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专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英国作为世界知名教育强国,拥有众多优秀高校。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的区别,以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二、国际金融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金融法硕士课程主要涵盖金融市场法规、金融监管、金融纠纷解决等领域。
课程设置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
2.实践机会国际金融法专业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学校还会邀请业界精英进行讲座,拓宽学生的视野。
3.就业方向国际金融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金融机构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
三、国际经济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经济法硕士课程涵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收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同样重视实践教学,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机会。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就业方向国际经济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外贸企业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
四、国际商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商法硕士课程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同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商法专业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如模拟商事仲裁、实习等。
此外,学校还会举办各类竞赛,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
3.就业方向国际商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外贸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机构等。
五、英国硕士特点与优势1.高质量教育: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严谨,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
2.优秀师资:英国高校吸引了一批国际知名学者和业界精英,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
3.国际化氛围:英国硕士课程国际化程度高,学生有机会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学交流,拓宽视野。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
(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
)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表现在:(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摘要:1.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区别2.英国硕士课程设置及专业方向3.英国硕士课程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侧重4.我国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认识和应用5.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启示正文: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有各自的侧重点。
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跨境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关注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则涵盖了贸易、投资、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通常会针对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细分。
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为例,其法学院提供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
其中,国际金融法专业课程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则侧重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商法专业课程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三个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更注重其共性,较少进行专业细分。
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这三个领域的人才培养,特别是在专业细分和实际操作能力方面。
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加强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其次,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课程设置和专业细分经验,为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更精准的培养方案。
最后,我国还应加强对这三个领域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的侧重点和专业细分,这为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相继废除了奴隶制,实行民主、平等和人道主义。
现代国际金融法就是由各国参加签订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公约》,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一些专门性国际金融公约和条约所组成的。
我国于1971年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国,成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该组织建立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汇兑安全及稳定,并增进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了解与信任。
”其成员是:美利坚合众国、欧洲共同体、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瑞士联邦、英国、爱尔兰、挪威、葡萄牙、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希腊共和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大公国、土耳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则和准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在这些规则和准则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贷款协定通则》和《国际资本转移公约》。
我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成功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
我国还通过一些金融公约和条约来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金融组织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准则》和《国际再保险公约》。
为了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影响力,我国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和黄金交易中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唐应茂国际金融法笔记

唐应茂国际金融法笔记好啦,今天咱们来聊聊国际金融法。
哎呀,别一听到“法律”就想跑了,这东西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
你看,国际金融法说到底就是管那些跨国银行、金融机构、货币流通这些事儿的法律。
要说它跟咱们平时生活也没啥太大区别,反正就是钱从一个地方流到另一个地方,大家得知道怎么管得妥妥的,才不会乱套对吧?想象一下,咱们都知道,世界各国的钱就像是无处不在的空气,时不时就得换个地方呆呆,或者调调位置。
但问题来了,这么多钱在国际市场上飞来飞去,各国的法律难道能随便放任吗?当然不行啦!想象一下,一个人拿着一大堆钱,想随便往任何地方投资,可他根本不关心别国的法律和规矩,那会乱套的,谁都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国家被卷入这些资金的风暴里。
所以,国际金融法就是用来规范这些钱的流动,确保它们按规矩来,大家都能和谐共处。
讲到这儿,你可能会问:国际金融法到底管啥呢?哈哈,这个问题问得好!其实它管得东西可多了,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它得确保跨国交易是公平的。
你看啊,全球的市场可不是一个小池塘,里面鱼多水深,要是没法公平交易,那可就不好玩了,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
再说了,像这些大银行、大金融公司,如果随便做些违规操作,直接引发经济崩盘那就太可怕了。
所以,这些法律就像是金融市场的“保镖”,随时保护着大家的钱袋子不受侵害。
再聊聊这法律具体怎么发挥作用的。
