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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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船长及船员聘用程序

01船长及船员聘用程序

船长及船员聘用程序0 修改记录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船长及船员聘用任职的途径,旨在确保船长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及船员符合适任要求,确保船长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支持。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长及船员的聘用任职。

3定义3.1 管理级船员:指持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证书并实际任职的船员3.2 操作级船员:指持有二副、三副、电子员、二管轮、三管轮证书并实际任职的船员3.3 支持级船员: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船员3.4 高级船员:操作级及以上的船员的统称。

4职责4.1 总经理:负责船长及其他操作级以上船员的聘用批准。

4.2指定人员:负责对船长和操作级以上船员聘用的审核。

4.3 航运部是船长及船员聘用任职的职能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劳务部门双方签定船员聘用协议,参与对船长、大副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4.4 安全监督室参与对船长及驾驶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4.5 船舶技术部参与对船长和所有操作级以上船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5实施步骤5.1 船长的适任条件5.1.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的船长适任证书其他有效证件,按5.3要求评估,具有适当指挥资格;5.1.2 经过SMS方面的培训,完全熟悉公司SMS;5.1.3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敬业精神良好;5.1.4 获得岸基地足够的支持, 保证其履行职责.5.2 船员的适任条件5.2.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其他有效证件,经评估合格;5.2.2 经过SMS方面的培训,了解熟悉公司SMS;5.2.3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敬业精神良好,服从性好,并有效地实施本船的质量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5.3 聘用程序5.3.1航运部应为每艘船舶配备不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船长上岗考核内容概述

船长上岗考核内容概述
10
内、外部检查
10.1
熟悉内审、外审;国内海事安全检查;石油公司检查;检查;船级社检验;船舶保安检查的程序与检查重点
10.2
熟悉准备工作、缺陷的报告与纠正,与有关方交流的技巧。
11
船员管理
11.1
熟悉船员的日常管理规定
11.2
熟悉防止船员疲劳的规定
11.3
熟悉酒精、毒品操纵规定
11.4
熟悉船员考核规定
3.1
航次任务:航次、航线、是否适货适装;人员、证书、海图、气象、确认或者否决航次指令;确认各项开航前准备工作;制定、布置航次安全预控措施。
3.2
各类演习:亲自组织与指挥一次各类演习,公布的口令与指挥的行动符合应急部署的要求
3.3
管理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员证书的统计、有效期,证书到期前向岸基地的报告;船舶证书的分类、有效期、检验日期、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3.4
熟悉如何填写航海日记、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文书
3.5
熟悉船舶的垃圾管理与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3.6
熟悉分管设备的建档、保护、修理记录
3.7
熟悉船体结构、货油设备、系泊设备
3.8
熟悉体系文件的建档、记录、保管
3.9
熟悉船员劳动安全要求、特种防护器材的保护保管要求
3.10
熟悉应急反应的职责与指挥
4
2.3
熟悉船舶月度自查管理规定
2.4
熟悉不符合项的处理与封闭的规定
2.5
熟悉体系文件的修改及换版的要求,保持体系文件最新有效
3
部门管理
3.1
熟悉甲板部新聘转岗人员熟悉职责
3.2
熟悉编制甲板部的年度、月度维修保养计划、应急训练计划、在岗培训计划、甲板部设备的操作规程

船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船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电机员、政委等职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船员任职条件第四条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管理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操作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电机员、政委等支持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培训课程;2. 公司内部培训课程;3. 实际操作培训。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第十二条船员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合理使用船舶资源,降低船舶损耗。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1.目的本程序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管理船舶船员的配备。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船长、轮机长招聘、筛选、面试、录用。

3.2船管部:负责审核所有船员证件以及船员的相应管理,批准船员的任职(船长、轮机长除外);3.3船长:负责本船船员在船期间考核,查验船员证书的有效性并向船管部提出任职建议。

4.配员的依据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5.实施步骤船管部根据船舶类型、航线特点以及船舶为保证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等为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5.1船员(包括公司自有船员和由船员代理公司选派的外聘船员)的聘用标准5.1.1持证对现任船员以及新聘和转岗的船员,船管部确保其持有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应船种、吨位和航区的适任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件;5.1.2健康船员在任职前,应到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去体检,取得合格证明。

5.1.3合格•船员上岗前由船管部进行审批,并填写《船员派船审核表》(SP0602-1),其中轮机长的任职由船管部/SMS办审核后,填写《轮机长派船审核表》(SP0602-03)报总经理批准;对经批准的船员由船管部开具调令上岗。

•公司通过《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KSPO603)保证新聘和转岗的船员熟悉其职责,各相关部门、船舶以及人员各据其职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相应的职责后才能上岗。

