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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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 1、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2、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我某公司向外商报价每公吨CIF 香港 1000美元,而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

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注: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5、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报CIF伦敦,假设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为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伦敦价。

6、我对外报价为FOB价1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FOB C 3%价,我方应报价多少?7、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精典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精典案例

下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1. CIF 或CIP——内陆地区产品出口贸易术语的选择【案情简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 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l%,但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

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

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的缺陷,以及内陆地区出口方在应用此术语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心情。

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要承担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2页]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2页]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エГ生遠和和床。

近装送日期時, 対方ーエГ突然发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可否撤销? 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解析: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撒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解析: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木语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什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3.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栽,问:应如何判决?理由: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自考复习资料 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自考复习资料 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题1、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某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为7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为160%,计算净商业条件和单因素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63.6%.单因素商业条件=(Px/Py)×Zx=70%÷110%×160%=101.8%2、2002年,某国对外商业依存度为0.8,而该国当年的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800亿美元,出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计算该国当年GDP以及商业升水答:GDP的进出口总数/0.8=(1000+800)÷0.8=2250(亿美元)进出口总数=进口总数+出口总数,进口总数=1800-1200=600(亿美元)商业贸易顺差额=1200-600=600(亿美元)3、某国2003年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2000亿美元,此中办事出口总数为6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400亿美元,货物出口总数为8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该国GDP为3600亿美元试计算该国商业升水和对外商业依存度答:商业升水=(600-400) +(800-1200)=- 200(亿美元),贸易差额对外商业依存度=1000+20003600=83.3%4、假定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出口价格指数为8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数目指数为140%,计算该年的净商业条件和收益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80%÷110%×100%=72.7%收益商业条件=(Px/Py)×Qx=80%÷110%×140%=101.8%诠释:该国净商业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规模扩张,因而扭转出口商品价格相对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所处的不利场合排场,而且使该国的进口能力提高了1.8%。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篇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案例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

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 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

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

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 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

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SIGHT 勺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 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 万美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 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 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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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受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的发盘一经失效。

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

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2.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5瓣橘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INCHINA”。

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6瓣橘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时,只在纸箱上表明了“MADEINCHINA”。

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未按要求标明产地无法推销为由向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买主的要求合理。

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主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否则构成违约。

卖方的行为无视合同的规定,尽管装6瓣橘子,每箱26听可能不影响橘子罐头的市场价格,但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

只在外包装上标明“MADEINCHINA”,而未在每听罐头上标明,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场上的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箱罐头上加工“MADE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是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应该由卖方承担。

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4.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货抵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赔偿。

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你认为此方案我方应否负责?为什么?
答:(1)我方售货给A商,A转让给B,这是两笔独立的交易,我方只对A商负责。

(2)A商在货到甲国后,以另一条船将原货转运至乙国,说明A商已经接受我方所交货物,按一般法律规则,买方一经接受货物就丧失了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权利。

(3)据此,乙国B商发现到货数量短少,有权向甲国A商提赔,但A商无权据此向我方索赔。

5.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

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装运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发日期不妥
(2)按惯例即使信用证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为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3)对于外商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6.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汽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汽车中有40辆是卖给另一国的乙公司。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

航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由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以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乙要求赔偿损失。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答: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尽管按照CFR条件,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但在本案中,卖方无法确定500辆卡车是出售给乙公司的。

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属于其的40辆卡车未被冲入海里。

而是安全运抵目的港的450辆中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甲公司由于未将出售给乙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

所以乙公司的要求合理。

7.美国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美国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数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通关的证明。

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以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答:议付行不能拒绝退款。

因为(1)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款
(2)开证申请人不是凭提单将货物提走,开证行没有过错,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并退款给开证行。

至于受益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开证申请人及有关的责任方追索货款
(3)偿付行是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它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结性的付款,因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所以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向议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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