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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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学院公有房屋的科学管理,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使用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办公、教学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有房屋;职工住房是指学校所属国家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家属住宅、房屋产权属学校的职工住宅、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公有房屋。

三、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维护和保护学院房屋的义务。

四、学院所有房屋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分工为:教学用房由教务部负责调配;院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由院办负责调配;职工住房由院办负责调配;学生公寓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经营性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总务部负责房屋的产权管理和统筹院内各类房屋的维修、调配与监管等。

财务部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房屋使用和管理五、学院公有房屋属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

分配给各部门的公有房屋,各部门只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

院内不同部门间调剂房屋,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总务部备案。

六、各使用部门须将各教学楼、实验楼、后勤服务场所、经营出租场所、临时工暂居场所等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报总务部备案。

七、学院公有教职工住宅等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收取的与住房有关各种费用,由院长办公室按政策规定核定,财务部统一收取(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设专户管理。

八、学院过渡房屋管理1、学院周转房属学院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房屋,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学院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

2、在过渡房屋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院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3、为有效解决过渡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将采取学院主导、部门主抓、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学校办公用房是学校整体运行的重要资源,管理好学校办公用房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员工办公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学校办公用房的分类管理、使用规范、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学校办公用房的分类管理(一)教职工办公室管理1. 教职工办公室的分配原则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私分。

2. 教职工办公室的面积分配应根据其职务级别、工作需要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个教职工都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

3. 教职工办公室的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交接,保证使用人员的私人物品不受损坏或丢失。

(二)会议室管理1. 学校办公用房应设置适量的会议室,满足学校内会议的需要。

2. 会议室的使用权限应明确,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后方可使用,并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参与人员、会议内容等信息。

3. 会议室的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整理,保持整洁。

(三)实验室管理1. 实验室的使用必须符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实验室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操作能力、实验室使用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等。

2. 实验室的使用者必须爱护实验设备和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归位。

3.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实验室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规范(一)使用时间的规定1. 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时间应符合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不得私自占用或超时使用。

2. 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更改或占用他人办公用房。

(二)使用权限的管理1. 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权限应进行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转让使用权限。

2. 不同类型的办公用房,其使用权限应根据不同的职务级别或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授权。

(三)使用秩序的规范1. 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闯入或占用他人办公用房。

2.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应注意保持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更改房间布局或搬动他人物品。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办公用房,提高办公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利用,增强学校资源的整体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办公用房的管理,包括教工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

三、办公用房的分配与申请1. 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能来确定,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2. 学校所有办公用房需经过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附上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3. 使用办公用房的时间一般为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5:00,特殊情况需提前向行政部门请示并获得批准。

4. 申请人使用办公用房期间,需保持办公用房内的整洁和安静,不得随意搬动或拆卸办公用设备。

四、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维护1. 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办公用房内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功能。

3. 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和设施,需及时报修并根据维修计划进行修复。

4. 在离开办公用房时,申请人应将门窗关闭、电源关闭,确保安全。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行政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使用办公用房的权利。

3. 学校行政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办公用房管理的投诉。

六、宣传与培训1. 学校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加强对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2. 新进教职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并掌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七、制度的评估与改进1. 学校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学校行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用户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完善和改进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八、附则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模板,希望能为您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

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用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正常进行,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院(系)、部、处、室及附属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三)节约资源,勤俭办学;(四)安全文明,保障师生。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及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分为以下类别:(一)教学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二)科研用房:科研实验室、科研楼、科研基地等;(三)行政用房:办公楼、会议室、接待室等;(四)后勤服务用房:食堂、宿舍、浴室、停车场等;(五)其他公用房:展览馆、多功能厅、活动中心等。

第五条学校公用房管理职责如下:(一)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 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2. 负责公用房的分配、调整、报废和维修;3. 负责公用房的租金收取、维修费用结算等;4. 负责公用房的监督检查;5. 负责公用房的资产管理。