5.2持证、健康和合格的保持5.2.1公司通过《人员培训程序》(KSPO604),保证在职船员熟悉其职责;5.2.2公司对船员在任期内应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求和内容参照相应的职务职责;轮机长的业务技能考核由船管部进行,并填写《轮机长考核记录表》(SPO602-4)其余船员分别由所在船船长或船长委托部门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对考试结果“差”的,考核者应将《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反馈给聘用批准人,视情重新培训或中止聘用。

船长、驾驶员业务考核、培训与开航前指令记录

船长、驾驶员业务考核、培训与开航前指令记录
12、本轮内外部检查发现或待解决的问题等。
海务主管意见:
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安质部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指定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船长聘用需经指定人员同意;
2.本表一式两份,船员带船存船长关本职业务管理具体要求。
6、涉及职责的管理程序、操作方案和须知。
7、当前港口国、船旗国检查基本形势,该轮所处PSC检查状态。
8、驾驶台基础管理,典型交通事故的警示。
9、 SMS规定的定期报告报表等内容。
10、防抗台风、雾航、冬季大风、冰冻等季节阶段性的安全指示要求。
11、公司近期船队安全生产形势。
船长、驾驶员业务考核、培训与开航前指令记录
Captain&Deck officerFamiliarizationRecord
编号:060200-3
姓名:
出生日期:
拟任职务:
毕业院校:
拟工作船:
任职资历:
考核内容
1、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理解。
2、本岗位业务的熟悉程度。
3、迎接PSC和船旗国的检查工作。
4、公约、指南、标准、规则等了解程度,特别要注意避碰规则方面的考核。
5、对船舶事故、险情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6、内外业务关系的协调与沟通能力。
7、资料、文件档案管理基本常识。
8、其它需通过专业考察判断等。
培训与开航前指令内容
1、船舶概况(机械、通信、导航设备,人员等)
2、航线、港口简介。
3、租家和租船合同简介(适用船长)。
4、年度各项计划的实施进程(适用船长)。

船务--绩效-考核-方案

船务--绩效-考核-方案

目录一、专题背景 (3)二、公司战略 (4)三、部门情况 (4)四、绩效考核方案适用范围 (8)五、绩效考核的目的 (8)六、考核基本原则 (9)七、考核周期 (9)八、绩效考核流程 (10)九、考核实施程序 (10)十、绩效考核申诉 (11)十一、船端管理层级考核指标体系及其标准 (11)1、船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1)1.1构建绩效指标(工作分析法) (11)1.2权重确定(三维确定法) (13)1.2.1 一级指标权重确定 (13)1.2.2 二级指标权重确定 (13)1.3根据KPI得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考核表呈现) (13)1.4附表(问卷调查表) (18)2、大副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9)2.1考核一级指标 (19)2.2考核指标具体描述 (19)2.3一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20)2.4大副指标体系表 (25)2.5船员对大副的问卷 (45)3、轮机长考核指标体系 (51)3.1考核一级指标 (51)3.2考核指标的具体描述 (51)3.3一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52)3.4轮机长的考核表 (53)3.5附注: (58)4、大管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60)4.1权重确定法(三维确定法) (60)4.2根据KPI得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考核表呈现) (61)十二、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68)十三、绩效考核方案可行性分析 (69)一、专题背景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科技为先、人才为本”为用人理念,引进了大批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拥有一批甲类的船长、轮机长构成的,专业知识扎实的、技术力量雄厚的管理队伍。

公司拥有船员420名,高级船员240余名,经济类专业人员10余名,管理人员38名。

虽员工的数量增多,但却缺乏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导致员工的薪酬分配不公平,缺乏合理性,造成一定的员工纠纷。

因此公司决定先在船端管理层进行绩效考核,通过管理层的绩效考核的结果,并进行总结反馈,以方便日后进行全面的员工绩效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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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旨在保证船长具有适当指挥资格,完全熟悉公司SMS并获得公司必要的支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SMS相关部门/船舶及人员。

3. 定义
本程序采用《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

4. 职责
4.1人力资源部是负责船长聘用和熟悉其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主管部门。

4.2 总船长负责对船长的适任审核和在岗考核。

4.3 体系办负责船长完全熟悉SMS培训。

4.4 船舶负责对实习船长的考察和培养。

4.5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向船长提供岸基支持。

5. 实施步骤
5.1 船长的选拔考核
5.1.1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部对船员在海上任职满18个月的大副进行资历和素质审查,并完成船长适任证书考试报名手续。

