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条和规定。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重点法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约定合同的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一方对合同解
释发生争议的,对方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
的内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
考虑到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机制。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原创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3.《合同法》的解释及应用正文《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法律规范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方面的内容,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该法于 1999 年3 月 15 日通过,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1.合同的订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处理原则。
3.合同的履行: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以及如何履行合同。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6.违约责任:规定了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三、《合同法》的解释及应用《合同法》的解释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司法解释进行。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处理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效力第五条合同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5.3 解除的效力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条件6.2 终止的程序6.3 终止的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保管9.1 合同文件的保管9.2 合同信息的保密9.3 合同资料的移交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的条件11.2 生效的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的条件13.2 补充的内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构成要约。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2.2 合同的成立自乙方承诺甲方要约之日起,本合同即告成立。
2.3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履行合同。
3.2 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意义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方式2.合同的内容3.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条件3.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果1.合同的终止2.合同解除的后果六、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2.违约责任的形式3.违约责任的承担七、合同争议的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口头、书面、默示等多种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
合同履行的条件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的合格等。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包括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果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抵销等原因,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合同的缔约方应当自由决定订立合同的内容、方式和约定事项。
自由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和自主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的例外情况,如民事行为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各个阶段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二、合同订立的要件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应满足以下要件:1. 协议要约: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要约。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要约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2. 定价: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将合同价格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3. 交付物的确定与交付:对于以物交易为内容的合同,交易物的确定和交付是合同订立的重要要件。
4.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5. 合法性: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两部分。
若存在迟延履行情况,迟延方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一方的利息;如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要求:合同法还对消费者合同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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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十六】2009年03月13日星期五上午01:21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理解要点】本条就是租赁合同的概念。
尤其是租赁所拥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和所有权是不同的。
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性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用益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就看“6个月”这个点。
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注意合同的相对性;注意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合理期限”为3个月。
)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分析】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
半年后何某出国。
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
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
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A是错误的,B是错误的,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典型的“借鸡下蛋,以蛋还鸡”!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了买卖与租赁两个合同。
)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条从字面上能够理解。
)第247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注意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租赁期满,所有权还应该是出租人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理解要点】20年这个最高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理解要点】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看“6个月”这个点。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要点】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理解要点】学理上至今争议很大。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要点】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的相对性;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理解要点】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理解要点】“合理期限”为3个月。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理解要点】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理解要点】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理解要点】从字面理解就可以了。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理解要点】注意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