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一、诉前程序反思1. 诉前程序的不足之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诉讼的第一道防线,用于筛查、媒介和解决环境争端。
目前诉前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过强,容易增加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环境保护行动的积极性。
诉前调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环境争端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政府部门在诉前程序中的角色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容易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有效进行。
2. 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问题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诉前程序的耗时较长,难以及时解决环境争端。
一些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在诉前程序中面临着信息获取不足、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导致其在诉前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影响其环境保护权益。
1. 成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建议建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以提高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诉前调解事务,全面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环境争端的发生和扩大。
2. 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为了降低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需要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
一方面可以简化诉前程序的流程,减少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可以提高对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环境保护诉讼权。
还可以建立环境专业人员的诉前程序指导机构,为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加强对诉前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环境争端的处理工作,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
政府部门还应当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环境争端信息和处理进展,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透明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已成为政府和公民必须面对的重大任务。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在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确保公众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本文将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问题。
一、前置程序的含义前置程序,是指在某一行政程序之前,必须进行的一系列程序或手续。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前置程序指的是公益机构提起诉讼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或者约定的程序。
前置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确保要求提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前置程序的目的是如下几点:1、检验起诉主体的资格要求提出者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公益机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只有符合资格的公益机构才有权提起诉讼。
2、明确行政机关和污染者的行政责任前置程序能够让行政机关和污染者清晰地认识到他们的行政责任,从而更好地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也能更快地解决环境问题。
3、促进行政复议的进行前置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处理公益机构提出的要求,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保护公众权益前置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众权益,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环境权益。
在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要求公益机构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环境违法问题,保障环境主体权益。
要求可以是局部性的要求,也可以是整体性的要求。
2、行政机关应答行政机关应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公益机构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应给予答复,明确处理意见、具体措施和处理决定。
公益机构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理性处理问题。
4、提起诉讼在如上程序处理完毕后,公益机构可以依法提起以捍卫环境权益为主要目标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实施,旨在通过诉前调解、行政复议等程序,解决环境纠纷,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发展的路径和对策,促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向更加规范、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1.2 研究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机制的运行情况,在实践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实施情况,分析其在实践中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2. 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和有效,以及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实现;3. 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其与传统行政诉讼程序的异同之处,从中揭示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4. 总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启示,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提供借鉴和参考。
1.3 研究意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则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意义在于加深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解,有助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可以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发挥。
通过了解前置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可以更好地把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式,进而提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效率,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于文轩 杨胜男*内容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前置性程序,与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台湾地区的诉愿前置主义在理论上相通。
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为司法资源的节约、补救机会的扩大、环境公益的及时保护和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已为立法所确认,但是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未全面履行”界定过宽、检察建议规范性不够、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判断标准过宽、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不一致等问题。
为此,应当从行政机关不履职的判断标准、诉前程序管辖与诉讼程序管辖的衔接、检察建议的对象与被告选择的衔接等方面对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进行细化。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检察建议 衔接规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1〕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为2017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所正式确立。
