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权益受侵害案例汇编
义工旅行被骗案例

义工旅行被骗案例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义工活动,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这一点,利用义工旅行的名义进行诈骗。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了解一下义工旅行被骗的情况。
小明是一名大学生,热爱公益事业。
在一次社团活动中,他得知了一个组织正在招募义工去非洲某国家进行医疗援助。
这个组织声称他们将提供义工们食宿和交通,并且会有专业人员指导义工们进行医疗援助工作。
小明对这个机会充满了期待,他报名参加了这次义工旅行。
在出发前,组织方向小明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包括食宿和交通的费用,以及一些物资费用。
小明对这些费用并不怀疑,因为他相信这是为了支持援助工作,而且组织方也提供了一些证明文件和合同,看起来非常正规。
然而,当小明到达非洲某国家后,他才发现事情并不如他所想的那样。
首先,他并没有得到组织方所承诺的食宿和交通,而是被安排在一个简陋的住所,食物也是非常简单的。
其次,他发现并没有专业人员来指导他们进行医疗援助工作,而是要求他们自己去一个陌生的村庄进行援助工作。
最让小明感到愤怒的是,他发现组织方并没有将他们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援助工作,而是用来支付他们的个人开支。
小明和其他一些义工们尝试和组织方沟通,希望能够解决问题。
然而,他们发现组织方已经消失了,他们留下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也都是虚假的。
小明和其他义工们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他们不仅没有为援助工作做出贡献,反而成了被骗的受害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义工旅行被骗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善良和愿望去做公益,进行欺诈活动。
因此,我们在参与义工旅行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一些不明来源的组织和活动。
我们可以通过多方了解,查证相关信息,选择正规的组织参与义工活动,避免成为被骗的受害者。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义工旅行的监管和管理,建立起相关的规范和制度,保护义工们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40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贫困,张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生活十分艰难。
近年来,张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但由于企业拖欠工资,张女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张女士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于是她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张女士在某私营企业工作多年,每月工资约为2000元。
然而,自2018年5月起,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张女士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达1.5万元。
张女士多次与企业协商,但均无果。
2. 法律援助张女士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后,立即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
经审查,张女士符合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介入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欠条等,并提出了仲裁请求。
4. 仲裁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裁决企业支付张女士拖欠的工资1.5万元,并支付仲裁费。
5. 执行结果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成功拿到了拖欠的工资。
企业也意识到拖欠工资的严重性,承诺以后不再拖欠员工的工资。
三、案例评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女士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护,使他们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2. 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案中,律师为张女士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代理其提起仲裁,最终帮助张女士成功维权。
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企业拖欠工资的教训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提醒我们,企业要依法经营,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义工旅行被骗案例

义工旅行被骗案例在当今社会,义工旅行已经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旅行方式。
许多人愿意利用自己的假期时间,去参加一些志愿者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可以体验不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然而,随着义工旅行的流行,也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义工旅行进行诈骗的案例。
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个义工旅行被骗的真实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小明是一名热爱公益事业的大学生,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关于在非洲某个偏远地区需要义工的信息。
这个项目需要一些年轻人前往当地,帮助当地的孩子们建立学校和图书馆。
小明对这个项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觉得这是一个能够帮助他人的好机会,于是毫不犹豫地报名参加了这个义工旅行项目。
在报名后不久,小明收到了一封邮件,邮件中称他需要支付一定的报名费用和项目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一些必需的物资。
小明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于是按照邮件中的指示,将费用转账了过去。
然而,当他到达非洲的目的地后,才发现整个项目都是一个骗局。
当地并没有任何建设学校和图书馆的计划,他所支付的费用也都落入了不法分子的口袋。
这个案例让我们深刻意识到,义工旅行也并非都是美好的。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善良和热心,打着公益的旗号进行诈骗活动。
因此,我们在选择参与义工旅行项目时,务必要慎重对待,不要轻易相信一些来路不明的信息。
在报名参加项目之前,应该尽可能多地了解项目的背景和组织者的信誉,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此外,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和资金暴露给陌生人。
在支付费用时,最好选择正规的支付渠道,避免使用一些不可追溯的转账方式。
如果遇到类似的诈骗行为,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打击这些不法分子的活动。
总之,义工旅行是一种有益的旅行方式,但我们也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义工旅行进行诈骗的行为。
只有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享受义工旅行带来的乐趣,同时也能够为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违反慈善法的案例

违反慈善法的案例
慈善法是我国规范慈善事业的基础法律,在保障公益慈善组织和
捐助者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要求。
然而,也存在一些违反慈善法的案例,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
1. XX基金会挪用善款案
XX基金会是一家公开宣称致力于帮助贫困儿童的慈善组织。
但是调查
发现,该基金会的管理层将大量善款挪作他用,用于私人消费和违法
经营活动。
这种挪用善款的行为既侵犯了捐助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慈
