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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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

市场经济由于自身的缺陷无法解决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适度干预经济,克服市场缺陷。

但是,公权力有滥用的风险,国家调节存在失灵的可能,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协调着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关系,维护着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经济法的国家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节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遵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其干预的范围又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通常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公权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状态,这种干预就能够在干预主体与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

国家干预是一把“双刃剑”。

干预得好,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反之,就可能导致对经济的损害或者破坏。

当今许多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已经而且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任何一个民选的负责任的政府都在朝着有利于不断满足人们福祉的方向转换其职能,我国政府更是如此,尤其是最近在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政府的表现及其行为,更加强了人们对我国政府干预能力的认识和干预有效性的信心。

因此,不应当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应当寻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合理边界。

现在,人们最担心的是政府容易在干预与自由之间走向极端,要么一味地强调干预,要么一味地追求自由,但是,我相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总是有能力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呼声和减少国家干预的呼声之中,求得平衡。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已经是一个势不可挡的趋势,只不过是干预的程度和干预的手段有所不同而已。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

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经济法几经挫折和磨炼,最终被国家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

然而有人仍然对经济法存在偏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注重国家干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甚至认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

的确,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而立法实践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家干预都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如何认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无疑就成为一个关涉经济法是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

本文不准备从理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进行实证考察,之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是因为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有人始终不能理解甚至加以否定,究其原因,除了他们未能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有全面了解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对经济法文本的研读[1]。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国家干预事实,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进一步证明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合法性。

二、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事实所谓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学界通常认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一种状态。

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

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

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作者:粟一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9期摘要:在当今经济制度市场化情况下,政府参与、经济市场自我调节以及宏观调控是必不可少的组成。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但经济法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若政府一旦出现疏忽,就很容易使市场失控,所以,最根本的还是要协调好政府参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以解决突发性经济失控。

关键词:经济法概述作用双重干预性一、经济法概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逐渐发展,出台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法的出台也是运行经济体制的必要前提。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在此时期,贸易、竞争没有限制,因而占据了整个经济市场,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和签约自由,没有国家参与的必要,所以没有建立现代形式的经济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说明。

等到资本主义发展由自由期转变为垄断期,垄断经济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发展遇到极大障碍,无限制式的自由经济已不再适用,资本主義国家必须改变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出面,国家统一调控经济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规律有序的发展进步。

综合以上考虑,在20世纪初建立了经济法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作用的双向功能1.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的基本要求——一方面保证“政府干预”,另一方面避免“政府失败”。

经济法是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个新型的独立法律部门,只能存在于如今经济形式下。

为了调控国家经济保持其平稳发展,成立了经济法。

所以,经济法的作用就是预防经济萧条,做好宏观调控的同时政府积极参与,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一方面,经济法具有调节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又严格防止政府过多参与,导致政府权力迅速扩大,反而不利于市场发展。

所以,经济法不仅负责调控市场经济,而且严格控制政府参与程度,防止破坏经济发展。

浅析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研究

浅析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研究

浅析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研究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谈判时确定的15年保护期结束,理论上,经过15年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但国际上依旧存在对中国独立市场地位的不信任,日本、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依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

而日本于2016年12月8日明确表示继续不承认中国独立市场经济地位,而日本、美国、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对象,“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对经济法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如何处理好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贯穿于经济法立法、执法始终的关键性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关键和主题,获得国际认同“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所在。

一、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含义什么是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在国家经济中的指导作用,通过具体行政力量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维护经济稳定,保障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经济的代际平衡,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当然,这种概括是笼统的缺乏实际支配的一种归纳,现代国家,是根据人民大众的选择、价值意识所形成的民主性政府,国家本质上是一种暴力机器,强制力、权力是其重要属性,现代国家将权力归于国家全体国民,而非某一个人和家族,这也就造成了对国家权力限制的要求出现在现代国家之中,将国家关进牢笼成为现代法学的重要使命。

