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发布日期:2000-4-26执行日期:2000-7-1生效日期:2003-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号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用于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开支。
严格依照《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会费,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协会的资产管理规定。
二、会费标准本团体只吸收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副会长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元;、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元;、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和省部属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元;、其他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元;、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其领导在省建筑行业协会担任职务的对应标准(副会长、常务理事)交纳会费。
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月日前。
、会费统一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管理。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后,即由办公室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邮寄交费单位。
四、会费管理、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由秘书处严格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坚持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五、其他、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是本会分支机构的当然会员,不需重复交纳会费。
、依据《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凡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的会员单位,将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单位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在补齐所欠交的会费,经批准后方可恢复会员资格。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
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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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省住建厅党组关于“在省建筑行业协会换届的同时,进行三家协会整合工作,将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省建设工程承包商协会以设立建筑安全教育分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建设工程对外承包商分会的形式并入省建筑行业协会”的批复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包括并入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性内设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二条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工作部),名称前冠“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中、英文名称应一致。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依规。
第三条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接受本会的监督与检查。
所制定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办法和开展的业务活动,应与本会章程规
定的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一致,并报本会审核。
第四条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会批准。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一般工作人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本会批准。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印章,由本会统一制发。
分支机构合并、改组、撤销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本会注销。
第六条分支机构配备或聘用的工作人员应报本会审核备案。
其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待遇由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自身收支等情况自行确定解决,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坚持回避制度,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内任职。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接受本会秘书处业务指导。
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大型活动及重要活动须事先向本会报告。
有关收取费用的标准及开展的各项服务费用标准,由本会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分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种创先争优活动,所发证牌应经本会审核并报会长同意,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八条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和监督,并完善相关制度;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确需开设一般银行账号的,应向本会提出申请,按《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设一个银行账号。
第九条分支机构须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建立财务内控机制。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负总责,经费审批额度须获得协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报厅会计委派中心备案;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本会财务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3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本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分支机构须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并向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报告年度或换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经本会批准并按本会会费标准可收取会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凡属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至本会领取会费收费收据、税务发票,并建立票据使用台账,及时登记领取的票据使用、缴销情况。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的会员不是本会会员的,可按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如是本会会员原则不得收取会费,但特殊情况经本会同意可按本会会
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所收会费的10 % 上交本会作为管理费用。
分支机构与本会联合举办或以协会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结余的90%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的服务项目,所收服务费用全部留分支机构使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分支机构运转情况本会可对分支机构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本会固定资产可由分支机构使用并管理。
分支机构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换届、改组、合并、撤销、名称或办公地点变更、以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或离任,均须向本会报告,经本会批准后进行,并接受本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的,本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2019年3月26日本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生效。
原《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