善事业的声誉。
2. XX慈善机构虚假宣传案
XX慈善机构在宣传中宣称将资助安置弃婴,但实际上并未落实。
该机
构通过夸大宣传,鼓动社会爱心人士捐助资金,却没有按照承诺的方
式使用这些善款。
这种虚假宣传违反了慈善法对于慈善机构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的要求。
3. XX公益组织违法盈利案
XX公益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违反慈善法禁止从事盈利活动
的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
他们以公益活动的名义诱导民众捐款,同
时将部分善款用于非法经营,为自己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
捐助者利益,也违反了慈善法对公益性质的明确规定。
以上所列的案例仅为几个违反慈善法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
违背了慈善事业的初衷,损害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度。
为了维护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信力,我们需要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确保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义工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公益组织,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被告某公益组织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招募志愿者,原告张某在2018年7月加入该组织,成为一名志愿者。
2018年9月,被告某公益组织举办了一场大型公益活动,旨在帮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改善生活条件。
原告张某作为志愿者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活动期间,原告张某在执行任务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原告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公益组织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某公益组织则辩称,其在活动前已对场地进行了安全检查,且在活动过程中对志愿者进行了安全教育,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1. 诉讼主体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受害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某公益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同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 诉讼标的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被告某公益组织是否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某公益组织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件分析(1)被告某公益组织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公益组织在活动前对场地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制定了安全措施。
在活动过程中,被告某公益组织对志愿者进行了安全教育。
然而,原告张某在执行任务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这表明被告某公益组织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漏。
公益法律服务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我国,公益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公益法律服务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
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来自农村的留守儿童,因为父母在外地打工,从小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
小明在村子里的小学读书,成绩一直不错,但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
在一次意外中,小明不幸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家庭贫困,小明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且学校也无力提供帮助。
小明得知我国有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于是向当地公益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件受理与调查公益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小明的求助后,迅速组成了一支专业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
调查发现,小明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决定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在调查过程中,公益法律援助团队了解到小明所在的小学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校园设施老化、安全通道不畅通等,这些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此外,小明所在的家庭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这也使得小明在受伤后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帮助。
三、法律援助与维权1. 医疗费用问题:公益法律援助团队首先与医院沟通,争取减免小明的医疗费用。
同时,团队还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为小明争取到一定的医疗费用支持。
2. 学校安全隐患整改:针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公益法律援助团队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了整改建议书,要求学校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学校同意对校园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法律知识普及:为了提高小明家庭的法律意识,公益法律援助团队为小明及其家人提供了法律知识讲座,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他们的疑问。
4. 诉讼维权:在医疗费用和学校安全隐患问题得到一定解决后,公益法律援助团队协助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和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小明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保护弱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女士,35岁,来自我国北方的一个小城市。
2010年,她来到我国东部某沿海城市打工,进入一家服装厂工作。
由于张女士勤奋能干,很快便得到了厂长的赏识,被提拔为车间组长。
然而,就在她努力工作、为工厂创造价值的同时,她却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案件经过1. 张女士的工资待遇问题张女士在工厂工作了两年,期间,她发现自己每月的工资一直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经了解,原来工厂以各种理由克扣了她的工资。
为此,张女士多次与工厂协商,但均无果。
无奈之下,她决定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张女士的加班费问题除了工资待遇问题,张女士还发现工厂存在强迫加班的现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工资的150%,但工厂仅支付了100%。