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无一例外的以自由为基础价值,在其内容上对国家权力做出限制,这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如果说民法是对民众自由的肯定,那么经济法就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前者处于自由的保护价值出发,后者处于对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的限制出发。

我国经济发展比较特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苏联共产主义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主张全面的国家控制经济发展的方式,后随着苏联的解体,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被否定,我国开始转轨市场经济,由单纯的国家控制到允许市场进入,到市场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系列的转变,也给我国经济法带来了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方式,即由全面控制到肯定市场的模式,不同于西方由自由到控制的模式。

论经济法视阈下的国家干预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进路

论经济法视阈下的国家干预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进路

理论基 垫 ,追寻 国家干预 的功能 ,准确定位 国家干预 的角 色 ,提 出经济法视 阈下的 国家干预既是对保 障和改善 民生 这一社会 诉求和公众 愿望 的回应与满足 ,也是 对相关社会 利益资 源和关系 的衡平与协 调。寄希本文 的研 究对我 国民 生政府 的塑造与和谐 社会 的建 构能有所裨益 。
An Ap p r o a c h t o P r o t e c t a n d I mp r o v e Pe o p l e ’ S Li v e l i h o o d
XI ANG Xi a n - g u o
( D e p a r t me n t o f H i s t o r y a n d L a w , T ng a s h n a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 T ng a s h n a 0 6 3 0 0 0 , C h i n a )
Ke y Wo r d s : e c o n o mi c l a w; ma l f u n c t i o n ; g o v e r n me n t i n t e ve r n t i o n
近 些年 ,国家 出台的一系 列措施把保 障和 改善 民生 放 到更加突 出的位置 ,促进了包括 医疗 、教 育、就业 、住 房 等 民生 问题 的逐步解 决 ,民生得 到明显改善 。保障和改 善 民生 ,充分 体现 了国家对经济活 动的干预 ,而 国家干预 应
第3 5 卷第 1 期
V o 1 . 3 5 No . 1
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l l e g e J o u r n a l o f T a n g s h a n T e a c h e r s C o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经济法旨在平衡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以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另一方面,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经济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的权利。

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经济法要尊重和保护经济自由,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国家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经济自由则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国家干预提供有效的市场基础。

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经济法旨在平衡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以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摘要】如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发挥最大效益,利用经济法来对国家干预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对于国家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讨也极为必要。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市场调节干预失灵法律规制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调节机制因自身缺陷不可靠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从宏观方面把握全局,促进经济发展,相辅相成。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国家干预同属上层建筑,是一种实在法的行为规范,本质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一、关于国家干预1.历史演变现代意义的国家干预是随经济理念的演变产生的,大致经历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理念阶段、自由主义、国家干预结合的经济理念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干预经济的法律来保障资本原始积累,随后英国“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提出了“经济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

18世纪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得见的手”理论认为人是追求利益的利己经济人,通过竞争和价格来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国家是“守夜人”。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不断深化,冲突层出不穷,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基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提出市场经济需要“有形之手”如制定政策、法律来弥补不足。

由此,全面干预经济理论被推上顶峰。

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衰退、失业增多、通货膨胀严重,“经济滞胀期”来临,自由主义观念重新抬头,以供给学派、货币学派、新制度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经济思潮,主张国家干预也非万能,须注意两者的结合问题。

2.国家干预的含义国家干预,是指由国家机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决策、调控和指导的各种活动,包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等内容,结合了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以政府干预、间接干预为主,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手段。

国家干预同样存在缺陷:缺位的干预不足、越位的干预过度。

前者是指调控方法不适当,力度不足、手段较少造成的难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情况,常出现在经济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后者指干预的范围和手段超出了合理框架,抑制了市场机制运行,常出现在经济状况较为恶劣的情况下。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法学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4卷第4期JOURNAL OF CHONG Q I N G UN I V ERSI TY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Vol 114No 142008【主持人语】法律文明史总是反复证明着这样一种规律:法制与社会的运动常常是不以人们对待一些新兴法律现象的态度为转移的。

