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

内容摘要: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高校职务犯罪既具有我国整个职务犯罪生成的共性,但更具自身生成的典型性。通过数据分析方法定性研究近5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其典型生成特征,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阶段性;预防机制

反腐败始终是公民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时下发生于武汉大学的职务犯罪再次被公民热议充分表明,高校职务犯罪成为了反腐败进程中最为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高校职务犯罪”一词本身并非规范的刑法用语,而是一个刑事政策用语或者犯罪学用语。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将“高校”限定于“公立高校”,不包括“私立高校”。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媒体对高校职务犯罪进行了密集的报道。在这些相关报道“新鲜出炉”后,“高校职务犯罪”可谓万夫所指。高校职务犯罪之所以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高校本身的法律定位,尤其是公民对于高校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之极高期待。“高校职务犯罪”不仅宣告了社会最后一块“净土”的“沦陷”,也带走了民众对于高校至高的道德期许。面对裹挟了太多民众感性的喧闹场面,理论研究有义务借助各种数据还原各种媒体报道中的高校职务犯罪原貌,理性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找准“病根”进而做到“对症下药”。

一、近五年来“四省一市”高校职务犯罪发展情况

本文将对网络近5年公布的相关权威数据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判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态势。在研判过程中,本文设定了四个条件:第一,数据来源。本文分析的数据全部是网络上各种权威媒体报道中公布、披露以及相关司法实践部门公开发表的论文当中公开的信息。第二,分析地区。本文选取我国地域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包括“四省一市”即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陕西省、北京市。同时,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这五个地区高校职务犯罪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尤其是湖北省近5年来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无论是发案数量还是发案频度、涉及面等方面均属典型。第三,时间跨度。本文将对2004-2008这5年来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之所以选择这5年作为分析的时间段,根本原因就在于这5年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的变化,我国高校职务犯罪进入到一个高发时期,而且其生成模式也相对定型。第四,分析事项。为了比较全面地展示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趋势,本文设计了“涉案人数”、“涉及主要罪名”、“案件涉及的主要领域”、“涉案人员职级”、“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年龄”、“涉案人员学历”、“涉案…窝(串)?案的整体态势”等八个指标。

根据上表显示的数据来看,“四省一市”的239名涉案人员中“涉案主要罪名”当中最多的是“受贿罪”,其次是“贪污罪”,最后是“挪用公款罪”;“涉案主要领域”最多是“基建”,其次是“采购”(包括教材图书以及学生用品等采购),第三是“后勤”,第四是“招生”,最后是“办班”(包括举办各种培训班);“涉案人员职级”中数量最多的是“处级”(包括县处级、副处级),其次是“科级”,最后是“厅级”;“涉案金额”最大单笔是600多万元,最小单笔为2.2万元,总金额最高达到1000万元;“涉案年龄”中主要为中年人,其次是老年人,当然个案中最小的仅有19岁;“涉案人员学历”以大学以上的高学历为主;“涉案…窝(串)案?整体态势”显示“窝案”和“串案”增多,并且在某些地区(如陕西省)还占了整个高校职务犯罪的绝大多数。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5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总的来讲处于一个“活跃期”。这一趋势在短期内还不会改变。犯罪的领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高校职务犯罪有其特有的生成特征和发展态势。

首先,从高校职务犯罪所涉及的领域来讲,最主要是“基建”和“采购”,“后勤”、“招生”以及“办班”等领域也时有发生。其中,基建领域发案率高是晚近高校职务犯罪的一个根本特征。我国高校从2000年起开始大幅扩招,从那时起算,各地高校都在扩大自己的办学规模,基础建设也相应成为了各高校的重点工作。这些工程往往是由学校特别是由高校党政领导自己决定的,因此基础建设就成为了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这也正是晚近以来基建中的高校职务犯罪超过其他领域的根本原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关资料显示,在高校扩招之前,高校职务犯罪并不具有这一特征。这正是高校职务犯罪阶段性的特征。

高校采购(包括后勤)环节尤其是学生用品和各种图书采购不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时代历来是高校职务犯罪最高发的领域之一。这是高校职务犯罪中一个比较传统的特征。“窝案、串案增多”是高校职犯罪的一个必然。这是现行高校决策机制所决定的。因为在高校的决策过程中,由党政领导决策而由中级干部执行是一种常见模式。在这一过程中,高校领导参与其中,这高校的相关主管责任人员集体决策,但由于集体决策没有受到更大范围的制约,因此造成集体腐败犯罪。这正是我们看到高校职务犯罪一般遵循“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副书记)——基建处处长——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生成模式的根本原因。