张女士多次向工厂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工厂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张女士的劳动合同问题在张女士工作的第三年,工厂突然以张女士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工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法院判决1. 工资待遇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工厂克扣张女士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工厂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2. 加班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工厂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工厂支付张女士加班费。
3. 劳动合同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工厂解除张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工厂恢复张女士的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案中,张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本案中,工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文素材-救人被诬事件汇总

作文素材-救人被诬事件汇总在当今社会,助人为乐本应是一种被广泛推崇的美德,然而,现实中却屡屡发生救人者被诬陷的事件,这不仅让善举者心寒,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
本文将对近年来发生的救人被诬事件进行汇总,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以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
一、救人被诬事件回顾1. 广东男子救助摔倒女子反被诬陷2023年7月16日,广东一街道上发生了一起女子骑电动车摔倒的事件。
一名男子见状立即停车上前救助,却被女子指认为肇事者并报警。
幸运的是,男子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了整个过程,证明了他的清白。
2. 江苏南通大巴司机扶起被撞老人反被讹2011年8月26日,江苏南通一位大巴司机殷洪彬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石老太,却被老太及其家人指认为肇事者。
经过调查,大巴车上的监控录像还原了真相,证明司机是无辜的。
3. 湖南大学生救助受伤工人反被诬陷2012年4月1日,湖南长沙某工地上的农民工老钟的儿子在工地上受伤,被两位大学生赵新攀和李升志送往医院。
然而,老钟却误将两位好心人认作肇事者,要求他们赔偿。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还了两位大学生的清白。
二、原因分析1. 社会信任危机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导致一些人在面临困境时选择诬陷他人以逃避责任。
这种信任危机不仅让善举者心寒,也加剧了社会的冷漠和无情。
2.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在面对问题时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人们的善良和无知进行讹诈行为。
3. 媒体报道倾向一些媒体在报道类似事件时往往过于追求新闻效应,忽视了事件的真相和细节。
这种倾向不仅误导了公众的判断,也加剧了社会的不信任。
三、应对措施1.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2.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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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愿者突然离去,与志愿者组织闹纠纷,组织败诉今年3月,某志愿者主动要求到一家志愿者组织做志愿者,并希望该组织给其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
该组织经考虑,将其安排到下属项目担任志愿者,并给予其相应的志愿者补贴。
根据要求,该志愿者在上海社区志愿者服务网进行了志愿者登记注册。
该志愿者的工作主要是:在公益活动时现场维持秩序,根据需要递送相关文件等。
今年8月,该志愿者突然离开,并要求结清所有补贴否则拒不移交项目资料。
同时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双方是劳动关系,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部门以该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为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志愿者组织败诉。
志愿者组织十分震惊,没有想到一片好心居然换来这样的结果,志愿者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近日该案审理已结束,结果为维持原判。
志愿服务关系近似于劳动关系从本案来看,志愿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看似毫不相关,其实多有竞合之处,稍有不慎即面临法律风险。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来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
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正是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的三种主要形式。
从志愿服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志愿服务关系,是指志愿者在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中和志愿者组织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该条明确规定了志愿者组织有权招募志愿者。
同时该条例又明确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同时该条例第18条关于志愿服务协议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该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协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即,可以签,也可以不签。
并且,目前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不签订书面协议是普遍现象。
关于志愿者补贴的情况,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沪民计发〔2011〕28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志愿者补贴,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50元/天的补贴标准编报。
目前上海志愿者组织支付给志愿者的补贴大多数按照50元/天的标准发放。
假设,在上海一名志愿者每月参加了30天的志愿活动,则每月的补贴为1500元,而根据目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上海的最低工资为1280元,则,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收入要高于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报酬。
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材料,仅仅从获得的收入数额上是很难区分劳动者和志愿者关系的。
没有“志愿者协议”易吃哑巴亏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即使是招募志愿者,依然会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付报酬、考勤记录等行为。
实践中,目前上海的志愿者组织在招募使用志愿者的过程中,严格做到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内容向社会公布,进行志愿者登记,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的并不多。
更多的是通过公益圈朋友的宣传介绍,或者在网站、书报栏等张贴招募通知。
这些措施,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调查取证,如果再没有书面的志愿服务协议,补贴领取证明,则很难证明志愿者的身份和志愿服务关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因此,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和志愿服务关系相竞合的情况,一般都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
因此,出现上述案例中的结果也就不足为怪了,上述志愿者组织的不足就在于没有将相关重要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吃了哑巴亏。