经济法学作为中国最年轻的部门法学,在经历了备受责难的30年风霜雨雪之后仍然茁壮成长以致成为当今的一门“显学”,这并非一种人为的臆造与学者们的炒作,而是当代法治与社会运动相契合使然。

作为一种撼动着法传统观念和法传统体制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学者们犹如新兴的经济法本身一样,在传统理念的诟病与改革实践的挑战中经受着考验与煎熬。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考验与煎熬中,一批意志坚定者不仅走出了自己的学术之路,也走出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成长之路。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有幸邀请了部分中国著名经济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和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借“名家论坛”,披露方家之言,并以此感怀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充满艰辛与成就的30年!【主持人简介】胡光志(1961-),四川都江堰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收稿日期:2008-06-23作者简介:李昌麒(1936-),男,重庆潼南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什么,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争论焦点。

文章通过对国家干预一词的语义解释,论证了国家干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文本解读,阐明了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接着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国人受益于国家干预的情形,同时引述了外国学者对中国国家干预绩效的评价,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家干预运行机制的若干构想。

论经济法中的政府干预

_ 馨 并I 政 法 研究
论经 济法 中的政 府干预
任 鹏 Βιβλιοθήκη 摘要:经济法作 为政府干预 经济之法 ,其 中最重要 的就 是厘 清市场与政府之 间的关 系。作为 经济法律 关 系主体 内容之一 的政府 ,其 最重要 的作 用就 是对 市场进行 干预 。而政府在 干预 经济过程 中的 角色定位 和其承担 的责任、在新的背景 下政府 怎样 更好 地干预 经济 ,是 本文主要论述的 内容 。 关键词:经济法 ;政府 干预 ;适度 干预


作者简介:任鹏 ( 1 9 9 4 . 0 2 一 ),男,汉族 ,甘肃兰州人 ,西北政 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 0 1 6 级硕士研 究生,经济法学专业 , 研 究方向:经济法。

