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精选10篇)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当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下面就是一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介绍。
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当金融借贷合同的一方逾期未还时,另一方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如借贷金额较大,质物毁损或税费费用等因素导致急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则需与相关法院提出诉讼,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二、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公司实行股份制,如一方拥有了大量股份,就可以控制公司重大决策。
随着对股份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公司股权纠纷事件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而此项权益又属于有形财产,因此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资产。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当需要签订合同时,受让人的授权、政府审批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总承包方的保证等都有可能受到其他合同人的干扰,导致原合同取消,对项目的发展造成影响。
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和清单管理的及时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防止有关对项目的破坏和故意毁坏。
四、金融产品投资纠纷案件在金融产品投资纠纷案件中,由于金融投资协议等条款声称某些港口、口岸、产品或者专业财经基金一类的金融权益,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有关方面来影响实施的,也是保障被投资者的权益。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需对侵权商品进行变更或撤回时,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权利人的其他权益不受侵犯。
六、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关系破裂,夫妻间的全部财产已分割好,但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以焚烧某些财物或暴力方式来要求对方签署离婚协议,则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总结起来,财产保全的申请范围非常广泛,但通常情况下,要求被保全财产为具体、可操作性高的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该案件主要涉及当事人因财产保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将通过一宗实际案例来探讨该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描述:张某与李某为一家装饰公司的合作伙伴。
在某次工程合作中,李某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给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依法准许了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将李某的一辆汽车冻结在某银行,确保装饰公司能够通过该财产进行债权的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转移,或者为了保证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而采取的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实施。
被财产保全的财产一般是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张某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李某支付工程款。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决定冻结李某的一辆汽车。
在进行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申请人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他需要提供具体证据和依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存在损失的危险。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财产证明,以便法院可以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最后,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全责任金,并承担因保全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须提供关于李某违约行为的证据和合同约定,证明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
此外,张某还需要提供车辆冻结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便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最后,张某须支付一定的保全责任金,以确保李某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受到无关的损失。
对于被财产保全的一方,也就是被执行人,他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被执行人需要尊重财产保全决定,并不得携带、转移、隐匿被冻结的财产。
其次,被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合法权益被最大程度保护。
2024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常见类型、诉讼程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2. 案件标的额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通常较大,因此涉及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也较大,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较大。
3. 证据收集困难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相对困难。
4. 诉讼时效较长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较长,有时甚至需要数年才能审结。
三、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等。
2.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
3.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3.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 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财产保全担保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这是实体一般公正;二是 指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 就一般公正而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要求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同时承担保障对方实体权利的 义务,体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申请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保全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提 供的担保来加以保障,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可以在本案诉讼中提起反诉或者请求诉讼抵销,也可以 另行提起一个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即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 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常见类型
常见类型
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缺陷及改进
缺陷及改进
财产保全担保在明确财产保全担保的基本特征和制度价值之后,不难发现,中国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下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存在相当多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 违裁判中立和处分原则,而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责令其中一方提供担保,不符合程序公正和实 体公正的要求;第二,要求提供担保和审查担保是否适格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供的 担保无论是方式还是数额方面都无权提出异议,不能体现言辞审理和辩论原则;第三,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行为,当特别法有所突破时相应的保全担保制度却未能及时跟进,这显然 是立法上的一大滞后;第四,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规定得过于抽象和原则,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方式、程 序、期限等重要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容易造成法官偏袒和暗箱 操作。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实践证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而建筑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众多,笔者现就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部门推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2005 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为解决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这一条赋予了实际是工人包括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或工资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有的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正确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需要律师尤其是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帮助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能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通过律师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协助可以解决及预防一些工程款拖欠,即帮助农民工解决被拖欠的工资;运用诉讼或调解方式解决为数巨大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主要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预防产生新的拖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94号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司法部、建设部2004年11月6日颁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对发动、动员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关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力量毕竟有限,仅仅依靠法律援助机构的力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建设工程款拖欠纠纷案件对专业法律服务的客观需要,因此,建设部和司法部应发动、动员全国律师尤其是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积极参与到解决建设工程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中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已经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及预防产生的新的工程款拖欠。
