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
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2.18世纪荷兰:格老秀斯,鲁兹法
3.19世纪德国:萨维尼、温德海德与潘德克 顿学派 4.英国:对罗马法的吸收
罗马法的复兴
• 三.罗马法在各国法典中的本国化 ——以法国为例 1.16世纪爱国律师迪穆林的构想 2.17世纪中法国特里伯尼:柯尔贝尔
3.18世纪朴蒂埃的民法论著
4.拿破仑、包塔利斯、特郎舌, 1804 《法国民法 典》以及刑法、商法、刑诉、民诉法典
罗马法的复兴
• 四.罗马法复兴进程
1.12-13世纪,国法大全发现,注释法学 2.14-15,罗马法适应社会,实践法学 3.15-17,罗马法成为西欧普通法,人文法学 4.18-19,罗马法本国化 5.20世纪,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 一.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1.国法大全的发现与波伦亚大学
2.伊纳留斯与注释法学派(1100-1250)
3.巴尔托鲁与评论法学派(1250-1பைடு நூலகம்00)
4.阿西亚特与人文主义法学派(1400-1600)
罗马法的复兴
• 二.罗马法向欧洲诸国的扩展
1.16世纪法国:居雅斯与高卢经验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外法史考试重点

埃及法一、公元前8世纪,公布了《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
二、公元前13世纪,拉美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即早期的种姓制。
三、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埃及法特点1、成文法。
2、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3、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
4、司法审判制度发达。
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
5、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巴比伦法一、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前21世纪时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成文法典。
三、《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四、《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五、《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六、《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典范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②抵押、质押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印度法一、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外国法制史》课件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外法史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正式名称为《⼤⽇本帝国宪法》1889年制定,后统称“明治宪法”,由天皇、⾂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76条购成。
程序优于权利原则:即⼀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先要看当事⼈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他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他也是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圣训:是阿拉伯⽂“哈迪斯”和“逊奈”的意译,前者为传述后者意为⾏为。
圣训为⼆者之和,指传述出的先知⾔论、⾏为和⽣活习惯。
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内婚制,职业世袭。
柔性宪法:是以根本性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内容,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于普通法律的⼀种宪法。
典型的是英国宪法。
⼆、简答:1.简析梭伦⽴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担任执政官,其在⼀系列政治法律⽅⾯的改⾰统称梭伦⽴法。
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奥⼀切债务奴役制。
(2)安财产多寡划分四个等级,(3)提⾼民众⼤会地位,赋予表决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利。
(4)创制400⼈会议和陪审法院,特点:(1)禁⽌以⼈⾝为担保的借贷。
(2)每个⼈都有替被害⼈要求赔偿的⾃由。
(3)向陪审法院诉讼的权利。
2. 简述罗马私法体系的构成与基本内容。
答:(⼀)⼈法:1、⾃然⼈。
2、法⼈。
3、婚姻家庭法。
(⼆)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权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权。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3.简述伊斯兰教五功的内容:答:。
(1)念功。
(2)拜功。
(3)斋功。
(4)课功。
(5)朝功。
五、论述:1.论述《魏玛宪法》的制定,内容和特点。
答:(1)《魏玛宪法》是1919年1⽉,经第⼀次世界⼤战败北和1918年资产阶级民主⾰命的德国,召开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国名会议,改组政府,制定⼀部将德国建设成为⼀个实⾏地⽅分权的统⼀共和国新宪法。
外法史名释

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古代亚非两河流域及其毗连的地区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许多法制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楔形文字法的典型是《汉穆拉比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是在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法典有序言、文本和结语3部分组成,共282条。
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集3.种姓制:众;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最为低下。
其特征是职业世代相承、种姓内部通婚、不同种姓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有严格区分。
对种姓制的规定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内容。
4.吠陀:是婆罗门教的最高经典,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
吠陀共有四部,即犁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5.《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法典是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的规定。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6.法经:是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吠陀经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等。
7.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为了进行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而颁布的法律。
主要内容有: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过去贵族倚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及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外法史读书笔记