2 6—
政 法 研 究I A 2 0 L 1 L 7 C 年 I 第 R C 0 L 3 E 期 S
经济法 的经典定义 即为 “ 经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服 市 府在做 出干预行 为之前 ,应充分接收社会各界 的意见 , 场调节 的盲 目性和局 限性 而制定 的调整需要 由国家 干预 建立一整套 民主机制 ,做到社会问题社会参与 ,公共 问 的具有全局性 和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 题公共解决 。最后 ,由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 。现代 称 。”由此定义可知经济 法产生的前提就是市场 的 自发 政府 的定位理念应该 是成为责任政府 。政府干预经济 的 调节 已不能或不完全 能发 挥作用 ,此时 由国家 出面对相 行为一旦发生错误 ,政府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政府要 守 应 的经济关 系进行 干预。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 的主体 , 法 ,政府违法 也要承担责任 ,用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 在现实 中是 由政府作 为国家的代 表 。因此 ,在整个 经济 为 ,使政府树立起 责任意识 ,成为真正 的法治政府 。 法体 系中 ,政府干 预是 十分重要的 。 ( 二 )经济法 中的政府责任 经 济 法 中 的政 府 “ 政府责任 ”一 词是近年来频繁 出现 的词语 。在本 政府作为经济法 中的重要 主体之一 ,应该保证 有正 文 的语境 中 ,政府 责任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或其授权 的 确 的角色定位 ,处在正确 的位置才能合理有效地 干预经 组织在干预经 济的过 程 中因违反法律 的规定而应 承担 的 济生活 。 法律上 的后果 。 ( 一 )经 济 法 中的政 府 角 色 政府在干 预经济 的过程 中是否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要确保政府对 经济的干预维持在适度 的范 围 内,首 是论述政府责 任的首要问题 。基于 以下几点理 由 ,政府 先要做 的就是对政府进行 正确的角色定位 。 对其干预经济 的行 为应承担责任 。第一 ,法治 的必然要 1 . 政府角色定 位的原则 。现 代政府在 干预经济 时的 求 。政府拥有 对经济进行干预 的权力 ,就应该承 担因违 角色 已由 “ 守夜人 ”转变为行政 国家 ,这个趋势 是确定 法而产生 的责任 ,将 权力与责任统一于一个 主体 ,使 政 无疑 的。那 么在政府权力 逐渐扩张 的时代 ,对政府 角色 府符合法治 的要求 。第二 ,构建责任政府 的必然要求 。 进行定位则应遵循 以下原则 :首先 ,符合客观 的经济规 责任政府要求政府遵 守法律 ,是一个守法 的政府 ,也要 律 。经济 的运行 和发展是有其特殊规律 的 ,政府 在干预 求政府在 自身行 为违 法时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 ,克服政 经济 的过程 中并非 随心所 欲地进行 ,政府 的干预 行为也 府失灵 的必然要求 。尽管政府行使干预经济 的权 力 ,但 要符合经济规律 。其次 ,符合经济法 的基本价值 。经济 政府与其他社会 主体 一样 ,并不是完全理性 的 ,它的干 法本身蕴含 了经济民主 、经济 自由等基本价值理 念。政 预行为也会 出现错误 ,经济法既要完善市场 ,也要 完善 府 的干预行 为所要 达到的 目的是要保证经济法基本 价值 政府 。完善政府 的最 主要方法就是为政府 的违法行 为设 理念 的实现 ,保证 市场的正常运行 。最后 ,政府 的干预 置法律责任 ,使政府 做到审慎干预 ,防止 随意 干预行 为 不是静态 的 ,不是 一成不变 的。经济 的发展是处 在随时 的发 生 。 变化 的状态 中的 ,政府的干预行为也要符合经济 的发展 政府责任 的设置 也要遵 循一定 的原则 ,在构 建政府 趋势 ,已现 实情 况为基础进行干预 。 责任时 ,应从 不同角度进行设置 。首先 ,依据政 府干预 2 . 政府角 色定位 的具体要 求 。虽然 政府干预要求 具 权设置政府责 任。拥 有什么权力 ,就承担什 么责任 ,做 有 变动 性 ,但是 在政 府定 位 的过程 中 ,仍然 有 一些 具 到权责一致 。其次 ,根据政府干预经济 时的违法 行为设 体 的要求 。首先 ,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 限政府 。政府作 置政府责任 。针对政 府不同 的违法行为 ,设 置相 应的责 为社会 主体 ,其 自身的理性也是有 限的 ,不 能夸 大政府 任 ,做 到行为 与责任 一致 。最后 ,根据法律 责任 的不 同 的作用 。在 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 中 ,最容 易出现的问题 形式设置政府 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有 民事 责任 、行政责 就是政府管 得过宽 、管得过严 。因此 ,政府 干预经济的 任和刑事责任 。政府 的违法干预行为 ,可 以根据 其严重 限度应 限制 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 。其次 ,由专 断政府 转 程度而纳入 到不 同的法律责任 中去 。 变 为民主政府 。政 府对经济 的干预 ,并不是政府单 方面 二 、政府 干预 的理想状态— —适度 干预 的行 为 ,而是一个 政府与市场相互作用 的过程 。因此政 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为市场经济敲响警钟 ,经济法 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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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一、经济法的形成及定义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各个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古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经济法。

在经济自由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布了用来干预自由经济的法律。

20 世纪30 年代,恩格斯针对当时的市场经济应具备有形之手来遏制经济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被逐渐接受和完善,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只有把握好经济法的定义才能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理顺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的关系。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学者都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作用是调整经济利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社会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虽然各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明确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干预。

尽管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方式,但其共同观点均认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维护社会普遍经济利益是经济法存在的主要目的。

从经济法的形成和定义中可以看出,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引起的,克服市场失灵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有了这种需求后国家便进行干预供给,而经济法就是国家进行干预的法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一)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

