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0.29

•【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1〕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29日

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

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高校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应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存

档备查。评聘标准须在本单位竞聘前30个工作日公开公布,方可生效,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

第七条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坚持师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自主评聘的首要条件,要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

(二)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其中,专任教师承担本(专)科教学最低课时量以及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要作为必要条件;高职院校专业教师要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三)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不得将是否拥有海外留学、访学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丰富拓展可量化评价指标。规范各类奖项、人才“帽子”、项目的评价使用。对基础科学研究领域,探索开展以同行评议式的定性评价来代替量化评价,以“科学研究全周期评价”代替定期式评价。鼓励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四)港澳台教师、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教师,其在境外、海外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评聘的参考依据。

(五)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要作为必要条件。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对在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重点人才,可建立绿色通道,有条件的高校也可探索实施专家举荐制。

第三章评聘机构

第九条高校应按规定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一般由高校负责同志、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也可邀请主管部门或部分校外专家参加,聘委会成员数量参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条聘委会一般下设考核组、学科评议组,对院(系)所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评议,作为聘委会聘任的依据。

考核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素质表现等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组一般由学校人事、教师、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组建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门类组建;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比例不得低于20%。有条件的高校可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

第十一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开展自主评聘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价、委托评价的方式。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自主评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单位建设发展需要,公布竞聘岗位

数量、等级、标准条件、考核指标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符合学校岗位评聘标准(任职条件),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三)推荐公示。院(系)进行组织推荐,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学科评议组结合工作职责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五)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依据考核组、学科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任务,经聘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拟聘意见。

(六)聘前公示。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在职称评聘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自主评聘有关档案材料应当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聘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自主评聘结果在本单位有效。教师流动到其他自主评聘单位的,由流入单位重新进行评价或确认;流动到非自主评聘单位的,可按聘用岗位参加相应职称评审或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校与教师可按照岗位需要、双方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高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建立职称自主评聘诚信承诺制,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开展抽查,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通报抽查、巡查情况。

第十九条对违反自主评聘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自主评聘工作组织不力、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设区的市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其他自主评聘单位可参照执行。

高校范围内除高校教师职称外的其他系列职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0.29 •【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1〕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29日

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 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高校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应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0.18 •【字号】鲁人社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 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8日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实践,制定本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高技能人才根据贯通政策取得相应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应按照职称晋级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第四条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别生产实习课教师职称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资格。 第五条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9.15 •【字号】鲁人社发〔2015〕51号 •【施行日期】2015.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5〕5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省8所高等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开展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认真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二)目标任务。适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单位依法自主用人,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因事设岗。高等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组织公开竞聘。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和师资情况确定学校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号)或《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2013〕45号)的基本要求,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要体现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符合岗位条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均可参加竞聘。 (三)严格竞聘程序。实行竞聘上岗的,由学校按照竞聘上岗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聘的,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实施。 (四)实行业内评价。竞聘上岗的业内评价,由学校成立评价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拟聘推荐人选。评价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责任制,组成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荐

第九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呈报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评审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聘 政 策 问 答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政策问答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 [10-12] 点击数: 1300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聘 政策问答 一、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和名称是什么?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设臵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