(二)各院(系)、部、处、室及附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 严格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2. 负责本部门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 负责本部门公用房的合理使用和调配;4. 负责本部门公用房的资产登记和统计。

第三章公用房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学校公用房分配原则:(一)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二)统筹兼顾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三)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用房使用规定:(一)公用房使用单位应遵守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公用房;(二)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公用房进行维护和保养;(三)公用房使用单位应确保公用房的安全、卫生和整洁;(四)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租金和维修费用。

第四章公用房维修与报废第八条公用房维修:(一)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公用房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二)维修工程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三)维修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结算。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结合学校公有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学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学校公有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有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机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有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公有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有用房管理体制第六条公有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有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

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有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有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二)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公有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有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的住房。

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第五条学校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

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

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

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

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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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学校批准设置的、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机构(下称“各使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有用房“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楼房所配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各使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确定各使用单位的定额面积。

以上数据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和研究生处等部门进行核定。

第二章行政办公有用房第五条办公有用房的管理,要遵循“提高效率、办事便利”的原则,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空间布局上趋于合理,高效、便捷地为师生服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使用单位公有用房使用定额,各使用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使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行政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依据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实际在岗人数核算。

第八条行政办公有用房XB(㎡)包括办公室BG(㎡)和专项业务用房ZB(㎡)。

(一)办公室BG(㎡)定额标准。

根据各部门在编人数、人员职级对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有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定额标准详见表1。

表1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有用房定额标准表总定额面积=∑(在编数×定额面积) (㎡)。

(二)专项业务用房ZB(㎡)定额面积根据各部门服务的工作性质、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各类专项业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报公有用房领导小组批准。

1.会议接待用房核定标准(ZB1)会议接待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和党员活动室等。

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校办会议室和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管理,不计入用房面积;机关、直属单位所在办公楼的会议室,其用房面积按学校在册正式职工每名配置1㎡核定。

核定面积小于20㎡的,原则上由该楼层或邻近单位共享使用,共享面积不计入用房总量,核定专用会议室的计入该单位的用房面积。

2.公共服务特殊用房核定(ZB2)公共服务特殊用房指除会议室之外的等公共服务用房,如:资料档案室等,原则上不单独配置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的,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公有用房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配置,不计入用房面积。

总定额面积:XB=BG+ZB1+ZB2(㎡)。

第三章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第九条教学科研用房的管理,要遵循“统筹考虑、兼顾学科”的原则,保证并促进学校各项教学、实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学院、研究机构,所有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房一律归口管理,按照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等4项指标。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以参照学校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配置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学院办公有用房YB(㎡)包括办公室YB1(㎡)、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教研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等)YB2(㎡)和学生工作用房(包括心理咨询、学生会、团委、创业就业及社团活动等学生工作用房)YB3(㎡),定额面积YB(㎡)的核算模型:(一)办公室YB1(㎡)定额面积,依据各单位在编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见表2。

表2学院行政办公人员定额面积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YB1=∑(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行政“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仅按照学校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办公用房标准核定面积。

(二)办公辅助用房YB2根据各学院在编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5㎡/人,该单位定额面积不足170㎡的,按照170 ㎡计算;定额面积超过170 ㎡的,按照200 ㎡计算。

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YB2=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三)学生工作用房YB3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给予配置,(1)全日制本专科生1000人(含)以内的配置30㎡,1000人以上2000人(含)以内的配置40㎡,2000人以上的配置50㎡。

(2)研究生100人(含)以内的配置30㎡,100人以上200人(含)以内的配置40㎡,200人以上的配置50㎡。

学院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YB= YB1+ YB2+ YB3(㎡)。

第十四条教师工作用房主要是为了保障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开展基础研究、教学工作条件,各学院对这部分用房可以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共享与合作。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G(㎡)核算,根据各学院在编教师人数核定,标准见表3。

表3教师(含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备注:其他系列人员定额面积按讲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该类用房可与个人科研、教研用房结合。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G=∑(在编人数×定额面积)(㎡)第十五条“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校外兼职人员不核定面积。

