,约定责任承担方式,维护本行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客户注册、变更或注销电子银行服务,应向本行提出申请,本行应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确认该申请为客户的真实办理意愿。

应按照客户申请的事项为其办理相应业务,并保存客户的申请记录。

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和注销业务,应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对客户身份进行认证。

应根据客户身份认证强度和电子银行安全认证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行应提示客户保管好密码和身份认证工具,并注意防范电子银行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电子银行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撤销本行结算账户的,存在违反协议条款、不遵守本行有关业务规定,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本行声誉等行为,或长期处于不动账户状态、常年未缴纳服务费,经确认不再使用的,本行可主动注销客户电子银行业务。

第三节客户信息管理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是指本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所收集、使用或保存的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载有客户信息的各种资料统称为客户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本行收集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本行应对客户信息依法保密,其使用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行未经许可不得损毁、涂改、替换客户信息资料,不得擅自调用或复制客户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本行应控制客户信息的知悉范围,避免无关人员获取客户信息。

因工作需要接触客户信息资料的人员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本行不得向无业务往来的机构转移电子银行客户信息,不得出售电子银行客户信息。

第三十二条本行应按照反洗钱和会计凭证档案保管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其他机构转移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应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之内,并与信息接收机构签订书面保密合同,要求其安全恰当使用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安全认证第三十四条客户在电子银行登录及实现交易时,须验证设置的客户电子银行用户名和登入密码,客户可使用电子银行注册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用户名使用。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登入密码不能设置为简单密码,登入密码仅作为电子银行自助注册客户登入时使用,客户申请时自行设置。

客户可在电子银行渠道修改或通过柜面进行重置;客户连续错误输入五次后将根据系统安全设置锁定账户,原则上24小时后自动解锁。

柜面提供密码重置及账户解冻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在本行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申请时,只能申请绑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作短信口令的接收。

第三十七条柜面在办理申请绑定安全认证介质相关业务时,须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任一张本名账户凭证原件。

第三十八条电子银行交易上限,由本行根据业务发展及安全策略制定并调整。

客户可在本行统一制定的交易上限之下,自行设置本人电子银行帐户的转账限额,同一客户电子银行帐户下挂多个账号共享转账限额。

第三十九条当客户登入电子银行后超过时限仍未提交业务请求,系统自动解除本次登入,客户再次访问服务端时将被要求重新登入。

第二节业务风险管理第四十条本行业务部门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开办业务,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做好本部门主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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