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挑战与应对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0c61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02.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竞争力,在严格业务经营规则和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现对《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一)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二)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等投资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
2.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离岸家族信托外汇监管困境的思考

福建金融UJIAN FINANCE 金融安全离岸家族信托外汇监管困境的思考□谢仲庆1郑立君2蒋晓珍2(1.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福州350003)2.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福建泉州362000)摘要:随着离岸信托的发展以及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借助离 岸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将家族财富与企业经营风险隔离,从而实现财富的传承与资产保 值。
本文阐述了离岸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及功能,梳理部分主要离岸地与我国对家族信托的管理 制度,剖析由境内居民个人参与的离岸家族信托的外汇监管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离岸家族信托;高净值人群;外汇管理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740(2019)10-0054-06近年来,离岸家族信托日益受到国内高净 值人群的青睐,其纷纷将资产注入离岸家族信 托。
庞大的离岸信托计划给外汇监管带来一定 的挑战,亟待监管层予以关注。
―、离岸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及功能(一)离岸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
离岸家族 信托通常是指非离岸管辖区居民的委托人在离 岸管辖区设立的家族信托。
离岸家族信托一般 包括委托人(财产的提供者、财富家族的控制 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信托 公司等)、受益人(获得收益的分配,一般为委 托人的家族成员)三个基本要素。
委托人通过 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成立相应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为其设计相 应的信托架构。
委托人再将其所持有的家族财 产通过股权重组等方式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信托 架构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及合同约 定的内容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并按照信托合同相关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此外,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地按照委托人的意 愿执行、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増值,财富家族 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在家族信托架构中设立监 察人、保护人、投资顾问等角色(见图1)。
离岸家族信托通常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等热门离岸地。
2013中国金融十大事件

【2013中国金融十大事件】2013年对于中国的经济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在中国经济外需下降、要素边际生产率降低、经济结构调整的综合影响下,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作为中国经济的核心——金融系统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中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关键阶段。
同时,伴随着改革、创新的浪潮,中国的经济金融也发生了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突破性事件。
商业银行方面,首先,利率市场化的压力迫使商业银行必须对其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对其产品进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新的“抢食者”,过去传统商业银行的物理网点优势正在逐渐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中国的银行业迫切地需要一场技术革命。
再次,资管新规的出台、银监会8号文的颁布为商业银行的创新划定了新的边界。
此外,发生在年中的“钱荒”事件突显出了银行业流动性管控带来的影响,放大了中国经济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另外,部分城商行借道港交所完成IPO,设立民营银行受到政治家、监管层的重视,社区银行的破冰为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一些新的气息,为处在阴霾中的中国银行业带来了一丝阳光。
资本市场方面,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得到政策支持。
在金融机构期限错配、流动性不足、金融风险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市场和决策层重新将目光投向资产证券化并形成新的共识,这无疑是2013年中国金融界的一个亮点性事件。
其次,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是进入了后核准时代的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要的改革,给沉寂了6年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多项改革意见的出台将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向着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总结过去,继往开来,《银行家》甄选“2013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铭刻中国金融发展历程,望与广大读者一起,在2014年迈步从头,谱写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利率作为最重要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现阶段我国货币市场、国债市场和境内外币市场领域已经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剩下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只剩存款了)很大程度上被当作是金融改革难啃的骨头。