从以上数据显示,“招生”这一领域近5年来发案率相较于基建和后勤更低,但实际上也比较突出。“招生”职务犯罪严格讲来主要集中于原来的“点招”和现有的特长生招生过程当中。晚近的招生腐败更多是发生在招特长生的过程中。随着各大高校尤其是名校自主招生的权限越来越大,“招生”很可能是将来高校招生部门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之一。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到十年里,高校招生领域的发案率还会急剧上升。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陈传东才就指出,特长生招生过程中出现职务犯罪的现象,近几年比较突出。高校特长生招生涉及172个专业,范围甚广,招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腐败。这是接下来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

“举办培训班”本来是很多高等院校提供服务与回报社会的一种表现。这种培训班一般来讲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相关人员的加强理论与实践学习的一个经历。这是近来各个高校推出的一大创收举措。本来办培训班并不存在多少问题,问题出在一些人办班后截留相关费用,以至于构成贪污罪。比如,据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披露的信息,身为浙江某学院的副处级干部、留德博士的张某某,就和另一个副处级干部甘某某采用私自截留学生交纳的留学咨询费和语言培训费不入账的手段,多次侵吞公款共计9.7万余元。从以上数据显示,这一领域的高校职务犯罪并不突出。因此,从该领域发案的频率来看,这一领域的高校职务犯罪是比较容易防控的。其次,高校职务犯罪涉及到的主要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中“受贿罪”在整个高校职务犯罪中发案率是最高的。这主要是因为高校在基础建设过程中牵涉到开发商与校方关系问题,因此为了争夺这些资源,行贿是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这是高校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相同的特征。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对高校的投资,高校自主支配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因此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也相继增多。这也是高校急剧扩张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犯罪特征。

第三,从高校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学历层次和年龄来看,主要高学历的中年人为主,当然也有年轻化趋向。高校职务犯罪主体的“高学历”特征是现在高校人才结构决定的。所谓“高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本科学习经历及其以上的硕士、博士学习经历。我国高校经过多年建设以后,高校的高学历结构已经成为了现实。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共有教师约123.7万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分别为12.3%和32.4%。另一方面,以中年人为主也可算作是高校职务犯罪主体的另一个特色。由于现在高校高职称的年轻化,越来越多的高职称中年人成为了学校各级领导,因此成为了高校职务犯罪涉案最多的群体。

第四,从高校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职级来看,涉及到高校正职占整个涉案人数中比例不是太大,更多是担任副职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这是我国高校人员存在行政级别前提下具有的重要特征。按照行政级别来划分,我国高校最高可达副部级,一般的省或者直辖市所属院校为正厅级单位。从发案涉及到的高校来看,更多集中在副部级院校的副职(一般定正厅或者副厅)和正厅级院校的中级干部(县处级、处级)。从上表可以看出,这些人员的职责往往是主管或者直接负责基建、采购。

第五,从高校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来看,涉案的总金额有逐渐增大之趋势,个案中涉及的金额可以说是达到了巨大。相对于高等院校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样巨大的金额是比较惊人的。这一特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

通过以上对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和发展态势的初步研判,可以肯定的是,处于“活跃期”的高校职务犯罪有其生成的特定时代背景和生成特征。我以为,只要切实落实并健全既有的预防机制,高校职务犯罪是完全可以防控的。总的来讲,目前亟待落实和健全以下预防机制:

第一,落实和健全高校职务犯罪的内部预防机制。任何职务犯罪,根源始终是存在缺少监督的公权力。高校职务犯罪也不例外。据相关信息显示,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决策模式,虽在不断改革探索中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在长期计划经济下“受命办学”所形成的理念和方式,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决策的开放度不够,社会参与度不高,听取社会反馈渠道有限。决策的校内参与度也不高,特别是专家、学者参与决策的功能、途径和方式都还有限。决策权还偏于集中,没有体现“行政决策和学术问题决策相区别”,“重大问题决策与一般问题决策相区别”、“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决策”等特点。可以看出,高校决策权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还不够民主是造成高校职务犯罪的一个根本原因。前文已述及,高校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基建等领域,因此最为有效的治标方法就是加强对高校基建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监督,并以此为契机实现高校治理模式转变,完善学校(院)大事民主决策机制。实际上,这些机制都已经建立起来,只是如何有激活的问题。

