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山矿业环境污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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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案例04-紫金矿业废水泄露污染事件

课程论文案例04-紫金矿业废水泄露污染事件


这次事故表明,企业对这项技术的运用还不够成熟,配套设施还 不完善,对运用这一技术可能发生的对环境的威胁估计不足

环保投入不足 事故不断

“出事是迟早的,环保方面舍不得投入”

对于紫金矿业遭遇的指责,一家大型黄金公司的人士如 是评价

今年5月,因为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的情况, 紫金矿业再次被国家环保部点名批评
2010年5月末,环保部发文通报11家存在严重环保 问题的上市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名列榜首 的正是紫金矿业 通报显示,紫金矿业7家子公司因尾矿库渗滤液排 放污染环境等原因被要求整改。环保部责成紫金 矿业在6月25日前拿出整改方案,地方环保部门也 应严加督查上报相关情况


紫金矿业废水泄漏事故原因

汀江支流众多,流域大于500平方千米以上的支流 有: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 金丰溪等6条。因流经福建省长汀县得名
发生泄露事故的污水池
排放的污水
事故处理

7月4日 废水泄漏围堵完成

紫金矿业已经筑起了三道围堰围堵渗漏废水,并安装抽 水泵回抽渗水,至7月4日下午14时30分,渗漏废水未再 流入汀江

泄漏源自自然灾害 无法预见

紫金集团的专家基本认定事故原因是由于前期连续的降 雨使现河床与旧河床间出现压力差,致使污水池防渗膜 多处开裂,渗漏事故由此发生 紫金矿业有关负责人称,此事故由自然灾害引起,不可 预料


污水对鱼有毒 人体饮用无毒

紫金矿业称污水无毒,政府说无剧毒,这两种说法显然 有差异。紫金矿业表示,事实情况是人体饮用无毒,但 鱼饮用有毒,因为鱼对于水的标准是人体的1000倍 然而,对于“人体饮用无毒”的说法也无法让当地居民 放心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原因有三点:
• 三是监测设备损坏致使事件未被及时 发现。经调查,因设在企业下游的汀 江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损坏且未及 时修复,致使事件发生后污染情况未 能被及时发现。发现。
涉事企业早有“前科”
• 有相关人士指责紫金矿业在环保方面舍不得投入,尽量压低成本。 2007年,紫紫金矿业介入之后,很快停掉了上述两 个工艺,将其工艺改为浮选,即根据不同的矿物特性加入不同药物, 使所需矿物质与其他物质分离开。这一做法,正是为了减少环保投 入。但是,含有大量残余水分的尾矿渣,却成为新的污染隐患。 事 实上在在紫金矿业发家史上,污染事件却也如影随形。
善后处理
• 7月4日,废水泄漏围堵完成。紫金矿业已经筑起了三道围堰围堵渗漏废水, 并安装抽水泵回抽渗水,至7月4日下午14时30分,渗漏废水未再流入汀 江。
• 7月8日,汀江水质恢复正常。当地政府已在汀江上杭段水质进行采样分析, 7月8日数据显示,江水PH值大部分已回升到6~7.22之间,全部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
• 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 (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 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 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 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
涉及的伦理问题及分析
5.5上市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是对社会负责——环境、生态。企业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如果不考虑环 境污染对社会、对大众产生的影响,那就是杀鸡取卵,自取灭亡。 二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企业要想生存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此次事故中紫金矿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紫金矿业 在相关的环保事件中都存在法规履行不到位现象。 三是对股民负责——合理合法赢利。传统意义上,人们强调企业是股东所有的, 企业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一个机构,但只注重短期利益也是对股民的 不负责任。 四是对职工负责——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素质。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关系着 企业员工的生活水平,企业员工的素质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排污设备人为非法 打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是企业内在义务。

