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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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2012年6月颁布)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2012年6月颁布)

关于印发《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各有关单位:中国土地学会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于2012年6月1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现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中国土地学会2012年7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评估等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规划机构经自愿申请、评选推荐等必备程序后,可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

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机构。

第五条中国土地学会根据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及以往业绩,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申请推荐标准第六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优异工作业绩,包括承担或参与国土规划、地级市及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有关土地规划法规、政策、规范制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规划实施管理相关的技术或研究工作等;(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土地规划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印发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要求,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机构从业满4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业年限放宽至5年),需要继续从业的,需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的对象:2008年至2009年已取得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

二、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一)申请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按《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标准准备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标准准备。

(三)《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申报证明材料与工作业绩各两份,分开装订。

(四)以下材料需带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3)从业规划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

(五)从业规划业务人员名单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填写要求见附件2)。

(六)工作业绩(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需整理自取得土地规划资质起至今,要求分类统计。

同时提交电子目录。

三、时间安排:河南省土地学会自2013年10月14日起开始受理各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

土地规划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土地规划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7•【文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工作的管理,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山东省滨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土地规划资质管理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进行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资质管理机构第四条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机构为滨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规划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划文件;(二)责任区域内的土地规划资质审核、颁发和取销等工作;(三)监督管理区域内土地规划资质持有者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四)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土地规划资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五)其他与土地规划资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申请土地规划资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二)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履行土地规划资质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颁发与管理第六条经过资质审核合格的主体,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规划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资质证书应当包括主体名称、资质等级、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章资质监督与考核第七条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资质持有者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考核。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警示、警告、限制或者取销土地规划资质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一: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表格附件二:土地规划资质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和土地征收等相关事宜。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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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附件1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
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
下同)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
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第七条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成。

3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3年,并符合土地规
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
提出申请,原评选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已列入推
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
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
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
构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
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三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
任务。

第十四条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
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第十六条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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