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

外法史
外法史

外国法制史

·绪论

参考书目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梅因:《古代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

几个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法律?

二、法律的发展有什么规律?

1,法律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2,法律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

?古代法概述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两河流域法

概述

历史沿革

《汉谟拉比法典》

《汉姆拉比法典》的基本特征——法典结构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具有古代东方法的一般特点;具有人类早期法的一般特点;属于世俗法。

两河流域法的历史地位

·古代印度法

概述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及其他。

《摩奴法典》

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世袭的职业;严格的内婚制;等级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古希腊法

一、古希腊法概况

二、古希腊法的特点

三、雅典“宪法”

一些概念:城邦、公民、兵制、官制

德拉古立法

梭伦立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贝壳放逐法

伯里克利立法

雅典民主政治评价

苏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三、罗马法的渊源

习惯法

民众大会的决议

元老院的决议

裁判官的告示

法学家的解答

皇帝敕令

四、罗马法的体系与分类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婚姻家庭法:父权:家长制的家庭制度

夫权:“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

1.物与债

对物之诉;对人之诉

物的概念及分类

所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性。

2.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的发生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诉讼法——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

第三节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西欧中世纪法

中世纪早期(5-9世纪):日尔曼法的优势地位

正在生长的教会法

局部适用的罗马法

中世纪中期(10-13世纪):罗马法复兴

地方习惯法形成

教会法兴盛

城市法兴起

商法的发展

中世纪后期(14-17世纪):国家法形成

罗马法继受

教会法衰微

中世纪法的基本特点:法律的多元化格局

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化关系

西方法律传统的构建

·英国法

第一节英国法渊源

关于英国法的概念

一、普通法(Common Law)

(一)普通法的形成

1.诺曼征服与强大王权:直接化的封建附庸关系

进行财产清查

建立御前会议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司法组织改革: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管辖权。

王室法院:财政法院;民事诉讼法院、王座法院

审判组织改革:巡回审判、建立陪审制、令状制度

程序先于权利

(二)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权威判例与先例规则

判决理由与区别技术

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

遵循先例与法律发展

二、衡平法(Equity)

概念

形成

衡平法与普通法

三、制定法

制定法的历史:国王的立法权、国会的立法权、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制定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判例法

制定法起次要作用

判例法传统影响制定法的适用

第二节英国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起源

英国宪法的酝酿:

古代法治传统

封建法

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1215年《自由大宪章》

背景:反英王约翰的贵族起义

内容: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

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

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决定

原则:王在法下、普通人权、法治

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斯托布斯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基本原则:(国王统而不治)

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有无限的立法权;无竞争的立法权

责任内阁

法治原则: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法治意味着普通法和普通法院占优势;法治意味着宪法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英国宪法由长期的历史演变而成

英国宪法由成文宪法、宪法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组成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只具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含义,而不具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含义

第三节英美侵权行为法

一、概述

侵权行为与犯罪

侵权行为与合同

侵权法主要是各州普通法的调整范围

二、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与归责原则

中世纪:严格责任

近代:过失责任主义

现代:反思——严格责任与公共政策

三、几种侵权行为

1.以过失为核心的独立侵权行为

(Donoghue v Stevenson)1932年: 邻人检验标准(neighbour principle)

过失的构成: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

被告违反这一义务

违反义务的后果使原告蒙受损失

2.过失的特殊类型:产品责任

1852年Thomas v. Winchester: 本身危险

1916年MacPherson v Buick:瑕疵

1932 Donoghue v Stevenson: 制造者注意义务

3.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1873年Rylands v. Fletcher

含义

要件:拥有危险物;土地的非自然利用;物的逸出;损害。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诉讼程序

二、法官制度

三、律师制度

·美国法

第一节美国法概论

一、美国法历史

1.美国法的历史基础(17世纪初-1776)

17世纪——殖民地法规;17世纪末——普通法的影响加强

2.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5)

法典化运动;

普通法的确立与改造;

法律的拓张性与维护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3.美国法的镀金时代(1865-20世纪30年代)

对公司的保护和对财产权的强调

斯宾塞哲学、法律达尔文主义与放任政策

防御性的法律

4.美国法的福利时代(当代)

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

法律的职能转变为确保公平分配社会资源

新兴的法律部门

法律重述与统一州法运动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差异

第二节美国宪法

法制资源:普通法;罗马法;自然法思想;各州的宪法实践。

一、宪法渊源

五月花号公约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二、1787年美国宪法

(一)制宪会议

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统一高于一切;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权利;务实主义和妥协精神

