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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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员工患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员工患病)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于年月日入职甲方,任。

现乙方因患病需回家休养治病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

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及意愿,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

经双方平等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关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年月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确认甲方此前已经按照其出勤状况全额支付了其所有劳动报酬。

3.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元(具体明细如下)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1)经济补偿金2)代通知金3)医疗补助金4)医疗期工资5)医疗期社保缴费补偿6)实际开支(住宿、交通)7)甲方爱心救助款4.甲方支付乙方年月份工资共计元(结算至月日)。

5.甲方此前帮助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用元,由甲方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元,扣除乙方借支款元,剩余款项合计元,自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由甲方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结束,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相应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用词严谨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

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二、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重大疾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重大疾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重⼤疾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单位⾮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付经济赔偿,劳动者患有重⼤疾病在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过错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重⼤疾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患有重⼤疾病在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过错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1、⽤⼈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意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

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意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

主题描述我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做HR,企业约有1600人。

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2013年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我们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

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

现在,我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请问我该怎么办?案例解读:一、重庆,卫生用品商贸公司,规模1600人;二、一48岁导购,2013年2月进公司,合同期三年,首次交纳社保;三、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医疗期三个月公司延长医疗期至一年;四、公司出于利益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不同意。

结论:企业虽表同情,但企业不是承担社会职能的机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正道。

记得小时候,生活在一家大型国企的家属院里,谁家婚丧嫁娶、谁家生老病死,全院不消五分钟尽人皆知。

企业有医院,有托儿所,有学校,至于这种癌症病人的救助治疗,更是企业承担了所有责任。

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的现象。

然而,市场经济的转变,也转变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从九十年代起,国企转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到地方,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市场经营自负盈亏解决就业的责任,政府的职责是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企业为社会营造和谐的经营和生活环境。

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款解读:医疗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延长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017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2017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2017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劳动法医疗期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动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分析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分析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王旭东时间:2011-04-03浏览量6960评论031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汇编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汇编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汇编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3、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八十一年发给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少于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展开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八十一年发给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乎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轻微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关键性侵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诉人:电话:住所地:被诉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风险提示信息: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________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相关政策,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如下:一、医疗期:1.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逾期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因工负伤,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医疗期根据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的结果进行安排。

3.医疗期内,员工享受病假工资。

二、病假工资:1.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a.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第1-3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b.第4-12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计算时的工资基数:a.固定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的正常工资;b.计件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时间计算:a.连续患病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b.季节性疾病,累积患病时间超过半年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c.患者患有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的,从手术后一天开始计算。

三、疾病救济费:1.疾病救济费是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适用于住院的上海市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职工。

2.疾病救济费按照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后30日内。

3.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定,并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进行调整。

四、医疗补助费:1.医疗补助费是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适用于上海市本市户籍职工和按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并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个月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2.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就医费用的个人部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自费医疗费用实际交付后30日内。

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摘要】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有义务支付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这是单位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在法律程序上,病情与劳动合同解除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单位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职工权利受到保障的立场。

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并且有必要性。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在于维护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关键词】职工, 病情, 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 医疗费用, 道德义务, 法律规定, 程序和条件, 法理依据, 司法解释, 医疗补助费, 职工权利, 必要性。

1. 引言1.1 解释病情对劳动合同的影响解释病情对劳动合同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且敏感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因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不仅会对职工本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困扰,同时也会对单位的正常运转产生一定的影响。

病情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工作能力。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职工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但当职工因病无法胜任工作时,劳动合同的执行就会受到影响。

单位根据劳动合同与职工签订的约定,需要职工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但病情的出现会显著降低职工的工作效率,甚至无法正常工作。

这样一来,劳动合同的原有约定就无法继续执行,职工也无法继续为单位创造价值。

病情可能导致职工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

一些严重的疾病或工伤可能会影响职工长期的工作能力,甚至导致职业的转变。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可能已无法胜任,职工也需要进行职业调整或转岗。

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原有的约定将无法继续执行,单位需要重新考虑职工的工作安排和薪酬待遇等问题。

病情对劳动合同的影响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需要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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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医疗补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医疗补助
发布日期:2010-10-25 案情介绍:易某是一家公司员工,于2001年4月到公司上班,双方最近一份
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为易某参加了养
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006年11月13日,易某经查患有唇癌病,先后到多
家医院住院治疗。

2007年2月14日,公司向易某发出书面〈〈通知》:“易某,你与本公司签订的2006年劳动合同已于12月31日到期,2007年将不再续订。

” 接此通
知后,易某咨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得知自己在合同期内患病,应该享受
医疗期及其他相关待遇。

公司则认为,已按规定给予易某3个月的医疗期(从
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2月12日),并且每月发给300元病假工资,不存在
其他待遇的问题。

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易某将其告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给本人医
疗补助费及医疗期间少发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
付给易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合计 1.5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虽已调解解决,但双方的争议事由却是普遍存在。

在全社会大力
推进工伤保险、注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同时,对患病职工特别是不能被鉴定为
职业病职工的权益维护,确实有待加强。

本案中,易某在合同期内生病,虽说公司参加
了医疗保险,但他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应享受以下几方面待遇:一是医疗待遇。

易某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必须延长劳动关系至易某的医疗期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
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

”该〈〈通知》第三条又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计算,可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时间。

据此,本案中的易某至少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
疗期。

又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
止。

”所以,易某与公司所履行的合同,虽说至2006年12月31日已到期,但此时易
某的医疗期还未满,公司理应延长易某的医疗期,待期满后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病假工资待遇。

易某在医疗期内,应依法享受足额的病假工资待遇,而不是公司所认为的每月300元病假
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
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
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易某所住地当年最低工资标
准为520元/月,按80制算,易某所得病假工资应是416元。

因而,单位只给300元的病假工资是不合法的。

三是医疗补助待遇。

易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
可以得到适当的医疗补助。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的100% ”易某所患唇癌病,虽不能致命,但应算是绝症类。

因此,易某可以得到12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涉及政策:
案例内容:
综上,因病而不能上班及被用人单位辞退的职工,有理由向用人单位争取自
己的权利,而不是一有病就可以任凭用人单位辞退而得不到任何补偿,更不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有意无意地放弃自身权益,如果这样,不但自己的利益受损,也同时怂恿了用人单位随意侵害职工利益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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