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件

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件

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件发布时间:2010-07-22一、事件概述7月12日,中国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发布停牌公告,宣布公司A股和H股当日暂停买卖,据称公司旗下某矿山涉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当晚,紫金矿业将旗下一铜矿9天前造成汀江流域污染事件进行了公告。

鉴于事件的严重性,15日,上杭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县环保局局长辞职,经贸局局长被停职。

据媒体报道,20日,受污江水已进入广东境内,闽粤两省跨界河段的水质超过了渔业标准。

两日后,福建省有关部门回应本次污染事件,称汀江水质已恢复达标。

27日,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紫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原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陈家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媒体关注度走势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件媒体关注度走势身为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在7月12日早间毫无征兆的突然发布停牌公告,引发了大量财经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由于在此之前,紫金矿业第二大股东——新华都集团因明星CEO唐骏被曝光“学历造假风波”,因此其突发的停牌为行,给广大媒体与公众以无限的想象空间,并引发了多家媒体当日对于事件的追踪报道。

当晚,迫于舆论压力及上市公司停息披露的需要,紫金矿业将旗下一铜矿9天前造成汀江流域污染事件进行了公告,致使次日,此事件被各大网站冠以“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瞒报9天”主题,进行大量新闻头条曝光。

在紫金矿业停牌的12日,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件就拥有了203篇的报道及转载量,而次日“污染事件瞒报”的媒体报道量更是成倍增长,因此可以说紫金矿业本次的事件应对很失败。

三、网友观点倾向分析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件网络言论倾向性(抽样:197条)与基层地方政府间的隐形利益链成为“保护伞”(33%)凯迪网友“猫眼看人”:紫金矿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牵扯就好像一棵大树,你很难想像下面的根系究竟有多长、多复杂。

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下,丧失企业基本的环保责任(21%)新浪网友“jangs008 ”:经济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发展我们不要!不对紫金矿业惩治,接着会有第二个污染企业出现......利益衡量之下,基层地方政府的默许(15%)中华网友“123226lb”:紫金可是给上杭县提供了三分之二的财政收入啊,再加上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养老院,你想一想当地政府会干涉紫金吗?那是人家地方政绩的来源、财政收入的靠山和自己晚年的去处啊。

课程论文案例04-紫金矿业废水泄露污染事件讲解

课程论文案例04-紫金矿业废水泄露污染事件讲解
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
₪ 7月13日 紫金矿业宣布矿厂无限期停产
紫金矿业集团总裁罗映南13日表示,涉嫌本次泄漏事故 的铜矿湿法厂已经无限期停产,全面开展整改
紫金矿业的回应
₪ 不公布信息是为了防止群众恐慌
对于为何3日发生的泄漏事故,12日才进行通报,紫金 矿业宣传部部长邹永明解释称,之所以9天后才将事故 真相公之于众,是为了防止当地群众恐慌以及妥善处理 污染善后工作
然而,对于“人体饮用无毒”的说法也无法让当地居民 放心
₪ 出资1亿兴建新水厂
紫金铜矿位于汀江上游,饮水安全始终让人不放心
上杭县官方表示,上杭县已决定在距目前紫金铜矿约10 公里的汀江上游处再修建一个新水厂,这个新水厂总投
前导事件
₪ 据媒体报道,“死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 早在今年6月初,汀江河边的村子已经发现了大量 的死鱼,政府部门早已知情,教育局在高考前夕 下达紧急通知,要求“高考生不要随便吃鱼”, 然而来自更高部门的通知却迟迟不见踪影
₪ 国际金价攀升导致过度开发
从2003年开始,国际金价开始大幅攀升,目前已经升至 1200多美元/盎司
这让许多原本不具备开采价值的金矿,也进入了紫金矿 业的开采视野
环 保 是 怎 么 达 标 的?
产生影响
₪ 水污染困扰上杭居民
上杭县县城居民几乎没有人敢吃县城的自来水。都是在 城区内购买山泉水,每桶的价格一般在5元左右,每个 月至少要买30桶以上
₪ 泄漏源自自然灾害 无法预见
紫金集团的专家基本认定事故原因是由于前期连续的降 雨使现河床与旧河床间出现压力差,致使污水池防渗膜 多处开裂,渗漏事故由此发生
紫金矿业有关负责人称,此事故由自然灾害引起,不可 预料

