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吉林省人社厅补充文件

2019吉林省人社厅补充文件一、总体情况(一)高度重视,健全制度省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五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在门户网站公开了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咨询方式和办公地址,方便群众查询和办理业务;公开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条件、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等信息,行政审批信息全部公开;及时公开了人社系统各类政府规范性文件,并随时受理群众对有关政策的咨询;公开了各类公告、公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及时公开了厅年度预算、决算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发布就业招聘、就业指导、劳动保障等服务类信息,及时为群众提供信息服务,促进我厅信息公开工作正规有序开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融入办文办会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源头管理。
将信息公开具体要求落实到公文、会议办理程序,在文稿起草、会议筹备时确定公开属性,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实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全面。
在发文办理的同时应确定公开属性并做好政策解读等有关工作。
一是确定公开属性,拟稿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审核时,对公开属性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办公室在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二是严格保密审查,由拟稿处室(单位)进行保密预先审查,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复审;三是规范公开程序,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多措并举,推进五公开2019年,我厅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台账,集中对2000年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分别提出继续适用、修改和废止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3号)要求,经各地、各部门(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考核、答辩、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等环节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胡亮等68名人才主持的科研项目。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及金额2019年度共有68名人才主持的项目获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资助总额度1320万元。
其中重点资助8人,每人40万元;一般资助40人,每人20万元;启动资助20人,每人10万元(资助名单见附件)。
二、经费划拨渠道及程序省财政厅己于9月29日下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874号),并按规定渠道拨付了资助资金。
资助项目属各市(州)、县(市)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受资助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财政局,由各级财政划拨到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属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即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助资金的划拨手续。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突出资助人才资金使用的主体地位,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吉人社办字〔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11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精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
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
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182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8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直驻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从事《201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目录》(附件1)技术工种工作的工勤人员,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申报(一)申报条件1.初级工:在编且已在技术岗位工作。
2.中级工:工作年限满10年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合格。
3.高级工:工作年限满20年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合格。
4.技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满3年。
5.高级技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满3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考核合格年限要求申报考核,但不能越级申报。
1.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荣誉称号。
2.在技术创新、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具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
3.荣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
4.荣获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该条破格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三)工作年限及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年限计算到2019年末。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要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更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省厅制定了《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1月23日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吉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1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前款所称相关责任人,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鉴定时间安排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鉴定时
间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鉴定时间安排
的通知
吉职鉴字〔2019〕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安县、集安市、珲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鉴定时间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须在《关于公布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及2018年鉴定时间安排的通知》(吉职鉴字﹝2018﹞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目录范围内开展鉴定,严禁在鉴定目录之外开展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纳入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各地不得自行开展技能鉴定。
三、各地应在定期鉴定日内安排日常鉴定,如需在鉴定日外开展鉴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开展。
四、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出台后,按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2019年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日附件
2019年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安排。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吉人社联〔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5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县(市、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完善就业扶贫政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一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被认定为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的,还可按原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超过10人的企业,除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每超过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贫困劳动力名册》(附件2)、用人单位发放的3个月以上工资凭证等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3),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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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3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现将《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为目标,通过采取调查摸底、用工对接、技能培训、创建基地、创业就业、就业援助、劳务协作、维权保障等措施,使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得到积极就业政策扶持、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为每名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提供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
