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企业的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标准制定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标准制定1. 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人工合成或者从天然物质中提取的一类物质,可以在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和储存食品过程中有意添加其中。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以改善食品的色泽、口感、保质期等方面的性能。
然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标准制定至关重要。
2. 管理与标准制定2.1 管理机构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负责。
这些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管。
2.2 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制定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法规。
这些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使用范围、残留限量等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2.3 审批流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首先,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评估报告等。
然后,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
只有经过评审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进入市场销售。
2.4 监管措施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对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检,监测其质量、安全性等指标;-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 结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标准制定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我们可以确保食品添加剂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关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合理选择和食用食品。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原料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不得经营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第十三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进行计量和记录,确保使用符合计量和记录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三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1、餐饮业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2、餐饮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____部公告____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省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四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专柜存放并上锁。
9、凡要使用亚硝酸盐或含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向____部门申报备案,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技术指导后方可使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采购管理: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2、本着尽量少采购化学类的添加剂,尽量使用自然原材料的原则____采购。
二、索证、验证管理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品管部应先____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填写索证记录;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生产品管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红章,否则不予接受;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生产品管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红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生产品管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公司生产品管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3•【文号】卫法监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二年七月三日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 份):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第八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3、质量检验报告4、卫生学检验报告5、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稳定性试验报告)6、其它所需检验报告。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已经成为了现代食品生产的一个普遍现象。
食品添加剂可以大大改善食品质量,提高食品的口感、色泽、营养性质等。
然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因为如果添加剂使用不当,就有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系列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1. 反应釜反应釜是进行添加剂合成的主要设备。
反应釜一般是由不锈钢或玻璃钢制成的容器,容器内装有加热和搅拌装置,可以对反应物进行搅拌和加热操作。
反应釜的选用需要根据添加剂的品种和生产工艺进行选择,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反应釜的容量、耐腐蚀性以及操作的便利性等因素。
2. 分离设备在添加剂的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和副产物进行分离。
这时需要使用分离设备,如离心机、过滤器等进行分离操作。
3. 干燥设备添加剂的生产过程中,一般需要对反应产物进行干燥处理。
干燥设备可以将生产的添加剂去除水分,以保证其质量和稳定性。
干燥设备一般有烘箱、真空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
4. 包装设备添加剂生产完成后需要进行包装,以便于存储和运输。
包装设备有自动包装机、手动包装机等。
包装材料需要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质。
检测设备为了确保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检测设备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检测设备:1. 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是一种高精度的分析仪器,可以用于添加剂的定量和质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仪能够对添加剂中的化学成分进行分离和检测,可以精确分析出添加剂中各种成分的含量。
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是一种用于检测添加剂中的色素成分的仪器。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可以测定添加剂中各种色素的含量,以确保添加剂的质量。
3. 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是一种用于检测添加剂中的挥发性成分的仪器。
气相色谱仪可以检测添加剂中各种挥发性成分的含量,以确保添加剂的安全性。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做好的各项记录清单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做好的各项记录清单
1、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记录;
2、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的检查记录;
3、进货查验记录;
4、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5、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
6、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7、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8、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有定期进行监测的记录;
9、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10、产品出厂检验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11、按规定时限保存留存样品情况的记录;
12、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并做好记录;
13、销售台账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4、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5、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16、召回食品的处置记录;
1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18、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岗位职责的记录;
19、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记录;
20、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1、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22、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备注:字体加粗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烹调、贮藏和运输等过程中,以改善食品品质、延长保质期、增加食品可食性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加入的物质。
为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的设立、管理与监督等方面。
设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其合法、安全的使用。
登记制度可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实施:1. 登记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企业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登记申请,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成分、用途、剂量等详细信息。
同时,申请方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等。
2. 审核与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与评估,确保申请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主要考察添加剂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必要性,以及申请方的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
3. 登记发布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获得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登记证书包含添加剂的具体信息、使用条件和禁用范围等内容。
同时,登记信息将纳入公共数据库,供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管理与监督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为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管理与监督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管理与监督措施的建议:1. 检查与抽检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企业的现场检查与抽检。
抽检内容包括添加剂的合规性、产品质量和产品标签是否符合登记证书的要求等。
对不合规的企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信息公示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企业的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的登记证书信息、质检报告等。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
3. 投诉举报处理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结论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制度,能有效监督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解决食品行业中的添加剂安全问题的措施

解决食品行业中的添加剂安全问题的措施引言:在食品行业中,添加剂被广泛用于改善食品质量、延长保质期等方面。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添加剂使用可能会带来潜在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食品行业中添加剂安全问题。
本文将就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加强监管与审查制度1. 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添加剂及其生产企业的审核和资质认定。
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产品证明、检验报告等信息,确保添加剂在市场上销售符合规范。
2. 加大执法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增加人力资源投入,并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频次和力度,确保所有产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3. 强化食品宣传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与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1. 提高企业资质要求:政府可以提高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确保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促使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生产。
2. 加强供应链管理:食品行业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监督添加剂在运输、仓储等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
同时,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管。
3. 推动行业协会参与监管: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并监督成员企业执行情况。
同时,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为行业发展和食品安全保障做出努力。
三、加强科技创新与研发投入1. 开展添加剂研究:政府可以加大对添加剂安全性及替代品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 推广使用新型添加剂:鼓励企业使用新型、更安全的添加剂,前期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和试验,减少对传统添加剂的依赖。
3. 提高技术含量:政府可以支持食品行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生产过程中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1. 加强国际标准交流:与其他国家食品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并吸收其先进的监管经验,不断优化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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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
•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 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 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 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 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 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 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 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 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 (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 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 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实施条例>: 有效期为3年 . 《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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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 在地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 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9,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 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 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 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 加剂除外。
• 10,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 道、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 材料制作。 • 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 卫生标准》的要求。 • 1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 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施有效的 防尘、放鼠、防蚊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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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 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 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 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 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 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 本条规定的限制。
食品添加剂:
•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 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 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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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食品添加剂:
• 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 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 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 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 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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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 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12,在生产、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 蚀性化学性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 识,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 13,生产车间从业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 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有微生物指标的还 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
• 14, 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 设有专用包装场所,其包装场所应具有空 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应 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 吊装。
• 3,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 4,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 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 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 产用房。
• 5,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 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 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 围环境造成污染。 • 6,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 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 小于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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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 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 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 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生产企业建筑物、设备、工具的基本 卫生安全要求: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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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 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 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 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 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 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 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 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 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 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 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 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 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 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 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 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 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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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 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 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 执行。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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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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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 状。
专供婴幼儿及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必须符合国务院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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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要求: 品种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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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原料管理,现印发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 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 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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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
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 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 一批)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第二批)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第三批) 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 单(第三批)
• 1,选址: •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 通便利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 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 在场所。 • 2,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 气体、粉尘、躁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 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
• •
•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 度。 •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 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制度:
•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 生产企业,其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应 经有关质量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依 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7,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包装场所和复合食品 添加剂的生产场所。其墙壁和屋顶应采用 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 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 无度、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 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1—2度,内设 窗台或不设窗台,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 地面不得积水。
• 8,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 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16;采 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 4,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制 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 验室,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 •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 5,《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 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 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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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 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 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 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 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 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 号)等文件执行。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 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 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 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 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 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 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 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 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 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 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 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 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