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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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工资总额总体平均水平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28日正式实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100元,2017
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4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
低于2200元,2018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5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300元,截止至2019年4月1日,最低工资标
准每小时提高到16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400元。

《办法》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资水平,无论全额支付工资,还是部分支付
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
不同工作等级,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值。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改善
劳动者的生活状态,也有助于改善市场就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2000-2013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

2000-2013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

2000—2013年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2013:各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间表(截至目前共19个省区市):1月:北京、浙江、陕西、河南、陕西2月:广西3月:山东4月:天津、山西、上海、江西、甘肃5月:广东、云南、宁夏6月:新疆7月:辽宁、江苏、四川2012: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全国有23个地区(含深圳市)在今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的9个地区是:浙江、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广东、贵州、西藏,其中西藏自2010年8月至今未做调整.2011: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全国有24个省份在今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而未调整的7个省份分别是:黑龙江(2010.7)、江西(2010。

7)、广西(2010.9)、海南(2010.7)、四川(2010.8)、西藏(2010。

8)、甘肃(2010。

10)。

2010: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全国有30个省份在当年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仅重庆市未调整)2009:2009年全年,31个地区均未调整。

2008年22个调整,9个未调整;2007年14个调整,17个未调整;2006年21个调整,10个未调整;2005年11个调整,20个未调整;2004年21个调整,2003年6个调整,2002年14个调整,2001年10个调整。

各省市近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2011 2012 2013地区实行日期标准实行日期标准实行日期标准北京2011.01。

01 1160 2012.01。

01 1260 2013.01。

01 1400天津2011.04.01 1160 2012.04.01 1310 2013.04.01 1500河北2011.07。

01 860-1100 2012.12.01 1040-1320山西2011.04。

01 740- 980 2012。

04.01 845-1125 2013.04.01 990-1290内蒙古2011。

11。

2017年教材天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2017年教材天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2017年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 录第一部分 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表1:本市综合信息(一)表2:本市综合信息(二)表3:本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表4:本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表5:本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第二部分 近期相关文件文件一:《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5号)文件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5号) 文件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2号) 文件四: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9号)文件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发布2017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5号)第一部分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 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本市综合信息(一)计算单位:亿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消费价格指数水平增幅水平增幅2001年 1919.09 12.0 304.52 24.4 103.1 2002年 2150.76 12.7 375.92 18.4 99.6 2003年 2578.03 14.8 451.74 20.2 100.2 2004年 3110.97 15.8 502.17 26.7 102.3 2005年 3905.64 14.9 725.81 26.8 101.5 2006年 4462.74 14.7 926.33 27.7 101.5 2007年 5252.76 15.5 1204.65 30.1 105.2 2008年 6719.01 16.5 1489.89 23.7 105.4 2009年 7521.85 16.5 1805.00 21.1 101.8 2010年 9224.46 17.4 1068.81 -- 103.5 2011年 11307.28 16.4 1454.87 36.1 104.9 2012年 12893.88 13.8 1760.02 21 102.7 2013年 14370.2 12.5 2078.30 18.1 103.1 2014年 15722.5 10.0 2390.02 15 101.9 2015年 16538.2 9.3 2666.99 11.6 101.7 2016年 17885.4 9.0 2723.46 10 102.1本市综合信息(二)计算单位:元、%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元)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月非全日制下线基准线上线上限下限单位个人2001年412 -- 零或负增长14 26 2730 350 302-262养老:20%医疗:11%失业:1%生育:0.8%工伤:0.5~2%养老:8%医疗:2%失业:1%大额260元2002年450 4 5 11 20 3000 600 302-262 2003年480 4 5 13 20 3500 680 302-262 2004年530 5 5 12 20 3900 780 302-262 2005年590 5.6 5 12 20 4400 880 333-300 2006年670 6.4 6 13 22 5050 980 340-380 2007年740 7 6 14 22 5720 1100 380-420 2008年820 7.8 6 15 22 6800 1260 480-520 2009年820 7.8 6 15 22 7800 1260 480-520 2010年920 8.7 6 15 22 8380 1425 540-580 2011年1160 11.6 7 16 22 9380 1720 600-640 2012年1310 13.1 7 16 22 10560 2006 660-700 2013年1500 15 7 16 22 11331 2210 660-700 2014年1680 16.8 4 13 22 12780 2530 760-8002015年1850 18.5 3101814058 2812 840-880 养老:20%医疗:11%失业:1%生育:0.5%工伤:0.2~1.9%养老:8%医疗:2%失业:1%大额260元2016年1950 19.5 391614832 2966 920-960 养老:19%医疗:11%失业:1%生育:0.5%工伤:0.2~1.9%养老:8%医疗:2%失业:0.5%大额260元2017年2050 20.8 39143159 15795 1010-1050 注:表中各项标准的调整时间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或职工积极参加培训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1000元学历提升补贴;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的企业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全国各地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5月7日更新)

全国各地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5月7日更新)
2013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5月7日更新) 月最 低工 资标 实施日期 准 (元 ) 1400 2013.1.1
省 城市 份
北 1 京 北京 市 上 2 海 上海 市 天 3 津 天津 市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 重 、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 4 庆 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北部新区 市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 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 深圳 广州 广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5 东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省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 揭阳、云浮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厦门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 、闽侯县、连江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 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 福 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 6 建 平潭综合实验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漳浦县、云霄县 省 、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 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 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漳平市、 永定县、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 、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 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 南县。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矫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 青山区
1320
1260
河 10 北 省
2012.12. 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9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9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9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技师工作站评审标准2012年11月22日附件天津市技师工作站评审标准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及配分得分小计1.设站基础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能为技师培训提供较好的教学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单位可优先设站。

满分12分。

1.1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2分1.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3分1.3能为工作站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3分1.4被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分2.经费保障设站单位对工作站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满分5分。

2.1工作站设有独立的财务账户1分2.2工作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健全1分2.3设站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3分3.重点产业项目近5年来被确定为国家、市或区县重点项目。

满分4分。

3.1近5年来被认定为过国家、市或区县重点产业项目2分3.2有项目实施记录和成果资料2分4.组织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配备副站长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满分10分。

4.1工作站组织机构架构完备5分4.2站长责任明确3分4.3副站长及培训管理人员配备齐全2分5.规章制度有健全的工作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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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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