全年力争举办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或送岗下乡活动300场次,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2000人,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677人,有组织劳务输出440人,全省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人数的60%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精准调查摸底,实行动态管理1.调查摸底。
各地人社部门与扶贫部门联动,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和村(社区)人社保障服务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确认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
2.建立台账。
各地人社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贫困劳动力进行实名登记,编制贫困劳动力台账,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能水平、就业失业状况、求职意向、就业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等信息。
3.录入系统。
各地人社部门将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录入国家“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为精准识别、精准服务打好基础。
4.动态管理。
各地人社部门按月对录入国家“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的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加强后期的跟踪管理,通过电话回访和短信联系等方式,了解贫困劳动力就业后的基本情况,促进稳定就业。
对未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继续加大帮扶力度,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尽快就业。
(二)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就地就近就业1.开展用工对接(1)建立与重点企业联动机制。
发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加强与发改、工信、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全面掌握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定期组织人员进入当地重点企业收集用工岗位信息,与企业建立互动机制。
(2)挖掘就业岗位。
深入园区、企业挖掘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岗位,进行筛选分类,结合贫困劳动力登记的就业意愿和本人自身条件,及时推荐就业岗位。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社会需求,开发一些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3)打造“半小时就业服务圈”。
在贫困地区较大乡镇(行政村)、工业集中区和用工集散地建立就业服务场所,为当地贫困劳动力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就业创业。
(4)开展就业专项活动。
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就业扶贫行动日”等活动为契机,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
(5)举办贫困劳动力专场招聘会。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贫困劳动力专场招聘会或送岗下乡活动。
2.创建扶贫载体(1)创建就业扶贫车间。
鼓励贫困劳动力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建设新的就业扶贫车间,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保持各地已建就业扶贫车间规模,继续发挥其作用,鼓励吸纳更多的贫困劳动力。
(2)创建就业扶贫基地。
比照就业扶贫车间标准,可将在县级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企业命名为就业扶贫基地,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3)创建返乡创业基地。
加大贫困地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建设力度,鼓励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对达到省级标准的给予资金补助。
(4)创建就业帮扶基地。
对各地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吸纳一定数量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爱心企业,择优推荐为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在全社会营造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良好氛围。
3.创业带动就业(1)推介创业项目。
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
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对有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
(2)鼓励自主创业。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
(3)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有关政策。
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力,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4.实施就业援助(1)鼓励灵活就业。
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组织贫困劳动力从事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企业吸纳。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3)开发公益性岗位。
按照“总量控制,因需设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适度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
(三)实施技能培训,提升人员素质1.分类开展技能培训。
对有意愿在乡屯创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和农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采取专家巡回指导等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开展棚膜蔬菜、食用菌栽植、人参种植、杂粮杂豆、禽畜养殖、电商孵化等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对有意愿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聚焦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劳务品牌培训。
对在企业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2.开展免费技工教育。
鼓励省内技工院校吸纳贫困家庭“两后生”进行免费技工教育,探索制定减免学杂费、技能鉴定费、伙食费等政策举措,并将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贫困县有意愿接受技工教育的“两后生”。
3.探索项目制培训。
鼓励各地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劳务协作,促进有组织输出1.搞好省外和省内劳务协作。
落实中央东西部扶贫协作指导意见,推进延边州与宁波市、长春市与白城市、吉林市与白山市开展扶贫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
2.促进有组织劳务输出。
发挥驻外劳务机构的作用,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输出就业。
对开展贫困劳动力县域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县域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稳定就业1.维护劳动权益。
指导督促用工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2.开展用工检查。
强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对在省内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权益保障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进行通报警示,将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确保劳动报酬全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3.搞好跟踪服务。
采取定期联系、主动走访的方式,做好跨省务工贫困劳动力的维权跟踪服务,帮助实现稳定就业。
4.加强人文关怀。
各地人社、扶贫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在当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提供力所能及的人文关怀,帮助其适应就业岗位和城市生活,积极引导志愿者组织、慈善社会团体为贫困劳动力及家属开展关爱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就业扶贫是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
人社部门要将就业扶贫摆在就业工作重要位置,落实各项政策,搞好服务培训,推进劳务协作。
扶贫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摸底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
4月19日前,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要将本地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报送省人社厅。
(二)分解落实任务。
为确保就业扶贫工作实效,省里制定了《2019年就业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各市(州)对省里分配的就业扶贫重点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至所属县(市、区),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三)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本地就业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省里已将就业扶贫工作纳入省人社厅2019年度就业创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适时开展督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及省制定的就业扶贫政策措施,教育引导贫困劳动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转移就业的勇气和信心。
要树立推广先进典型,调动个人、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