(二)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三)联邦宪法的精髓:限权政府

纵向限制:联邦制;横向限制:分权制衡

1.联邦主义原则

内涵:联邦与州的分权——明文列举与概括保留

联邦宪法与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

解读: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与默示权理论

联邦主义原则的演变:建国——内战保持平衡时期

内战——新政二元联邦主义

新政以来联邦政府集权化

2.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的历史基础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各州的宪法实践

分权制衡的演变

20世纪以前——“国会政府”

20世纪以来——“总统国王”

3.公民权利与自由

宪法修正案

人权法案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第5条修正案: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

185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决:怀尼哈默诉人民案

1857年德雷德·斯考特案

第14条修正案:

洛克纳案(Lochner v. New York,1905)

穆勒诉俄勒冈(Muller v. Oregon,1908)

西海岸旅店公司诉帕瑞斯案(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1937)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司法审查制的含义

2.司法审查制的确立: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Marbury v. Madison)

问题

回避

受理与管辖

谁有判断的权力:少数还是多数

推理的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黑人权利的经典判例

·法国法

1.法国法发展概述

封建制法(843——1789)

近代法:(1789——1871)

过渡时期的法:人权宣言;卢梭、雅各宾派和大革命

拿破仑时期的全面立法----六法体系

现代法:(1871年至今)

法国宪法与宪政历程

法国大革命以来共存在15部宪法,其间经历过3次君主立宪制、2次帝制和5次共和国。

2.1804年民法典

背景:革命前分散杂乱的民事法律;革命法令。

民法典的编纂者及拿破仑的作用。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思想和理论基础: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性主义

结构:总则;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

无限私有制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以自然法精神为基础的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典

保留了若干习惯法传统

全面继受了罗马法

简明扼要、注重实用的文风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影响及评价

法国民法的现代发展

·德国法

德国法发展概况

封建时期的法:日尔曼法、罗马法、法典化

近代法:大陆法系的新发展

发展与蜕变:魏玛共和国、法西斯法

二战后

1900年德国民法典

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概况

民法典的制定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体例:总则、债、物、亲属、继承。

内容:在坚持传统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对封建习惯法传统的保留立法技术:逻辑严密;概念精确;一般条款

历史地位和影响

·日本法

日本法律发展概况

外建史名词解释高频词汇

历年外建史名词解释真题精华版 1.山岳台:又称观象台,古西亚时期崇拜山岳,崇拜天体,观测天象的高台建筑。特点是由高大的台基、台阶、坡道和庙宇组成。它是古西亚最有特色的建筑,可避水患,也反映了古西亚人对集中式高耸构图和纪念性的追求。 2.新巴比伦城:古西亚时期新巴比伦王国的都城,由旧巴比伦扩建而来。平面近似方形,横跨幼发拉底河。城外有护城河,城内有相互垂直的道路。南北向大道上依次串连着,伊什达门、空中花园、观象台、庙宇、郊外园林等。 3.窣堵坡:佛教的纪念性建筑,主要进行圣骸崇拜。由基座、栏杆、门架、实心半球体和顶部(嵌有宝顶)组成。成为后来塔的原型。 4.支提窟:佛教中特指供奉窣堵坡和佛像的佛殿(石窟佛殿),主要用于举行宗教仪式。 5.米利都城:古希腊希腊化时期一次性规划的希波丹姆式的城市。它采用了方格网城市规划理论,将几何形式和棋盘式道路网作为城市骨架。广场取代卫城成为城市中心,周边有神庙、商店。 6.视差矫正法:古希腊造型艺术上的一种处理手法。将科学技术和艺术美感结合在一起。具体手法有:内部倾斜和柱子侧脚、柱子卷杀、水平中线升起、高处放大和角处加粗。 7.凯旋门:古罗马纪念性建筑之一,为炫耀对外战役胜利而建。一般由矩形厚重的体量、女儿墙、券柱式门组成。其上刻有大量铭文,常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出入口。 8.纪功柱:罗马帝国时期,为宣扬皇帝战功而修建的石柱。高度一般为20-30米,多由大理石建成,里面是空心,可以登上柱顶。柱身上叙述功绩和胜利的浮雕,柱顶上是被纪念的人的雕像。 9.巴西里卡:古罗马用作法庭、议事和商业贸易的综合性厅堂建筑。特点是平面一般呈矩形,端部设半圆形龛,内部由柱子分为中厅和侧廊,主入口在长边上。其建筑体量大,结构简单,对后来基督教堂和伊斯兰礼拜寺影响较大。 10.卡瑞卡拉浴场:古罗马时期一座以浴场为中心的建筑综合体,也是古罗马最发达、功能空间最复杂的建筑类型。特点是平面近似方形,有纵横轴线,对称布局。由中部结构空间(冷热温水浴大厅)、大型开敞空间(运动场、花园)、外围辅助空间(图书馆、商店)三个部分组成。结构为全混凝土砖石拱券结构。其规模庞大、空间丰富、装饰华丽、序列严谨。 11.罗马万神庙:古罗马时期的圆形神庙。单一空间,集中式构图的典范。由方形门廊和圆形神殿组成。集希腊式柱式与罗马式穹顶于一体。混凝土浇筑,砖和连续墙承重结构。内部光影变幻,外观雄伟壮观,是现代建筑结构出现之前世界上跨度最大的建筑。穹顶直径43.43米。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具体内容无法详考。 (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 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 3、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4、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 7、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8八议:《魏律》首定, 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 适用对象是: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9、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是官吏享有司法特权的表现。 11、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12、三司推事: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指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13、《宋刑统》: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人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朝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4、创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所创,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15、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犯人翻供而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犯人2次翻供或者3次翻供,案件必须重新审理。有两种形式: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16、《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一部法典,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标志着明朝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的格局。为清律所继承。 17、充军:规定在《大明律》中,是把犯罪人按遣放里程发配边疆的刑罚。轻于死刑,重于流刑。 18、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是清代每年对死刑案件执行的复核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0、会审公廨:清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对于中国人和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21都察院: 22编敕: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外建史名词解释(资料整理版,古代外近现)

