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
民爆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工作规范、安全、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职责1. 安全主管副经理负责指导出入库的管理工作。
2. 库管员全面负责出入库的管理工作。
3. 仓库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的日常保管工作。
四、出入库程序1. 入库程序(1)接收民爆物品时,需核对品种、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2)对民爆物品进行验收,检查其质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对验收合格的民爆物品,按类别、规格进行分类存放。
(4)对验收不合格的民爆物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做好记录。
2. 出库程序(1)出库前,需核实领用部门提供的领用单据,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2)对出库的民爆物品,需进行数量、品种、规格的核对。
(3)确保出库的民爆物品符合安全要求,包装完好。
(4)出库后,及时更新库存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五、安全管理1. 仓库保管员需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仓库安全。
2. 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3. 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4. 仓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5. 仓库保管员需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出入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2023年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
1. 资金管理:规定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资金流转和管理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成本管理:规定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收入管理:规定民爆物品销售收入的核算和管理方式,包括销售价格的调整和收入分配等。
4. 支出管理:规定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运输等环节的支出事项和管理方式,包括原材料采购、运输费用、人员工资等。
5. 财务报表:规定民爆物品企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
6. 财务审核:规定民爆物品企业财务活动的审核程序和责任人,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7. 税务管理:规定民爆物品企业应履行的税务义务和纳税申报程序,确保合规纳税和税收安全。
8. 风险管理:规定民爆物品企业应建立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以上仅为初步设想,具体的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的制定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
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A 921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3 一般管理要求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 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
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 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
3.10 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 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科: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回收等工作。
2. 安全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培训等工作。
3. 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销毁等工作。
4. 财务科:负责民爆物品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民爆物品采购与验收第六条民爆物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
第七条采购民爆物品时,应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民爆物品到货后,由生产科、安全科、保卫科共同验收,确保民爆物品质量合格。
第四章民爆物品储存与保管第九条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构坚固,通风良好,防潮、防雷、防静电。
2. 库房内设有消防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3.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必须做好登记,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房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整洁。
第五章民爆物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民爆物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运输民爆物品时,应配备押运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第六章民爆物品回收与销毁第十六条民爆物品使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并做好记录。
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一)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二)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三)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四)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二、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一)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三)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四)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三、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四、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五、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六、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七、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八、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九、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十、民爆物品仓库为矿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无论何人进出,必须登记在册。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民爆物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同时,由于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等危险特性,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巨大危害。
因此,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稳定发展,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了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的各种制度。
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内容1、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从源头控制危险品,防范事故的发生。
生产企业应制定音量适宜、灰尘低、通风良好的车间布局,采用安全的生产设备,保护生产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生产企业还应保证自有货车或转运企业的货车符合安全标准,装载与卸载过程应遵循安全操作流程,避免因装载与卸载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2、民爆物品销售管理制度对于分销及销售企业而言也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及完善销售管理,制定商品保障预防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建立销售安全制度。
销售企业应制定消费者操作手册,包含了操作指南、预防措施、应对紧急事件及技术特点,还应当自觉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品牌信息以及安全教育。
出售者也应要求购买民爆产品须持相关证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销售人员实名制,并为用户讲解使用方法并开具“产品使用说明”,并且,民爆产品应储存于专门仓库内,进行严格记录管理。
3、民爆物品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安全应加以保障。
相关的建议建议是起储存、保管、装运民爆品的场所,应设置安保执勤岗位,确定监控设备,全时间层次为公司及储存管理部门提供安全保障。
处于危险品区域内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精选5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
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爆物品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和使用安全可靠,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经销商、零售商等,以及使用民爆物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3.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民爆物品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首要考虑。
(2)合法合规:民爆物品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风险控制:必须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
(4)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民爆物品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民爆物品的认识和了解。
二、民爆物品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1.法人责任(1)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经过相应的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
(2)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2.安全责任(1)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责任人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和措施的有效性。
3.质量责任(1)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2)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销售的民爆物品进行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证明。
4.信息责任(1)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民爆物品的参数、性能、用途等相关信息。
(2)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管理1.销售对象(1)民爆物品的销售对象必须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销售对象的许可证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证件和信息。
2.销售记录(1)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每一笔销售的民爆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销售对象等信息。
民爆公司五统一管理制度
民爆公司五统一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民爆公司全体员工。
3、公司制度以五统一为原则,即时间统一、财务统一、文档统一、决策统一、流程统一。
4、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二、时间统一1、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每天8:00,下班时间为17:00,中午休息1小时。
2、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须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得到批准。
3、加班情况需提前报备,并按照公司规定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4、公司外派员工出差需提前报备并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
三、财务统一1、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统一管理,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2、公司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通过财务部门会计核算,不得私自支出或收取现金。
3、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公司财务部门应编制详细的财务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财务状况。
四、文档统一1、公司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对公司相关文档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和准确性。
2、公司所有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无效。
3、公司各部门对于文件的起草、审批、归档等流程必须明确,不得私自篡改或销毁文件。
4、公司定期进行文件清理,删除过期的文件或归档到指定位置。
五、决策统一1、公司决策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层讨论,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审批,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公司领导对于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等方面负责并进行统一管理。
3、公司对于员工提出的建议或问题应及时进行反馈,并由公司领导层进行统一处理。
4、公司各部门对于重要事项必须提前向公司领导层报备,不得擅自做出决策。
六、流程统一1、公司对于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2、公司各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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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时,要把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技措计划、维修、专项资金计划等列入其中,保证所需资金足够投入、发放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目前财税系统没有明确规定准许预提安全费用,凡是用于安全投入和技改的资金均实行实报实销,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得以有效实施;
第二条保证公司劳保用品、消防器材、职业病防治等费用合理使用;
第三条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财产保险等费用,协同有关部门作好理赔工作;
第四条对需上报的书面材料、文件、数据和其它涉及公民个人的证明,必须经严格审查或领导审定,方可盖上企业或有关部门印鉴,执印人员必须谨慎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印鉴安全;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资料和票据,按照规定分门别类建档归档,作好保存待查,并作好防火、防蛀蚀工作;
第六条严格现金、有价证券管理,按照银行库存限额规定,每天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发放工资、奖金,当天未发完的又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采取其它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办理,万元以上的,应派专车护送;
第八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准私自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账户和现金储存情况。
第九条财务科的票据保管室、现金存放室、应采取铁门、铁窗、铁柜、报警装置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严格审验经济往来中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的真伪,严防有关印鉴被盗盖等诈骗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坚持用户转账或到银行进账,出纳不准收取现金。
有违反以上各条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