我以为,最有力的监督机制就是高校的教代会。监督的实质在于监督者能够通过相应的机制限制和制止被监督者的恣意。因此,需要首先强化教代化职能,健全学校大事由全校教师或者教代会参与决策机制。教职员工作为高校的最大多数,他们是最公正、最廉价、最有热情的监督者。发挥参与决策的教职员工代表的积极作用,是实现公正、科学、有效决策进而保证和实现整个决策公开、公正的有效方法。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逐步将决策权分解到二级单位(院、系),健全重大事项的民主议事和决策机制。在关系学校生存与发展的所有重大事项上,必须先由二级单位的教代会提出并初步通过议案,然后提交校教代会通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学校领导个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执行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这能够防止学校由少数领导揽权、擅权,防止“窝案”、“串案”的发生。同时,随着我国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权限越来越大,因此在实现学校教师治校的基础上,加大学校重要事项和其他信息向社会的公开广度和深度,逐步引入社会监督。2009年3月,由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新浪网对2588人进行的调查显示,98.1%的人认为,高校作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尽快实施信息公开。这是从外部防止高校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比如,广东省的一些大学就积极引入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重大问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与高校相关的热点问题(比如高校收费)实行听证制度等。还有许多高校在加强学术权力作用、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加强学校决策民主化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进而言之,高校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还得淡化高校的行政色彩,逐步实现完全的“去行政化”,重新合理定位现行高校。如果将高校管理人员去行政化,管理权限大大缩小,加大学术权力,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学校主管人员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擅权和相关职务犯罪。

第二,加强高校党委自身建设,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方式。尽管《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一些地区的案件已经表明,不少高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大权独揽、擅自决策成为了高校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破坏了高校既有的校长负责制,更为重要的是削弱了高校党委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职能。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预防措施即亟需有效加强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拒腐防变的能力。如果说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是严重毒化了某一领域的社会风气,那么每一次的高校职务犯罪则会污染社会正义的源头。高校职务犯罪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危害尤其是道德危害远远胜过其对法益的侵害。在我国,高校历来被视为“社会净土”,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然而,频发的高校职务犯罪破坏了社会对于整个高校的声誉,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作为育人的最高机构,高校教师的行为对于学生的道德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理应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而频发的高校职务犯罪却对即将走向社会的学生起到了极坏的示范作用。这一负面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因此,加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于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芳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犯罪人的特殊实践活动来实现的。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在研究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家公职人员和职务犯罪的涵义。所谓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到刑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本文所探讨的职务犯罪心理是以职务故意犯罪心理为主。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规律可循。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社会环境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指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既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外在因素,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媒体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就有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的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监督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职务犯罪受到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 1、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当前,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便会为某些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可能。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他们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资财。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者迅速富裕起来。这些都强烈刺激了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时机成熟,便贪污受贿。 三、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因素。他们的犯罪心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污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2、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忙,他应感谢我”的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有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有代价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探析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高等教育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高发态势已然触目惊心,如何走出“查处不断、监督不断、犯罪不断”这一怪圈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以浙江省纪委研究室《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为切入点,运用犯罪学理论对高校职务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进行犯罪成因分析,深入揭示此类犯罪的根源所在,为控制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依据。 【关键词】高校腐败;职务犯罪;犯罪原因 高校是广大学生梦寐以求的“象牙塔”,是人们心目中的圣洁之地,但近年来出现的高校重大贪腐案件,打破了高校的安静,“净土不净”已经成为社会现实。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496件6757人,其中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3件297人,占同期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5%和4.61%。①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始终伴随着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而存在,并呈现阶段性的不断变化。本文以浙江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为例,通过对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实现犯罪对策理论在实践中的长足发展。 1 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1.1 腐败文化对犯罪人的内在影响 “腐败文化的蔓延侵蚀人们的正义感,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产生强烈的腐败心理冲动,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实施违纪违法行为。”②腐败文化无疑是一种错误的价值观,是人们思想蜕变的根源。 高校腐败频发是腐败文化蔓延的结果。有人说,高等院校不是腐败的热点领域,是个“冷门”,可是偏偏就是这个”冷门”却是大案要案频发之地。“腐败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不管是热点领域还是‘冷门’,只要存在权力与金钱交换的可能,就容易滋生腐败。当前,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之中,成为了一种文化,即腐败文化或者说腐败亚文化。”③笔者认为,伴随着腐败文化的持续熏陶,人的腐败心理会逐渐产生并演变为一种习惯,这种可怕的心理欲望将促使人们在适宜的机会面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腐败频发之地没有“冷热之分”,“冷”只是相对清廉,只是腐败的外在机会相对少,一旦机会到来,就有发生腐败的可能。 1.2 变异的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内在强化作用 高校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导读:本文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当前犯罪现状的特征1、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02年刑事案件数量一改前三年不断上升的状况整体呈现回落的趋势。资料统计,2000年1-11月份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303件4498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27.4%和15.1%,起诉数为3382件4846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13.5%和19.7%,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为293件313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30.8%和31.5%;2001年同期批捕4337件5864人,又比2000年同期分别增长31.3%和30.4%,起诉数为4747件6601人,同期分别增长了40.4%和36.2%,职务犯罪立案数为309件328人,同期分别增长了5.5%和48%。到了2002年,统计数字表明,上述状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据统计,2002年1-11月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931件5091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10.3%和15.2%,起诉4724件6239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0.5%和5.8%,职务犯罪的立案数从上一年度同期的309件328人下降到229件243人,同期分别下降了34.9%和35.0%(见表一)。从上述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在开展“严打”斗争的过程中,案件数量

