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标 签】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督查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0﹞23号【发文日期】2000-08-24【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津、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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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

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公文是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沟通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其内容和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法定效力和归档价值。
对于公文的复印件,其法定效力和归档价值也备受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就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和归档价值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对策。
一、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公文复印件是指对原始公文进行复制、影印或打印等手段制作的副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文复印件在行政复议中具有法定效力。
也就是说,公文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并具有同等效力。
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公文真实性:公文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原始公文的真实性。
当原始公文需要提供给多个相关方或需要保存原件时,复印件可以起到确凿地复制原件的作用。
2. 传递信息:公文复印件可以用于传递和沟通信息,避免原始公文的频繁传递和损坏。
在传递公文时,使用复印件可以更加方便和快捷,同时也可以避免原始公文的丢失和损毁。
3. 合法授权:公文复印件可以用于证明对公文的合法授权。
当需要授权他人行使相应权限的时候,公文复印件可以作为授权证明,确保被授权人按照规定行事。
虽然公文复印件具备以上法定效力,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原始公文。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对策。
1. 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为保证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和格式保持一致。
在复印时,要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方法,以确保复印件的质量和清晰度。
2. 公文复印件的签署和盖章:公文复印件应当标注复印件的字样,并注明复印件的制作日期和复印者的签名以及盖章。
这样可以防止复印件被误认为原件,并确保复印件的法定效力。
二、公文复印件的归档价值公文的归档是指将已经办理和处理完毕的公文进行整理、存储和管理,以备查阅和审计的需要。
归档是公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证公文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信息的长期保存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07•【文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2005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总部办公厅(司令部)和军区级(含)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第八条军队机关公文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二)通令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四)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八)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新)第⼀章总则第⼀条为使国家⾏政机关(以下简称⾏政机关)的公⽂处理⼯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机关的公⽂(包括电报,下同),是⾏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依法⾏政和进⾏公务活动的重要⼯具。
第三条公⽂处理指公⽂的办理、管理、整理(⽴卷)、归档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四条公⽂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处理必须严格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政机关的负责⼈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处理⼯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处理⼯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处理⼯作。
第⼋条各级⾏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员负责公⽂处理⼯作。
第⼆章公⽂种类第九条⾏政机关的公⽂种类主要有:(⼀)命令(令)适⽤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员。
(⼆)决定适⽤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于公布社会各有关⽅⾯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属机关的公⽂,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的事项,任免⼈员。
(六)通报适⽤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于各级⼈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民代表⼤会或⼈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报告适⽤于向上级机关汇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适⽤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批准。
(⼗)批复适⽤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写作题库
党政机关公文写作题库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废止了1996年5月3日XXX发布的《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公文原则上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4.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5.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6.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7.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
8.《条例》中发文办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核发。
9.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10.根据《格式》规定,公文的分号,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
11.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1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1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14.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15.公文的语言应当是庄重严谨的。
16.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要求一般是由撰写者本人或团体确定的。
17.公文对结构的要求是完整的。
18.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同于规范性文件。
19.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的稿本称作正本。
20.调查报告的特点是根据调查研究成果写成的用于揭示事物真象与规律的报告。
21.以下有关公文的说法错误的是C和D。
22.纪要是会议文件的一种,正确的关于纪要的标题说法是标题需写明会议名称、事由、文种。
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规范一、现行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标准简介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批准中办1996年5月3日印发施行)国家标准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其他机关公文可以参照执行)二、什么是公务文书、公文、文件三、公文特点1.法定的作者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机关、机关某组织单位、机关单位领导。
2.法定的权威和效用公文现行效用具有时间性和范围限制性;(1)失效条件:内容已经执行;(2)内容过时,以新陈代旧;(3)制发机关不复存在,又无新机关接替其职能。
法定效力的溯及力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和定时生效)3.法定格式和处理程序四、公文分类——从不同的分类角度了解公文常识(一)按形成、使用领域,分为通用公文(正式内部)和专用公文。
