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借贷,逐步培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总行制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设信用村(镇)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与期限向农户及个体经营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专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信用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是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条件、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常住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同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必须以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四)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及投放顺序:(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购置小型农机具和更新配置设施的生产费用贷款;(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本着“谁受益、谁立据”的原则,严禁“私贷公用”或一户立据多户使用的错误作法。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授信额度第八条信用社(分社)要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使用。
(三)区财政局。
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审定工作。
(四)乡镇(街道)。
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贴息申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开展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
(五)区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协调、对接人民银行分行运用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分局指导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适当提高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就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得为客户提供得贷款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就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得信贷管理行为得总与,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得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与客户经理得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她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得行为规范适应相关得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得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得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她。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得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她、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得贷后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得问题。
4、其她。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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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在农村
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回收,以及防
止贷后风险的发生,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贷后管理原则
1.诚实守信原则:农户应当按时还款,并完整、真实地向贷款机构提
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协商解决原则:贷后管理应采取灵活的方式,通过与农户进行沟通
和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3.风险防控原则:贷后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发
现和处理贷款违约和逾期还款的情况,以减少贷后风险的发生。
三、贷后管理措施
3.贷后监督: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回访和调查,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合法有
效使用。
4.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
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5.建立征信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征信机制,将农户的贷款信息和还
款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档案,以便其他贷款机构查询和参考。
四、贷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
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是贷后管理的主体,应制定贷后管理规定,明
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
的贷后管理工作。
2.农户:农户是贷后管理的对象,应按时还款,并配合贷款机构的贷
后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和指导
工作,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贷款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的评估和改进
贷后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贷款机构应制定评估指标,并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
改进和调整,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六、总结
通过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明确贷后管理的原则、措
施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
后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贷后
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