如何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政治风险管理

成 严 重污 染 引 发抗 议 或 冲 突 ; 是 政 治 于 某 些 特 定 行 业 来 说 至 关 重 要 ,油 气 、 七
风 险 , , 争 、国有 化 、 府 违 约 等 ; 如 战 政 矿 产 、公用 事 业 和 基 础设 施 行业 尤 其 如 为方 便 分 析 ,笔 者 将 上述 前 六 项 统 称为 此 。 商业 风 险 。 商业 风 险 发生 几 率 较 高 ,投
全 面 考 量 存 在 的 各 种 风 险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规 避 风 险 。“自我
管 理 和 购 买政 治风 险保 险 ”是 行 之有 效 的管 理政 治 风 险 的
方 法
在 中国对 外 直 接投 资 快速 发 展 的 同 策 、某 些 特 定组 织 的 存在 、或 某 些行 为
国部 分 投 资 者 遭 受 了惨 重损 失 。
形 式 的 内战 等 等让 很 多 境外 投 资 项 目在
政 治风 险 是指 由一 国 政 治体 制 、政 东 道 国 面 临 极 大 的政 治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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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r O u l 2 1 e 1 融
险 。政 府 风 险 源 于 与政 府 权 力相 关 的行
定法 律 程 序 提 高税 率 的 行 为 ;也 可 以
对政 治 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 理解 ,并 将 其 纳入 企 业 管 而 且 ,这 种政 治 风 险 也不 是 仅 局 限 在 发 为 ,这 种 权 力 可 以是 合 法 的 ,如 ,通 过 理信 息 系 统是 摆 在投 资企 业 面 前 的 首要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本⽂根据跨境⾦融研究院《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年线上版)》的内容整理,在简单梳理课程各个主题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各主题重要知识点,挑选1-3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
本⽂纲要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问题⼆:OSA、FT、NRA账户有什么区别。
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
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
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
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
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
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前⾔2021年,对国际业务来说可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
⼀⽅⾯,疫情阴霾尚未完全褪去,⼤国博弈仍在进⾏,资本市场⽅⾯,中概股或⾯临更严格的国内、国外监管,⽽中资美元债⽅⾯也因恒⼤、花样年债务风险,海外债价格⼤幅下跌。
另⼀⽅⾯,⼈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开放的步伐也未因此停滞,年初即发布了跨境⼈民币新规,跨境⼈民币便利化更上⼀层楼。
各地QFLP、QDLP试点也在加紧开展。
今年四⽉上海发布了浦东新区引领区,⽀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可兑换的实施路径。
上半年,我国银⾏的外币存款突破万亿美元⼤关。
其中,约1/3是境外⾮居民存⼊,2/3是境内居民存⼊。
从境外存款来看,主要还是境外中资背景企业境外上市和发债后筹集资⾦存回。
节前,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的双通显⽰了进⼀步开放的决⼼,也或孕育了更多业务机会。
⾯对层出不穷的政策变化与业务机会,跨境⾦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联合七位来⾃⼀线的⽼师共同打造“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版)”,系统梳理跨境业务全体系,课程包含外汇管理、⼈民币国际化、境外发债、境外IPO与红筹、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资⾦池、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外汇风险等多个主题。
跨境资产规划新思维 离岸信托和私人基金

跨境资产规划新思维离岸信托和私人基金作者:陈东超来源:《理财·市场版》 2017年第12期飞驰的高铁上,我正在思索,眼前忽现一把精美的伞,这把伞不仅经常出现在我讲座的PPT中,也经常被我和我的团队应用于为客户跨境财产规划的案例中。
这是一把怎样的伞呢?通过图片可以看出实际控制人不再通过个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现金、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类型资产,而是通过顶层控制管理工具和连接点来间接控制。
实际控制人只要紧紧握住伞柄,就可以精准操控整把伞。
伞的每条龙骨都单独持有一组资产,龙骨之间并不牵连,仅通过顶端相互连接组成伞面,起到了相对稳定的支撑但风险相互隔离的作用。
撑开的伞面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抵御各种风险。
这就是我们一直以来帮助客户进行跨境财产规划所秉承的核心理念——伞形架构。
其实质是将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控制权相分离,使得资产处在中立、稳定、持久、安全、私密的法律关系下永续运行和传承。
全球税务信息和资产透明化的时代已经来临,BEPS和CRS共同对跨国公司和高资产人士展开反避税大行动。
各种规避CRS方法层出不穷。
有人把伞形架构也理解成规避CRS的有效工具,本人持反对观点。
首先,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进行财产规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700多年前英国的信托制度和1000多年前欧洲大陆的基金会制度;其次,当CRS真正得到各国和金融机构充分有效实施后,我不认为还存在绝对行之有效的完美规避方案。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简单粗暴规避CRS的所谓“方案”,都会经不起历史的考验。
相反,运用合理的架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专业机构的精深操作进行的缓和的、长远的、全面的规划才是行之有效的财富传承之道。
资产中立既是规避财产持有、分配和传承过程中带来的各种风险的有效方式,也是缓解直接持有关系所带来的紧张矛盾的有效方式。
要想达到资产中立,就需要将资产从实际控制人手中脱离出来,而又不能完全失去控制。
这就需要通过顶层控制和管理工具来实现,其中离岸信托和私人基金最为好用。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第五条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
