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合集下载

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核心提示:每年冬天,风雪在给我们带来冬雪美景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

对于冰雪成灾砸伤人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适用。

今天我们就屋顶冰雪砸伤行人及财产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为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问题一、小区屋顶砸伤业主、砸坏业主财物由谁承担责任?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

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

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积雪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再下车一看,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

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

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二、村自建房屋冰雪滑落伤人谁担责?某周日,大雪初晴、艳阳高照,居住在某村的王某在自家院中观赏风景,在进入家门的时候,一不留神被从四楼掉下来的一块冰雪击中肩部,雪水溅了一身,肩头立刻肿了起来。

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400多元。

王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村自建房屋(错层),共三层居住三户人家,李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一层二层以及地下一层,楼上邻居房屋包括二层三层及楼顶一层。

目前没有物业管理。

王某向居住在楼上的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下雪属于天灾人祸,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以,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次,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介绍本文档将详细解释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概念、特点以及运作方式。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委托的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以下内容:1.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定义2.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特点3.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1.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定义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信托公司或银行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投资者通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以期望获得更高的回报。

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管理,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特点单一资金管理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专业管理: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能够对投资组合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

- 高度透明: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并了解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 风险分散:信托公司通过将投资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领域、行业和资产,以降低投资风险。

- 定制化服务: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管理方案。

3.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如下:- 开立信托账户:投资者需要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并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

- 资产配置:信托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

- 资金管理: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指示,进行资金的买入、卖出和调整,以优化投资组合。

- 盈利分配:投资收益根据投资者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进行结算。

结论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金的有效增值。

通过委托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投资者可以享受到专业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投资收益。

然而,投资者在选择信托公司时需要谨慎,并确保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

以上是对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信托知识

信托知识

信托知识信托知识信托概述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信托的特点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

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

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

5. 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

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

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信托功能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理财功能。

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

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信托及金融基础知识培训

信托及金融基础知识培训

信托与金融基础知识培训信托是什么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

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与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与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

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的定义

信托的定义

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

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定义和分类1.信托公司: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管理的一类信托计划,投资者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将资金集合投资于特定领域或特定资产。

3.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和备案1.信托公司依法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编制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信托公司应当分类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确保计划之间的风险相互独立。

3.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和投资1.信托公司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计划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以及后续投资变动情况。

2.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

3.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但应定期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

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1.信托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2.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合理设置准备金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

投行业务产品案例库 ()

投行业务产品案例库 ()

投行业务产品案例库一、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 ..................二、资产管理计划........................................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标准化债权资产)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标准化债权资产) ..........五、中期票据(标准化债权资产).........................六、短期融资券(CP)(标准化债权资产) ....................七、超短期融资券(SCP) (标准化债权资产) ................八、资产支持票据(ABN)(标准化债权资产) ................九、信贷资产证券化(标准化债权资产) ....................十、委托债权(标准化债权资产)..........................十一、........................................ 股权质押回购附件1【信托案例】.........................................附件2【资产管理计划案例】.................................附件3【中小企业私募债案例】...............................附件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案例】.............................附件5【中期票据案例】.....................................附件6【短期融资券案例】...................................附件7【超短期融资券案例】.................................附件8【资产支持票据案例】.................................附件9【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附件10【委托债权案例】.................................... 附件11【股权质押回购案例】................................一、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1.定义、特点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产品介绍

信托产品介绍
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 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 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信托类型是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分为 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的投资者,可以关注 固定收益类和的信托产品。当然,投资者应深入了解产品 的交易结构、风险点及相应的风控措施等要素,仔细阅读 信托文件的条款,做到心中有数、放心投资。(一般以银 行汇票、国债、企业债项目较多,如公司前期发行的银行 票据信托为固定收益类)
风险等级:无
指房地产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拥有者将该房地产委托给信托 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者的要求进行管理、处分和收 益,信托公司在对该信托房地产进行租售或委托专业物业 公司进行物业经营,使投资者获取溢价或管理收益。 目前市场中的房地产信托大多是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 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融资的方式较多,地产方一般以土地 质押的方式来和信托公司合作。 风险等级:弱 中
,执行信托契约;第五步,终止信托关系。
一般来说,客户在选择信托产品后,就可按 照信
托规定时间到信托公司去办理信托手续。准 备好
资金、签署信托合同、存入信托指定的银行 账户
、合同到期后受托资金会指定到达客户帐户 或客
户去信托公司办理结算手续。
是选择品牌公司。主要从公司的发展历史、行业地位、 专长领域及市场口碑等角度考虑,也可以借鉴监管机构 的评级和信托业协会的排名,选择业界一流的信托公司 作为资产管理机构 。
专业管理、专家理财: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 司基本面和大势的研究,充分发挥专业理财能力,合理配置信托资 金的投向及比例,在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上实现平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

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

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
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二)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

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

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三)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

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四)交易结构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

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

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四、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能否和其他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 1、合并运用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因为单一信托的资金数额大小是难以计划的,尤其是那些非指定用途信托,其资金的运用对象、运作方式都由信托公司确定。

2、合并运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经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

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