在初期呈现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趋势,在2001年达到了顶峰,而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种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反映出我市“严打”斗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治安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2、从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继续下降。2001年侵犯财产案件占已批准逮捕案件的47.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32.6%,两者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80.4%。从近三年1-11月的同期数字对比来看,侵犯财产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都开始呈现回落迹象。以起诉被告人的数字为基准,2000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269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10.4%,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262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39.1%,2001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861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26.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969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56.0%,2002年1-11月起诉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为6239人,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总共有385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1.8%,其中起诉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776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016人,比2001年同期增长2.4%,但比去年与前年同期增长56.0%要小得多,而且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高校职务犯罪

内容摘要: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高校职务犯罪既具有我国整个职务犯罪生成的共性,但更具自身生成的典型性。通过数据分析方法定性研究近5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其典型生成特征,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阶段性;预防机制 反腐败始终是公民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时下发生于武汉大学的职务犯罪再次被公民热议充分表明,高校职务犯罪成为了反腐败进程中最为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高校职务犯罪”一词本身并非规范的刑法用语,而是一个刑事政策用语或者犯罪学用语。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将“高校”限定于“公立高校”,不包括“私立高校”。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媒体对高校职务犯罪进行了密集的报道。在这些相关报道“新鲜出炉”后,“高校职务犯罪”可谓万夫所指。高校职务犯罪之所以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高校本身的法律定位,尤其是公民对于高校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之极高期待。“高校职务犯罪”不仅宣告了社会最后一块“净土”的“沦陷”,也带走了民众对于高校至高的道德期许。面对裹挟了太多民众感性的喧闹场面,理论研究有义务借助各种数据还原各种媒体报道中的高校职务犯罪原貌,理性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找准“病根”进而做到“对症下药”。 一、近五年来“四省一市”高校职务犯罪发展情况 本文将对网络近5年公布的相关权威数据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判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态势。在研判过程中,本文设定了四个条件:第一,数据来源。本文分析的数据全部是网络上各种权威媒体报道中公布、披露以及相关司法实践部门公开发表的论文当中公开的信息。第二,分析地区。本文选取我国地域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包括“四省一市”即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陕西省、北京市。同时,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这五个地区高校职务犯罪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尤其是湖北省近5年来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无论是发案数量还是发案频度、涉及面等方面均属典型。第三,时间跨度。本文将对2004-2008这5年来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之所以选择这5年作为分析的时间段,根本原因就在于这5年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的变化,我国高校职务犯罪进入到一个高发时期,而且其生成模式也相对定型。第四,分析事项。为了比较全面地展示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趋势,本文设计了“涉案人数”、“涉及主要罪名”、“案件涉及的主要领域”、“涉案人员职级”、“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年龄”、“涉案人员学历”、“涉案…窝(串)?案的整体态势”等八个指标。 根据上表显示的数据来看,“四省一市”的239名涉案人员中“涉案主要罪名”当中最多的是“受贿罪”,其次是“贪污罪”,最后是“挪用公款罪”;“涉案主要领域”最多是“基建”,其次是“采购”(包括教材图书以及学生用品等采购),第三是“后勤”,第四是“招生”,最后是“办班”(包括举办各种培训班);“涉案人员职级”中数量最多的是“处级”(包括县处级、副处级),其次是“科级”,最后是“厅级”;“涉案金额”最大单笔是600多万元,最小单笔为2.2万元,总金额最高达到1000万元;“涉案年龄”中主要为中年人,其次是老年人,当然个案中最小的仅有19岁;“涉案人员学历”以大学以上的高学历为主;“涉案…窝(串)案?整体态势”显示“窝案”和“串案”增多,并且在某些地区(如陕西省)还占了整个高校职务犯罪的绝大多数。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