63 ----------------------名词解释------------------------------------ 古埃及建筑 1——牌楼门(sjtu-07) 古埃及庙宇中,轴线上高大、做戒备用的高墙,中部凹下处为出入口,上置厚重的石板眉梁。墙身两面向内倾斜,中间留空,内有楼梯可通至门楣,墙面刻有象形文字及图画。 牌楼门高大雄伟,表达了国王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气势。 2——玛斯塔巴 古埃及早期帝王陵墓。长方形台状,形式源于对当时贵族的长方形平台式砖石住宅的模仿3——太阳金字塔 古埃及法老的陵墓,形式来源于古埃及人对山体外观的理解——方锥形态,永恒的太阳神,太阳照射角锥形的光线 4——方尖碑 古埃及崇拜太阳的纪念碑。常成对地竖立在神庙的入口处。其断面呈正方形,上小下大,顶部为金字塔形,常镀合金。最高50余米,碑身刻有象形文字的阴刻图案。 古西亚建筑 5——山岳台 又称观象台,是古西亚人崇拜山岳,崇拜天体,观测星象的塔式建筑物。常建于一大平台,外形呈阶梯形,顶上有庙或祭坛。 实例:乌尔观象台 6——空中花园 新巴比伦城中,建筑在“梯形高台”之上的花园,被描述成“披着花木盛装的小山”

爱琴文明 7——爱琴文明建筑(sjtu-08) 即希腊上古时代,处于克里特岛和迈西尼城周围的爱琴海一带的建筑文化,创造了杰出的艺术成就。古爱琴建筑最早创造了“正室”的布局形式,成为后来希腊古典建筑平面布局的原型。 代表实例:克诺索斯米诺斯王宫,迈西尼城狮子门,阿托雷斯宝库 古希腊建筑 8——古典建筑(tj-97) 古希腊盛期的建筑和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的建筑同称为古典建筑 9——古典柱式(tj-94,98,sjtu-01) 包含古希腊三柱式(多立克、爱奥尼、科林斯)和古罗马五柱式(塔斯干、多立克、爱奥尼、科林斯、组合柱式)。古希腊古典时期发展成熟的特定做法的石质梁柱组合的艺术形式,到了古罗马时期得以继承和发展扩充至五柱式,是西方古典建筑的基本组成部分。10——雅典卫城(sjtu-05) 是希腊古典时期的代表作品,也是世界上最杰出的建筑群之一,是雅典当时宗教的圣地和公共活动场所,也是雅典国家强盛的纪念碑。 包括:卫城山门、帕提农神庙、伊瑞克先神庙、胜利神庙、雅典娜雕像 建筑群布局自由,高低错落,主次分明,在西方建筑史中被誉为建筑群体组合艺术中的一个极为成功的实例,特别是在巧妙利用地形方面更为杰出。 古罗马建筑 11——券柱式(tj-93)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 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 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 判断陈述真伪。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 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 的一笔。 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有: “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 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 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 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 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 案的慎重。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 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 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 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完整word版)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外国教育史教程名词解释目录答案