5.1.2 人力资源部对经国家主管机关考核合格、经主管机关规定的见习程序后取得船长适任证书的人员,选择合适的船舶安排实习,并指定实际经验丰富的船长进行指导、考核;实习船长派船前的资格审定参照本程序5.2的规定,实习船长在船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1.3 船舶对实习船长进行考察和培养,由船长根据其在船实习期间的工作责任心、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应变能力等各方面表现,在《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有关栏目内提出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

5.1.4总船长对实习船长就业务技能方面进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在《实习船长正
式任职审核表》有关栏目内进行鉴定,资格认定的方法可采取:
·随船船长资格认定;或
·船舶到港后登船与船长及实习船长交谈或实操;或
·所在船船长或实习船长到公司,总船长与其交谈。

5.1.5 人力资源部根据船舶意见和总船长的业务鉴定,作出初步评估。

5.1.6 评估结果合格的,人力资源部审批获准后,才能使实习船长结束实习,正式任职并担任船长职务;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安排继续实习或转岗。

5.2 船长派船前资格审定
5.2.1 公司所聘的船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与本公司船舶相同或以上等级船舶相应航区的船长适任证书,通过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培训(持证);
➢具有航海专业大专以上或具有相当学历;
➢具有或相当于国家英语4级以上英语水平;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具有相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责任意识强,从业标准高;
➢对新生效的公约、法规主要内容了解熟悉;
➢身心健康;
➢近3年无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具有1年以上同等级或以上等级船长海上资历,近1年内有半年以上沿海航线航行经历者为优选;
➢没有自航船海上资历的船长不能直接接任船长,需要在本公司自航船上至少见习3个月;
➢熟悉ISM、NSM规则及ISPS规则;
➢对应对PSC、FSC、ISPS、防污染专项检查程序熟悉;
➢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程序了解掌握;
➢忠于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环保方针,熟悉本公司SMS文件,并能带领全体船员有效实施本公司SMS;
➢具有较高的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及关键性操作的水平;
➢通过本公司派前面试与培训。

5.2.2 人资部应会同总船长和海务部、船机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对新聘与转岗的船长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责任心等通过面谈、问题提问、事故案例分析或试卷考试等形式进行侧重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指挥资格,评估涉及的主要项目与评估方式应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但不限于此):
5.2.2.1 谨慎核实关键信息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核实如下信息:
➢实际持证、学历、英语等级、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海上资历、安全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是否通过派前培训与考核。

5.2.2.2综合评估指挥资格
通过面谈、问题提问、事故案例分析或试卷考试等形式,针对如下内容的回答和或成绩,以执行评估者的职业判断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及责任心等:
➢通过交谈确认其基本语言能力、心理状态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ISM、NSM、ISPS主要内容掌握?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新生效的相关公约法规、规则主要内容掌握?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应知应会相关内容掌握?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一定的防污染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以往迎检(PSC、ISPS、FSC)经历,对迎检工作是否熟悉?
➢通过沟通了解其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的了解与重视程度?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从业标准、责任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通过问题提问(问题清单)、事故案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或考试(试卷)等形式,并结合上述交谈提问,综合评估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
决策能力?
5.2.2.3 评估人员的资格
面试评估人员应由总船长和具有相当海上资历并具有一定岸基管理经验的海务部部
长执行。

5.2.3 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通过SP0603《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和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和SP0604《培训程序》,保证新聘与转岗的船长和现任船长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体系办通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后才能上岗;对不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的船长,人力资源部不予派船。

5.3对非新聘及转岗的船长,人力资源部可按SP0602《船舶配员管理程序》执行。

5.4在岗考核
人力资源部应该及时验证船长持有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性,定期查验船员服务簿及个人档案,每年对船长进行一次在岗考核,包括没有在船(倒休)的船长,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总船长和职能部门按《船长考核记录表》联合考核一次,确认船长的任职能力,判断其指挥资格;考核结果作为动态指挥资格和任职能力的确认,并存入船员档案,在船长考核中直接涉及船舶安全的项目(标注为*)一项为不合格的,其它项目三项以上为不合格的,该船长需要重新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6. 相关文件及附件
SP0602《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SP0603《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和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
SP0604《培训程序》
7.记录表格
《船长/实习船长派船审核表》SP0601TDC-A01,A02
《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SP0601TDC-B
《船长考核记录表》SP0601TDC-C
船长/实习船长派船资格审核表派往船舶拟任职务
备注:本表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保存期五年。

船长/实习船长派船前面试审核表
备注:本表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保存期五年。

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
备注:本表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保存期五年。

SP0601TDC-C
船长考核记录表
工作船名:船长姓名:上船日期:
注:
合格:考核组认同其具备所在岗位涉及到的职责及各项技能的能力。

不合格:考核组认为其不具备上岗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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