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区社保电话
天津滨海社保工伤电话

天津滨海社保工伤电话
天津滨海地区社保工伤电话是用于咨询、申诉和报案的联系方式。
社保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健康状况的变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保险形式。
天津滨海地区社保工伤电话为:12333。
社保工伤电话是一个专门提供给社保缴费参保人员和雇主使用的热线电话,通过此电话可直接连接相关部门的客服人员,咨询有关社保工伤的政策、申请流程和办理事宜。
社保工伤电话的开通,方便了社保参保人员和雇主之间的沟通,提高了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使用社保工伤电话时,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以便核对身份和查询社保记录。
同时,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拨打社保工伤电话进行报案和申请理赔。
通过社保工伤电话,可以咨询以下问题:
1. 社保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流程。
2. 社保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条件。
3. 社保工伤保险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
4. 社保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5. 社保工伤保险的异议处理和申诉途径。
在咨询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遵守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有需要,也可以通过社保工伤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和
劳动保障问题。
最后,作为参保人员或雇主,应当加强对社保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认知,主动关注个人的社保权益,及时咨询社保工伤电话,更好地享受社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和服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7号),建立覆盖全市的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队伍,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全程服务,各区县、行业系统要抓紧在所属单位设立服务专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行业系统所属用人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确定1名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骨干担任服务专员。
服务专员需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颁证工作由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业务知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和各区县、行业系统自定内容两部分组成。
其中,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的教材(电子版)可从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totis/)下载或索取。
三、培训授课教师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服务专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领导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任务。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安排参训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试题由培训组织部门自行命制,考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合格的颁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替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78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7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属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力社保部和我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和双向流动实施办法,对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期,我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再次重申了上述政策规定,更好地营造了引才聚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有关文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请各单位结合国家和我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双向流动的政策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每季度据实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连同《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见附件2)复印件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事业管理处。
联系人:姜懿婧联系电话:83218376、23328919(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2018年6月26日。
天津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咨询服务电话

天津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咨询服务电话
单位部门投诉电话邮政编码和平区27218174和平区沈阳道66号300020河西区28131016河西区黄埔南路9号300201河东区24130995河东区津塘公路27号、八纬路207号300171河北区26242836河北区五马路72号300142南开区27483312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300193红桥区86516661红桥区勤俭道208号300131东丽区24390107东丽区张贵庄荣成路13号300300西青区27393715西青区西青道351号300380津南区28391671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91号300350北辰区26390370北辰区果园东路2号300400塘沽区66300580塘沽区杭州道1400号300451汉沽区25694727汉沽区河西一经路七号300480大港区63109023大港区世纪大道68号300270蓟县82862113蓟县兴华大街41号301900宁河县69592447宁河县芦台镇金翠路(党校旁)301500静海县28942063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36号301600宝坻区29232544宝坻区城关镇苑北路39号301800武清区29341610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301700开发区25204025开发区第二大街九号B区4楼300457保税区25763836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300461
产业园区23709315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A座一楼300384。
天津市各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汤海燕
300300
8
东丽区
军粮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军粮城镇政府院内
李国兰
300301
9
东丽区
么六桥回族乡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么六桥乡政府门前
齐莉莉
300300
中心名称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邮编
1
河北区
建昌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桥园里建设银行对面
籍荣
300240
2
河北区
王串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清水园小区
王有海
300150
3
河北区
光复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胜利路盈月公寓3门201
庞俊泉
300010
4
河北区
鸿顺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宿纬路8号院内
纪执艳
300141
5
河北区
望海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金钟路62号楼联合办公
张国玉
300143
6
河北区
月牙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义江道36号
于连江
300251
7
河北区
铁东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宜白路华宜理15号楼
陈淑荣
300402
8
河北区
宁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中纺前街办事处院内建
周意芬
300241
9
河北区
江都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江都路28号增2号
冯玲
300250
300134
8
红桥区
西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桥北大街三江里后街8号
王志明
300132
9
红桥区
邵公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各区县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很重要!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静海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大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槐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向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解放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杭州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北塘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渤海石油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胡家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寨上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汉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营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茶淀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杨家泊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海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迎宾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胜利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古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港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太平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中塘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小王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下伍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北屯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良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崔黄口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碱厂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黄堡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曹子里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上马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梅厂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徐官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杨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东蒲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1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市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护理员的整体素质,加快培养养老服务行业技能人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2013年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津人社办发〔2013〕88号),将在全市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机构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共同主办;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今晚报社、中老年时报承办;由市养老机构协会、市家政服务协会协办。
成立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名单详见附件1),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成立宣传组、赛务组、裁判组、仲裁组、后勤保障组等。
二、竞赛职业养老护理。
三、竞赛形式分为区(县)级选拔赛和市级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采取逐级淘汰制。
竞赛形式包括个人赛和团体赛两部分:(一)个人赛:由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个人职业才艺技能展示三部分组成,其中理论知识占20%、操作技能占70%、个人职业才艺技能展示占10%。
(二)团体赛:包括营养配餐、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养老护理相关职业的技能竞赛。
每个代表队由3名选手组成。
采用现场模拟情景设计的方式进行。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