你要知道,国际金融法可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光靠嘴巴说得再漂亮也没用,关键是执行得怎么样。
比如,有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搞些小动作,什么洗钱、避税、操纵市场等等,都是不小的隐患。
这时候,国际金融法就得出马了,像个严厉的老师,随时监督这些金融机构的行为,发现问题就立马纠正。
但说实话,要让这法真真做到,光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可不行。
你想啊,一个国家能管得了自家金融机构,但如果钱从自家流到别的国家,这可就不是一国之事了。
国际间得有个合作机制,大家都得站在同一条船上,才能让这些规矩真正有意义。
所以,国际金融法不仅仅是各国的单打独斗,而是大家共同协作的结果。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国际金融法

6. 2 量规R口公差带
• 制造公差和通规公差带位置要素Z是综合考虑了量规的制造工艺水平 和一定的使用寿命,按工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给出的。具体数值 见表6.1。
• 2.验收号规 • 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所用的量规。在量规国家标准中,没有单
独规定验收量规的公差带,但规定了量规的使用顺序。
• 必须指出,只有在保证被检验工件的形状误差不致影响配合性质的前 提下,才允许使用偏离极限尺寸判断原则的量规。
• 选用量规结构型式时,必须考虑工件结构、大小、产量和检验效率等, 图6. 3给出了量规的型式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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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2.量规极限偏差的计算 • 例6. 1计算φ20H7/f6孔、轴用工作量规的极限偏差 • 解:首先确定被测孔、轴的极限偏差。查第2章极限与配合标准,φ20
• (三)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 国际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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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1) 国际性特征。国际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 也 就是说,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 国因素。
• (2) 基础性特征。国际金融法仅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 际金融交易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 它是直接 针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货币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则, 而不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 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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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现代国际金融法的诞生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为标志的。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时候, 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金融秩 序, 加强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 1944 年7月, 在美国新罕布什 尔州的布雷顿森林(Breton Woods) 召开了有44 个国 家代表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 通过了“布雷顿森林协定”。这 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 tary Fund, IMF) 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规定了 各国必须遵守的汇率制度以及解决各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措施, 从 而确定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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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念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内涵上看国际金融关系包含1.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 2.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从内容看 1.是跨国资金融通关系 2.与跨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2.国际金融法范围 1.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第二节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货币金融法大抵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形成的。
2.从布雷顿森林协定签订时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金融法发展的特征: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广大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货币金融主权和权益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相继制定了各种涉外金融法规,并对外缔结和参加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条约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这一时期国际金融法的最大成就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3.国际金融法作为一个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一般以布雷顿森林协定的诞生为标志。
4.布雷顿森林体系协定签订的意义:该协定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并对信贷及担保做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具有空前广泛的实体内容和普遍的法律效力,构成战后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基石。
5.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规定了基金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规定了稀缺货币问题6.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局限性:它基本上根据美国的方案,将美国作为国际货币的中心,作为维系各国货币交往的支柱,这就必然使整个国际货币体系受到美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因而孕育着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7.晚近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特征:1.国际金融法结构的立体化 2.国内金融立法空前活跃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
8.现代国际金融法的特征表现在:1.新的国际金融法制度不断涌现 2.法律规则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3.法律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突破性发展。
第三节国际金融法渊源1.国际金融条约2.国际金融惯例3.国内金融立法第四节国际金融法的社会功能:1.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包括国际金融交易秩序和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秩序)2.保障国际金融安全3.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第二章国际货币制度第一节国际货币制度概述1.国际货币制度:是指各国政府对货币在跨国经济交往中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定的原则.规则和措施。
2.国际货币制度的内容:1.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 2.各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与国际支付和结算的原则3.国际储备资产点确定4.黄金.外汇的流动与转移是否自由。
3.1969年7月基金组织对协定第一次修改创设了‘特别提款权’4.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1确认浮动汇率合法化 2.确认‘黄金废话货币化’3.规定储备资产的变化。
(牙买加协定正式宣告评价制度的终结)5国际货币关系的宗旨:1.通过设置一些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磋商与协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 3.促进汇率的稳定 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向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 5.在充分保障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 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并减轻程度。