关于合同保全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合同总价为1.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进度顺利。
然而,在工程进行到第18个月时,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此时,开发商担心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遂向建筑公司发出《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要求建筑公司在接到催告函后10日内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
但建筑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金保障措施。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措施?2. 建筑公司未提供资金保障措施,开发商能否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措施,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建筑公司未提供资金保障措施,开发商可采取合同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采取以下措施:(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金保障措施,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有权采取合同保全措施。
具体而言,开发商可以采取以下合同保全措施:(1)要求建筑公司停止施工,以避免因施工进度滞后而给开发商造成更大的损失。
(2)要求建筑公司提供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物等,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解除合同,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提案,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
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避免、杜绝诉讼保全超额查封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对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查封过程中,建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避免、杜绝明显超额查封,因超额查封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为规范诉讼保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查封数额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属于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可以依照该《规定》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对实施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同时,因诉讼保全一般发生在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数额的范围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请求确定,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理或审结,人民法院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诉讼保全数额的合理性,可能存在因当事人滥诉而造成超额查封问题。
对此,一方面,我们也将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异议,结合双方举证和案件初步审理情况依法审查处理。
如果存在明显超额查封情形,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被保全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主动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我们也将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二、关于以鉴代审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注重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不能简单的以鉴代审,过度的依靠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现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故必要的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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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多,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造成的。
在因为建筑合同纠纷起诉的过程中,财产保全这一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有关于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下文为您做了总结和整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和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第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制度运行是非常混乱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比比皆是。
我国制定了最为严格的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是却有着最差的执行力度,违法现象司空见惯,极为普遍。
在我办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我还未见过严格按照我国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执行的工程。
第二,对于法官和律师专业性要求非常高。
因为建筑工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除了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规之外,还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问题。
不熟悉建筑公司运行,不熟悉建筑施工,没有办理过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和律师是无法精确找到根本问题的。
第三,证据繁多。
因为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往往避免不了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索赔和签证函、会议纪要等等。
第四,标的额相对比较大,这点无需我再作阐述。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有上述特点,往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遇到如下难题:
第一,案件当事人众多。
由于普遍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盘剥,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到了实际施工人手里经常就是寥寥无几,甚至他们根本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第二,许多法官和律师不愿意办理此类案件,一是因为需要专业的知识; 二是因为案情过于复杂,证据过于繁多。
法官为了方便自己,经常以鉴代审,遇到难题就扔给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造价等鉴定,自己再根据鉴定的结果写判决书。
司法中的工程鉴定费用非
常高,而且耗时又长,还未必能得到原告满意的结果。
对于原告来说,这些都是额外的成本。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第三,赢了官司输了钱。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对复杂,耗时比较长,给了恶意方转移财产的机会。
往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先将财产转移。
原告赢得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如果又不幸遇上法院怠于执行,胜诉的一方拿到的判决书等于空头支票,无任何实际意义。
这严重的损耗了法律的公信力。
鉴于上述原因,我在代理标的相对比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时,原则上都要求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等,一旦法院查实,就可以冻结上述对方的财产。
如果对方是公司,建议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公司的基本账户,一是因为基本账户作招投标用,里面有现金流; 二是冻结基本账户往往会引起对方的信用度下降。
这两点都是非常有效的。
第二个步骤是,在向法院提供保全
对方的财产时,自己必须提供保全额度等值的担保。
以四川为
例,成都的法院接受银行保函、银行存单、经过评估的房屋,只
是评估后的房屋会打一定的折扣,不接受担保公司的保函和车辆担保。
其他的地级市法院接受担保公司的担保,但是还需要提供一部分财产。
如果原告一定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又没有足额的财产怎么办呢首先,
申请人可以找自己的亲朋好友,亲朋好友自愿以自己的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次可以和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后,由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原告成功的保全了被告的财产,官司基本上可以终结了。
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起因都是恶意拖欠工程款,一旦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保全过后,基本上不会再和原告死磕,毕竟诉讼也要耗费人力、财力、物力。
至少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被告的财产被保全了,最终都主动、及时的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
及时、有效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才是恪尽职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