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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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不断增多,内地高净值人群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方兴未艾。
梳理我国高净值人群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可以发现,其大多采用了“特殊目的公司+离岸信托”的模式,其中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给现行个人财产转移及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带来了挑战。
对此,应尽快完善监管框架,明确管理细则,加强数据监管,防止离岸信托成为资产转移通道。
关键词:离岸信托;特殊目的公司;财产转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选择海外上市。
据有关报道,截至2019 年年底,在中国香港地区上市的内地企业达1241家,占香港全部上市公司的50.7%。
其中,内地民营企业 784家,总市值为 38.165 万亿港元。
此外, 2019年共有36家中国企业在美股市场上市。
伴随而来的是离岸家族信托日益受到其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家的青睐。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仅2018年,至少有20家港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新设或将股权转让给了离岸家族信托,包括融创中国(1918.HK)、A公司(0960.HK)、周黑鸭(1458.HK)等15家在港上市的国内企业,相关信托计划所控制股权市值约为285亿美元。
内地民营企业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方兴未艾,预计未来仍将会有大量高净值人群将加入这一队伍。
不少分析人士认为,离岸信托极易成为资产转移通道,而且离岸家族信托多采用特殊目的架构,给现行的对财产转移和特殊目的公司等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模式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需要引起关注。
一、离岸家族信托受青睐的原因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离岸家族信托是设立在委托人习惯居住地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家族信托。
根据波士顿咨询集团的统计,2018年,中国个人财富已达24万亿美元,其中,1万亿美元存放在海外。
据分析,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离岸信托实现的。
不同于如今主要服务于高净值人群,信托最初是穷苦百姓创造出来用于规避遗产继承税的工具。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它的本质是实现控制权、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
从一些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可知,传承财富、资产保全、合理避税等是信托受到青睐的主要原因。
以下以A公司为例,来说明信托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的。
根据公告,A公司在全球首发完成后,假设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已行使,架构如图1所示。
A公司的股权架构中包含两个家族信托、一个员工激励信托和一个高管信托。
其中,B公司全部股本由信托公司1以M女士家族信托受托人身份全资持有。
M 女士家族信托由M女士为设立人和监管人,受益对象为M女士若干家庭成员及D公司。
C公司全部股本由信托公司1以F先生(M女士的丈夫)家族信托受托人身份全资持有。
F先生家族信托由F先生为设立人和监管人,受益对象为F 先生若干家庭成员及D公司。
D公司的全部股本由信托公司2以员工激励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全资拥有,受益对象为获选参与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奖励计划的A公司雇员(包括若干名执行董事)。
E公司的全部股本由信托公司2以高管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全资拥有,受益对象为获选参与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的A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若干名执行董事)。
通过合理的设置信托计划,M 女士、F先生和A公司实现了以下目的。
1.资产隔离与股权集中管理M女士和F 先生夫妻二人通过不同信托持有公司股权,但股权集中于信托公司,不会因离婚或其他因素导致不必要的股权结构变动。
M女士与F先生离婚,A公司回应,自上市起M女士和F先生的股权就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且F先生从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因此,离婚一事不涉及股权变动,对公司的运营也没有影响。
作为大股东,二人已就未来继续维护公司权益达成共识。
离婚消息曝光当日和次日,A公司股价确实出现了下跌,但自第三天股价开始反弹,第四天股价还出现了上涨。
2.实现财富传承2018年A公司发布公告,称作为家族财富传承计划的一部分,B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由M女士的家族信托分派至其女儿信托,信托公司1作为其女儿信托的受托人,全资拥有B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分派前后A公司的股权架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见图2)。
非香港人在香港继承财产,需要按财产金额的5%向法院缴纳担保金,并履行复杂的法律程序。
B公司通过全资附属子公司M持有A公司股份的价值约512亿元人民币,但通过信托方式,M女士省去了这些复杂的法庭手续和高额担保金,并在传承财富的同时,保持了上市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
3.掌握公司控制权2018年A发布的公告同时显示,女儿无条件承诺及保证(其中包括)促使M公司根据M女士的指示行使相应股份的投票权,并且M女士将继续担任该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
投票权依然归M女士,消除了市场对未来企业股权不确定性的顾虑。
4.隔离公司经营风险与个人财富虽然现在M女士和A公司还不需要动用信托的这一功能,但日后,无论M女士个人出现债务问题,还是A公司发生大面积亏损,债权人都不能对女儿通过信托获得的收益进行追索。
因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从法理上讲都遵循一物一权,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所有权名下,转移到了信托公司名下,委托人发生了债务,自然不能查封信托公司的财产。
女儿不是A的股东,对公司的亏损自然也无需承担。
离岸家族信托的广泛运用是金融创新的体现,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催生的新概念。
其作为一种极其灵活的所有权结构,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实现家族诉求,维护家族利益。
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得离岸家族信托日益成为其公司在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家的标配。