我国就运用了社会经济、法规、法律、政策等方法。

社会经济中的手段有一部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现的,不能被称作法律法规。

直接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的是行政手段,通过命令、指令、决定等进行调控,但是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官员或者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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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二四、国人受益于国家干预的实证考察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在经济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人可以说是受尽了“干预之苦”,以至于现在总是不愿意去面对干预。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对过去的干预至今仍然心有余悸,二是我们至今仍然没有完全走出全面干预的藩篱,因为有的干预措施不仅没有给人民带来福祉,反而对人民造成了某种伤害。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曾经采取的一些干预措施。

从总体上讲,中国过去所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是宏观调控措施,它是有效、有益和成功的,大多数人都可以从这些干预中得到益处。

尽管在多变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中国在过去的干预中也存在着某种不成功的干预,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国家干预的成效或者拒绝国家干预。

撇开因实施经济法而获得的干预益处,仅就中国近十几年所面临的重大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干预措施来探讨我们所能感受到的国家干预。

(一)从常规的宏观调控中所能感受到的国家干预1992年十四大以来,中国一共经历了三次宏观调控:一是1993年至1996年的宏观调控。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急剧增长,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和资金的全面紧缺,使通货膨胀转向通货飞涨。

为了遏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日益加剧的势头,国家采取了包括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加强和稳定农业基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有效地抑制了过快增长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价格涨幅显著回落,国民经济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势头,成功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

二是1998年至2002年的宏观调控。

由于前一阶段宏观调控、体制转轨的成效,再加上1997年东南亚爆发的严重经济危机和1998年中国遭遇的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以及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国内商品供求逐步开始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成了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经济增幅出现了回落的势头,中国又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由过去“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向了旨在“扩大内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采取了包括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支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取消贷款规模限额管理、灵活运用利率手段、适当增加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等在内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群众的消费水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购房、购车、旅游等消费热潮。

三是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运行中又出现了一些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主要表现为投资增长势头过猛乃至过剩、通货膨胀压力日渐加剧、土地征收失控、社会分配不公日益突出等。

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加强和改善了宏观调控决策,在实施总量调控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力求做到松紧适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从2007年开始,中国经济增长又出现了增长偏快和结构性的通货膨胀的趋势。

为了防止全面性的通货膨胀,国家采取了包括增加市场投放、加大农业生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保障成品油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同时国家还启动了对粮、油、肉、蛋、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而保证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的正常供应,安定了人们的生活。

(二)从重大突发事件中所能感受到的国家干预1.SARS中的国家干预2003年,中国面临了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

这场危机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同时也引发了道德危机和对法律的冲击,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有的地区出现了借机抬高据说可预防“非典”的白米醋、板蓝根等的价格,接着又推动了医用口罩、消毒剂、体温表等与防治SARS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用品的价格迅速上涨,由此导致了许多居民大肆囤积相关物资。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对生产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与生产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用的化工原料价格实行了临时性干预措施,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防止SARS 的蔓延,政府依法采取了包括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兴建大型传染病专科医院,征调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及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等非常措施,这些举措迅速遏制了SARS的传播与蔓延。

为了弥补“SARS灾难行业”的损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减费、节支、贴息等应急性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这些“SARS灾难行业”渡过了难关。

2.雪灾中的国家干预2008年初,中国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极为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面对这种50年不遇的灾害,国家采取了疏导滞留旅客,抢修电力通信设施,恢复交通,调拨救灾物资,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巡查和价格监督检查,对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限价,发放受灾补贴,实行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及时调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对紧急进口的柴油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投放包括肉食在内的中央储备,组织协调鲜活农产品的供应,保障食品安全等干预措施,把雪灾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

3.大地震中的国家干预2008年5月12日,在中国汶川发生了里氏8级大地震。

对此,国家本着人本主义精神,全力主导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动员全国人民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另一方面又针对灾后可能出现的物资紧缺、价格上涨、疫情发生、灾民安置等问题,采取了抢修运输路线、组织和调运抗震救灾物资、恢复灾区商业网点、稳定灾区市场、对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核销部分乡村债务、加大灾区的信贷投入、增加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加大流通领域建材质量监管力度、加大灾区疫情防控力度、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加强救灾物资的审计监督、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等干预措施,从而安定了灾区人民的生活,增强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以上这些干预措施,对国人来讲,大都是受益者。

