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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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认证咨询机构于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方案,年度方案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于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案,且办理关联变更事宜: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仍应当取得其所于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壹)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关联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且于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0•【文号】国认可〔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各认证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机构年度审查工作需要,为满足社会组织对《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的需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新版批准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批准书的特点。

新版批准书由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组成。

主件和附件底色为淡黄色,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年审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认证业务范围中有一般工业品认证时,附件将随附底色为白色的附页;分支机构批准书底色为淡蓝色,记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认证活动范围。

二、新版批准书的换发。

根据《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确定的年审工作程序,认监委将向年审合格的认证机构换发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新版批准书。

认证机构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持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为方便认证机构领取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换领日期(电话82262154)。

三、旧版批准书于2012年5月1日起作废。

四、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应持相应的批准书参加工商管理部门年检。

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内容说明一、新版批准书构成新版证书分为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主件是认证机构续存的凭证,具有认证业务资格时主件就存在,没有任何一项认证业务资格时主件就注销。

主件记载认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下属的分支机构名称、年审记录及批准书的有效期(批准书主件样本见附件1)。

附件记载认证机构获批准从事的认证活动范围(批准书附件样本见附件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2•【文号】国认可函〔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认证机构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

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

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依法必须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认可准则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设立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属于认证新领域的,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相关合格评定现状等;(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属于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还应当具有认证认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并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和相当的管理人员;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每类管理体系认证至少具有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产品、服务认证的,每个专业至少具有2名相应的经国家注册或者确认的专职认证检查员; 属于新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应该符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规则中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要求。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关于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和装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2009年第28号20090505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161 [关于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1号20090605162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4号2009062016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2号20090622164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20090629165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4号20090914166 [关于部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8号20090929167 [关于延长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换版时间的公告]2009年第51号20091119168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1126169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3号20091126170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1126171 [关于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5号20091126172 [关于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1210173 [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8号2009121417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9号20091217175 [关于执行新版《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105176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114177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118178 关于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0308179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0418180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0416181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2010年第15号20100420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182 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0429183 关于发布装饰装修类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0706184 关于修订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0719185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34号20100810186 关于修订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0509187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0615188 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623189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GB 14048.4标准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0902190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0902191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929192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2012年第30号20121211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9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家用热水及取暖设备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获证后监督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号20130106194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20130307195 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0513196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20140730197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826198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20050328199 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20050518200 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国认注〔2005〕35号2005051820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0111202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11号20050602203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号20060112204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划(试行)》的公告]2006年第4号20060124205 [关于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告]2006年第22号20060824206 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国认注函〔2007〕21号20070125207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2007〕41号20070814208 关于尽快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的通知认办注〔2007〕51号20070925209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10 [关于公布第三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18号20070719211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22号20070821212 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函〔2008〕132号20080801213 关于调查处理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的通知认办注函〔2008〕217号20081030214 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20100208215 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0120216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函认办注函〔2011〕201号20110907217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1202218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0020727219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20020904220 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05年第81号令)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05年第81号令)

第81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
准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机构年度审查工作需要,为满足社会组织对《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的需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新版批准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批准书的特点。

新版批准书由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组成。

主件和附件底色为淡黄色,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年审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认证业务范围中有一般工业品认证时,附件将随附底色为白色的附页;分支机构批准书底色为淡蓝色,记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认证活动范围。

二、新版批准书的换发。

根据《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确定的年审工作程序,认监委将向年审合格的认证机构换发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新版批准书。

认证机构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持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为方便认证机构领取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换领日期(电话82262154)。

三、旧版批准书于2012年5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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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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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 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绿色食品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 控制和标准化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防范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及 食品加工各个环节的污染,确保环境和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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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管理的机构
目录
01 问题机构名单
03 历史沿革
02 注销批准书 04 组织领导
目录
05
07 绿色食品概念
06 组织宗旨
基本信息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是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 工作的权威机构,1990年开始筹备并积极开展工作,1992年11月正式成立,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3年, 加入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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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主任:王运浩 副主任:刘平、杨培生、陈兆云
详细: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政编码: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组织宗旨
组织宗旨
组织和促进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开发,保护和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 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受农业部委托,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政策、法规及规划,组织制定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 开发和管理工作;专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审查、批准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委托和协调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 构和环境及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科研、技术推广、培训、宣传、信息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以 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CMA计量认证相关问题的解析