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目标,但是若要起到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良好效果,必须以“提起诉讼”为后盾。
因此,如何协调诉前程序中检察建议的非强制性与司法机关司法裁判的强制性,发挥司法权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值得深思。
在此情形下,需要对诉前程序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厘清诉前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探讨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具体衔接规则。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理论分析作为前置性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区别于广义上的诉讼前的准*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胜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为督促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自身违法行为,而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
备程序和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诉前程序与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台湾地区的诉愿前置主义在理论上相通,其前置性地位决定了诉前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程序法角度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对此,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该规定设置专章对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规范。
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取相应关键词,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起诉关于起诉主体,2012年民诉法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司法解释仍延续该规定未对其做进一步延伸,但《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组织”做出了详细界定: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无论是机关还是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均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需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在案件受理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公益诉讼受害者不特定、侵权行为牵涉面广的特点,明确相应主体的起诉资质便于该诉讼制度的落实不至于成一纸空文。
关于起诉条件,对比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关于私益诉讼的规定,除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其余几项条件皆一致。
这也是因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所致——公共利益受损、受害者不特定,实践中有可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即便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其权益受损或迫于多重因素不敢提起诉讼,为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对起诉资质以及起诉条件做适度放宽,这也是为更好实现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分三款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作出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作为针对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之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和解的定义和特点
和解定义: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和 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解 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灵活性: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协商条件,更好地满 足双方的需求。
效率高:和解程序能够快速解决争议, 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和金 钱成本。
和解特点
自愿性: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都依赖 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是否和解。
听证的必要性
02
通过听证程序,可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
透明,提高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证的时间和方式
03
听证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听证会
等方式进行。
0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证据保 全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为防止证据损毁 灭失或难以取得,对与被诉环境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保护的措施。
被申请人不服强制执行裁定, 可以申请复议。
0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 完善与改进建议
加强和完善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
制定明确的诉前程序规则
制定明确的诉前程序规则,包括起诉条件、诉讼代表人制度、举证 责任分配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违反诉前程序规定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诉讼费用等, 增强法律约束力。
制定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包括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证据认定 等,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优化诉前程序流程,提高诉讼效率
简化诉前程序流程
简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 前程序流程,减少不必要 的环节和程序,提高诉讼 效率。
作为监督行政制度的诉前检察建议刍议
第321期2021年2月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Vol.32No.1Feb.2021作为监督行政制度的诉+检察建议刍议何峥喋1,刘元见2(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29)摘要:诉前检察建议是目前检察机关五类检察建议之一。
作为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诉前检察建议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促进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和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督行政方面具有独立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
在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还存在规范性欠缺、适用范围狭窄、效力缺乏保障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立法,通过明确诉前检察建议遵循的基本原则、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完善诉前检察建议的程序等,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法治;诉前检察建议;行政监督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1.018[中图分类号]D925.3;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1-0100-09检察建议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的重要工作方式,不同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能不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种类、内容也不同。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检察职能的需求不同,检察职能随之调整。
除去法制被破坏、检察机关被归并的时期以外,检察建议一直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工作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所有履行职责的活动都可以作法律监督,是一个历来存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可以将检察机关提岀的所建议为检察建议,法的检察建议有其特定的涵义。
行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包括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综合治理等。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磋商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其有效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最终结果。