外国教育史教程 目录(及答案) 名词解释 1、苏格拉底方法 2、七艺 3、骑士七技: 4、要素教育 5、导生制 6、教育性教学 7、恩物 8、昆西教学法 9、初级学院 10、平行教育影响原则 11、国防教育法 12、开放大学 13、终身教育14.智者(诡辩家) 15.产婆术 16.知识即美德 17.文雅教育 18.快乐之家 19.实科中学 20.柏林大学 21.费里法: 22.恩物: 23.四段教学法 24.骑士教育 25.公立教育运动 26.教育性教学 27.泛智 28.爱弥儿 29.教父学 1、自然主义教育 2、恩物 3、“发现学习法” 4、“一般发展” 5、全面和谐发展 6、智者 7、自然主义教育 8、经院哲学 9、“劳作学校” 10、改造主义教育 11、宫廷学校 12、骑士教育 13、中世纪大学 14、城市学校 15、新教育运动 16、进步主义教育运动 17、实验教育学 18、终身教育 19、人本化教育 20、“从做中学” 1、苏格拉底方法:苏格拉底方法在哲学研究和讲学中,形成了由讥讽、助产术、归纳和定义四个步骤组成的独特的方法,称为苏格拉底方法。 2、七艺:文法、修辞学、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 3、骑士七技:骑马,游泳,投枪,击剑,打猎,弈棋,吟诗 4、要素教育:要素教育论是裴斯泰洛齐的教育基石是,它的基本含义是:教育过程要从一些最简单的、为儿童所理解和接受的要素开始,再逐步过渡到更加复杂的要素,促使儿童各种天赋能力全面和谐的发展。 5、导生制:又称贝尔?兰开斯特制。由教师把所教的内容先教给年龄大,学习比较好的学生,然后由这些学生再教给其他学生,这些学生称为导生。这个制度称为导生制。 6、教育性教学:教学必须具有教育作用,他把教育和教学的关系看成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教师在进行教学时不能只限于如何使学生获得实际的真实技能,而应着眼于培养学生的道德品格,教育又必须通过教学来实现,没有教学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严格的按照教育目的组织教育过程,使教学真正成为造就真正所需要人的途径。 7、恩物:意味着上帝的恩赐,也就是神赐给儿童的活动玩具,恩物的基本形状有三种:球体,正方体,圆柱体;体现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统一到多样的原则,是循序渐进的,有一定的逻辑联系的,恩物能够培养儿童认识、想象以及创造能力,是世界上积木的前身,现在任在应用,有想象性。恩物锻炼儿童的身体,促进学生肌肉的生长 8、昆西教学法:主张因材施教;最早提出了分班教学的初步设想;提出教学应和学生的接受能力相适应;主张对课业的学习应交替进行。 又称昆西制度。强调儿童应处于学校教育的中心;重视学校的社会功能;主张学校课程应尽可能与实践活动相联系;强调培养儿童自我探索和创造的精神。 9、初级学院:是一种从中等教育向高等教育过度的教育,它主要特点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授以比高中稍广一些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知识;初级学院由地方社区以及私人团体和教会开办,不收费或收费较低;学生就近入学,可以走读,无年龄限制,也无入学考试;初级学院课程设置多样,办学形式灵活,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就业,也可以转入四年制大学的三年级继续学习。 10、平行教育影响原则:是以集体为教育对象,通过集体来教育个人的教育方法,使教育者对集体和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教育影响是同时的、平行的。 11、国防教育法: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教育法》,其中心内容是是由联邦政府增拨大量教育经费,加强普通公立学校的数学、科学和外语教学,加强现代技术教育,资助高等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奖励科学研究,建立“国防奖学金”,培养第一流的科技人才,以增强国防能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资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

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 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 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 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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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圣职选帝侯:、、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维滕贝格和),在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国立图书馆。 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这称。 《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辩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官吏、自耕家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设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 “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它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为首陀罗。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和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是“非再生人”。 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与非再生人相对,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包括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平民种姓。 旃陀罗: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在位比首陀罗还低,不许与种姓人来往,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被遗弃的破容器吃饭,从事屠宰、抬死尸等低贱的职业。 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形成于东南亚历史上的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15世纪)。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这些王国模仿古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由此形成了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它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的所有法律。 希腊化法律: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 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的发展起来的。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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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 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从侧面也说明西周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7、铸刑鼎:春秋时期晋国的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鼎上,放在宫门口。让全国百姓都能够看到这个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8、战国法律思想: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掉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主要针对劳动人民的。 9、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10、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1、挟书罪:秦代收藏违禁书的罪名。 12、城旦:是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名。秦服四年兵役,汉确定其刑期为五年,夜里筑长城,白天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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