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分为教员和助理讲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高级职务名称分为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改革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我是山东省教育厅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我将向大家通报有关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教师是学校最为重要的资源。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山东省教育厅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目前,这一方案已经印发并开始实施。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称评审标准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了调整。在职称评审中,将更加重视教师的教学业绩和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同时,我们也鼓励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以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二、职称评审程序简化 为了提高职称评审的效率,我们对职称评审程序进行了简化。在评审过程中,取消了以往的证明材料复印和鉴定环节,简化了评审材料的提交和审查程序。同时,我们鼓励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职称评审投诉处理机制完善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职称评审投诉处理机制。教师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不公正行为或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 行申诉。我们将建立一套监督机制,对投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处理,确保 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四、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为了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我们将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 将在学校网站和山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 道向社会公布。同时,我们也鼓励学校建立投诉检举机制,接受广大师生 和家长的监督和意见。 五、职称评审奖励政策优化 为了激励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和提高职称评审的积极性,我们优化了职 称评审奖励政策。教师获得高级职称后,将享受一定的工资增长和福利待 遇优惠。同时,我们也鼓励学校建立科研经费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开展科 研工作,提高科研水平。 以上就是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 各位老师能够认真理解和贯彻这一方案,积极参与职称评审工作,通过不 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学生成长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我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向全体教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最真挚的祝福!谢谢大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 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号】鲁人社字〔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平公正,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须遵守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要求。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公示方式和内容 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即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号规定单位。 (一)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公示 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履行公示程序。 (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公示 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一)投诉受理和核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电话、信函、邮件、来访等应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各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并向反映问题者本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 (二)公示结果处理。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四、公示后结果运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和完善聘任制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自主评聘、评聘结合”模式。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聘任的各项基本条件下,同时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对照任职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将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主系列和副系列两类。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及高校实验系列为主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财经类(含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中小学等现有其它系列为副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根据学校现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我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基础教学型、社会服务型和科研为主型4类,并制定相对应的资格评审条件;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对应科学研究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从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一届,是学校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终审机构。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学校自行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每年一届,负责主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 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由各相关系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四)各学院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小组 各学院成立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小组,负责评估本单位当年申报评聘职称人员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情况。 (五)各学院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 学院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由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组成,总人数不可少于七人。学院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评聘程序

山东规定这些人评正高级职称单位领导一般不超过30%

山东规定这些人评正高级职称单位领导一般不超过30%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 做好2023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就做好2023年度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作出部署。 各系列职称评审严格按照我省现行评价条件执行。要坚持师德为先, 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各地各校要通过个 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考察材料。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将中小学教师达到 规定课时量要求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突出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育人 成效,把学生全面发展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幼儿园教师突出评 价保教实践成效,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效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评价突出实践技能和专业教学能力。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 唯奖项、唯项目倾向。 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等申报条件。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原则上应在2023年度基础上适当调整。评审 通过的正高级教师(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 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 副职)的不得超过30%。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个人 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聘的 科学性。要严格按照鲁人社规〔2023〕1号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坚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9 【摘要】SDPR-2021-014001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23-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182.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3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 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个人申报 第一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第二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经主管部门和拟聘学校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章学校推荐 第四条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审推荐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后生效。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等级、标准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专

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3。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 第七条学校推荐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和推荐办法,采取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教学述评、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同行专家评价、组织推荐等程序进行竞争性推荐,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申报人评审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任教学科、学历资历、课时量、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资质评定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审核呈报 第九条学校对申报人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呈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组织评审

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1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和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0日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6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7.《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3号)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青岛等市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57号)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东营威海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73号)

山东省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鲁人社字〔2013〕183 号 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被聘用在下列单位教师岗位上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教师,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正高级教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一)政府举办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以及民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 号)及有关规定,正高级教师由山东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行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执行委员不少于17 人,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 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正高级教师的聘用 (一)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应聘用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上工作,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1 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因工作需要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控制,脱离教学岗位的,不再聘用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三)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四)鼓励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服务,在1 个聘期内应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从事教学或者教学指导工作累计满1 年以上;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重要措施.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山东省教育厅 鲁人社发〔2013〕4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和水平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 基本标准条件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

(一)教授 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教育活动,任现职以来有3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经历,能够对社团教育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 (4)专职辅导员对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2.课堂教学业务精湛 (1)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其中专业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坚持党课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 每学期均能完成学校规定数量的公开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2)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问答 一、中小学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和名称是什么? 中小学校设置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职务对应相应级别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髙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髙级职务名称为髙级教师、正髙级教师。 1.正髙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髙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髙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髙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髙级教师一级岗位、髙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

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二、中小学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分别是如何规定?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是: 1.髙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85%, 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o 2.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88%, 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o 3.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三、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是如何规定? 专业技术髙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 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 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5.01 •【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 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市级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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