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刑诉篇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在法律考试中,刑诉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一门重要学科。
掌握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不仅有助于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也能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本文将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其他重要知识点三个方面介绍刑诉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
起诉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立案: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
重点知识点包括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以及立案的主体。
2. 约见、讯问和讯问笔录: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约见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约见和讯问的规定、程序和要点。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被告人在起诉阶段取得自由的一种方式。
备考时需要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特点。
审判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关键环节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开庭审理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
2.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备考时需要了解和掌握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的出庭义务等。
3. 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庭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
备考时需要重点了解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鉴定证据的程序。
其他重要知识点1. 适用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法律。
备考时需要熟悉并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判决的形式和效力:备考时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判决形式及其效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3. 上诉和再审:备考时需要了解上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点,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以上仅为刑诉法备考中的部分重点知识点,备考时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准备。
希望考生能够按照学科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刑诉法的知识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目录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四管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刑诉知识点分类总结

刑诉知识点分类总结一、起诉阶段1.案件立案案件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主要内容包括(1)案件受理条件(2)受案程序2.侦查机关立案的审查侦查机关进行立案审查主要考察的是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是否有罪行、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等。
二、侦查阶段1.举证责任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一旦在审判阶段以后,如若不能提供清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则一般定罪刑。
2.刑事拘留的法律适用条件刑事拘留是一种严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3.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主要是对在逃嫌疑人,对自首在立案之前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全部范围机关起诉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的。
4.检察机关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申请撤销侦查监督部门的抗诉权。
5.检察机关不批捕或撤销案件的审查检察机关对不批捕或撤销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和撤销逮捕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1.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逮捕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2.审查逮捕的法律适用和程序审查逮捕主要包括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是否遵循逮捕程序等。
3.对羁押期间的检察监督职能对羁押期间的检察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审判阶段1.主审法官的审理职能主审法官在审判阶段负责审理案件,对案件的审理职能主要包括组织庭审、调查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等。
2.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人民陪审员是审判阶段的参与者,主要职责是参与案件的审判,并对案件作出裁判意见。
3.审判机关的调解职能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具有调解职能,主要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部分案件作出调解决定。
五、判决阶段1.法院判决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判决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包括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等。
2.上诉、抗诉和再审的相关制度在判决阶段,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或请求再审。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
1.立案阶段:指刑事案件开始侦查阶段,有关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收集
和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进行登记。
2.审查起诉阶段:指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
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一审审理阶段:一审阶段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等程序,最终
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有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1.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包括搜查、抄袭、拘捕、传唤、扣押等措施。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和法
定权力范围。
2.证据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证人
证言的证明力、书证的认定方式、物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1.侦查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沉默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辩论权、辩护权、质证权等,确保被告人有公正的审判。
3.证据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证人和证据的措施,如保护证人
的身份、保护证人的安全等。
四、非诉讼解决方式:
五、特殊程序: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罚执行程序:
八、上诉程序: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刑事
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学大二刑诉重点知识点

法学大二刑诉重点知识点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的过程。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公益性: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权益。
2. 强制性:刑事诉讼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刑事诉讼程序。
3. 隐私性: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了保护,相关信息不得随意公开。
4. 对抗性: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对抗关系,法庭对双方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二、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分为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1. 公诉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利益进行指控,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被告人:指被控犯罪的人,他有权申请辩护人,并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利。
3. 辩护人:代表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报案后,通过立案调查,确定案件事实,评估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找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3. 提起公诉阶段: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始审判程序。
4. 审判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护词,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判决。
5. 执行阶段:法院作出判决后,相关机关会按照判决执行,确保刑罚得以有效执行。
四、刑事证据的形成和证明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法庭所需要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口供和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形成和证明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证据的获取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否则将对案件的真实性产生负面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被伪造或篡改。
3. 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证据获取的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证据必须对案件事实有充分和明确的证明作用。
五、刑事审判中的口头辩论和书面材料刑事审判中,辩护人和公诉人可以通过口头辩论和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观点,表达意见。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活动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鼓励群众提供线索、证据等。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责。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5、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9、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下,代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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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停止执行死刑 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的; 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的; ⑤罪犯怀孕的; 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停止执行后的审查 程序 注意: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 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A、雇凶 伤害他人的;B、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C、涉及寻衅滋事的; D、涉及聚众斗殴的;E、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F、其他不宜和 解的。 2、禁止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 当事人和解程序。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五年 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救济方式: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 5 日内提出上 诉、抗诉(这里的抗诉既包括提起二审的抗诉,也包括提起再审的抗 诉)。
十二、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 ①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共 7 种):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 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外国单位的 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主管部 门——最高人民法院——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 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
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和当事人。
3.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 3. 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
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 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
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 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 检察院。 案件审理。
当准许;
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
2.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二 再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移 送 案
审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 件;
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 2. 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
撤回 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院 宣 告 裁 判 前 撤 回 抗 诉
证 据 不 足 或 者 将 无 罪 判 为 有 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
四、二审的审理结果 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①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 量刑不当的。②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 判。 3、发回重审: 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对于按这一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 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 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重新 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定程
五、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结果 ①核准死刑 A、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 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B、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 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 决、裁定。 ②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③改判: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2.申请抗诉的主体:公诉
主体
人;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2.非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 理人有申请抗诉权(只能
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针对判决)
理由 无需理由
确有错误
形式 书面或者口头
书面
途径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法院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1.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应 1.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
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刑诉篇
一、不起诉
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区 种类 别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 诉
适用对象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经过补充侦查,
或 者 刑 诉 法 第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 仍然证据不足,
15 条 规 定 的 情 处刑罚或者免刑罚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形
的
件
有无裁量权
十三、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条件 ①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 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启动程序 ①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 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 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 强制医疗的决定。 (三)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九、附条件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 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 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 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 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B、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 谅解; C、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D、属于侵害特 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E、案件事实清
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处理 和救济方式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 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 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②不符 合本解释第 507 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83 条第一
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六、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对象:生效裁判 时间:(1)一般而言,两年(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 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 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①终审人民法院或 其上一级人民法院;②检察院申诉审查部门(2)两级申诉原则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 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 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 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 间存在矛盾的;③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④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无
有
有
能否再起诉
不能
不能
能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二、上诉和抗诉
上诉
抗诉
1.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 1.抗诉主体:提起公诉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检察机关;
八、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①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②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 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 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 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 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一并原则)②检察院只对 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 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则)3、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 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