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设置

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设置(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概述二、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设置的意义三、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组织架构四、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工作内容五、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发展趋势正文一、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概述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能耗较高,对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效率具有显著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涉及到工业、建筑、交通等多个领域,是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设置的意义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设置,旨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发展。
这一举措对于实现上海市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三、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组织架构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一般设有以下部门:1.综合办公室:负责机构日常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包括文件收发、资料整理、会议组织等。
2.能源管理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以及能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3.节能技术部:负责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和管理模式,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
4.监测与审计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审计,确保能源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工作内容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能源消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定期收集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能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能源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能源管理制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改进能源管理。
3.节能技术推广。
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和管理模式,提高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4.能源消费监测与审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审计,确保能源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上海市经信委

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基本要求5.1。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5。
1。
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
1。
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平衡工作的通知(201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平衡工作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沪经信节[2011]718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平衡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1]718号)各有关单位:2010年,本市应完成392家工业重点用电企业的电能平衡工作,实际完成297家。
其中:市属14个工业集团公司的102家用电企业全部通过验收,挖掘节能潜力2.75亿千瓦时,平均节电率4.16%。
区属290家用电企业中,有195家企业通过验收,挖掘节能潜力3.2亿千瓦时,平均节电率5.91%;95家企业未按计划要求开展电能平衡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1〕12号)精神,为顺利开展2011年工业重点用电企业的电能平衡工作,推进已完成2011年电能平衡的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对象2011年计划完成309家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以2010年统计数据为准)的工业重点用电企业(生产单元)的电能平衡工作,电能平衡周期为2010年度。
二、工作内容(1)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电能平衡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深度要求》(可登陆上海市节能服务网电能平衡管理平台下载),对企业用电设备进行分类统计,开展基础测试,填写各用电设备的额定参数及运行数据,建立企业用电设备动态管理平台。
(2)梳理出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淘汰设备,制定淘汰计划落实淘汰。
梳理出可置换成高效电机的设备及可实施变速驱动的电机设备,制定改造计划。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 三 ) 高效 电机 应用 根 据装机 容 量给 予补 贴 ( 补 贴标 准见 表 1 ) 。使 用 “ 能 效领 跑者 ” 电机按 照表 1 补 贴 标 准基 础上 浮 2 0 %, 新建 项 目节能 审查 意见 中明确要 求使 用节 能 电机 的不 予补贴 。单个 项 目补贴 不 超过 5 0 0万 元, 扶持 资金 不超 过项 目投 资额 的 3 0 %。
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 同能源 管理项 目专项扶持办法》 的通知
沪经信 法 [ 2 0 1 7 ] 2 2 0 号
各有 关单 位 :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 , 推进合 同能源管理模式 ,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 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 源管理体系建设 , 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 经市政府同意 , 我们制订 了《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 管理项 目专项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四 ) 能源 管理 中心 建设 支持 本 市 重点 用 能 单位 建 立 能源 管理 中心 , 其 中钢 铁 、 石油和化工 、 建材 、 有 色 金属 、 轻 工行 业 应 当 符合
《 钢铁 、 石油和化工 、 建材 、 有色金属 、 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 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 工信部节  ̄ 2 0 1 5 ] 1 3 号) 技术
上海 市经 济和 信息化 委员会 上 海市 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 0 1 7年 4月 2 7日
上海 市工业 节 能和合 同能源 管理项 目 专项 扶持 办法
第一 条( 目的和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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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 ,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 源管理体系建设 , 根据《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和《 上海市节能减排 ( 应对气候变化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沪府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一、引言能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二、评价验收的目的评价验收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在能源管理方面的绩效,并对其进行认定和监督,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推动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三、评价验收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客观准确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以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和园区的能源管理水平。
3.科学合理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激励约束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既重视激励,又重视约束,通过评价结果对企业和园区进行奖惩,促进能源管理的改进。
四、评价验收的内容1.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上海市能源管理的要求,制定能源管理指标体系,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能耗结构、能源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指标。
2.收集评价数据:组织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3.评估能源管理水平: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水平。
4.制定评价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评价报告,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能源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归类。
5.组织评价验收:组织评价验收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并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
6.认定和监督:根据评价结果,对达到相关标准的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认定,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评价验收的程序1.指导文件的制定:上海市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评价验收的指导文件,明确评价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数据收集和准备: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按要求准备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合同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7]3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7〕3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用户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5年10月22日之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在2015年10月22日之前平台上已受理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低于50%。