中学生犯罪现状分析

二、中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中学生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学生犯罪可以用“数量大、危害大、蔓延快”这些词来形容。中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继承者和接班人,一个国家看它强不强主要看国家的中学生强不强。然而在我国出现中学生犯罪违法的实力还是很多,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发生在杭州市,杭州是一个15岁的少年,是一名初二的学生,父母忙于做小生意,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经常上网沉迷于黄色影视。一次,他看了黄色录像后,不能自控,把和自己一起长大的堂姐强奸杀害。第二个例子是北京一个17岁的少年小新为了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把爷爷看成重伤。通过这两则案例,我们发现中学生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数量大、危害强。中学生犯罪总体上围绕着财、色、霸、酷的轨道而运行的,动机很简单。因为中学生犯罪与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关系的,由于中学生生理性不成熟、有很强的逆反心理、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单纯、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自控能力差,造成了犯罪的因素。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里的总和。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许多消极文化正诱惑着一部分涉世未深的中学生,甚至严重的会触犯到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全国约2.5亿名中学生,其中违法犯罪的中学生约占青少年犯罪的万分之六,城市的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并呈现渐渐增加、年龄渐渐小的趋势。中学生犯罪多在于他们为了获取零花钱、上网费、

保护费、从而从事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有的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的出于好奇或逞强好胜的心理而加入盗窃、抢劫、或者斗殴。原因在于他们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没有法律概念。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学校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之前,学术界仅将其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探讨其政治特征和政治成因,其实它还具有经济学特征和经济成因。从经济学视野剖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对于确保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学特征 1.犯罪目的是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人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人”特征,无论其如何演化,人都具有普遍利益祈求。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管理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有其利己主义动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根据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组织的行为以追求某种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职务犯罪的收益就是从他人、集体或者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直接贪污、盗窃、侵占的国家财产,间接收受的他人贿赂等。其主要目的都是通过职务之便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而最近几年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以经济案件为主,类型主要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其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占了97%,其他犯罪仅占3%。

2.犯罪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不时见诸报端,特别在一些高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如北京、陕西、湖北、四川等)尤为严重。其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呈整体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02 年至2004 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高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仅占3 年立案总数的7.6%,而2005 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0%;2004 年至2006 年间,海淀法院受理高校职务犯罪共计20 件28 人,其中2004 年1 件1 人,2005 年4 件6 人,2006 年15 件21 人,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高校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经济案值也逐年增加。在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案值一般在十万以下,现在案值一般都在几十万、上百万。2004 年四川高校发生的“教材腐败系列案”,在全省13 所高校中36 人被立案侦查,3 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 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 余万元。 3.犯罪行为发生于经济交往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臵、基建项目安排、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并频繁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高校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或环节。如湖北省纪委在总结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的高校职务犯罪特点时发现,在涉案的46 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药品采购

浅析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浅析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最近观看了《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20个认识误区》(预防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我的心情真是五味陈杂啊。依我看来,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事实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材料中的几位曾经的领导就是很好的例子,像夏任凡、霍津义、刘志坤、仲方雄等等,他们不正是没有把好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迷失了方向,让金钱。美女欲望蒙蔽了双眼,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能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到以下的几点,那么,我们也就不会在成为权力欲望的奴隶。 第一、我们要学会算账,算经济账、政治账、感情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低俗、消极、不健康的现象和导向。这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所相悖的,也是必然被淘汰的。当前,极个别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工作用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坚守自己的底线,享一时之快乐与虚荣,在一片浮华之后,总会搬