本文将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的现状诉前磋商程序是指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前,相关方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的环节。
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已取得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行政效率:通过诉前磋商,相关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2. 保护了公共利益:诉前磋商程序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为保护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促进了社会和谐: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磋商过程不透明、缺乏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磋商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存在的问题1. 磋商过程不透明:当前,诉前磋商过程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导致公众对磋商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2. 缺乏监督机制:诉前磋商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诉前磋商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四、优化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强化公开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诉前磋商机制,将磋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诉前磋商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诉前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指导。
同时,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1. 完善磋商参与方制度:明确参与诉前磋商的各方角色和职责,确保各方充分参与和表达意见。
公益诉讼的庭审流程
公益诉讼的庭审流程公益诉讼,听起来是不是特别高大上?其实呀,它就像是一场为了公众利益而展开的超级大辩论。
今天呢,我就来给大家唠唠公益诉讼的庭审流程,保证让您像看电视剧一样,越看越带劲。
在公益诉讼开庭之前,那可是有好多准备工作的。
就好比一场大戏开演前,演员们得背台词、熟悉场景一样。
原告方,一般是检察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他们得把证据收集得妥妥当当的。
这些证据就像是战士上战场的武器,没有它们可不行。
比如说,要是起诉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原告得找出污染的源头在哪,污染程度如何,对周围的居民、生态环境造成了哪些具体的损害。
这可不容易啊,得像侦探一样,抽丝剥茧。
被告呢,在接到传票后,也不能干等着。
他们得盘算着怎么应对原告的指控。
这时候啊,双方都在心里打着小算盘,都想着在庭审的时候把自己的理儿说清楚。
终于,开庭的日子到啦。
法庭里那气氛,严肃得很。
大家都安静地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就像等待发令枪响的运动员。
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那就是这场庭审的裁判。
原告先发言。
这时候的原告就像是一个冲锋在前的勇士,义正言辞地陈述诉讼请求。
比如说:“尊敬的法官,我们起诉被告对某片森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他们乱砍滥伐,导致很多小动物失去了栖息地,我们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且对森林进行修复。
”原告还得把收集的证据一件一件地展示出来。
这证据展示可不能马虎,得像在展览珍贵的宝物一样,小心翼翼又充满自信。
被告听了原告的陈述,心里可能在想:“哼,看我怎么反驳你。
”被告就开始答辩啦。
被告可能会说:“我们并没有乱砍滥伐呀,我们是按照规定进行合理采伐的。
”这时候法庭里就像有两个武林高手在过招,你来我往。
接下来就是质证环节。
这个环节就像是在菜市场买菜的时候挑挑拣拣一样。
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
原告拿出一份检测报告说这片森林的树木减少得不正常,被告可能就会说:“这份报告不准确,检测的方法有问题。
”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的,就盼着法官能认可自己的说法。
试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与激励机制
约司法资源, 必要时可以对该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 国外对于
环 境行 政公益诉讼进行限 制主要采取 以下办法: 一是设 置前置 程 序。我国台湾地区的《 空气 污染 防治法》 定了六十天的通告 规 期, 要求起诉者叙明 主管机关 管理 上的疏漏 , 书面通告该主管机 关 , 十天仍未执行 的 . 以主管机关 为被 告提起诉讼 。设置 六 方可 前置程序的 目的 , 给相关 国家机关一个缓 冲期 间 。 一是 由相关机 关 用职权去 纠正违法行 为: , 同时 也对所 提起的环境公 益诉讼进 行控制 , 防止滥诉 。 二是通过限制被诉对象来限制诉 讼。 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具有环境 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原 因是
此外 , 还可 以考虑建立新的诉讼收费制度以鼓励诉 讼。目前
我国的诉 讼费 , 的是 “ 实行 原告垫付 , 败诉者承担 ” 的原则 。在环 境行政公益诉 讼 中, 可采用 “ 起诉 时无需 垫付 , 结案后 败诉者 承 担” 的办法 , 依据判决结果确定其 承担者。 这里讲 的诉讼费 。 应是 个综合概念 , 包括受 理费 、 费等几项费用 。此外 , 保全 律师费 、 鉴
得或真正能获得法院对案件 的审理 ,还必须具备被诉事 由属于 法 院管辖或 司法裁决的范 围这一要件 。
点, 以促进环境公益事业 的开 展。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的进行 , 对原告 除给予物质奖励外 , 可给予精神奖励 ; 同样是人所 还 荣誉 渴求 的 , 并且是人的一种最高层次( 心理层次) 的需求 。对原告在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优异表现 , 可以给予表彰 , 评为县 、 、 市 省乃至 全 国先进个人 , 这样会带来更多效仿者。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有学者指 出 ,从确 立公 益诉讼的必要性来 看, 只有行政公 益诉讼 才是最 迫切也是最具有意 义的。【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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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作者:毛斌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6期内容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是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设置的一个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对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充分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的价值,其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需要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前置程序。
如果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案例切入及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内涵新泰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办理的石莱镇大宝集团南官庄养鸭场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解决了养鸭场环境污染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经过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该养鸭场自2012年投产以来,无环评手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及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养鸭场违法排放污水,造成河水严重污染,影响下游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新泰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并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实地调查回访,确保监督效果。
新泰市环保局接到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积极监督养鸭场整改。
养鸭场新上污水处理设备,确保雨污分离,杜绝污水外流;同时,购买大型罐车定期将养殖棚污水运出利用,厂区卫生条件达标,周边空气质量显著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检察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以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立案、调查取证,查明行政主体的违法事实后,要求行政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设置的一个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
