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题目: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一:上市公司不当披露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投资者通过《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经过证监会的认定,投资者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
该案例为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二、案例二:证券服务机构过失案某证券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投资损失严重。
客户诉诸法律,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证券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案例三:内幕交易涉案案件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堪称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典型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四、案例四:证券交易造假案某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受损。
投资者经过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法的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仅为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部分案例,证明了证券法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例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相关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有所了解,如发现投资纠纷,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理解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案例五:虚假陈述案某公司在发行证券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

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具体证券法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证券法的实际应用和法律精神,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一)案例一:_____公司内幕交易案_____公司是一家在证券市场上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
在某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提前获取了未公开的关键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二)案例二:_____证券公司欺诈发行案_____证券公司在承销某公司的股票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问题,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后遭受了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的分析1、内幕交易的认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在本案例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显然属于内幕信息。
而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2、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对市场的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秩序。
长期来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二的分析1、欺诈发行的认定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案例中,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对发行人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发行行为。
2、法律责任欺诈发行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
对于欺诈发行的责任人,包括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证券典型错误案例分析

证券典型错误案例分析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犯下一些典型的错误,导致投资失败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围绕证券市场中的典型错误案例展开分析,以期为投资者提供经验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错误案例一:盲目跟风操作许多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往往会出于跟风心理,盲目跟随他人的投资决策。
例如,在媒体大肆炒作某只股票的时候,许多投资者会盲目追捧该股票,无视基本面数据和风险因素,导致最终的结果是高位买入低位卖出,损失惨重。
错误案例二:缺乏风险意识在证券市场中,风险无处不在。
然而,很多投资者却缺乏对风险的充分认识和理解。
他们往往只看重投资收益,而忽视了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比如,在经济形势不景气或者公司业绩下滑的情况下,依然持有不断亏损的股票,结果导致巨大的投资损失。
错误案例三:频繁交易频繁交易是许多投资者常犯的错误之一。
许多投资者在市场波动时,总是不断调整自己的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操作,试图通过多次交易来获利。
然而,频繁交易不仅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还容易受到市场情绪的影响,造成冲动操作,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投资失败。
错误案例四:追求短期收益很多投资者都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取丰厚的投资收益,因此追求短期收益成为他们的首要目标。
然而,短期收益往往伴随着更高的风险,投资者往往需要承受更大的波动和压力。
过分追求短期收益往往会导致过度交易、高风险投资等问题,最终造成投资失败。
错误案例五:缺乏专业知识在证券市场中,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是许多投资者的弱点。
他们往往对市场信息的理解和分析有限,盲目跟从他人的投资建议,无法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容易受到市场的误导,造成错误的投资决策。
为了避免这些典型错误,投资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
首先,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备受关注。
然而,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分析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案件影响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了误判,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2. 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虚假陈述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2. 操纵证券市场;3. 内幕交易;4. 其他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由汪某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汪某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汪某为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主编某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某板块实战技法,并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0之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21日通报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某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某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处以1.25亿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由于涉嫌操纵市场,北京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某利用北京某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事实上,这是首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认定为实施操纵市场,汪某也成为因涉嫌操纵市场而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第一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某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某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某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其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某管理、使用和处置,汪某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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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
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公司2006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07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题中,孙某2007年7月离职,因此2008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题中,监事李某2007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07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本题中,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4)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以下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除外。
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1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双方约定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
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
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A公司于2004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 200万元;2005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 900万元;2006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
股送1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 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 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违规
提供担保的事项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
②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