6. .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原则:1货币主权原则2.平等与补偿原则 3.货币合作促发展原则第二节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1..在国内立法中,从供给角度看,调节国际收支的措施有产业立法和科技立法。
2.普通提款权:以本国货币为交换,从基金普通资源账户下取得外汇的权利与过程.3.普通提款权的运作特点:1.它追求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一种平衡,表现在:一方面,保证成员国在收支平衡出现问题时能够使用基金资源;另一方面确保基金资源的使用不违反基金协定的目的宗旨 2.普通提款权的运作更像是汇率交易。
4.基金协定的备用安排制度始于1952年,其使用很快成为基金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备用安排的特征:1.备用安排是一种决定2. 备用安排是保证成员国购买规定数额货币的决定3. 备用安排为成员国购买货币规定了一个期限。
(基金在第一次总政策决定中规定的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4.成员国在备用安排下使用基金资源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基金组织所要求的安全保障。
5.借款总安排制度特点:1.允许基金组织以更严格的条件利用借款总安排项下资金,为参加国同非参加国的交易融通资金 2.允许其他组织同借款总安排的非参加国或其官方机构作出的某些借款安排中载明允许使用借款总安排资金的条款 3.瑞士国民银行加入借款总安排4. 借款总安排下的信贷额度及金额均以特别提款权计值 5.借款利率为特别提款权利率。
第三节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1.国际储备的主要来源:1.黄金产量减去国币用金量 2.基金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储备货币发行国的货币输出。
2.国际储备管理的一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3.黄金的基本职能:流通货币、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特征:1.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虚拟资产,2. 特别提款权仅仅是账面资产3. 特别提款权虽不能直接用于国内支付,但可用于流通,是一种无条件的流通手段。
特别提款权性质:虚拟性、名义性、流动性以及账面资产特别提款权功能:1.与其他参加国或者指定持有者协议交易中取得任何货币,但交易中要采用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正式汇率2.调换交易3.期货交易4.特别提款权贷款5.用于向其他参与国或指定持有者结清金融债务6.作为金融债务的履约担保7.用于捐赠第五节外汇管制的法律问题1.外汇管制:它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总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
2. . 外汇管制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的有序安排,维持金融稳定,促进本国的竞争能力和经济的发展3. 外汇管制的类型:1.严格外汇管理形式2.部分外汇管理形式3.名以上不实行外汇管制内容主要包括对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资本输出入.非居民存款账户黄金输出入.汇率调整及动作等。
第六节国际货币体系与中国外汇管理立法1.国际货币体系形成与19世纪70年代的国际金本位制,后经历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牙买加协定体系、基金协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体系这样几个发展阶段。
第三章国际银行制度第一节国际银行的概念及组织机构国际银行:通常是之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若干国家没有分支机构、经营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
外资银行:即站在东道国的角度,对该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资本组建或参与的银行机构的一种通称。
其机构主要包括外国银行分支、外国银行子公司以及合资银行。
国际银行组织机构包括:分行、银行子公司、合资银行、代表处。
分行: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属于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经营实体。
优点:1.设立时不需要另筹资本2.享有总行广泛支机构网络的支持,且以总行的信誉和资产为后盾,较易获得客户信任,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4.总行可对其实行直接控制,易于实现总行的经营目标。
银行子公司:是指依东道国法律成立的、由一家外国银行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从事银行业务的独立法律实体。
优点:1.作为东道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子公司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不像外国分行那样受限制 2.银行子公司可以经营东道国法律所允许的全面的银行业务3.外国银行在东道国拥有银行子公司可以采取新设和并购两种方式 4.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合资银行: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在东道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经营银行业务的法律实体。
优点:1.它可以联合多家银行的资金、技术,通过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满足国际市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
2.它有利于中小规模的国际银行通过参股打入国际金融市场,与大型跨国银行竞争3.它具有更多当地行优势,可以更多地参与当地市场。
4.股东银行和合资银行还可以通过相互提供便利而使双方受益。
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派遣一人或数人在东道国设立的办事机构。
只能代表母行在当地从事信息传递、工作洽谈、业务联络和咨询等非直接营利的服务型和辅助性工作。
东道国市场准入的一般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中的一项政策原则,运用到国际银行业领域,表现为东道国出于保护本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发展的目的,对外国银行及其服务的进入施以种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立法和行政监管措施。
其内容主要是指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进入所实行的非关税壁垒,即除关税以外,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或禁止外国银行及其服务进入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银行及其服务已与本国国民等同的条件进入本国银行业市场。
其立法政策基点在于:通过引进外资银行,以加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提高本国金融水平,从而使消费者有机会获得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
对等互惠原则意味着一国以外国对于本国银行的相同政策态度来对待来自该外国的银行对本国市场的进入。
其立法政策的基点在于他国对本国银行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其核心是以相同的政策态度对待来自他国的银行,给予他国银行以同等条件和同等程度的市场准入机会。
市场准入管制的准入形式:1.代表处 2.分行3.银行子公司4.合资银行市场准入管制的许可条件:1.申请者的金融状况 2.拟设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3.申请者母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4.拟设机构管理层的素质。
并表监管:它是指对一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整体予以综合考虑的一种监管方法。
特征:1.它是指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所实施的监管 2.它是以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的合并账表为基础所进行的监管 3.它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有效并表监管的基本要素:1.母国当局应具有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的职权 2.母国当局能够与各有关监管者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正式开始.巴塞尔体制:就是由巴塞尔文件所确立和阐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的总称。
巴塞尔最低标准:1.所有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都应受到有能力实施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 2.任何跨境分支机构的设立均须经东道国与母国当局的双重许可 3.母国监管当局有权从银行的跨境分支机构获取信息 4.东道国当局可对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外国银行机构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1.它明确界定了银行资本及其构成 2.它建立了以风险加权为基础的银行资本计量架构 3.它统一确定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内容: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程序和对机构结构变动的审批、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银行监管者的正式权力、跨国银行业等六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