[1]如果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价值(一)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有助于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专业评估,精准掌握损失数额2012年以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共计办理国有资产流失检察监督案件37件,其中监督国土部门征缴国有土地租金35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租金500余万元,有效规范了国有土地市场运行,保护了国有资产。
监督河道管理部门治理非法采砂案件2件,有效保护了当地河砂资源安全。
上述案件的办理均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检察建议要求国土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向检察机关回复,督促行政机关深入一线调查,掌握案件事实、存在问题及发案原因,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流失资产评估和鉴定。
事实证明,无论是流失国有土地租金的数额确定还是非法采砂总量的评估,在前置程序的监督下,由行政机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更专业、更准确,有助于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工作效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时,突出强调“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中国正处在经济的高速转型期,环境污染严重,国有资产不断流失、国有土地被违法流转利用等问题突出,由于这些问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他们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
从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概念可以看出,这种程序设置在法院诉讼之前,如果通过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变行政不作为为行政依法作为,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目标,那么,这种前置程序极大地提高了检察监督工作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迅速化解。
前文新泰市石莱镇大宝集团南官庄养鸭场环境污染案,该养鸭场自2012年投产以来,就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河水严重污染,影响下游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当地村民多次信访,甚至上访至省环保部门,收效甚微。
直至2015年5月,新泰市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环保部门处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养鸭场环境问题在一个月内得到有效解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具备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
(三)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自主权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其他部门不得代替行使行政权力,出现滥用或超越职权、失职、缺位、错位等问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具有广泛性、复杂性,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行政征用、行政征购、行政征收等,[2]涉及司法行政、民政、计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食品、药品、卫生、工商、质检、检疫、税务等方面,包罗万象、纷繁复杂,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要求较高,需要法律赋予机关相当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这种方式具有行政诉讼无可比拟的优势之一,就是赋予行政机关自主解决问题的时间、权利和机会。
检察机关本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尊重行政权的运作规律,准确把握监督权的介入时间和程度,不得干预行政权的正常运转,更不能代替行使行政权。
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的监督下,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进行科学决策、强化执行力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四)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司法程序,一方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双方当事人需要花费时间、人力和物力调取证据,另一方面审判机关需要组织人员力量审理案件。
这些诉讼成本最终会转化为社会成本,由国家财政负担,从而扩大国家机关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比例,由此相应减少了社会公益配置的比例。
[3]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遵循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就有前置程序的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505条的规定,公民提起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要受到一定限制,要求公民在将声称的违法事实通知送达到下列人员(包括联邦环保局局长,在其境内发生违法行为的州政府,任何违反该标准、限额或命令的违法者)后60天之内不得提起诉讼;或者联邦环保局或者州政府正在诉讼或纠正违法行为,公民不得另行提起诉讼。
[4]上述规定就将前置程序立法化,目的是穷尽行政救济,赋予联邦环保局和州政府充分的自主权,而且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
(五)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有助于完善检察监督的方式,充分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是由其宪法地位和基本原则所规制和派生的,从全面监督的角度看,行政检察监督包括诉前监督、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三个方面。
随着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新的重要变化。
在监督方式上,从过去法律规定的抗诉,发展为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立法还要逐步拓展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5]上述变化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做好诉前监督工作,将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作为必经程序,以完善多元化的监督方式,推动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三、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运行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运用的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改正违法行为的建议。
[6](一)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原则、监督对象、内容要点、格式、审批程序以及效果回访等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该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可以作为诉中监督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这一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行政检察权,有助于对行政机关开展有效监督。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五点内容:一是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是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是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四是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是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据此来看,一份完整的检察建议主要包括:(1)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因,即针对哪些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2)行政机关的责任归属和定性;(3)建议采取的措施和手段;(4)检察建议提出的事实论证和法律依据;(5)采纳期限和回复要求。
对整改期限问题,在行政检察建议中,笔者建议为1个月,以利于行政机关搜集证据,组织专业评估、鉴定,并制定整改方案。
(三)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监督措施只有具备法定效力,才能保障监督效果的实现。
监督措施的效力包括基本效力和附加效力,前者是启动相应的制裁违法、纠正违法的程序,后者是暂停执行所检控的违法行为。
[7]以抗诉为例,《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第206条的规定就是抗诉的监督效力,基本效力是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附加效力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