给志愿者组织的几点建议1、在招募志愿者时要有招募的通告,并予以存档;2、有明确的志愿者登记表;3、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之间一定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4、完整的志愿者考勤表;5、志愿者根据考勤领取补贴的收条;6、志愿者离职的登记证明。
当然,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可优先考虑在校学生和已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
而已退休人员,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丧失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其适用法律已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发生纠纷,则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我们也呼吁志愿者管理部门,尽快出台志愿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能够建立统一的志愿者管理平台,为志愿者组织使用志愿者提供招募、登记、管理一条龙服务。
因为,志愿者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知法、守法、用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先保护好了自己,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人。
二、汶川地震志愿者受伤10月初,由网友公益先锋撰写的《关于对志愿者援助的话题提请公众讨论》的帖子,在天涯论坛被管理员置顶,引起关注。
公益先锋发帖称,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各种志愿活动多年。
今年6月,他在为四川灾区学生运送课外书途中发生意外,右腿骨折,目前休养在家。
“这次发帖的目的,并非希望大家为本人提供什么帮助,而是想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大家探讨两个话题:一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意外受伤,造成身体或经济损失后,能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救助;二是相关部门、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对待志愿者这一特殊群体应该持怎样的立场、态度。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10月15日,记者与公益先锋取得了联系。
公益先锋真名叫黄庆武,34岁,伤前是湖北宜昌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从2000年起,黄庆武就投身于志愿服务中。
5·12汶川发生大地震。
6月8日,黄庆武得知“楚天志愿者联盟”的3名成员次日要去灾区进行志愿服务,便与他们取得联系。
对方告诉黄庆武,他们要从宜昌带走一批课外书送给灾区的孩子。
“这些书是网友筹集来的。
6月9日是周一,那3位志愿者有事要处理,没有时间去取书,我便主动要求替他们取书,然后把书送到客运站。
”6月9日,黄庆武如约拿到了书,但在赶往客运站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右腿胫腓骨严重骨折,需要进行接骨手术。
经过1个月治疗,黄庆武保住了右腿,“医生说不排除二次手术的可能,完全恢复大约需要两年时间,但腿部机能最乐观也只是恢复到正常状态的80%左右。
”【援助】只要为社会提供无偿奉献的志愿者就应该受到大家的尊重B由于妻子目前失业,家中尚有1岁的女儿嗷嗷待哺,黄庆武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让这个并不宽裕的家庭陷入经济危机。
为了缓解经济压力,黄庆武开始寻求援助,得到的回复是“不属于民政部门援助范围之内”、“虽然在志愿服务中受伤,但受伤情形不属于见义勇为”,“正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等候答复”……采访中,黄庆武向记者强调:“尽管2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支出给家庭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养病期间单位还给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尚可维持生活。
我只想知道,志愿者这个群体贡献的同时,一旦受伤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黄庆武认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伤,应该比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两者都属于助人、利人的范畴,所以我认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该对我这样的志愿者给予援助。
”对于黄庆武的讨论帖,天涯网友在论坛上纷纷回帖表示自己的看法。
网友““i1y8407说:“我个人认为,志愿者还是要找个志愿者组织进行服务,志愿者一般要在保证自身的前提下帮助别人,量入量出为宜。
”网友i“““h认为,黄庆武应自己买单,“作为志愿者,就应该有为你所投入的公益事业作出牺牲的准备,不管是时间、精力、财力还是肉体的牺牲。
”面对众多网友的不同看法,黄庆武显得很从容:“我这次做志愿者也是量力而行的,的确没有想到会遭此横祸。
我希望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求和我一样在志愿服务中受伤的志愿者,以唤起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关注,从而推进对志愿者的权益保护。
”不久,网友兄弟开荒回帖称,“9月作为志愿者去陕西宁强广坪小学支教,不慎在泥泞中摔了一跤,肋骨摔坏了,现在还在疼……”“看来,和我相同遭遇的志愿者不在少数,希望志愿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能上升到法律层面……”黄庆武说。
10月20日,记者与湖北省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吕长兵取得联系。
他表示,黄庆武的情况湖北省志愿者协会已知晓,并与黄庆武取得了联系,“今天上午,已经派人赶往宜昌对黄庆武进行慰问。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后期的治疗费用有关部门将尽力帮助解决。
吕长兵坦言:“尽管黄庆武早在2001年就已成为团中央注册志愿者,但这次受伤并不是在参加团委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中发生的。
但从道义上讲,只要为社会提供无偿奉献的志愿者就应该受到大家的尊重,我们有责任帮助黄庆武渡过难关。
”【保障】22部地方立法难保非注册志愿者权益C记者从共青团中央获悉,截至去年年底,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会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余人。
随着志愿服务的发展,旨在解决“参与志愿服务会有什么风险”、“发生纠纷时,志愿者如何寻求法律援助”等问题的志愿者权益保障立法不断出台。
1999年9月,《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此后,山东、福建、河南等省以及南京、宁波等市相继颁布实施了青年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首次在法律上将志愿服务的参与主体从年轻人扩展至中老年等群体,是我国第一部全方位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截至目前,已有22个省、市在保护志愿者权益方面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但记者在翻阅各省关于志愿者保护条例时发现,许多条例只是在注册志愿者上下了“功夫”,但对未经注册的志愿者权益保护甚少提及。
此外,一些地方条例中有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伤后期赔偿、救助的问题等规定十分含糊。
“据我了解,在所有地方志愿者保护条例中,《北京志愿者服务促进条例》是比较完备的,它给其他省市出台或修改志愿者条例提供了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指出。
参与制定《北京志愿者服务促进条例》的律师田坤介绍说,该条例将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列举了志愿者享有知情权、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等6项权利。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了志愿者组织有风险告知义务,应提前告知志愿者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条例还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收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