紫金矿业案例

紫金矿业案例

紫金矿业案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紫金矿业“环保门”根据《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8月3日改编7月4日,福建上杭县下都乡渔民发现大批死鱼出现,他们的第一反应是“紫金山又在排毒水”。

“毒水”是渔民对紫金矿业采矿过程中所产生废水的称呼。

汀江渔民经常因为“毒水”遭遇死鱼现象,只是紫金矿业从不承认两者之间的联系。

如此大规模的死鱼出现引起了渔民的愤慨,问题当即被反映至当地政府。

7月12日,紫金矿业废水污染汀江流域的消息被证实,仅汀江流域棉花滩库区死鱼和中毒鱼即达378万斤;同日紫金矿业紧急停牌,公告了9天前的废水泄漏事故——紫金山铜矿湿法厂9100立方米含铜酸性污水进入汀江。

这正是汀江死鱼及水质变绿的原因,也是紫金矿业第一次公开承认污染问题。

政府部门紧急介入,环保部、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证监局等调查组随即赶到。

环保部会同福建环保厅、龙岩市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最后认定,此次事件是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因在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

这种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就是紫金矿业人为非法打通的排洪洞。

紫金矿业湿法炼铜的循环利用和环保设施系统并不能利用所有废水,如果按环保标准对这些污染水进行处理,是需要付出高成本的。

紫金矿业找到了一个低成本的处理方法,那就是不定期通过排洪道排泄废水。

而在此前,居住当地的上杭人,已10余年不敢喝自来水(水源来自汀江紫金山下游)。

多年来,上杭人仅买水一项费用累计支出便在亿元以上,因环境污染转产的下都乡渔民每年损失2000万元以上。

肇事铜矿位于紫金山脉一隅,是紫金山金铜矿的主体组成部分,也是紫金矿业的主要经营资产。

紫金山“上金下铜”,伴随着金矿逐渐枯竭的风险,铜矿逐渐成为紫金矿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2009年紫金矿业集团产铜8.48万吨,与上一年相比增长38%;铜矿业务收入占比10.75%,利润占比已达21.52%。

环境工程伦理案例分析——以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事故为例

环境工程伦理案例分析——以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事故为例
组织开展防渗系统、环境影响、矿山地质等的后评估。紫金公司应立即组织开展企业防渗 系统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估、水文工程地质综合评价、尾矿库安全评估等工作。结合汀江 流域特殊的地质、气候及流域生态环境条件,对相关的环境安全、矿山安全、防洪排水、 生产布局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确保防范到位,使矿山生产不对汀江 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工程伦理案例分析
——以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事故为例
பைடு நூலகம் 目录
1 环境工程的伦理问题 2 案例介绍 3 案例分析 4 解决方案 5 个人感悟
01 环境工程的伦理问题
环境工程不仅可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利用等环境问题,还会带来可观的社会效 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分 析 环境工程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与其他工程类似,同样会面临公共安全、社会 公正、环境与生态安全问题、社会利益公正对待问题、工程管理制度的道义性以 及工程师的职业精神与科学态度问题。其中,最大的环境工程伦理问题就是环境 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一和对立问题。
03 解决方案
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紫金公司铜湿法选冶厂继续全面停产,加快泄漏污水的清理进度,尽 快高标准修复渗漏的废水池。对紫金山金铜矿全矿范围的防渗系统、防排洪系统、矿山生 产系统、环保安全系统以及尾矿库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在隐患排查 和整改措施得到省级环保等相关部门认可之前,企业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污染事故不引起重视,再次违规
继7月3日的污染事故后,17日晚紫金矿业再次发 生渗漏事故。7月3日发生重大渗漏事故的背景, 正是“各堆场及各溶液池底未经硬化,防渗膜承受 压力不均导致破裂引起渗漏”。17日发生的渗漏事 故,依然祸起防渗膜,此次渗漏事故的发生居然 与上次如出一辙,只不过,此次紫金山金铜矿事 故发生的地点,由“湿法厂”变为“3号应急中转污水 池”。