假如没有上面提到的以宏观调控的形式进行的干预,那么,我们可能还生活在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和经济忽冷忽热的轮番“轰炸”之中;假如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政府束手无策、无所作为或者干预乏力,那么,我们可能还生活在极度恐慌、生存无保障、社会秩序混乱的环境之中。

五、中国国家干预绩效的国际评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

对于这种发展模式,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存在着不同的分析和评价,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新自由主义理论在中国较大规模的传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的讨论,已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究竟应当实行什么样的发展模式的讨论。

这一讨论又集中地表现为怎样界定政府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地位,具体讲,就是要厘清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要不要干预经济,在多大范围内干预经济,用什么方式干预经济等。

对此,当然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在此想着重介绍国外学者对中国国家干预经济绩效的评价,以加深国人对国家为什么干预经济的认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M?科茨曾经应邀到《国外理论动态》杂志社做讲演并发表了题为《国家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中俄经济转型经验比较》的文章。

在文中,他把俄罗斯的经济转型称作是“新自由主义转型战略”,把中国的经济转型称作是“国家指导型转型战略”。

他在对这两种转型战略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认为新自由主义是一种无效的、失败的转型战略,它不能实现其所承诺的目标;中国的国家指导型战略既是一种瞄准转型又是一种瞄准发展的战略,它是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的惟一有效途径。

他甚至警告说,“如果中国放弃了它先前的战略而采纳了新自由主义的途径,那么这可能损害中国的经济发展”。

俄罗斯经济学院教授弗拉基米尔?波波夫2006年9月25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说:“中国的发展模式,或者说东亚的发展模式,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具有无法抗拒的诱惑力,因为这种模式引发了世界经济史上前所未有的一轮增长……这种模式与美国开出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处方可谓背道而驰。

”这里,笔者无意对新自由主义做出评判,但是,笔者认为科茨和波波夫的分析是有说服力的。

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的传播,1990年世界银行的一位经济学家约翰?威廉逊提出了“华盛顿共识”,其中心思想是尽力减少政府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让市场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

2004年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乔舒亚?库珀?雷默又提出了“北京共识”的概念,他认为“中国的发展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他把这种发展途径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试验;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

乔舒亚所揭示的中国模式或者“北京共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国家的作用,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

对于应当怎样评价“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这里需要重视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对“华盛顿共识”的评价,他明确指出:华盛顿共识遗漏了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些极其重要的因素,似乎只要实行私有化和自由化,市场就会自动解决经济发展的一切问题。

华盛顿共识既不提政府的作用,又不提促进竞争、提高人力资本和加速技术进步,“往好里说,它是不完全的;往坏里说,它是误导的”。

巴西里约热内卢州联邦大学教授特奥东洛?多斯桑托斯2005年9月15日在墨西哥《宇宙报》上发表了《北京共识》一文,他认为中国的成功缘于没有参加“华盛顿共识”的经济框架,缘于有着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鼓励技术创新的工业政策,强有力的教育政策和人力资源政策。

我们还看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机构呼吁穷国政府多一些干预,像中国那样加强它们的经济。

因而,在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素帕猜?巴尼巴滴的指导下,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主张在外汇市场、利率、贸易、资本流动和收入支持等方面给政府更多的干预余地。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际政要以及国际舆论对中国政府在今年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表示,四川地震灾情发生后,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救灾,充分展现了一个以人为本的高效政府形象。

围绕着“华盛顿共识”、“中国模式”或者“北京共识”的讨论,引起了笔者对林毅夫教授为什么出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副行长的思考。

林毅夫教授之所以为世界银行所选择,除了他的中国背景、学术造诣、人格魅力之外,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他对国家的作用、经济的转型、地区的发展、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农村经济等问题的独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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