CMA计量认证相关问题的解析一、CMA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及复查换证程序的规定答:1、CMA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2、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延续CMA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二、CMA资质认定证书如何申请答:省(部)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于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如广东),承诺之后就可以达到CMA资质证书,后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与承诺严重不符将收回资质证书。

对于没有新增项目的复查评审申请,CMA资质认定部门可以结合机构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的情况,对管理完善、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诚信度高的机构,可采取材料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三、如何界定哪些检测工作无需取得资质认定答:根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各地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相关管理理规定,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四、CMA资质认定证书申请途径(以广东省为例)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先以单位的名义注册账号和密码,注册成功之后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页面,填写单位用户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我要申办”,进入“我要申办”页面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首次选择第一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告知承诺)“在线申办”,反之就选择第二栏的“在线申办”。

进入业务办理页面之后,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就是这六个步骤完成之后等待受理。

(相关资料将在下一篇中提供模板)五、获得CMA资质认定证书后,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名称变更中请表、法人性质变更备案表。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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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申请书
认证机构名称:
机构批准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声明
我机构郑重申明:
1. 提供的申请文件均正确属实。

2.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证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及其要求随附的全部材料请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

电子版文件中,申请书及其附件表格材料应为电子表格格式文档,其余材料请制作为PDF 格式的文档;证书证件类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应为保持原件色彩的彩色PDF文档。

电子版文件请刻制成光盘,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1 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1.1 认证机构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1.2 认证机构批准号
1.3 认证机构性质(选项请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1.4法人注册情况
注册号:注册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1.5联系信息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网址:
联系人:
1.6 注册资本:万元
1.7 获得认可情况(认可机构名称、认可时间、认可号、认可范围):
1.
2.
3.
1.8 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名称:
1. 2.
3. 4.
……
1.9 获批准开展认证的业务范围(选项请打√)
管理体系认证:
□QMS □EMS □OHSMS □FSMS
□乳制品HACCP □乳制品GMP □ISMS □EnMS
□其他(请说明)
产品认证:
□一般工业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饲料产品
□良好农业规范(GAP)
□其他(请说明)
服务认证:
□绿色市场□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其他(请说明)
2 申请书随附材料
2.1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4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5出资方情况(按附件1填写);
2.6出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出资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7 获认可机构颁发的所有认可证书(包含认可范围页面)的复印件;
2.8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9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需提交由其境外认证机构签发的唯一授权该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中国大陆代表境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唯一性授权书;
2.10与上述1.9项对应的认证业务范围中各项目的认证证书样本;(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

同一认证项目的中文和英文证书制作成一个多页的PDF文档;证书样本电子文档命名规则为:机构编号-
项目缩写名。

如:认证机构批准号为CNCA-R-2010-179的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本的电子文档名称为: 179-QMS );
2.11有产品认证业务的(不含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交认证标志样本及其说明;
2.12有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的,提交产品范围及执行的产品标准汇总表(按附件2填写);
2.13管理层人员基本信息表(按附件3填写);
2.14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认证审核员/检查员基本信息表》(按附件4填写。

填写要求见该表格注释);
2.15专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信息汇总表(按附件5填写),认证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填写;
2.16与专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信息表对应的专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材料(每位人员一套):①身份证复印件②CCAA注册资格证明(或确认文件)③是机构正式职员的证明材料(由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专职人员具体条件参见国认可函{2009}51号文件);
附件1
认证机构出资方情况机构名称(盖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6页共 11 页
附件2
产品范围及执行的产品标准汇总表(盖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7页共 11 页
附件3
管理层人员基本信息表(盖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8页共 11 页
附件4
认证审核员/检查员基本信息表机构名称(盖章): 获批准领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9页共 11 页
注:
1、获批准的每个业务领域单独填写一份专职审核员/检查员信息表;每个分支机构每个领域填写一份信息表;
2、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身份号码栏目填写就业证编号;
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尚未开展注册的领域,请填写认证认可协会人员发布的确认文件号
4、有机认证、GAP认证请在备注栏目内表明本人获注册的具体类别(如植物类、畜禽类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10页共 11 页
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 CNCA-R-DQHZ/2010-1
附件5
专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信息汇总表
机构名称(盖章): 第1页共*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11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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