紫金矿业案例分析final version

紫金矿业案例分析final version

紫金矿业案例分析2014级贸易经济班 2014201378 吴双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2010年7月3日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直至7月12日才发布公告,瞒报事故9天。

紫金矿业,当初是靠压低成本提炼“低品位”金矿发家而闻名,然而伴随它一路的却是多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紫金“环保门”事件引发了对企业衡量财务管理目标与利益冲突的新思考。

“环保门”事件背后的利益冲突在于紫金矿业公司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且与当地政府官商勾结,兼顾当地政府的利益,而放弃了承担污水处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这种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紫金矿业制定的财务管理目标与利益冲突。

从案例来看,紫金矿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目标,这一目标有许多缺点:它不考虑利润实现的时间,不能有效地考虑风险问题,不能反映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并且往往会使企业的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的倾向,这使得企业可能只顾实现目前的最大利润,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一个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政府的失职,对紫金矿业的监管不到位。

由于紫金矿业对当地财政的巨大贡献,在该企业多次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政府都选择袒护或者视而不见,甚至一政府为了些官员谋取私利而在该企业中挂职,我们很难去相信这样的官商关系中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

正是政府的管理缺位,才会使得紫金矿业屡教不改,最后导致严重的污染事件。

紫金矿业中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政府、社会与环境。

股东的利益在于利润和股价: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利润是股东价值的来源,也是企业财富增长的来源。

因此紫金矿业采取对低品味矿开采和高污染技术的手段尽可能降低成本以提高利润。

而依靠低成本高收益迅速壮大的紫金矿业,也吸引了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的关注;政府的利益在于税收和GDP:案例告诉我们紫金矿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率高达60%,为当地创造了GDP,政府对于这样的企业当然是不忍割舍。

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在紫金矿业挂职,甚至有人取得了很大一部分股份,这使得政府与资金矿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捆绑了起来;对于社会来说,其利益在于公众的健康与财产,而资金矿业的污染无疑会严重损害这些利益;最后,环境的利益在于环境安全。

紫金矿业案例

紫金矿业案例

紫金矿业“环保门”根据《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8月3日改编7月4日,福建上杭县下都乡渔民发现大批死鱼出现,他们的第一反应是“紫金山又在排毒水”。

“毒水”是渔民对紫金矿业采矿过程中所产生废水的称呼。

汀江渔民经常因为“毒水”遭遇死鱼现象,只是紫金矿业从不承认两者之间的联系。

如此大规模的死鱼出现引起了渔民的愤慨,问题当即被反映至当地政府。

7月12日,紫金矿业废水污染汀江流域的消息被证实,仅汀江流域棉花滩库区死鱼和中毒鱼即达378万斤;同日紫金矿业紧急停牌,公告了9天前的废水泄漏事故——紫金山铜矿湿法厂9100立方米含铜酸性污水进入汀江。

这正是汀江死鱼及水质变绿的原因,也是紫金矿业第一次公开承认污染问题。

政府部门紧急介入,环保部、福建省环保局、福建省证监局等调查组随即赶到。

环保部会同福建环保厅、龙岩市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最后认定,此次事件是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因在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