1.正式通用公文各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正式文种。
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通用性。
(1)《办法》规定的正式行政公文文种13种,如通知、请示、报告等;(2)《条例》党的各级机关正式通用文种14种。
2.内部通用公文是机关内部通行使用,具有复杂性、内部性和灵活性。
如计划、总结等。
3.专用公文专业部门在专门业务工作范围内.或机关在履行自身专门职能或业务工作中使用的公文,具有专门性和限制性。
如外交文件、计划文件、保险文件、司法文件等。
(二)从行文方向的角度分类了解行文规则常识1.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议案等2.平行文:函、告知性通知、意见、会议纪元要等3.下行文:命令、决定、通知、意见、会议纪要、通报、批复等它们反映了不同的工作关系,通常需选择不同的文种、使用相应的用语,其价值的作用亦不相同。
社会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关系——行文方向——行文方式——行文规则工作关系:(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同一系统,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2)业务指导关系(同一系统,上下级业务对口单位之间)(3)平行关系(同一系统,同级或级别相近的机关单位之间)(4)不相隶属关系(为同系统的机关单位之间)(5)其他不、还有综合管理与被管理、统管与被统管、监督与被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等……(三)从涉密程度的角度分类了角公文保密常识1.绝密级文书——绝密(保密年限30年)2.机密级文书——机密(保密年限20年)3.秘密级文书——秘密(保密年限10年)4.内部文书——内部5.限国内公开的文书——国内6.对外公开的文书——公开秘密包括国家秘密、组织(单位)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国家行政公文规范_行政公文
国家行政公文规范最新国家行政公文规范是如何制定的呢?只有了解清楚了才可以更好的完成。
下文是最新国家行政公文规范,欢迎阅读!最新国家行政公文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1 / 12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2 / 1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管有何具体要求
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管有何具体要求行政公文作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历史记录具有重要意义。
而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则是确保公文能够得到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利用,并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关键环节。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公文归档和保管的具体要求。
一、归档范围的明确首先要明确哪些行政公文需要归档。
一般来说,具有保存价值的正式公文都应归档,包括但不限于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本单位制发的各类文件(如决定、通知、报告、请示等)、与外单位往来的重要函件、重要的会议文件等。
对于那些临时性、事务性、参考性的文件,通常不需要归档。
但在判断时,要综合考虑文件的内容、性质、作用和历史价值等因素,避免误判或漏归。
二、归档时间的把握行政公文的归档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办理完毕的公文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归档工作。
对于一些时效性强、需要及时归档的公文,如涉及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等的文件,应在办理完毕后尽快归档。
而对于某些周期性较长的工作形成的公文,可以在工作结束后统一归档。
三、归档质量的保证归档的行政公文应保证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文的完整性:归档的公文应包括正文、附件、签批单等所有相关部分,不得有遗漏。
2、公文的准确性:公文的内容应准确无误,文字清晰,格式规范。
3、公文的整理规范性: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和顺序进行整理,如按照文号、时间、主题等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找和利用。
四、保管场所的要求行政公文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确保公文的安全。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监控设备、防火设备等。
如果不具备专门的库房,也应选择相对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存放公文。
五、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公文的性质和价值,应合理划分保管期限。
一般分为永久、定期(30 年、10 年)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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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
近期,通过业务讲座、通过电子邮件,笔者常常被在实际工作第一线的同行反复咨询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道理不深,在基层文件和档案工作中却很有普遍性,值得问,也值得答。
以下便是其中两例。
【案例一】
某单位就某问题向上级机关写了一份请示,结果收到上级机关一份复印件。
从该复印件上可见,这是上级机关对于该请示机关的原件批回,即在原请示文尾空白处仅批有“同意”字样,没有任何签名,在上面加盖了上级机关印章后,将请示原件复印,原件留在上级机关存档,复印件代替批复发回原请示机关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行文很常见。
问题:这样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评析】
这样的复印件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有的单位规定“在加盖原拟文单位正式公章后的公文复印件可以作为正式公文使用。
”这样的规定语义含混,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有一定距离。
在《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这一简单的解释在面对文书处理实际工作的复杂情况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本案中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采用了原件批回方式来处理。
这种办文可行吗?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上级机关对下级请示原件批回是文书处理工作中历来就有的一种简易行文方法,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本案中的上级机关将原件批回文件的复印件下发给请示机关执行,复印件作为正式批文使用却缺乏必要的认证和相应的标志,显然会使办文初衷大打折扣。
其次,本案中的复印文件上已经批有“同意”字样,而且加盖了上级机关印章,是否就可以作为正式公文使用了呢?回答是否定的。
本案中下级机关收到原件批回的请示仅为复印件,具有批示和印章原始痕迹的原件并未真正“原件批回”。
从公文稿本角度看,复印件仅仅属于副本,一般不具备公文正本的法定效用。
作为副本的复印件要同公文正本一样具有法定效力,需要经过认证。
在实际工作中,目前通用的认证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对原件进行技术性处理并注明翻印机关,对直接翻印下发的公文副本进行认证。
即在不违反公文发放范围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简单的技术性处理,保留原文眉首和主体部分的原状,取掉文尾落款处原发文机关的印章标志,在版记部分的印发说明栏注明“xx机关xx部门xxxx年x月x日翻印”,发放范围栏中注明翻印文件发放范围。
经此认证,翻印机关对翻印文件的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翻印文件在法定的发文范围内可作为正式公文执行。
由于在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将文件翻印下发可以代替层层照抄照转的转发性文件,眼下不少地方、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细
则中都将此行文方式明文规定为精简文件的措施之一。
二是通过在文件上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对要作为正式公文执行的一般复印文件进行认证。
即在复印件上由有权机关加盖“复印件与正式文件内容相符合”等字样的专用印章,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鉴证章”,档案部门履行开具档案证明的法定职责时在档案文件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证明章”都属于此类认证。
由于更多的机关单位并没有这样专门的证明章,还可采用另外的方式认证。
如复印机关可以在复印文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以为鉴证。
本案中将请示原件批回的上级机关,就应该将有关领导批有“同意”,并签上姓名和年月日的请示原件进行复印,再在原件和复印件上的批语处分别盖上机关印章,前者存档,后者下发原请示机关执行。
注意:一是应该先复印,后盖章;二是由于此时所盖的机关印章属于鉴证章,不能盖在该复印文件落款处(落款处已盖有原制发机关印章),只能盖在其页面的空白处;为了不损坏文件原貌,有的机关规定原件批回文件统一在文头批示域中,加批语,盖印章,又醒目,又规范。
三是需要明确的是,鉴证章不是生效章,其下面必须注明需要证实的某一具体状况,并由责任人签名(姓名、时间),方能使所盖印章发挥鉴证作用。
而本案下级机关收到的请示的原件批回件,先盖章后复印,鉴证章下仅有“同意”一词,没有领导人签名和日期,其法定效力何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