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
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
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
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
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
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
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
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
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
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
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
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
当然,不乏有些作者真的写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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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绪论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梅因:《古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几个相关问题一、什么是法律?二、法律的发展有什么规律?1,法律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2,法律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古代法概述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两河流域法概述历史沿革《汉谟拉比法典》《汉姆拉比法典》的基本特征——法典结构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具有古代东方法的一般特点;具有人类早期法的一般特点;属于世俗法。
两河流域法的历史地位·古代印度法概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及其他。
《摩奴法典》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世袭的职业;严格的内婚制;等级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概况二、古希腊法的特点三、雅典“宪法”一些概念:城邦、公民、兵制、官制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贝壳放逐法伯里克利立法雅典民主政治评价苏格拉底之死·古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三、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的决议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敕令四、罗马法的体系与分类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一、人法——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婚姻家庭法:父权:家长制的家庭制度夫权:“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二、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1.物与债对物之诉;对人之诉物的概念及分类所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性。
2.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的发生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三、诉讼法——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第三节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西欧中世纪法中世纪早期(5-9世纪):日尔曼法的优势地位正在生长的教会法局部适用的罗马法中世纪中期(10-13世纪):罗马法复兴地方习惯法形成教会法兴盛城市法兴起商法的发展中世纪后期(14-17世纪):国家法形成罗马法继受教会法衰微中世纪法的基本特点:法律的多元化格局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化关系西方法律传统的构建·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渊源关于英国法的概念一、普通法(Common Law)(一)普通法的形成1.诺曼征服与强大王权:直接化的封建附庸关系进行财产清查建立御前会议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司法组织改革: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管辖权。
王室法院:财政法院;民事诉讼法院、王座法院审判组织改革:巡回审判、建立陪审制、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二)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权威判例与先例规则判决理由与区别技术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遵循先例与法律发展二、衡平法(Equity)概念形成衡平法与普通法三、制定法制定法的历史:国王的立法权、国会的立法权、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制定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判例法制定法起次要作用判例法传统影响制定法的适用第二节英国宪法一、英国宪法的起源英国宪法的酝酿:古代法治传统封建法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1215年《自由大宪章》背景:反英王约翰的贵族起义内容: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决定原则:王在法下、普通人权、法治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斯托布斯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基本原则:(国王统而不治)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有无限的立法权;无竞争的立法权责任内阁法治原则: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法治意味着普通法和普通法院占优势;法治意味着宪法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由长期的历史演变而成英国宪法由成文宪法、宪法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组成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只具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含义,而不具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含义第三节英美侵权行为法一、概述侵权行为与犯罪侵权行为与合同侵权法主要是各州普通法的调整范围二、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与归责原则中世纪:严格责任近代:过失责任主义现代:反思——严格责任与公共政策三、几种侵权行为1.以过失为核心的独立侵权行为(Donoghue v Stevenson)1932年: 邻人检验标准(neighbour principle)过失的构成: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被告违反这一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使原告蒙受损失2.过失的特殊类型:产品责任1852年Thomas v. Winchester: 本身危险1916年MacPherson v Buick:瑕疵1932 Donoghue v Stevenson: 制造者注意义务3.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1873年Rylands v. Fletcher含义要件:拥有危险物;土地的非自然利用;物的逸出;损害。
第五节司法制度一、诉讼程序二、法官制度三、律师制度·美国法第一节美国法概论一、美国法历史1.美国法的历史基础(17世纪初-1776)17世纪——殖民地法规;17世纪末——普通法的影响加强2.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5)法典化运动;普通法的确立与改造;法律的拓张性与维护财产权和契约自由;3.美国法的镀金时代(1865-20世纪30年代)对公司的保护和对财产权的强调斯宾塞哲学、法律达尔文主义与放任政策防御性的法律4.美国法的福利时代(当代)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法律的职能转变为确保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新兴的法律部门法律重述与统一州法运动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差异第二节美国宪法法制资源:普通法;罗马法;自然法思想;各州的宪法实践。
一、宪法渊源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邦联条例》二、1787年美国宪法(一)制宪会议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统一高于一切;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权利;务实主义和妥协精神(二)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三)联邦宪法的精髓:限权政府纵向限制:联邦制;横向限制:分权制衡1.联邦主义原则内涵:联邦与州的分权——明文列举与概括保留联邦宪法与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解读: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与默示权理论联邦主义原则的演变:建国——内战保持平衡时期内战——新政二元联邦主义新政以来联邦政府集权化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的历史基础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各州的宪法实践分权制衡的演变20世纪以前——“国会政府”20世纪以来——“总统国王”3.公民权利与自由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第5条修正案: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185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决:怀尼哈默诉人民案1857年德雷德·斯考特案第14条修正案:洛克纳案(Lochner v. New York,1905)穆勒诉俄勒冈(Muller v. Oregon,1908)西海岸旅店公司诉帕瑞斯案(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1937)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司法审查制的含义2.司法审查制的确立: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Marbury v. Madison)问题回避受理与管辖谁有判断的权力:少数还是多数推理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黑人权利的经典判例·法国法1.法国法发展概述封建制法(843——1789)近代法:(1789——1871)过渡时期的法:人权宣言;卢梭、雅各宾派和大革命拿破仑时期的全面立法----六法体系现代法:(1871年至今)法国宪法与宪政历程法国大革命以来共存在15部宪法,其间经历过3次君主立宪制、2次帝制和5次共和国。
2.1804年民法典背景:革命前分散杂乱的民事法律;革命法令。
民法典的编纂者及拿破仑的作用。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思想和理论基础: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结构:总则;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无限私有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以自然法精神为基础的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典保留了若干习惯法传统全面继受了罗马法简明扼要、注重实用的文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影响及评价法国民法的现代发展·德国法德国法发展概况封建时期的法:日尔曼法、罗马法、法典化近代法:大陆法系的新发展发展与蜕变:魏玛共和国、法西斯法二战后1900年德国民法典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概况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体例:总则、债、物、亲属、继承。
内容:在坚持传统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对封建习惯法传统的保留立法技术:逻辑严密;概念精确;一般条款历史地位和影响·日本法日本法律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