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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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指引☞【预缴申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汇缴时享受。

在预缴申报时不予填报。

☞【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除填报正常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之外,另外需要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次填报说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需填写主表第17行。

填报说明: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2.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填报说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一)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一、适用范围适用政策的企业,是指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指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 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3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注意事项
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 /(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 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政 策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
4.《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211号 6.《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用)》 7.《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6号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重点领域 信息 生物 航空航天 新材料 先进能源 现代农业 先进制造 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 海洋 高技术服务
7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

提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提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提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近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为财税人员朋友圈的热词,相关报道也持续霸屏。

网友们留言,希望我们整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我已为您整理好,快来一起学习吧↓↓↓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表格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中国教育部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投资的合同;4.从事研发庆典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使用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平均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用到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开始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收益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也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警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环保部门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文件目录。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核算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中小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科技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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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今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也必须100%搞明白

今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也必须100%搞明白

今年起研发费⽤加计扣除⽐例100%,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也必须100%搞明⽩2021年3⽉24⽇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实施提⾼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1. 今年1⽉1⽇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由75%提⾼⾄100%,相当于企业每投⼊100万元研发费⽤,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

这⼀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度最⼤的⼀项政策。

2. 改⾰研发费⽤加计扣除清缴核算⽅式,允许企业⾃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同时,要研究对科技研发服务企业、“双创”企业的税收⽀持政策。

会议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介解读,优化办税服务,精简审核流程,提⾼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把好事办好。

⽬录1、财税〔2015〕119号政策调整2、研发活动的概念3、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概念4、研发费⽤的费⽤化和资本化处理⽅式5、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6、负⾯清单⾏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7、七类⼀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加计扣除政策8、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9、研发费⽤归集的会计核算、⾼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径10、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范围11、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12、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1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的研发费⽤也可加计扣除14、盈利或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15、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16、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17、企业委托关联⽅和⾮关联⽅管理要求的区别18、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19、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20、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的⼝径21、研发费⽤“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的简易⽅法22、特殊收⼊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23、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24、财政性资⾦⽤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应区别处理25、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26、企业⽀出辅助账的样式27、研发⽀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28、研发费⽤的费⽤化或资本化处理⽅⾯的规定29、共⽤的⼈员、设备、⽆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30、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31、研发费⽤的核算需做好需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32、合作研发项⽬会计核算要求33、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3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35、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36、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37、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项38、税企双⽅对研发项⽬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40、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1、财税〔2015〕119号政策调整与以往政策相⽐,财税〔2015〕119号⽂件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进⾏了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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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1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加计扣除
一、政策概述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条件或资格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汇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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