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声,谁负责治理;(三)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五条各类噪声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一)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二)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噪声产生;(三)加强设备维护,防止设备磨损产生噪声;(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五)设置噪声防护设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下列排放标准:(一)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70分贝;(二)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
第九条噪声排放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噪声防治效果;(三)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新的噪声污染。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二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一)隔音设施;(二)消声器;(三)吸声材料;(四)隔振装置;(五)其他防治噪声的设施。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x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管道等。
第三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
第四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方制定详细的噪声控制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限制第七条建筑施工期间,白天(07:00-22:00)的噪声限制为55分贝。
第八条建筑施工期间,夜间(22:00-07:00)的噪声限制为45分贝。
第九条建筑施工期间,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限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噪声隔离设施,减少噪声向周围环境的传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降低噪声的传播。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声。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噪声,居民有权向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整改或控制噪声。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噪声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记录施工现场的噪声数据。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应采用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评估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评估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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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某企业噪声管理办法范文

某企业噪声管理办法范文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噪声管理工作,减少噪声对员工健康及工作环境的影响,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员工满意度,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管控。
第三条企业噪声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噪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噪声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噪声源控制第五条企业应从噪声源头控制噪声产生。
噪声源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选用、安装和维护,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六条噪声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和机器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噪声水平在合理范围内。
(二)设备和机器的互联互通应采用隔音技术,减少传声途径,降低噪声传播。
(三)噪声源应采用隔音措施,确保噪声在传播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干扰。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测和评估。
发现噪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噪声源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噪声源的监测和管理。
建立噪声源台账,记录噪声源的数量、类型、位置、噪声水平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精确控制。
第三章噪声防护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根据噪声的性质和强度,在必要地区设置噪声防护设施,减少噪声传播。
噪声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经过合理布局和设计。
第十条噪声防护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噪声源的性质和强度。
(二)噪声传播途径和路径。
(三)周围环境的特点和用途。
第十一条噪声防护设施应及时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于损坏或老化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证其起到良好的防护效果。
第四章人员防护第十二条企业应为从事噪声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应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施的方法,并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使用。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夜间施工行为,控制施工噪音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地所有夜间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等作业。
第三条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噪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地成立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
第五条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噪音控制计划,明确各项控制措施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工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三章噪音控制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夜间施工时间限制,非必要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优先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对现有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降低噪音排放。
第九条合理规划施工布局,将噪音较大的作业区域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如设置声屏障、隔音罩等。
第十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车辆进出有序、速度适中,减少因车辆行驶产生的噪音。
第十一条在夜间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安静和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工地应建立夜间施工噪音监测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地内部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在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理办法噪声是环境中的一种常见污染源,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妥善的措施来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噪声管理办法,以确保环境的安静和舒适。
1. 定义噪声标准首先,为了有效管理噪声,需要明确定义和制定相应的噪声标准。
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不同场所和时间段的允许噪声水平。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2. 建立噪声监测系统其次,建立噪声监测系统是噪声管理的重要步骤。
通过安装噪声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各个区域的噪声水平,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监测数据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噪声来源和分布情况,为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3. 采取声音隔离措施在一些噪声密集区域或高噪声环境中,可以考虑采取声音隔离措施,如安装隔音窗户、墙壁隔音材料等,有效减少室内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此外,也可以采取规划合理的建筑布局,减少噪声传递和反射,提高环境的舒适度。
4. 控制噪声源另外,为了有效管理噪声,需要控制噪声源的产生和传播。
对于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等噪声源,可以采取降噪措施,如安装噪声防护设备、优化机械设备的工作方式等,减少噪声排放。
对于道路交通和市区噪声,可以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减少车辆和行人造成的噪声污染。
5. 宣传教育最后,噪声管理还需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噪声污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居民普及噪声对健康的影响,倡导文明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噪声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噪声标准、监测系统、隔离措施、噪声源控制和宣传教育等手段,有效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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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中出现的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问题。
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休闲环境都受到噪声污染的严重影响,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效率、休闲娱乐等方面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治城市噪声污染,国家明确了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办法,下面就针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一一介绍。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
主要目的是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质量,推动全社会形成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和行动。
二、管理办法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范围和对象:1、城市和非城市地区的噪声污染防治;2、建设项目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控制;3、工业、交通、建筑、娱乐、商业等领域的噪声污染防治;4、机场、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噪声污染防治;5、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领域和场所。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规划设计阶段的噪声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之初,就需要对噪声进行考虑。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并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应充分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也应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要求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全程噪声污染达标。
2、噪声源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立足于噪声源方面,在管理办法中也对噪声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例如车辆、机器、设备等噪声源的噪声限制值,在夜间和白天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各项设施运营期间也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维护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保护人员听力健康等措施。
3、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我国环境噪声措施的监测标准。
不同地区噪声监测要求不同,主要和建筑密度、人口数量以及环境地形、气候等因素有关。
对于某些特殊聚集场所,如学校、幼儿园等,其环境噪声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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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改善生活环境,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噪声监测和评估
第一节噪声监测
第二条噪声监测的范围
(一)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文化娱乐区等公共区域;
(二)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
(三)各类娱乐场所。
第三条噪声监测的方法
(一)使用专业设备和工具进行实时监测;
(二)定期开展噪声测量;
(三)厂区、工地等定点监测。
第二节噪声评估
第四条噪声评估的标准
(一)居民区: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
(二)商业区:白天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三)工业区:白天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65分贝;
(四)交通区:不超过噪声限制标准。
第五条噪声评估的责任
相关部门应负责噪声评估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
第三章噪声的控制措施
第一节环境噪声控制措施
第六条建筑物隔声措施
在施工和翻修过程中,应采取隔声措施,减少噪音传播。
第七条交通噪声控制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减少车辆噪声,提升道路交通环境。
第八条娱乐场所噪声管控
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限制音量大小和经营时间。
第二节噪声源控制措施
第九条工厂噪声控制
(一)合理规划厂区布局,避免产生过多噪声;
(二)采用隔声设备和工艺,降低噪声产生;
(三)定期维护设备,减少噪音污染。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噪声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建立噪声管理机构
设立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噪声管理工作,包括监测、评估、控制和处理投诉等。
第十二条噪声管理人员的职责
噪声管理人员应负责噪声监测、评估、控制咨询等工作,并协
助相关部门进行噪声处罚。
第十三条噪声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噪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噪声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处罚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吊销相应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方式。
附件:
(一)噪声监测记录表
(二)噪声评估报告
(三)噪声处理投诉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噪声限制标准:具体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类区域或场所设置的限定噪声水平标准。
2. 隔声措施:指采取物理或技术手段降低噪音传播、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3. 噪声源控制措施:即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降低噪声源的噪声辐射级别。
4. 第三方机构:指与相关部门不具有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本文档涉及附件:
1、噪声监测记录表
2、噪声评估报告
3、噪声处理投诉表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噪声限制标准
2. 隔声措施
3. 噪声源控制措施
4. 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