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东窗事发之日就是悔不当初之日,最终的代价可以想象。 第二、自觉接受监督,择善而交。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身处税务岗位的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群众、家人和朋友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而监督效果好不好,与个人交友也有很大关系。“上梁不正下梁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因此,我们要坚持谨慎交友,择善而交,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而在源头上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效率。 第三、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要做好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具体包括四点内容。一是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具体到我们基层干部职工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办事处的发展放在首位,既要有坚持学习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通过学习达到个人精神上的充实,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不断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这样任何犯罪的念头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杜绝了。二是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

论高校职务犯罪态势及对策(研究生论文)

题目:论高校职务犯罪态势及对策 中文摘要 1999年高等院校扩招以来,随着高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化,高等教育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道路。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在管理上的自主权不断加大,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建设、教学等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参与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导致高校正受到社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高等学校作为培养国家栋梁之才的摇篮,是传播人类文明的知识殿堂。这个被视为“圣洁殿堂”的学府正遭受“腐败之痛”。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南京高校中立案查处12人,也是2010年,武汉大学原副校长陈昭方、原党委副书记龙小乐被立案查处。高校职务犯罪的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的职务犯罪,不仅给高校的稳定带来了损害,而且严重损害高校的形象,导致社会对高校的信任危机,使公众丧失对教育的信仰,其恶果将影响到整个民族的发展。 本文目的是希望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纪检部门加大对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高校职务犯罪的新发展要引起重视,防微杜渐,从体制上去消灭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高校职务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将教师的教学活动排除在高校职务犯罪之外;分析当前高校职务犯罪频发与社会转型期高校的跨越式发展以及高校教师职业现状的关系;总结归纳了高校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增多、校级领导职务犯罪增多、犯罪涉及领域更加广泛等新特点,对高校职务犯罪在招生领域及学术领域的发展进行了阐述。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抽样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了高校职务犯罪的内涵、涉案领域及特点;结合案例,将引发高校职务犯罪的因素分为时代客观因素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因素;归纳总结了高校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并对高校职务犯罪新类型进行了阐述;从高校内部和高校外部两个角度入手,对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发展

中国犯罪现状分析报告

一、犯罪率 (1)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这期间每年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3.29件/10万人(1987年~1988年)、104.08件/10万人(1988年~1989年)、19.41件/10万人(1989年~1990年)、8.81件/10万人(1990年~1991年)。其中1988年至1989年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同时,1989年的刑事案件也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 (2)似乎1992年刑事立案率有一个明显的回落,此后直至1997年刑事立案率基本上波动不大。其实,1992年立案率下降是由于公安部门修订了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将原来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修订为1992年以后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一般地区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而盗窃案件通常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的76%左右。因此,1992年刑事立案率总体数值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实际上,在1992年,未受盗窃案立案标准提升的影响并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除强奸案稍有下降以外(由4.46件/10万人略降到4.36件/10万人),杀人案、抢劫案均有一定的增长(杀人案由2.06件/10万人增加到2.11件/10万人,抢劫案由9.32件/10万人增加到10.96件/10万人),这三类案件立案率的平均值也比上年的高(由5.28件/10万人增加到5.81件/10万人)。可以预见,倘若1992年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不作较大幅度调整的话,那么起码1991年与1992年之间的立案率不会形成很大的落差,1988年至1997年之间的立案率应当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态势,即立案率居高不下。这10年间除强奸案立案率的增减在波动中保持相对平稳外(由1988年的3.19件/10万人略增到1997年的3.38件/10万人),杀人案与抢劫案的立案率均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杀人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0.45倍(由1988年的1.49件/1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2.16件/10万人),抢劫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2.46倍(由1988年的3.40件/10万人显增到1997年的11.75件/10万人)。 (3)1998年刑事立案率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97年的133.98件/10万人增加到1998年的164.68件/10万人。 改革开放后,犯罪率趋于增长、波动,尤其是近10年(从1988年起)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显然,这种增长的幅度以及犯罪率的绝对值已创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深刻解析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所以,社会因素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与个人原因结合,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empirenews.page--] 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并不必然产生犯罪,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这样,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同时,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最新】公职人员犯罪最后陈述范文-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公职人员犯罪最后陈述范文 篇一: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邹虎,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邓岩表示真诚的歉意,由 于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对不起,请你们原谅我。其次我向龙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证我会 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请贵单位相信我。 另外,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首先,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只是 因为没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这样的主意。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 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不会签订贷款合同。我在事 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 身伤害,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 照料,还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 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你们。 邹虎 xx年xx月xx日 篇二: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公职人员 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为此,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