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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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汇综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

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外汇局业务网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特许机构外部机构接入网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http://asone.safe:9101/asone/(备用登录入口)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

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业务合规30分综合业务2分2分跨国公司外汇业务的合规性1.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业务;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3.是否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额度控制;4.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售汇业务;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是否按照额度要求在境内使用;6.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未按规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每发现1次扣0.5分;2.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3.未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额度控制的每发现1次,扣0.5分;4.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5.违反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运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国际收支7分7分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2.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汇综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2013年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

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收付和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试点业务申请第四条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支付机构可以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开展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支付机构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以及有关准备情况和工作计划等;(二)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五)内部操作规程,包含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人民币可以境外直接购买商品了

人民币可以境外直接购买商品了

52 | 中国报道2014年4月 总第122期人民币可以境外直接购买商品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到来,消费者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海淘”,国内企业也能用人民币直接开展跨境业务。

而借助这种日益增长的“国内需求”必将吸引更多的海外商户使用人民币结算,助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本刊记者 张宏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宣布,在上海自贸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

银联支付、快钱、通联等五家支付机构与合作银行对接签约。

央行上海总部还制定公布了《关于上海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这也是上海自贸区正式获批以来,公布的首项区内金融业务细则。

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到来,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有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以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就能直接用人民币“海淘”,国内企业也能直接用人民币开展跨境业务。

更为重要的是,借助中国人的海外购买力吸引海外商户使用人民币结算,将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

人民币也能“海淘”了作为上班一族的荣蓉是位“海淘”达人,经常在一些国外网站上购买婴儿用品及一些化妆品、箱包之类的,但她在网上购物时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购物网站没有开通银联支付,用手里的双币信用卡(人民币和美元)结账时总会多付一笔货币转换费。

虽然汇率变化不是很大,但终究是一件麻烦事,便利性不够。

现在,人民币可以跨境支付了,对网络购物一族来说,最贴切的利好就是“海淘”可以用人民币了。

事实上,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相关部门已然“试水”。

2013年9月2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通知,境内1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试点,让支付公司有资格做外币的结算,企业对外结算依然以外币支付。

这意味着,一些中国消费者光顾比较多的网站,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外汇支付业务。

从“跨境外汇支付”到“跨境人民币支付”,二者存在着很大不同。

跨境外汇支付用的还是外币结算,且试点对支付的额度(5万美元以内)和业务领域(只限于机票、酒店、留学等)都有限制,而跨境人民币支付直接用人民币结算,在支付额度和领域上也没有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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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

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三、试点地区分局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试点方案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后,报送总局核准。

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指导意见》指导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密切跟踪,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客户月报表》及《客户收/支国别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1、附2)。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总局。

试点地区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风险可控原则选取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通知其按照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2月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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