这种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就是紫金矿业人为非法打通的排洪洞。

紫金矿业湿法炼铜的循环利用和环保设施系统并不能利用所有废水,如果按环保标准对这些污染水进行处理,是需要付出高成本的。

紫金矿业找到了一个低成本的处理方法,那就是不定期通过排洪道排泄废水。

而在此前,居住当地的上杭人,已10余年不敢喝自来水(水源来自汀江紫金山下游)。

多年来,上杭人仅买水一项费用累计支出便在亿元以上,因环境污染转产的下都乡渔民每年损失2000万元以上。

肇事铜矿位于紫金山脉一隅,是紫金山金铜矿的主体组成部分,也是紫金矿业的主要经营资产。

紫金山“上金下铜”,伴随着金矿逐渐枯竭的风险,铜矿逐渐成为紫金矿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2009年紫金矿业集团产铜8.48万吨,与上一年相比增长38%;铜矿业务收入占比10.75%,利润占比已达21.52%。

当时全球铜市场震荡下行,紫金矿业铜销售价格同比下降20%以上,但对集团利润贡献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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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A公司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A公司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该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A公司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江中,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该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江水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处理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A公司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江中,致使该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某某(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A公司金铜矿矿长)、黄某某(A公司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A公司铜矿湿法厂厂长)、王某某(A公司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某某(A公司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宣告缓刑。

三、焦点问题
矿业生产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的产业,如果地方政府深陷于财政、GDP增长的诱惑,而对生态、社会成本采取短视甚至无视的态度,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十年间迅速崛起的A公司不过是这类发展中的一个典型。

近年来各地矿业开采与冶炼中爆发的多起重金属类污染事故,已使相关地方生态环境和群众利益严重受损。

地方的传统政绩观急需改变,企业自身也需要转变发展思路。

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带来的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将会严重破坏企业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时的经济利益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
损害。

因此如何在企业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是每个企业都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漠视环境保护,在环保设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不仅不及时整改,反而听之任之,更是不负责任的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最终在该县连续大雨的情况下造成9176 m3有毒有害废水流入江中,给沿岸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

在污染发生后,A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害结果,并在之后再次发生废水泄漏事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便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根据《某某省环境保护厅关于A公司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法,A公司此次事故是“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那么“渗漏”是否等同于“排放”呢?“渗漏”显然是A公司方面为了推卸责任而提出的技术性概念,但是“渗漏”顶多能排除“故意”的嫌疑而不能排除“过失”的嫌疑。

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说,主观方面并不要求必须是“故意”,“过失”同样可以构成该罪。

A公司此次污染事件仅鱼类损失就价值2220.6元,同时还导致该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而其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的后续影响则无法计量。

结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此次污染事件已造成了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因此,结合A公司在本次污染事件中的主观表现,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其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该企业处以相应罚金,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刑罚。

五、体会启示
回顾A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可以看出,导致本次事件发生并持续发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A公司铜矿在施工管理、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其次,A公司漠视环保执法。

A公司长期以来多次发生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执法检查要求整改都置若罔闻,直至被国家环保局点名批评,不把国家环保的行政执法当作一回事;再次,污染信息披露违规。

一是信息披露的延后,二是信息披露也
过于简略;另外,对污染事故不引起重视,导致再次违规;同时在整个污染事件过程中,存在危机公关失误。

应当说,A公司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失误。

其漠视环境安全,对环保行政执法置若罔闻才导致了此次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是一件不容忽视的重要事项。

石油行业作为高危、高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企业不仅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社会声誉也将大打折扣。

因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我们的企业应在每一个环节注重环保管理,做到环保设施到位、环保措施落实。

只有企业提升自身环保水平,不断强化环保意识,将任何可能发生的环境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避免企业重大环保事故的发生。

一旦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我们该如何快速反应并合理处置呢?A公司的此次环境污染事件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阻止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排查环保隐患,防止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其次,应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事件相关信息,以利于各方调动资源,配合解决污染问题;同时,面对公众应勇于承担责任,不避重就轻,搪塞推诿,以维护企业正面形象,将企业声誉损失降到最低。

六、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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