二、离岸家族信托对现行个人资本项目管理模式的挑战梳理我国高净值人群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可以发现,他们大多采用了“特殊目的公司+离岸信托”的模式。
委托人以个人的名义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并购或协议控制取得境内企业的收益,之后委托人将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通常是信托机构为这笔信托财产单独设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以下称为信托子公司)。
由于离岸信托使得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在名义上不再属于委托人,而受益人可以直接在境外获得收益,因而给现行对个人财产转移及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管理带来了挑战。
(一)境内居民设立或参与离岸信托的合法性认定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国内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但是否允许境内居民设立或参与离岸信托,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参与的离岸信托该如何管理,规则也不明确。
(二)受益人在境外直接获取收益突破了个人财产转移的管理规定个人财产转移要求申请人必须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后,方能将资金汇出境外。
而离岸信托避开了这一规定和限制,受益人可直接在海外获得收益。
这也是部分专业人士认为离岸信托容易成为资本转移通道的原因。
(三)设立离岸信托后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办理原则 1.信托公司代替委托人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委托人将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信托公司后,名义上不再是特殊目的公司股东;但目前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表》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都以持股为登记核心。
2.委托人将控制权授权给第三人后是否应继续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委托人可以自己行使控制权,也可以将控制权授权给某一指定机构或个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权,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委托人授权之后本人是否应该注销登记,通过授权获得控制权的人又是否需要新办登记,在管理上均不明确。
3.对受益人是否有必要进行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受益人不拥有公司的控制权、经营权和所有权,对离岸公司管理和经营没有影响,只是按信托约定领取收益,因而没有必要办理登记;而且受益人大多只是委托人的亲属,并不持有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也没有境外资产或权益,不符合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主体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获得的收益的底层资产在境内,而且正如第一部分所言,这部分资产金额非常巨大,如果不进行任何登记或统计,将成为外汇监管的一个漏洞。
4.信托协议中签订有保密条款,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有困难信托公司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公检法认为确有必要,或有足够的法律文件支撑,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无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信托文件的相关信息。
对于委托人而言,设立信托的一大初衷,也是看中信托的“黑匣子”功能,可以适度隐藏个人财产和受益人信息,避免争产风波。
因此,经办银行一般难以看到完整的信托协议,落实展业原则有困难。
(四)个人存量权益数据申报质量较低目前,在系统中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存量权益数据超九成都是零。
企业解释称,第一层公司是壳公司,不经营、不融资,而且多设立在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当地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获取报表数据有难度。
三、政策建议信托发端时便具有规避监管的特点,又在注入离岸概念时被赋予了避税功能。
如果不受到合理监管,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极为不利。
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离岸家族信托的管理。
(一)完善监管框架1. 尽快出台关于离岸信托的制度法规虽然信托能否成立、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现信托目的,主要参考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信托公司在接受委托前也会对信托资产进行严格的反洗钱调查;但境内居民设立或参与的离岸家族信托底层资产在境内,而且境内高净值人群设立离岸信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资产规模十分可观,需要进行必要的统计和监管。
离岸信托涉及银保监、税务、外汇局等多个管理部门,建议尽快出台关于境内个人设立和参与离岸信托的制度法规,明确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
2. 加强信息共享中国加入共同申报准则协议后,包括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地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互相交换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境内高净值人士在海外机构账户的资产信息,掌握离岸信托资产情况。
因此,应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尽快搭建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管理效率。
(二)明确外汇管理细则1. 以信托子公司作为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委托人虽然将特殊目的公司的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依然保留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是投资的权利和投票的权利),按37号文的规定,其应该继续办理登记。
鉴于信托子公司是委托人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代理人,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各类投融资都通过信托子公司进行操作,因此,把信托子公司作为委托人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更有利于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