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大学创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过程,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计划内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项目等级具体分为级(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一般项目、省级指导项目以及校级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项目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项目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企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申报要求1.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具备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申报,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2.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可以个人或团队申请,创业训练项目及创业实践项目仅限团队申请。
每个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所有团队成员均不得超过5人,项目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
每名学生只能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完善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构建大学生创业训练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实施原则: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实施过程、管理经费、验收成果、实施奖励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负责本学院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实验条件、验收项目结果、管理经费、项目安全管理等工作。
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创业实训,提高学生的创业技能,经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
为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孵化园是校内创业实践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规范引导园区内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实践,使大学生及其创业团队在经营管理、资本运营、团队协作、公共关系、风险竞争、法律契约、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孵化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公室主要职责1、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创业团队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2、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指导创业团队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3、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4、发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5、定期开展“创业沙龙”活动,组织大学生创业团队分享创业心得,交流创业经验,提升创业技能;6、为达到退出条件的创业团队办理退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手续;7、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8、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创业团队的入驻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入驻条件申请入住大学生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入驻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含毕业三年内学生)及其创业团队。
2、创业项目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与本专业、学科联系密切创业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3、申请入驻孵化园的团队应该具有较好的项目,有一定的科研创新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4、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5、无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苏教规[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2〕12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教育工程的要求,深入推进我省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高校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在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2012年9月3日附件: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教育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省内高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创业园(街)等,为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践实训等提供场所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使我校教研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二条立项范围凡有关学校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各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改革方案。
第三条申报条件(一)课题主持人原则上必须是我校在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并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研究能力。
(二)课题组成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三)凡已承担教学研究课题尚未完成,或到期完成情况不好的课题主持人,不得再申请新课题。
(四)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五)申请的课题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保证申报的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三章课题申报与评审程序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发布有关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信息,统一组织、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各教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和组织本单位(部门)教研项目申报工作。
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XXX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并经所在教学院(部)和部门签署意见后集中报教务处。
第六条申报课题汇总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审阅,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上报课题进行逐一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立项课题和课题资助类别(校级教研立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
而后由教务处签署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七条对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团体下达的研究课题及我校确定的重大课题,教务处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答辩及论证的方法确定课题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推动创新人才培养,保证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和长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强调以激发创新创业兴趣为导向,以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在实践探索中体验创新,砥砺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创新创业文化氛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顺利实施,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双创办”)负责全面统筹、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本部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推进、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
第四条双创办、学院要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上好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
双创办、学院要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和储备。
鼓励职能处室积极参与项目立项。
就业处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省级项目,每年获奖不少于3项。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要求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团队成员一般应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学生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至少一名专业导师和一名创业导师)、不多于5人。
通过师生自愿结合组成项目团队,共同推选确定第一指导教师及项目团队负责人(学生)。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
第六条申请立项的范围包括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教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公益创业项目、非遗传承项目、健康扶贫项目等。
鼓励项目团队认真学习结合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要求,推出符合学校专业特色的、能够紧密切合当前时代发展热点课题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重在过程”的原则。
参与创新创业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
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青年创业促进计划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XX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的整体规划管理:负责审定相关制度,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系部创新创业培训由系部创新创业协会负责,且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制度建设、计划制定、经费分配、竞赛组织、活动安排、立项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
第七条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在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工作:设立专(兼)职大学生创新创业干事岗位(教职人员)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制定本部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细则;负责考核本部门创新创业项目指导老师的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需条1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负责本系(部)创新创业项目的推荐、初审、中期检查等工作;负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等开展项目研究和实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宁政办发[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2〕33号)精神,细化落实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县)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大创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总体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制订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强化工作责任考核,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章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第三条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的申领与办理(一)申领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2、有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并基本可行的。
(二)申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市、区(县)“大创办”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创业项目工商注册(或意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统一受理《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的申领和审核发放,并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规范和科学发展,扩大学生受益面,增强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
学校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予以资助。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三条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人是在校学生,原则上以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申报,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或团队。
团队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团队总人数不超过6人,项目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
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每个项目组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
第四条项目申报与评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3月份启动项目申报工作,4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对申报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人须作答辩陈述。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自主选题。
如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
评选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创新活动指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根据指标进行评审,并安排级和省级项目答辩环节,分别初选出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项目。
(二)创新创业学院聘请院创新活动指导小组成员及专家对学院上报的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分别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同一项目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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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创业教育研究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学校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创业教育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及课题负责人分级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科研经费转拔、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等。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本科研项目专门用于资助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工作勤奋,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本科研项目研究必须以“大学生创业教育”为主旨,有利于服务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问题针对性和实践应用性,能够为申获高层次基金项目申请奠定坚实基础。
本科研项目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1月。
第五条申请本科研项目须填写《某大学创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申请的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于每年的11底之前送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
第六条本科研项目采取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
已承担本基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在在研项目未完成时不得再申请本基金项目。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本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
第七条本科研项目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同行专家评议、主管校长批准立项的择优资助原则。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本人,也同时通知未获资助项目的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周内,必须按通知要求在课题负责人签字栏签字,连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由所在单位统一送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九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和监督,所在单位亦应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
第十条受资助者在研究计划执行中,课题负责人在5月份须填写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报告表和后半阶段计划实施表,经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5月底之前统一报送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一份,逾期不报者,停止其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审核的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申请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期限者,中止项目的执行,追回项目资助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生工作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因能力不及或非不可抗拒原因,项目负责人已无力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请求撤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批,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如擅自修改批准后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或在研究中弄虚作假,经费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即撤消资助,并追回经费。
对以上行为的直接责任者,2年内不得申报学生工作研究课题。
第四章科研经费转拔
第十四条本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
开支范围如下:
⑴购置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
⑵论文版面、印刷费;
⑶学术交流活动;
⑷申请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费;
⑸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消耗品等);
⑹经批准同意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和配件。
第十五条本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经费不提取科研津贴、开题费和支付劳务酬
金。
第十六条本科研基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者的后续研究之用,但结余经费的使用不超过1年。
第五章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七条所有本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某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及编号,不标注者,验收时不认予可。
第十八条本科研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负责人要对研究项目进行认真总结,写出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的技术报告、资料和论文等材料(一式1份),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
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对提交的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材料组织验收,检查评估本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凡申请鉴定的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前二个月报送有关材料(鉴定申请书、鉴定大纲、研究、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提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预审。
预审合格后,由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