第十六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S(㎡)的核算:按各学院实际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包括承担其它学院的教学任务)核算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

根据不同的实验性质将实验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两类,定额标准如下:JS(㎡)= S1×K1×K2+C×K3+S2公式中:S1为在校学生数(人),折算系数K1见表4;K2为学科专业调节值(㎡/人),见表5;C为当年学院所承担的公共基础和专业实验课学时数;K3为实验课学时数核定值取0.2㎡/课时。

表4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当量数)K1折算表表5学科专业调节值K2列表(一)实验室使用率达到±10%范围内视为正常。

(二)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补助面积S2=论文时间*定额面积*学生人数*K1。

补助面积标准见表6表6毕业学生补助面积标准(㎡)第十七条科研平台用房KY是指各学院除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教学实验用房之外,教师用于完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任务的用房。

该类用房必须有科研经费支撑,其面积核定标准:根据各学院实际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不含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内的人员)进行核定。

教师科研用房一律纳入相应学院核算用房面积,本着节约用房,提高用房资源效率的原则,该类用房鼓励与教师工作用房相结合,教师工作用房面积不足的依照本办法核定面积补足。

(一)学校根据各学院近三年实际到帐的科研经费数额,补助配置相应定额面积的科研平台用房,其用房面积(KY1)按以下公式核定:KY1=(Z×1+H×0.5)×K3公式中:Z为各单位近三年纵向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H为各单位近三年横向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K3为学科性质系数,理工学科K3设定为0.5㎡/万元,人文学科设定为1㎡/万元。

(二)学校对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给予相应定额的补助面积(KY2)。

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500平方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实验、工程中心补助300平方米,省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研发中心补助100平方米。

科研平台用房核定额内的补助面积免收使用费,超定额面积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收费办法实施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的定额面积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核定。

第十九条学院办公有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在定额面积内免费使用。

科研平台配置用房和超定额面积用房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计算,收费标准见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公共服务用房第二十条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充分挖掘服务支撑用房的资源潜力。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用房。

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标本馆(其中面积50%核入所在学院)、公共会议室、体育场馆、校医院门诊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社团、活动中心以及离退休教工活动中心等。

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公共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面向全校的计算机教室、语音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根据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需求,分别与教务处、研究生处核算公共教室数量。

公共教室只能用于教学,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教学学院统一管理。

(二)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档案馆等用房,由图书馆统一管理、使用。

陈列馆、校史馆、标本馆等用房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三)体育场馆包括比赛场馆、训练馆、体操房、健身房和附属设施等。

由体育运动中心统一管理。

(四)会场用房指用于全校大型活动的大会堂、报告厅等,由学校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五)校医院门诊用房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活动中心、离退休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由学校相应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后勤保障用房第二十二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配电室、水泵房、校园环卫绿化场房、水电交换站、库房、机房等。

第二十三条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

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门卫值班房、变电房、水泵房、水电交换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绿化苗圃基地、机(库)房、洗漱间、卫生间等。

基础设施用房以目前现状为准。

不得随意变动或另作他用。

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二)公益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

如学生宿舍、活动中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食堂等,使用公益用房的单位无权改变用房的性质和用途。

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第六章产业开发用房第二十四条产业开发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尊重历史、维持稳定”的原则,理顺关系,适时地推行产业用房的有偿使用改革。

第二十五条产业开发用房是指从事科学技术开发、设计、后勤生产服务的用房,学校按不同类型对产业用房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一)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月·㎡收取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二)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建设的公有用房必须由学校批准方可施工。

从用房建成交付使用6年内免交公有用房使用费,从第7年开始列入计费。

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有用房用作产业用房时公有用房使用费按投资比例收费。

(三)后勤生产服务用房按照与学校签订协议缴纳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七章经营服务用房第二十六条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服务用房管理,实现学校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公有用房,包括永久性建筑、简易房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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