3、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二)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上海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单位,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市经委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分管本属地或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1、建立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为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并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节能目标管理。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控股集团公司与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2、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一次节能规划和进行能源审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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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基本要求5.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5.1.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1.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1.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
5.1.5投资主体(企业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5.2建设内容要求5.2.1能源计量系统。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配备用能计量器具,将不具备数据采集接口的机械表更换为智能仪表,实现企业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的准确计量,以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要求。
5.2.2能源数据采集网络。
开展能源计量仪表(含既有、新增及改造仪表)现场数据采集系统适应性接入改造,基于已有自动化系统(DCS、MES及ERP系统等),完善现场数据采集网络和工业主干网络,在满足安全性和隔离性技术要求下,实现能源计量数据、能源系统管理信息、关键生产数据等集中采集到能源管理中心或云服务平台。
5.2.3能源管理中心基础平台。
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控制室工程、机房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视频及通信工程等。
5.2.4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将企业能源相关数据采集到能源管理数据中心,基于实时数据库和监控图组态系统,建立能源在线管理信息系统。
要求具有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以及自动生成能源管理报表及视图和异常报警等功能,实现企业能源在线监测和信息化管理。
实时监测企业各类能源生产与消耗的动态趋势,对关键生产工艺及重要能耗设备的能耗量、能效水平进行统计和对比分析,实现对各类产能、供能和用能过程及关键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实时监测和分析管理。
5.2.5能效在线对标系统。
根据相关行业能效规定、指标标准和企业能源管理目标要求,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能效指标体系,如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清洁能源使用率等,实时展示企业能效指标的变化趋势、排序情况和对标结果,实现企业能效在线对标评估。
5.2.6能源平衡与生产优化分析系统。
逐步建立能源介质产耗预测模型,判断主要能源介质消耗变化趋势;建立生产优化分析系统(专家分析系统),为能源使用提出建议;根据能源监控系统收集记录的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基础数据,分析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水平,预测可能发生的故障;诊断设备状态,提出检修建议时间,为优化运行提出操作建议。
5.2.7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优化控制系统。
基于多变量预测控制和先进控制技术,实现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监测及优化控制,提高设备运行平稳性和工艺参数控制精度,降低能耗。
根据企业能源管理需求,对重点耗能单元、设备和相关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节能技术改造。
5.2.8能源管理模式和机制。
基于综合集成平台和能源管理系统,建设企业、车间及班组分级能源管理模式,实现从能源计划、运行、统计分析、考核的企业级全方位能源闭环管理。
企业能源管理逐级追溯到车间和班组,实现精细化管理。
6.申请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6.1基本要求6.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期间园区总能耗不低于10万吨标煤(不包括已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补贴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
6.1.2接入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的规上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规上企业数量的50%,年综合能耗不低于园区总能耗的50%。
6.1.3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6.1.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
6.1.5投资主体(园区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6.2建设内容要求6.2.1能源计量系统。
园区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配置和完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将不具备数据采集接口的机械表更换为智能仪表。
园区公共区域能源计量仪表配备率达到100%,实现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的准确计量,以满足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要求。
6.2.2能源数据采集网络。
开展能源计量仪表(含既有、新增及改造仪表)现场数据采集系统适应性接入改造,基于已有自动化系统(DCS、MES及ERP系统等),完善现场数据采集网络,在满足安全性和隔离性技术要求下,实现能源计量数据、能源系统管理信息、环境排放数据等集中采集到能源管理中心或云服务平台。
6.2.3能源管理中心基础平台。
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控制室工程、机房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视频及通信工程等。
6.2.4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将园区及企业能源相关数据采集到能源管理数据中心,基于实时数据库和监控图组态系统,建立能源在线管理信息系统。
要求具有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以及自动生成能源管理报表及视图等功能,实时监测园区企业及公共区域各类能源生产与消耗的动态趋势,实现园区能源在线监测和信息化管理。
6.2.5能效在线对标系统。
根据园区及相关行业能效规定、指标标准和园区能源管理目标要求建立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能效指标体系,如重点产品单耗、万元产值能耗、清洁能源使用率等,实时展示园区及各类企业能效指标的变化趋势、排序情况和对标结果,实现企业和园区能效在线对标评估。
6.2.6能源平衡与优化调度系统。
建立能源介质产耗预测模型,掌握园区及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未来产耗变化趋势(包括可再生能源)。
6.2.7能源管理模式和机制。
基于综合集成平台和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园区、企业分级能源管理模式,实现从能源计划、运行、统计分析、考核的区域性能源系统全方位闭环管理。
7.重点用能企业及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应遵循“常年申报,常年验收,集中拨付”的原则。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
上级主管部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8.验收申请材料重点用能企业或园区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8.1上海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或上海市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2);8.2上海市企业(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8.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8.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额100万以上的项目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项目投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主要设备数量和金额等明细情况);8.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8.6验收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
9.材料初审,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包括申请表、企业或园区法人资格、运营情况及经济状况等。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完备的项目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10.第三方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在接到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后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流程如下:10.1申报单位汇报。
由申报单位介绍项目的主要建设情况。
内容包括:企业或园区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能源管理中心运行情况、形成节能减排实效等,并现场演示能源管理中心软件平台的主要功能和运行情况。
10.2现场勘察提问。
第三方机构针对重点用能企业或园区提交的申报资料、现场汇报情况及能源管理中心的演示进行现场提问,由重点用能企业或园区能源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当场答疑。
现场重点查看能源计量布点和数据采集情况,以及能源公辅设备或系统运行情况。
10.3形成评估结论。
第三方机构按照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评价表(详见附件4)和上海市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评价表(详见附件5)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
现场评价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将评价结果提交给市经济信息化委。
11.项目验收对满足评价方法基本要求且第三方评价大于或等于80分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报单位申请资料、第三方评价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或资金审计报告等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人数不低于5人,其中包括节能、技术、经济(财务)专家。
12.结果公示对通过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通过公示的项目将按照《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规定进行补贴拨付程序。
13.第三方机构及相关项目验收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14.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14.2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14.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